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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時代的日本膠卷案和韓國牛肉案,爭端解決小組與上訴機構的裁決結果皆 顯示,若要將私部門之行為歸責於國家政府,進而適用 WTO 下之規範,除了 其實行之效力須等同於具強制力之政府措施外,該私部門行為之運作亦必須有 一定程度的政府涉入,即私部門行為與國家政府間須具備某種程度的連結。

開發中國家若要透過 GATT 第 3 條控訴歐盟利用 GlobalGAP 標準對進口新 鮮蔬果產品造成貿易歧視效果,就必須建立 GlobalGAP 標準與歐盟之間的關聯 性,即開發中國家須證明歐盟直接或間接地介入 GlobalGAP 標準之制定及運作 過程。從本論文第貳章所呈現之資訊來看,參與 GlobalGAP 標準之制定與運作 過程的董事會、秘書處與各個委員會之組成成員皆為零售商、供應商或認證機 構,歐盟各國政府機關根本無從干預 GlobalGAP 各項標準之形成,因這些政府 機關並未參與其中;目前,由歐盟執委會提交、經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 通過之各項關於農產品安全的法律,亦未將 GlobalGAP 標準納入相關之指令、

規則或決定中。因此似乎無法證明 GlobalGAP 標準與歐盟之間存有關聯性,而 未 能 將 GlobalGAP 標 準 視 為 GATT 第 3 條 第 4 項 下 之 「 要 件

(requirements)」。

第三款 小結

GlobalGAP 標準對於進口至歐盟市場之新鮮蔬果產品在歐盟當地的銷售情 形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固無疑問,然而,更重要的是,GlobalGAP 標準必須 屬於 GATT 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所指稱之「法律、規定及要件」中之「要件

(requirements)」,才能適用此二條項之規定。但根據 WTO 爭端解決小組於 加拿大汽車案所提出之判斷標準,源於私部門行為之 GlobalGAP 標準無法有效 地與歐盟各國政府或代表歐盟行使主權之歐盟各機關所為之行為產生聯結,也 因此無法被歸類為 GATT 第 3 條下之「要件(requirements)」,而無法落入 GATT 之管轄範圍。

第三節 GlobalGAP 標準於 TBT 協定下之適法性分析

經 過 WTO 法 規 範 對 GlobalGAP 標 準 可 適 用 性 之 分 析 , 可 以 發 現 GlobalGAP 標準無法構成 SPS 協定中之 SPS 措施或 GATT 1994 第 3 條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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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requirements)」,因而未能落入 SPS 協定及 GATT 1994 的管轄範圍 內。然而,GlobalGAP 標準仍可能為 WTO 法規範所管轄,因其構成 TBT 協定 中之「標準」,其認證程序亦符合 TBT 協定下關於「符合性評估程序」之定 義,因而得落入 TBT 協定之管轄範疇。在確定 TBT 協定對於 GlobalGAP 標準 之可適用性後,接下來就必須探究當開發中國家以 GlobalGAP 標準作為控訴之 系爭措施時,得以 TBT 協定中哪些條文為其法律基礎。由於 GlobalGAP 標準符 合 TBT 協定定義下之「標準」,並涉及「符合性評估程序」,但並不構成該協 定下所指稱之「技術性法規」,以下僅由 TBT 協定關於「標準」與「符合性評 估程序」之規定,探討 GlobalGAP 標準於 WTO 下之適法性。

第一項 TBT 協定下「標準」與「符合性評估程序」相關規定概述

GATT 對技術性貿易障礙雖有若干規定,但其規定並非完整,隨著時代的 演進,愈趨嚴重與複雜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問題已非 GATT 條文所能因應,有鑑 於 此 , 各 會 員 國 於 GATT 東 京 回 合 談 判 中 制 定 「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協 定 」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簡稱「標準規約」,“Standards Code"),以對技術性法規、標準、檢驗及認證程序提供完整的規範架構,然由 於參與簽署該協定之國家不多,該協定僅適用於部分 GATT 締約國,加上該協 定之條文仍有若干瑕疵及有待澄清之部分,各會員國決定於烏拉圭回合談判 中,就標準規約的條文內容進行修訂與補充,使其更具實體規範之功能,以適 應日益多變且複雜之技術性貿易障礙,現行之 TBT 協定於焉誕生。TBT 協定除 了對全體之 WTO 會員國一體適用外,並承認各國有權選定其認為適當之標 準,以保護人類或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或環境,且將足以對產品之特性產生影響 之製程與製造方法納入規範,其亦將符合性評估程序之範圍擴大,使各國應遵 循 之 義 務 更 加 明 確 , 並 於 協 定 附 件 中 納 入 「 標 準 化 機 構 ( standardizing bodies)」之規定及在制定、通過及適用標準時所應遵守的「良好作業典範」

(Code of Good Practice)219

219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 2 月,初版第 4 刷,頁 208-209。相關內

容亦請參見黃立、李貴英、林彩瑜合著,WTO 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三版第 4 刷,頁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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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標準」與「良好作業典範」

