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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處理之法制研究 (頁 21-0)

臺灣醫療糾紛已經造成醫療人員執業環境的不友善,病人醫療權益和保障也 面臨重大考驗,進入延伸出醫病關係互動是否良好等重要議題。近年來我國每年 都會出五百件以上的醫療糾紛案件,其中有 400 件更是以刑事附帶民事的醫療糾 紛案件。相關單位開始注重此一越趨嚴重的社會現象,因此在 2005 年推出「醫 療糾紛處理法」、2008 年又提出「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草案」、2012 年再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直到今年 2017 年又有最新 的「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這些草案中都有提及單一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設立 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專責處理,但各方意見還是非常多,無法產生共識。

況且醫療過失所引起的醫療糾紛案件,是結合醫學和法學領域的專業知識。

就醫師而言,欠缺法學方面的知識,也不懂刑法裏的奧義,沒有律師協助,恐無 法適時為自己的醫療行為進行辯護;就病家而言,醫療過程或許會十分冗長,不 僅要深受疾病所苦,還要面對醫療過失後的不良結果,對其的醫療證據也取得不 易,正所謂民事訴訟裏的潛規則「舉證之存在,敗訴之所在」;就法官而言,醫 療糾紛所涉及的醫學專業知識,必須依靠醫學鑑定機關提供鑑定意見,再將鑑定

16 兒言自得:續談防衛性醫療,明報新聞網,2017 年 6 月 5 日。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605/s00005/1496599710087,最後 瀏覽日:201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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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成為有法律價值的事實,才能依法涵攝17。因此當醫學和法學相衝突時,一 般人常無法作適法判斷,病家情急之下以刑逼民尋求真相恰似合乎人情,但長久 以往,會導致醫、病、法、政四局皆輸的局面,醫師輸掉訴訟和專業、病家輸掉 健全的醫療服務、法院輸掉司法威信、政府輸掉醫療成本。據此本文希望能夠企 圖找出未來處理醫療糾紛合適、合情、合意的立法走向。

第一項 研究目的

1. 會發生醫療糾紛的首要原因是病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權受到侵害18。因此本 文研究醫療糾紛的起因、過程和法律中的專門判決用詞,讓醫療人員知悉醫 界和法界對相同名詞卻有不同的解讀習慣。

2. 以我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相較於各國醫療糾紛訴訟外處理 模式,試圖找出相異點與優缺點,和點出為何醫界對醫糾法草案的補償制度 為何如此排斥與反對。再以國外「醫療保險制度」和「無過失補償制度」處 理醫糾情形研討我國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補償金談不攏的窘境。

3. 參考國外內醫療糾紛的調解仲裁機制,企圖在「調解仲裁程序」中,為兩造 之間尋求平衡點,讓醫、法兩界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判斷更精確。

4. 除了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讓病家在面對醫療事故時更瞭解如何爭 取自我權益與能獲得合理的補償或賠償;讓醫界面對醫療糾紛時更能謹慎處 理,有同理心安撫病家,建構除錯機制和提昇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品質。

5. 法學和醫學的共通點就是都講求邏輯和證據,面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必 須針對醫療行為的特性、釐清構成要件的事實,才能掌握正確的爭議點,讓 該當負責的醫師或醫事人員可以勇於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使無責的醫師或 醫事人員能免於訟累,以促進醫學鑑定的進步和提昇病人的就醫安全19。 6. 期待「以刑逼民」的惡化醫病關係不再,讓病家不再以刑事訴訟追殺高風險

17 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翰蘆圖書出版,2007 年 10 月再版,頁 4。

18 邱琦,醫療訴訟類型化研究--以孕婦闌尾炎為例,月旦裁判時報,2013 年 8 月第 22 期,頁 39。

19 邱琦,醫療訴訟類型化研究--以孕婦闌尾炎為例,月旦裁判時報,2013 年 8 月第 22 期,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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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醫學類科的專科醫師,一名專科醫師和醫事人員培養不易,輕易涉訟將大 大降低醫療執業人員的熱情,對後續的其他病人也會有戒心,甚至不接手施 救高度重症或高複雜度病症的病人,造成醫療人球。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目 的是期待醫療糾紛回歸民事化的紛爭外解決制度,緩和劍拔弩張的醫病關 係,也能減少司法資源和社會成本,更能大大降低無謂的醫療浪費和防禦性 醫療。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以文獻分析法為主軸,蒐集國內外期刊、判決、學界建議、碩博士論 文和實務上的糾紛處理模式作綜合分析和探討,先分析醫療糾紛的範圍和模 式,醫療糾紛為何被引起、什麼情況下較好產生醫療糾紛、和醫療糾紛的定義 與範圍等…再對衛福部最新醫療糾紛專法條文內的爭議點和實施方法,與醫療 先進各國做比較,以期突顯合理和不合理之處,或是可行與窒礙難行之處。

