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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糾處理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處理之法制研究 (頁 85-0)

第四章 美英日中醫療糾紛處理模式

第四節 中國醫糾處理

中國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從 1987 年來,開始對醫療糾紛訂立相關的法律制 度,在 1950 年初期都是醫糾直接交給司法部門處理,仰賴法律裁決,且不經醫 療事故技術鑑定,法院按照當時的刑律將醫師和醫療人員判刑,常有定性不準、

量刑過重的弊病產生179

在 1959 到 1977 這文革之間,專業知識的輕視、無政府主義,對於醫療糾紛 根本無人處理裁決,醫療損害賠償呈現真空狀態。在 1978 年文革之後。各地衛 生行政和公安相關部門共同合作制定醫療事故和糾紛處理的辦法,因此中國國務 院在 1987 年 6 月 29 日發布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這辦法是中國第一部專門 處理醫療糾紛的行政法規;1988 年 3 月 30 日發布試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2002 年 4 月 14 日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此法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上屬 於「行政法規」,其保障的法律位階稍嫌不足;爾後又在 2010 年 7 月 1 日發布 侵權責任法,將醫療損害責任條款加入其中,2014 年 10 月中國大陸第 18 屆四 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決定」指出「健全社 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 解。」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在 2015 年 11 月公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180, 由於這幾部與醫療糾紛相關的醫療損害賠償法律的規範,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損害 賠償的案件數也逐漸增多,醫療人員和醫療機構敗訴比例也明顯上升181。因此目 前中國大陸依據其立法法第 88 條規定,推出「基本醫療衛生法」草案,將醫療

178 邱琦,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上),月旦醫事法報告,2016 年 10 月第 2 期,頁 191。

179 陳志華,中國醫療損害賠償立法之歷史沿革,治未指錄:健康政策與法律論叢,2014 年 1 月 第2 期,頁 25。

180 艾爾肯,中國大陸確立醫療糾紛協力廠商調解制度的立法建議,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 年 10 月第12 期,頁 113。

181 陳志華,中國醫療損害賠償立法之歷史沿革,治未指錄:健康政策與法律論叢,2014 年 1 月 第2 期,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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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處理法律明化182

目前中國大陸對於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大致上有三種:

一、是自行調解,自行調解因醫病雙方已經缺乏信任,容易造成協商破裂;

二、是行政調解,在中國大陸俗稱私了、官了、官司了,就是人民向衛生行 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但因為缺乏公信力,往往讓病人合理懷疑醫醫相護;且若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則衛生行政部門就不予受理,若衛生部門已經受理,應終止處理183。 三、是法律訴訟,法律訴訟則是因鑑定時間太長。

所以對於病家來說,以上三種方法想要解決醫療糾紛都是難上加難。因此發 展出第三方調解機制184

第一項 設立獨立醫糾協力廠商調解

依中國大陸發達國家的立法表明,擁有獨立的調解機構是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發揮社會作用的關鍵,有關當局明確規定各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建醫療糾 紛協力廠商調解機構,也就是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中心,是在政府司法行 政部門主導下的民間調解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主要負責的業務範圍是醫 療糾紛的調查、調解處理、諮詢指導等185。中國當局明確指出這是一個不以經濟 利益為目的的仲介組織,是具社會公信力,調解服務免費,其工作場所之辦公大 樓和一切設施都是用各級政府提供財政協助。其特色有:一、建立保險經紀人制 度;二、建立大規模的專業庫,調援結合,有 700 多名來自醫學、法學、藥學、

倫理、社會、保險的專家成立醫療調解隊伍,在醫療糾紛定性定損發生關鍵作用;

182 張婷,兩岸醫療糾紛 ADR 機制之比較研究—以仲裁為例,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 年 5 月第 7 期,頁187。

183 張婷,醫療糾紛 ADR 調解法制之研究—以兩岸為例,治未指錄:健康政策與法律論叢,2015 年1 月第 3 期,頁 64。

184 黃妹、蘇玉菊、王平,海南省實施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效果的調查分析,治未指錄:健 康政策與法律論叢,2014 年 1 月第 2 期,頁 101。