根據 TBT 協定附件 1 第 2 項的定義性規定,「標準」於 TBT 協定下雖非 屬強制適用,而與「技術性法規」屬強制性之情形不同,然其所具有之影響產 品市場地位的能力,則與「技術性法規」並無不同。因此 TBT 協定對於「標 準」仍須有所規範,以免其構成國際間自由貿易之障礙220。TBT 協定第 4.1 條 規定,WTO 會員國應確保其中央政府機構接受並遵守 TBT 協定附件 3 所規定 之「良好作業典範」,並應採取可能之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國境內之地方政府、

非政府標準機構及區域性標準機構接受並遵循「良好作業典範」。此外,會員 國不應採取會直接或間接造成要求或鼓勵上述標準機構違反「良好作業典範」

效果之措施。且不論標準機構是否已接受「良好作業典範」,會員國皆有義務 使其標準機構遵循並適用「良好作業典範」。第 4.2 條並規定,已接受並遵循

「良好作業典範」的標準機構應被視為遵守 TBT 協定之原則。第 4 條的規定明 確顯示了落入 TBT 協定管轄下之「標準」的擬定、採行與適用皆應遵循附件 3 之「良好作業典範」,方才不會有逾越 WTO 規範之嫌。

TBT 協定附件 3 之「良好作業典範」的基本精神與規範架構,與 TBT 協定 第 2 條關於技術性法規的擬定、採行與適用之規定相類似,其主要目的即在確 保「標準」之制定及適用過程不會造成國際間之貿易障礙221。「良好作業典 範」關於實質規定而可能涉及 GlobalGAP 標準議題之內容,大致可以歸類為以 下幾項:

第一目 不歧視原則之遵循與非必要貿易障礙之避免

TBT 協定附件 3 第 D 項及第 E 項分別規定,標準機構對於來自 WTO 之其 他任何會員國之產品,不應給予低於其對本國之同類產品及來自其他國家之同 類產品所予之待遇,並應確保其標準之擬定、採行或適用,並無對國際貿易造 成不必要障礙之目的或效果。與第 2.1 條技術性法規的規定相同,TBT 協定要 求標準機構應就「標準」之相關事務,遵循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以此 防範不必要貿易障礙之構成。

220 羅昌發,同前註,頁 222。

221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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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國際標準之採行與制定過程之參與

TBT 協定附件 3 第 F 項規定,倘若存有相關之國際標準或相關之國際標準 即將制定完成,標準機構應採用此等國際標準之全部或部分,以為其制定「標 準」之基礎。然此規定有一但書,即若此相關之國際標準因為諸如保護效果不 足或遇有基本氣候、地理或技術之問題而無法有效或並不適當,則無須採用此 國際標準之全部或部分為其「標準」制定基礎,技術性法規於第 2.4 條亦有類 似的規定。另外,與第 2.6 條對技術性法規之規定雷同,為了盡量使標準的統 一化能有更廣泛的基礎,附件 3 第 G 項更規定,標準機構應在其資源允許之情 況下,充分參加與其已採行或預備採行標準之事項相關的國際標準機構擬訂國 際標準之過程。

第三目 透明化原則

TBT 協定下之「標準」所應遵循的透明化原則,分別規定於附件 3 第 J、

L、M、N、O、P、Q 項。標準機構必須至少每六個月公告其工作計畫,公告前 並應將其計畫之存在及相關內容,通知在日內瓦之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 電工委員會(IEC)資料中心;且除了考量到安全、健康或環保之緊急情況外,

在通過「標準」前,應提供六十日之期間以使他人針對「標準」之草案提出評 論;又,基於 WTO 會員國境內之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標準機構應立即提供

「標準」之草案複本,而標準機構在進一步研擬草案時,亦應將評論期間所收 到之意見納入考量;標準機構一旦通過並採行「標準」後,應立即予以公布;

其後,若 WTO 會員國之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標準機構應立即提供最新之工 作計畫複本或最近通過之「標準」複本;最後,標準機構對於其他已接受「良 好作業典範」的標準機構,就「良好作業典範」所提出之意見,應予以認真考 量,並應提供充分的諮商機會,客觀、盡力地針對不滿的意見提出解決辦法。

第二款 符合性評估程序

根據 TBT 協定附件 1 第 3 項的規定,符合性評估程序係指直接或間接用以 決定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性法規或標準之要件之任何程序。在判定產品是否符合 技術性法規或標準的要求時,通常必須經過一定的繁複認定程序方能予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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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產品接受符合性評估程序認定之過程中,若受到不合理的待遇,則仍有 可能增加產品既有之成本、降低其市場上競爭力,甚至造成產品無法進口的局 面。因此,符合性評估程序對於進口產品的影響,雖與技術性法規或標準對產 品之影響階段不同,然就其對產品所生之貿易上影響程度而言,與技術性法規 或標準所致之貿易效果並無二致222。職是之故,TBT 協定對於中央政府機構、

地方政府機構及非政府機構之符合性評估程序皆設有詳細規定,以貫徹促進國 際貿易、避免不必要貿易障礙之協定規範目的。

鑒於 GlobalGAP 標準認證程序之制定機構為 GlobalGAP、認證程序之執行 機構為經 GlobalGAP 認可之私部門認證機構,TBT 協定下可能涉及 GlobalGAP

鑒於 GlobalGAP 標準認證程序之制定機構為 GlobalGAP、認證程序之執行 機構為經 GlobalGAP 認可之私部門認證機構,TBT 協定下可能涉及 GlobalG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