本文另以「政策分析法」比較訴訟、和解、調解和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模 式,比較民事訴訟法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的調解制度,

試圖從比較中找出醫病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法與補償方式。

最後以功能法提供研究建議,先決條件是有關單位責無旁貸,必須盡快訂 定符合社會期待的醫療糾紛處理專法,讓社會大眾和醫界都有共同的法律條文 可以遵循。若不幸發生醫療糾紛,醫病雙方有明確的方向可以定紛止爭。此舉 也能防止醫病雙方惡化、五大不再皆空,以期偏鄉和重症科能有更多醫學後進 能夠持續再服務。

第三節 研究範圍和限制

第一項 研究範圍

以目前的我國上個會期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研究藍 本,雖然礙於會期不連續,加上最新會期行政院衛福部又提出一個新法概念—

「醫療爭議處理法」,實則換湯不換藥的醫療糾紛處理概念,只是該新法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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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撰寫期間還僅在公聽會召開期間,正式草案付之闕如、條文尚未明文化,該 法案還在公聽會廣納各見意見。無法將新法內容納入本文討論範圍之內,實為 可惜。但是據衛福部官方解釋,和醫糾法草案的差別僅在於把最爭議、學法醫 三界意見最分歧的「補償法」先行拿掉,欲把醫療糾紛前階段處理模式以條文 化,雖然往世界醫療先進各國之醫療糾紛法明文化進步了一小點,不過總比臺 灣各縣市醫療糾紛處理模式多頭馬車、多樣化來得好,這也是本文所樂見的趨 勢所在。

第二項 研究限制

本文主要以臺灣目前學界發表過的論文和臺灣對醫療糾紛處理相關的法 法條文去研究目前的醫糾走向和預測未來的醫糾制度。也參考世界醫學科技和 醫療制度先進的國家之醫療糾紛處理模式。在比較鄰近各國的醫療法律,礙於 日文研讀能力的問題,時時需要翻譯,有時也會造成一些翻譯上的程度差異。

另也參考國內學者期刊中所引用的外國醫學期刊當作論文研究題材,其後也比 較對岸中國大陸的的醫事法規,用借鏡的方式來突顯臺灣現有的醫療糾紛處理 制度竟被中國大陸追上了,並用其他外國制度比較臺灣醫糾法草案,突顯出臺 灣法律的缺失和檢討目前臺灣現有的醫療環境對醫療人員執業的不友善。

臺灣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相當雜亂凌散,沒有全國統一的處理模式,各縣 市有各縣市的處理模式、各縣市裏的醫院也不乏有自己處理的方式,可以說是 一國制度多頭馬車,各唱各的調。在蒐集資訊一定有掛一漏萬、難免不足之處,

但我國的優點就是判決多如牛毛,到司法機構網站一查醫療糾紛案例相關判決 竟有數百數千則,其他各國例如日本之有關醫療糾紛之判例,如前述就無法盡 興研讀和分析,難免成為本文最大的遺憾。另除了參考外文期刊,也參考國內 學者研究這些期刊後相互比較的成果。對岸中國大陸雖然相關法規單純,但是 在對岸網路上也無法查到很多相關的醫療糾紛判決,可能因網路資訊限定公開 的中國政策,導致本文需要實務案例時,也無法盡興與臺灣案例進行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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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架構

我國臺灣正積極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專法」,最近一次草案明文化的專法 是「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目的是讓臺灣醫界能夠有一套官方標準 可以平息病家的憤怒和不安,也可以達成系統案例分析,以防範日後類似的醫療 糾紛再發生。然以醫療行為的目的而言,醫療行為通常不會造成病人傷害,醫療 行為的初衷是為了治癒已在病人身上發生的傷害,但以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不可 預測性,對於醫療行為無法保證對病人之病情的預後能 100%達到病家期待,且 醫師和醫事人員對於醫療行為通常都不具有傷害故意,應該是如世界各國一樣要 有一套醫療糾紛專法來協助處理不具傷害故意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醫療不幸,以 期還給醫事人員工作安全和無後顧之憂的執業環境。因此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緒論先討論醫療糾紛對社會的影響,造成五大皆空,甚至六大皆空;

再加上醫療糾紛對於醫界、醫院、醫師、醫事人員的後作力影響甚鉅,不只造成 防禦性醫療,更可能發生重症病人無處可醫治,形成醫療人球的情形。再者醫療 糾紛也會使得醫師和事人員有積極型的防禦性醫療,小病都要用大儀器檢查,造 成健保資源浪費和金錢沒有花在刀口上等問題。

第二章詳細介紹醫療事故的判斷與醫療行為的特性,在這些特性下才會產生

第二章詳細介紹醫療事故的判斷與醫療行為的特性,在這些特性下才會產生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處理之法制研究 (頁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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