185 艾爾肯,中國大陸確立醫療糾紛協力廠商調解制度的立法建議,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 年 10 月第12 期,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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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醫療糾紛專業法庭,促進醫療糾紛處理專業化186。其中績效有:一、第 三方調解已成為化解醫療糾紛管道之一,因為可縮短醫糾處理時間,除特殊狀況 外,調解機構自受理調解開始日起一個月須調解結案;二、醫療責任保險之建立 和推廣得到認同;三、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其中第三項經過 30 多家大量媒體 大量報導,大力推動社會大眾對醫療糾紛正確認識與態度。因此中共中央政治局 常委在 2012 年 1 月分做了批示,引入保險機制處理醫療糾紛的成效值得肯定187, 所以人民調解委員會之公正性與醫療責任保險之制度可供臺灣參考188

第二項 醫療事故分級

中國大陸的醫療事故定義是指病人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 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 造成病人人身損害的事故189。把醫療事故分成以下五個要素:

一、 行為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 行為性質必須是醫療行為;

三、 行為具有違法性,也就在診療病人的過程中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違 反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或診療操作違反常規的行為;

四、 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故意;

五、 要有病人的人身損害後果,且該後果與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必須有因 果關係。

中國大陸對醫療事故的損傷程度規定具體範圍,將事故分為四種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殘疾;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人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86黃妹、蘇玉菊、王平,海南省實施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效果的調查分析,治未指錄:健康 政策與法律論叢,2014 年 1 月第 2 期,頁 102。

187 黃妹、蘇玉菊、王平,海南省實施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效果的調查分析,治未指錄:健 康政策與法律論叢,2014 年 1 月第 2 期,頁 104。

188 張婷,醫療糾紛 ADR 調解法制之研究—以兩岸為例,治未指錄:健康政策與法律論叢,2015 年1 月第 3 期,頁 79。

189 楊全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探討,台灣牙醫界,2015 年 7 月第 34 卷第 7 期,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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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明顯人身損害或其他後果者。

以上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而中國大陸也有醫療事故排除條款,將不屬於醫療事故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就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 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 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者;

三、 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者;

四、 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者;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者 。

以上條款,將醫療事故分級和排除,規範較我國在醫療糾紛處理上,似乎更 嚴謹,且排除條款十分重要,可引以我國借鏡,因為有了這些條款,我國病人在 緊急時,不會使醫師或是醫療機構為求自保,而將急重症病人強制轉診,免於淪 為醫療人球190

第三項 補償

中國的醫療服務目前面臨兩個問題,即醫療服務提供主體較單一,及醫療資 源分配不均,臨海一線城市和內陸城市醫療水準相差極大。而公立醫療機構又和 一般私人小型醫療機構相比,國家提供的醫療資源又比較多,主導的醫療服務又 比較多,所以造成陸海醫療品質優於內陸;公立醫療機構服務優於私營醫療機構 等種種現象。因此導致在中國的病人要求醫療服務時即難又貴,醫療糾紛就因此 屢見不鮮。所以中央當局推行健全的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指 國家透過立法確立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強制投保義務,用以分散醫療責任賠償

190 楊全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探討,台灣牙醫界,2015 年 7 月第 34 卷第 7 期,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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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險,使受傷害的病人與病家之損害能及時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制度191。然後 依中國大陸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 49 條規定:「(一)醫療事故等級;(二)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 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先行分類事故等級再計算賠償數額,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之理賠依據醫療糾紛 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之賠償數額,及時支付賠償金192

第五節 小結

現今醫療先進的國家,對於醫療糾紛的處理,已經從亡羊補牢式的調解、賠 償、進一步提昇到從醫療品質和如何增進病人安全趨勢 193。而所謂的醫療疏失,

是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確實有些小過失,但這些小過失面對醫療損害的結 果,往往是無法確定因果關係的,況且醫療過程手續繁雜,是否是因為這項微不 足道的小過失所埋下的不幸之根也很難界定;又如每個人又是不同的個體,有些 病患相同病症不同病情,所做的醫療檢驗種類也可能不同,是否是少做了某項驗 查而導致後面的醫療不幸,這也是醫療糾紛界定的難題。因此如何事先預防醫療

是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確實有些小過失,但這些小過失面對醫療損害的結 果,往往是無法確定因果關係的,況且醫療過程手續繁雜,是否是因為這項微不 足道的小過失所埋下的不幸之根也很難界定;又如每個人又是不同的個體,有些 病患相同病症不同病情,所做的醫療檢驗種類也可能不同,是否是少做了某項驗 查而導致後面的醫療不幸,這也是醫療糾紛界定的難題。因此如何事先預防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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