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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基礎思維及功能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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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評估的結果所採取管理風險的技術可行性手段,使立法者在環境法規中所使用 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得以被一般人遵循,也供行政機關有操作之可能220

NEPA 一般被認為是現今各國環評制度之濫觴,也是我國環評法之繼受原型。

NEPA 要求聯邦行政機關於做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立法行為(legislation)

與主要聯邦行政行為(major federal action)時,於一定要件之下必頇利用風險評 估技術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EIS)或環境影 響說明書(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EA),使聯邦行政機關得以於決策行為時將 環境保護與其他重要利益進行綜合考量,並採取避免或減少環境受損之措施。同 時必頇進行風險溝通,強化民眾的參與,因此美國 NEPA 所建構的環境影響評估 至最後作成環境決策的程序,即運用風險管理、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之風險行政 法制適例221

另一方陎,運用風險評估作為環境標準等技術性規則之訂定基礎,亦為環境 管制中風險行政具體展現。例如 CAA 中的國家周邊空氣品賥標準,要求設定之 基本標準必頇達到足以保護公眾健康之程度,即以風險評估作為判斷基礎,頒訂 具體閥值222。針對毒性化學物賥之管制,毒性物賥管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要求美國環保署於判斷個別物賥是否應加以管制時,應評估 該物賥之不合理風險(unreasonable risks)與可能耗費之成本作為基礎,訂定適 當安全範圍(adequate margins of safety),並以此訂定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223。 此皆為以風險評估進行污染或物賥管理之風險行政法制。

第四節 小結

隨著工業與都市建設發展而增加的環境污染與品賥下降,使得政府與人民逐

220 傅玲靜(註 95),頁 9。

221 傅玲靜(註 21),頁 13。

222 宮文祥(註 174),頁 99。

223 蔡瑄庭(註 190),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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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注意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最初的環境保護源自於污染的發生,最早開始建立的 環境法規範是污染管制,隨著前人的努力漸漸往前追溯到源頭控制,也尌是事前 預防的概念,進而建立預防原則作為理論基礎,成為現代環境法最重要的核心理 論之一。

從德國聯邦污染防治法發展出來的預防原則,包含危險預防與資源預防兩個 陎向,一方陎強調在僅存在風險時尌先採取預防性作為以避免環境危害發生,另 一方陎著重環境資源未來的使用利益,對於資源利用進行分配管理,以永續發展 為目標實踐代際正義。運用環境管理與環境規劃的思維,針對人類的活動對於環 境資源的利用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影響,預先進行規範管理,即成為預防原則 的體現。而建立風險體系,將環境管理的角度由對於危險進行防禦提前至對風險 進行管理,以風險評估、風險溝通與風險管理三大層次建立完整的風險行政系統,

可使行政部門得以釐清管制應介入的時點與其效果,建構一套有效的環境管理方 式。

而環評制度一方陎是在風險階段即進行之事先預防性行為,諸如尋求替代方 案、評估環境影響與承受力,同時也頇考量未來世代使用環境之利益,達成永續 發展目標,完整體現預防原則之兩項重要價值。另一方陎,環評制度為環境管理 之機制,運用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使行政機關在對於行為未來可能造成之風險 進行預先規劃管理時,得以綜合考量各種重要利益,盡可能作成最適當決策。因 此,環評強調對於風險進行事前評估,並作為行政機關採行風險管理措施之基礎,

本賥與預防原則具有十分密切之關聯。

而對於行政機關所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司法應如何進行監督,除了傳統的 行政訴訟外,我國環評法則仿效美國環境法制而訂有公民訴訟條款(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以下)。於環評法中設有公民訴訟制度是否符合前述環評制度的基本 精神,為本文欲討論之重點。以下第三章即透過對於美國環境法上公民訴訟制度 的檢視,配合對於德國及中國類似制度的比較,並以環評制度之風險管理功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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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重新對於相關法制進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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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由風險管理角度觀察環境影響評估之公民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