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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境不能夠被認知是否等同於否定外境?

四、 小結

筆者主張《二十論》上述的段落中,存在以「非知覺」來否定外境的論證,以「知 識論」的角度介入「存有論」的戰場。世親預設的前提為:如果外在於識的外境,不能 夠被認識,其效力等同於論證外境不存在。在這個論證意義下,筆者認為《二十論》中

59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 2,T43, no. 1834, P.0993,b17:「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 故。猶如眼根等。彼言雖別。意與此同。成唯識論第一卷說。小與此同。」 筆者判斷,這裡的「此」,

指的是「極微個別不可取故」這條論證。

採取的是「訴諸無知論證」。不同於西方意義底下的「訴諸無知論證」,在《二十論》

中這條論證要具有論證效力,還需要建立在一個共許的前提上:所有事物存在或者不存 在的判定,都是透過「量」(pramāṇa)來界定的。60

筆者在論證(1)和(2)指出,外境不可以被認知。但是外境不可以被知覺,等同 於否定外境的存在嗎?在西方的知識論系統中,「非知覺」與「不存在」不必然具有關 聯性,甚至還會有推論上的謬誤。舉例而言:外星人至今為此,仍然不被地球人認知,

但是不等同於外星人的存在被否定了。這種論證被稱作為「訴諸無知論證」。61雖然筆 者是借用西方「訴諸無知論證」的視角,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論證在《二十論》中不必然 是無效論證。

1.諸法由量刊定有、無。

2.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首先論敵提出「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的這一個重要前提,並 且主張如果沒有外境,怎麼可能現量觀察到外境?藉此要破斥世親的立場。這裡的前提,

對於窺基而言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個討論層次:就第一點而言,究竟是世親要破斥的立場,

或者是論敵雙方共許的前提?窺基認為世親在《二十論》中並沒有反對敵論者提出的這 個前提,而是默許了這樣的認識觀點,即「量」能夠提供知識來源以產生對對象的「存 在狀態」的認識。62窺基認為這一句的「諸法」指的就一切法,無論是有漏、無漏,都

60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 2,T43, no. 1834, P.0998,c19:「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梵文依 Silk A. J.校訂版本。Silk A. J., 2016, P.111: “pramāṇavaśād astitva nāstitva vā nirdhāryate

|sarveṣāñ ca pramāṇānāṃ pratyakam pramāṇa gariṣṭham.”

61 關於這個論證,西方學界對他有許多討論,比如 Douglas Walton 就認為訴諸無知論證並不是完全謬誤 的論證,在某些情況下它也可以具有論證效力。但是礙於篇幅,本文章未有能力進行深入討論。

62《唯識二十論述記》卷 2 ,T43, no. 1834, P.0999,b03:「今者世親說有三量,故論說言一切量中,現量 為勝,取現境故、證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爾。故今總敘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是要可以透過正確的認識方法(量),來判定其存在或者不存在。63在界定了第一條共 許的法則後,第二點而言,窺基提出各家承認的認識方法雖然不同,但是「現量」卻是 大家所承認的最根本的認識方法,是大、小乘佛教、外道、內道共同接受的知識論前提,

因為它能夠證成事物的「自相」,藉此保障認識對象是實在的。

如果以上的前提,是被《二十論》的論證雙方認可的,那麽重新看待當代學者的討 論,就顯得別具意義。在文章的前部分,筆者回顧以「非知覺」來說明「不存在」這樣 的討論,在印度本身就有其發展,從陳那到法稱都有相關的討論脈絡,並且這樣的論證 方式,如何被應用到因明論證上,成為一個合理的論證。以陳那而言,就以「不可得」

(anupalabdhi)作為理由來證明「最勝有法」是「不存在」,而到了自在軍甚至欲將之 建立一個第三種認識方式,可是也許受到法稱因明強勢的影響,自在軍的說法已經亡佚,

取而代之的是法稱系統化了的「不可得」因。在法稱的系統中,我們不能用這個「因」

來認識本來就「不存在」的事物,進而主張它們不存在,相反地只能用來它來指稱可見 事物的暫時「不在場」(absent)。但是如果往陳那以前推溯,世親有沒有意識地建立、

使用這樣一個論證方式?

