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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醫糾處理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處理之法制研究 (頁 80-85)

第四章 美英日中醫療糾紛處理模式

第三節 日本醫糾處理

日本制度有醫療訴訟爭點整理制度、專家委員制度、專家研討會鑑定、醫療 調解、第一線醫院內專業醫療溝通調解員167,還有各種民間主導的訴訟外紛爭解 決機制。

第一項 民間醫糾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

民間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和裁判外紛爭解決手續利用促進法,在日本兩者統 稱 ADR 法,也就是促進法或裁判外紛爭解決法,該法案在 2004 年 12 月 1 日公布,

2007 年 4 月日施行。

該法特色是提供 ADR 業務認證制度,從事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的法人團體必 須向法務大臣提出認證申請,審核各團體的申請認證要件有積極適格和消極不適 格事由。

通過認證的團體,在和當事人簽約訴訟外紛爭解決之契約前,必須提出記載 法定事項的書面,並有說明義務,也有紀錄訴訟外紛爭解決的全部過程與保存紀 錄的法定義務。認證團體在一年度每 3 個月內應向法務大臣提出事業處理與服務 報告書、收支計算表等;而法務大臣為確保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業務的正常運 作,在必要限度內須對團體進行相關監督。若是團體違反相關規定時,也可撤銷

166 葛謹,英國醫療糾紛判例之啟示,臺灣醫界,2008 年 8 月第 51 卷第 8 期,頁 48。

167 蔡秀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立法芻議─以加強主管機關強制調解解決醫療 紛爭功能及成立醫療諮商團體為中心,臺灣法學雜誌,2014 年 3 月 15 日第 244 期,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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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一般民眾透過通過 ADR 法認證的團體進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醫療糾 紛,除團體受有國家醫療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而較有保障外,依照 ADR 法,透過 認證團體進行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得中斷時效,若未能順利解決紛爭,若在收受 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結束通知後 1 個月內提起訴訟,亦能將申請訴訟外紛爭程序 之時點視為提起訴訟168

第二項 醫院內專業溝通調解員制度

2005 年日本醫療機能評價機構開始進行專業醫療調解員訓練,2008 年則正 式成立了日本醫療調解員協會169。接受過日本醫療調解員協會相關課程之醫療調 解員,在各醫院中進行醫療溝通調解工作,也就是透過醫病之對話促進溝通與資 訊公開共有,對於醫病之間的誤解,進行預防與調整之支援性專業工作。

日本的醫療調解員主要的工作內容是應用在病患投訴、醫療糾紛、醫療訴 訟、安寧緩和醫療、告知同意說明、自我溝通調解等170…日本的實務經驗也證實 醫療調解員也是有助於讓病家人瞭解爭議、發現真相、降低醫療訴訟、和平解決 醫療糾紛。不論是經濟補償、道歉或是過失問題上,院內促進溝通調解員在迅速 發揮收集早期醫病資訊、給與病家關懷回應,在醫病之間擔任對話的仲介之角色 上,大致上都能令病家有滿意的方案。

日本在訓練醫療糾紛調解員,會以模擬醫療糾紛現場對話,把醫療診斷的現 場,培訓調解員在面對病家不滿情緒時,得心平氣和處理與安撫病家,隨著培訓 課程的一系統設計,養成對病家應有正確的姿態和理念,加強實際應用溝通能 力,並把其他醫療糾紛案例融入新課程培訓之中,將課程內容不斷得到完善 171

第三項 法庭之專門委員制度

168 張美眉,談醫療糾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司法新聲,2016 年 4 月第 118 期,頁 23。

169 張美眉,談醫療糾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司法新聲,2016 年 4 月第 118 期,頁 21。

170 醫療糾紛危機管理與溝通調解員之功能和訓練,臺灣男性醫學會,2013 年 11 月 5 日,

http://www.tand.org.tw/publications/into.asp?/87.html,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9 日。

171 蔡秀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立法芻議─以加強主管機關強制調解解決醫療 紛爭功能及成立醫療諮商團體為中心,2014 年 3 月 15 日第 244 期,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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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訴訟法針對需要「專門知識」的訴訟案件創設專門委員制度,增訂 第 92 條之 2 規定,幫助法官整理爭點和調查證據172。在法院和當事人都欠缺醫 學專業知識而無法充分了解醫療過時,病家就可以聲請專門委員參與訴訟程序。

唯日本法並未規定專門委員需具備什麼特別資格,但實務上大多都是法院任命有 醫師資格、大學醫學院教授、地區醫院專科醫師、醫界有權威或頂尖地位的醫院 為選任對象。

日本民事訴訟法未規定要以當事人之同意為要件,才能讓專門委員參與訴 訟。但法院基本上都會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若法院認寫有必要要選任專門 委員,但兩造雙方均反對的情形下,則法院就不再指定專門委員參與訴訟。若僅 有一方反對,法院則會斟酌反對者理由是否合理,若為合理則不指定專門委員參 與訴訟173

專門委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提供基本醫學知識說明,如醫學的專業用詞、醫 學檢驗過程和檢查結果判讀等。專門委員只能提供「說明」,不得提供「意見」,

