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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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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期刊文獻與學位論文討論環評法公民訴訟之操作,並分析公民訴訟制度及相 關判決之優缺。公民訴訟做為移植美國法制度之成果,在我國行政訴訟理論上時 常成為討論焦點,在環評紛爭解決上也承載了人民大量的期待,公民訴訟理當肩 負更關鍵與更重要的紛爭解決功能。但從美麗灣渡假村的案件中,卻發現縱使取 得勝訴判決、縱使公民訴訟具有其特殊性與背景,卻仍然無法有效解決環評爭議,

甚至引發更多訴訟案件。

公民訴訟並沒有解決問題,是美麗灣渡假村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這不禁讓 人思考,這是單純個案問題、還是制度本賥導致的必然。根據以上觀察,本文認 為公民訴訟制度有幾項值得檢討之處:第一、公民訴訟是否具有解決紛爭之功能;

第二、以公民訴訟條款提起訴訟是否必然降低訴訟經濟;第三、公民訴訟究竟是 否適合環評制度。以下本文將提出問題意識,並研擬研究方法與鋪陳論文架構,

以對公民訴訟制度做出完整的分析與檢討。

第二節 問題意識

環評法公民訴訟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是十分特別的條款。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規定賦予人民與公益團體對疏於執行職務的環評主管機關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命其執行。特別之處在於傳統行政訴訟要求之原告適格為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侵害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惟公民訴訟使「人民與公益團體」得為原 告,是否因此打破傳統行政訴訟主觀訴訟限制,而成為我國客觀訴訟之特別法規 範,曾是許多文獻討論的重點7

而我國環評法公民訴訟條款承襲自美國潔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 下稱 CAA)中之公民訴訟(citizen suit)8。公民訴訟條款在美國環境法規中非常普遍,

亦存在大量訴訟判決。惟美國環境法的公民訴訟僅存在於污染管制法規中,如潔

7 參見本章第四節文獻回顧之介紹。

8 42 U.S.C. §760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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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氣法、潔淨水法(Clean Water Act; 下稱 CWA)9,相對的,美國國家環境 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 Policy Act; 下稱 NEPA)10卻並未規定公民訴訟條 款,此為與我國法制的明顯差異。

綜合以上觀點本文作者即有以下幾項思考:一、為何美國並未在 NEPA 中設 計公民訴訟制度?是否與公民訴訟及環評之制度本賥有關?二、既然制度母國並 無如此立法,我國在環評法中設計公民訴訟之目的為何?三、我國如此設計是否 有助於我國達成環評目的與功能發揮?四、若有,原因為何?若無,原因又如何?

我國對於環評法公民訴訟之討論已十分豐富,實務法釋義見解亦漸趨穩定,

惟以探討制度目的為基礎而分析檢討公民訴訟制度,似乎未見討論。是以,本文 希望藉由釐清環評之功能與制度目的,進而檢討我國環評法公民訴訟之制度。

若是美麗灣渡假村之訴訟歷程是肇因於公民訴訟與環評制度不相合,在環評 爭議中公民訴訟必然導致人民訟累,只能複製如同美麗灣案件中毫無訴訟經濟可 言的反覆訴訟歷程,究竟這樣的制度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而未來的環評紛爭又 應如何解決。法律制度做為紛爭解決機制,應該要能幫助人民與司法者更有效率 的處理爭議案件,而不是反向造成訟累與增加成本。若是不能達成這點,再特別 的訴訟方式也只是虛有其表而已。故透過以上分析,本文最終希望能夠回答:以 環評制度之功能為觀點,公民訴訟究竟是否適合作為環評紛爭解決機制,進而檢 討公民訴訟制度並提出修法建議。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將以文獻研究、比較法及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進行整理與分析。首先 在文獻研究部分,因環評制度與公民訴訟均非新題材,不論在美國與我國都有十 分豐富的文獻討論。本文將以與公民訴訟、環評制度有關之專書、期刊論文、學

9 33 U.S.C. §1365

10 42 U.S.C. §4321-4347.(1969)

報,25 期,頁 14-37(2014 年);林惠瑜,環境公民訴訟與訴訟類型之適用,中華法學,15 期,頁 121-157(2013 年);辛年豐,公害管制性法律公民訴訟「受害人民」判斷的細緻化發 展/最高行 105 判 125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305 期,頁 155-160(2016 年)。

37-105(2009 年);王服清,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的法律性賥與其撤銷後救濟類型,科 技法律評析,8 期,頁 1-55(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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