4. 與氣候難民相關的人權主張
4.2. 程序權
4.2.1. 資訊取得權
UDHR第19條、ICCPR第19條第2項,皆保障資訊取得權,透過資訊的取 得,人民所謂的自由意志才能被展現,不僅民主政治與公民參與皆根基於資訊 取得權,人權實現也須透過資訊取得作為前提。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ICCPR第 19條於2011年所作得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書,亦指出人民的資訊取得權內容包含 獲取國家掌握的資訊,國家有積極公開人民感興趣的相關資訊。根據ICCPR第2 條,人民可以獲得公約所保障的各項權利資訊,而締約國根據ICCPR第27條,
應當與受影響的社區透過資訊共用與協商的方式,作出盡可能對少數社群生活
230 第一代人權的公民與政治權利(civil、political rights),第二代人權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economic、social、cultural rights),第三代人權集體權(rights of solidarity)。
231 KAREL VASAK (ED).,THE INTERNATIONAL DIMENSION OF HUMAN RIGHTS (1982).
232 《屏和諾原則》原則 7。
233 《屏和諾原則》原則 15.3。
和文化方式造成實質危害的決策。234 4.2.2. 強調充分地諮詢與參與
UDHR第21條與ICCPR第25條,皆指示公民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不管 是透過直接或是代議民主的方式,此亦保障一般性的公民參與權。而《屏和諾原 則》原則14,要求所有相關還返方案與決策,皆必須有充分地諮詢難民與流離失 所者的意見,並確保他們能參與和自身權益相關的決策過程,特別是確保婦 女、原住民族、少數民族、年長者、身心障礙者與兒童等弱勢族群的參與權和 個人需求,以利訂定適當與符合需求的規劃或決策,這也就是符合人權本位的 思考原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235以及《國內流離失所指導原則》236皆指 示,受災民眾有權利獲得充分地諮詢以及參與的保障。237
4.2.3. 訴訟救濟權
當人民的實體或是程序權利受到侵害時,訴訟是最後的救濟管道。ICCPR 第2條第3項,要求締約國須確保任何人,當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受侵害時,享有 訴訟救濟的權利。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ICCPR第2條,於2004年所作的第31號一 般性意見指出,除了必須保證個人能得到有效救濟管道以維護自身權利,也須 考量某些類型的人們,特別是兒童的特殊性,從而修正救濟管道。當權利受到 損害,締約國也須向權利受到侵害的個人作出補償。238
ICESCR 雖 未 明 文 規 定 , 但 在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於 1990 年 針 對 ICESCR第2條第1項作出的第3號一般性意見指出,透過適當方法實現公約所保 障的權利,除了透過立法措施,也包含提供司法救濟。239《屏和諾原則》甚至要 求國家須提供難民及流離失所者,當權利受到侵害該如何救濟的資訊。240上述
234 ICCPR 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18、19 段文字。
235 ICESCR 第 7 號一般性意見。
236 《國內流離失所指導原則》原則 28.2。
237 范菁文,前揭註 136,頁 15。
238 ICCPR 第 31 號一般性意見第 15、16 段文字。
239 ICESCR 第 3 號一般性意見第 5 段文字。
關於氣候難民保障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若遭到侵害,都可以透過訴訟作為最終 的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