讓當事人的主張更具體明確。如病家無法具體主張醫事人員的過失態樣,由專門 委員提供說明,讓法官更了解病家的要求程度。專門委員也可以參與證人、鑑定 人訊問過程,若要發問,得經當事人同意;若未經同意就發問時,當事人得聲明 異議。而專門委員的發問及說明,不能當證據,但仍會影響法院心證,因此在調 查證據程序時,不太適合讓專門委員參與太多過程 174。專門委員是提供說明,而 鑑定人是提供意見,日本實務上嚴格區分專門委員和鑑定人的功能,避免專門委 員提供類似鑑定的意見。當專門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和當事人提出的醫學意見不 同時,依法院的心證決定是否再行鑑定。專門委員和鑑定人最大的不同是專門委 員的意見不能當證據,而鑑定人的意見可以成為證據。若是案件過於複雜可能需 要鑑定的話,應盡早在訴訟程序初期先詢問專門委員,以避免專門委員的意見最 後變成實質鑑定。

172 邱琦,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下),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 年 1 月第 3 期,頁 159。

173 邱琦,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下),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 年 1 月第 3 期,頁 160。

174 邱琦,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下),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 年 1 月第 3 期,頁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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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日本法院受理醫療訴訟容易達成和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75

1. 醫療糾紛之初兩造雙方對立嚴重,但隨著訴訟進行,診療過程經鑑定,醫療 行為獲得詳細說明,雙方經過冷靜之後可以相互理解,最後達成和解。

2. 被告醫院多半投保醫療保險,經保險公司介入後,兩造雙方容易達成和解。

病家若只是提出協力醫師意見書和其他書證,不易達成和解。還必須經過法 院調查證據和認證後,才能和解。日本醫療糾紛有 6 至 7 成和解成立在訊問 證人程序之前。

3. 日本醫療糾紛訴訟被告幾乎都是醫院,少見以醫師或是醫事人員為被告。醫 院多半希望盡早結束訴訟,以避免當事人醫師在法院爭訟期間常被詰問,而 無法安心執業。

4. 日本法界之律師費用是必要訴訟費用,敗訴的一方須負擔他方當事人律師費 用,況且醫療糾紛訴訟當事人要告醫院或是醫師、醫事人員都必定會委任律 師進行訴訟程序,在經濟的考量上,這也是醫病雙方和解與否的重要環節之 一。再者日本律師職前訓練完整,除了通過第 1 次的國家司法考試外,還要 進入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院再受 1 年嚴格職前訓練,且通過第 2 次國家考試 始得分發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176。也規定參加醫療訴訟的律師要高度專業 化,須積極從事「事實認定」之在職進修,對委任人善盡說明義務,分析和 解的各式利弊得失,這也是日本為什麼能促進和解的重要因素。

反觀臺灣向來認為律師費用並非必要訴訟費用,敗訴之一方不須負擔他方當 事人的律師費用;多數病家欠缺醫療和法律專業知識,幾乎都是委任律師全權處 理提起訴訟,但臺灣律師在法律教育的過程中並無「醫療行為事實認定」的訓練,

且職前訓練都是由各地律師公會自行舉辦為期 6 個月的訓練,又無強迫律師在職 進修制度,所以在臺執業的律師易於追求訴訟勝利的結果,大多無法勸醫病雙方

175 邱琦,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上),月旦醫事法報告,2016 年 10 月第 2 期,頁 188。

176 邱琦,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上),月旦醫事法報告,2016 年 10 月第 2 期,頁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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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且分析利弊。

第四項 醫療專業法庭

臺灣和日本一樣都有醫療專業法庭,但不同處是臺灣地院是設置專股,日本 醫療專業法庭似乎較為專業,不僅提供 X 光片判讀機,還有不同種類的人體模型 可供專門委員現場解說病理177。最初日本在 2002 年 6 月是認為醫療訴訟和建築 相關訴訟涉及專業知識層面太廣,有必要強化審理,但日本醫療專業法庭是醫療 事件的集中庭,而非專門庭,因此也兼辦其他類型的民事事件,只是證據調查程 序和專門委員說明,由合議庭為之,大多合議庭包括庭長 1 名、中堅年紀之右陪 席法官 2 名、較年輕之左陪席法官 1 名,合計 4 名法官,也有些合議庭是 5 名法 官組成。

日本民事醫療訴訟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是由審判長和左陪席法官 2 人共同爭 點整理作,目的為準備程序;臺灣原則上是由受命法官獨任整理爭點和調查證 據,只有在言詞辯論程序時,才會由合議庭為之。所以日本的醫療訴訟是由 2 名法官做為調查證據,調查能力和分工應較為周全,再加上日本律師界還有醫療 糾紛專業訴訟律師和醫界的通力合作,才會更發揮判決效率。

日本民事醫療訴訟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是由審判長和左陪席法官 2 人共同爭 點整理作,目的為準備程序;臺灣原則上是由受命法官獨任整理爭點和調查證 據,只有在言詞辯論程序時,才會由合議庭為之。所以日本的醫療訴訟是由 2 名法官做為調查證據,調查能力和分工應較為周全,再加上日本律師界還有醫療 糾紛專業訴訟律師和醫界的通力合作,才會更發揮判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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