當代學者如 Kellner 和 Taber 就認為世親在《二十論》中,雖然沒有使用類似的因明 論證,但是卻採取類似的論證策略,否定「外境」可以被認知,進而間接地證成「外境 不存在」。然而筆者認為在窺基的觀點中,可以進一步推論《二十論》中世親已經有意 識地將「非知覺」作為論證理由,來說明「外境不存在」,因此「訴諸無知論證」可以 作為一種有效論證。窺基在論證(1)、(2)中,將「不可取」(agrahaṇāt)視為一種 論證上的「因支」,只是在《二十論》中世親沒有以完整的三支論式表達而已。據此,

63《唯識二十論述記》卷 2 ,T43, no. 1834, P.0998,c23:「『刊定』者,貶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 量。一切有漏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 。

他在《述記》中重建世親的論式對「不可取」的使用,並且這種「因」是限定在「五識」

的範疇上:一,就第一個論證而言,整體離開部分,是不能被知覺的。這必然是限定在 五識的範疇上,因為第六意識能夠以概念的方式來認識整體,是沒有問題的,因此第六 意識應該不在此討論範圍內,故這裡的「不可取」必然指五識的「不可取」;二,就第 二個論證而言,「因支」更清楚地限定在五識的範圍上(「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窺 基的解讀方式,也可以在世親的《俱舍論》找到支持。在《俱舍論》中,世親在「過去、

未來極微」的議題上,提出經量部以「不可知」(依真諦譯,梵文為 agrahaṇāt)的方式 作為論證的理由。可見記載在《俱舍論》中,以「非知覺」作為論證的理由已經存在,

只是還沒有被系統化成為如法稱一般嚴格,且專門的論證方式。

窺基重構的論證(1)與(2)中,皆是以「知識論」上的「非知覺」,來說明「宗 法」的存在狀態。在論證(1)中,處理「整體」與「部分」的問題,「整體」不能離開

「部分」,因為沒有「部分」的認知,就不可能有整體的認知。然而,這個說法一定不 能為勝論所接受,因為他們主張有一個超越性的整體(有分色體)來統攝部分(有分色)

64。「非知覺」在這個論式中扮演了「因」的角色,為「訴諸無知論證」的提出,打開 了可能性。筆者認為論證(2)才算正式使用了這樣的論證概念。在論證(2)中,窺基 認為「極微」不能作為認識對象,因為它不能為五識所認知,進步一而言,否定它能夠 被認知,其效力等同於否定極微的存在,因為它否定了「極微」能夠被「現量」所認知 的可能性。回顧筆者在這節的前部分所提出的世親與實在論者在「知識論」上的共許前 提:

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64《唯識二十論述記》卷 2,T43, no. 1834, P.0992,c03:「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體唯一物。其子麁微名 為有分,有細分故。」

在這個前提下,認識對象是必須由認識方法,來判定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並且「現 量」作為最沒有爭議的認識方法。在這個前提下,如果世親指出「極微」不可能為「現 量」所認識,那麽當然也就表示「極微」不存在了。這種論證方式,窺基認為在《觀所 緣緣論》中也出現同樣的論證手法,除了在論式上有些許的差別,但是論證目的都是一 樣的。窺基雖然引述的是年代更晚的作品,但是他的做法是有意義的,因為他鋪陳出否 定外境的「問題史」,而陳那在《觀所緣緣論》的論證,更可以追溯到更早的《二十論》。

從西方邏輯的觀點而言會認為這種論證是一種謬誤,因為認識上的無知,不能證明 對象的不存在,反映了西方邏輯在討論形上學議題上的限制。然而就《二十論》中共許 的「知識論」前提而言,這種論證顯然也可以是有效的:如果不能通過「知識論」的檢 驗,則世親會認為這不過就是概念上的虛構,只能作為概念上成立的「假法」。65 訴諸 無知論證的使用,對於世親而言並不是純粹的沒有任何知識,不是愚夫愚婦一般的無知,

而是強調:在經過一連串嚴格的檢驗後,仍然沒有辦法得出對象「存在」的證據。在這 個立場下,可以合理宣稱該對象「不存在」。簡而言之,所謂的「無知」,事實上仍然 是建立在嚴格、透徹的知識討論上。

但是世親儘管認為「現量」這一個知識論的判準很重要,但是「現量」的判準卻總 說紛紜。「五識不可取」,指的是「現量」上的不認識,但是「現量」依據窺基的注疏,

其定義多達 8 種,因此論證(1)與(2)的兩派實在論者(前者為勝論、後者為古薩婆 多部)是否會同意世親的因支,可能仍然留下討論空間。

65《唯識二十論》卷 1,T31, no. 1590, P.0076,a26:「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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