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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規範在內容上通常較為籠統,且關於執行及監督的指導方針亦不充分,不若 GlobalGAP 標準那樣具體詳細143。若能調整國內相關法律架構及內容,或可有 助於國內生產者取得 GlobalGAP 標準之認證。

第四節 小結

由前述三個地區的國家經驗來看,GlobalGAP 標準對於開發中國家的衝擊 與開發中國家在推行、適用 GlobalGAP 標準時所可能碰到的問題,其實是大同 小異的。對於這些開發中國家而言,GlobalGAP 標準雖然表面上為由私營部門 制定推動且無法律上強制力的自願性新鮮蔬果標準,然由於推廣 GlobalGAP 標 準的歐洲零售農產品經銷集團財大勢大,掌握歐洲新鮮蔬果主要通路,其有選 擇供應商的籌碼,未能通過 GlobalGAP 標準認證的新鮮蔬果生產者,自然較難 獲得這些零售商的青睞,進而無法進軍歐洲市場或維持既存的契約合作關係。

為免遭受此種市場效應的排擠,多以歐洲為其主要新鮮蔬果出口市場的開發中 國家不得不努力尋求 GlobalGAP 標準的認證,也因此使 GlobalGAP 標準這樣的 自願性標準具備實質上的強制力。在嘗試取得 GlobalGAP 標準認證的過程中,

開發中國家的新鮮蔬果生產者往往會碰到許多困難,尤其是在小型生產者的部 分,因為符合 GlobalGAP 標準需要投注大量的資金,根據前述各個開發中國家 的國家經驗,這些資金大致上分布在兩個部分,一個部分為農場層級的初始投 資與週期性成本,另一個部分則為認證所需的費用:初始投資主要是為了符合 GlobalGAP 標準而必須花費大筆金錢,使農場各項生產設備、環境、制度及條 件升級,週期性成本則是為了使生產者持續遵循 GlobalGAP 標準,必須定期舉 行各種訓練、實驗分析及認證等活動,這些活動當然需要資金的挹注。另外,

GlobalGAP 標準認證須由經 GlobalGAP 核可之認證機構為之,但開發中國家境 內大多沒有具備執行 GlobalGAP 標準認證工作適格性的認證機構,導致生產者 須請國外的認證機構到其國境內執行認證相關程序,進而負擔前來執行工作的 稽核人員的旅費及食宿費用,這些費用尚須加上原先認證程序即須支付高額的 認證申請費用及行政程序管理費用,以上這兩個部份的成本,大型生產者也許 還能夠支應,但小型生產者在缺乏金援的情況下,通常無法承擔。此時,政府

143 Id. at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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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及私部門相關組織的經濟上協助,就占了相當重要的地位;前述許多開發 中國家均嘗試藉由 GlobalGAP 標準的標竿學習認證程序,以使國家層級的 GAP 標準能夠取得與 GlobalGAP 標準同等的效力,但並非每個開發中國家皆能成功 進行標竿學習認證,因為標竿學習認證的要求相當嚴格,特別是規定國家層級 GAP 標準的條款須與 GlobalGAP 標準的一般總則及管制點與符合性標準完全相 符,更增加標竿學習認證的難度,如此一來,生產者還是必須在符合國家層級 GAP 的同時,額外支出成本以取得 GlobalGAP 標準的認證,無法達到透過 GlobalGAP 標準調和各國 GAP、減輕生產者負擔的目標。最後,小型生產者若 還是無法全數克服取得 GlobalGAP 標準認證所會碰到的問題,隨著時間的經 過,新鮮蔬果的生產與供應必定會漸漸集中於少數擁有大量資本為後盾的大型 生產者,致使小型生產者被排除於新鮮蔬果供應鏈之外,而開發中國家又多以 小型生產者為其新鮮蔬果產業的主要組成單位,因此這種情況勢必使國內原可 藉由新鮮蔬果出口抒緩的貧窮問題愈形嚴重。綜觀上述關於 GlobalGAP 標準對 開發中國家的負面影響,顯示尋求 GlobalGAP 標準與自由貿易間的平衡點相當 重要,但是否應於 WTO 架構下就此進行適法性的相關討論,則尚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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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GlobalGAP 標準於 WTO 法規範下 之適法性分析

針對 GlobalGAP 標準等私營標準對自由貿易所產生的負面影響與衝擊,

2005 年 6 月 29 日到 30 日的 SPS 委員會會議中,聖文森暨格瑞納汀(以下簡稱 聖文森)在阿根廷、祕魯及厄瓜多等國家的支持下,就其出口到歐洲超級市場 的香蕉所須符合、由歐洲零售農產品經銷集團所發起之私營標準 GlobalGAP 標 準提出相關討論,這些開發中國家認為 GlobalGAP 標準已經成為其出口新鮮蔬 果至歐盟市場所需具備的要件,對其出口貿易造成一定的限制144,歐盟則表 示,制定 GlobalGAP 標準的組織為代表主要零售商利益之私部門集團,即使這 些標準在某些情況下,較歐盟 SPS 措施之標準更為嚴格,歐盟亦無技可施,因 為 GlobalGAP 標準並未與歐盟的法規相衝突145。此為私營標準首度出現在 SPS 委員會的討論場域中,但當時並未受到重視。

直到 2007 年 2 月 28 日,私營標準才被 SPS 委員會視為獨立議題,國際組 織諸如 UNCTAD 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以及聖文森、波利維亞等開發 中國家並於此次會議遞交相關文件,陳述私營標準如何影響開發中國家生產者 的貿易機會,並可能減損 SPS 協定及 TBT 協定相關規定的效力:聖文森指出,

私營標準之發展並未經過各國政府機構及公認標準訂定組織之諮詢,缺乏透明 性,此與 SPS 協定之精神相悖,為符合私營標準所需花費的成本亦相當可觀

146;波利維亞表示,私營標準已經構成了貿易障礙,其提出 SPS 措施須以風險 評估為基礎,以此質疑私營標準的科學基礎,其並指出私營標準並未將 SPS 協 定第 7 條的透明性要件以及開發中國家的需求考量入內147;阿根廷認為,有必

144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Summary of The Meeting Held on 29-30 June 2005, WTO Doc. G/SPS/R/37/Rev.1, paras. 16, 17, 19, 20 (18 Aug.

05).

145 Id. para. 18.

146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Summary of The Meeting of 28 February-1 March 2007, WTO Doc. G/SPS/R/44, para. 37 (30 May, 07).

147 Id. para. 44.

151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Summary of The Meeting of 18-19 October 2007, WTO Doc. G/SPS/R/46, para. 140 (02 Jan. 08).

152 Id. para. 169.

153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Summary of The Meeting of 24-25 June 2008, WTO Doc. G/SPS/R/51, para. 119 (27 Aug. 08).

GlobalGAP 標準該項自願性私營標準於 WTO 法規範下之適法性前,須先著手 分析 WTO 法規範對 GlobalGAP 標準的可適用性究竟為何。若分析後發現 GlobalGAP 標準確能為 WTO 架構所管轄,再續行 GlobalGAP 標準於 WTO 各 相關協定下適法性的探討;若可適用性的分析結果偏向無法對 GlobalGAP 標準 適用 WTO 法規範,則不再於 WTO 架構下析論 GlobalGAP 標準之適法性,並

156 See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Summary of The Meeting of 25-26 February 2009, WTO Doc. G/SPS/R/54, paras. 137, 143, 145, 149 (28 Apr.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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