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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諮詢調處之試辦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處理之法制研究 (頁 109-113)

第五章 我國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探討

第三節 醫糾諮詢調處之試辦

第一項 前言

成功的醫糾調解應該有三大關鍵:地方督導機關與衛生局的行政調查、病歷

228 劉邦揚,疊床架屋的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想想論壇,2016 年 10 月 24 日,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5797。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4 日。

229 陳學德,醫療紛紛處理與鑑定,元照出版,2014 年 6 月初版,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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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之書面鑑定以及專業的調解230,而現今會發生醫療糾紛,多半是醫師和病家 溝通不良,病家認為自己沒有得到應該有的資訊,而醫師又認為全依照醫院 SOP 進行醫療過程,沒有不盡心盡力之處。此時即是誤會容易產生的地方。人不是神,

皆會生老病死,現代社會與生老病死有關之事項,沒有一項不是和醫療相關,醫 療和一般民眾是生活中非常息息相關。談到醫療和醫院,在病人與醫療人員或醫 療機構之間,其實存在著高度信賴關係,醫療人員在社經地位之所以會被一般人 民推崇,事實上是來自民眾對醫療人員的尊崇。但無法避免和不能否認的,在醫 療過程中,難免會發生病人與醫療人員或醫療機構之間,因醫療服務內容有所爭 執,發生的爭執狀況,很有可能就演變為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231。醫療糾紛或爭 議之處理,就如本文先前探討,可經當事人之間的和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 解、司法調解或司法訴訟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 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其下所設置醫療爭議調處小組進行爭議之處理。本文就以臺灣 現況醫糾處理最好的方式「諮詢調解制度」進行說明。

第二項 醫糾諮詢緣由

一般醫療案一審結案期間平均長達 3.12 年、三審終結需要 5.62 年,原因都 是因鑑定報告遲未提出232。而醫療鑑定遲延原因,都是鑑定事由不明確和鑑定時 間太長。鑑定事由不明確是可以經由醫療專家協助爭議點整理及鑑定交錯提問,

也是因為鑑定事由不明確,所以一直在補充鑑定,進而導致鑑定時間拖得較長。

加上法院審判的法官不是很明瞭醫療專業知識和醫療流程,也不熟稔病家病歷上 的專業術語,所以需要醫療專業協助爭議點整理和鑑定提問。

發生醫糾後,由病人本人先提出醫療諮詢,再進行醫療調處之申請,並無爭 議,但病人家屬可否提出?實務上遇到家屬代替病人提出申請,並自居為當事

230 張雅婷,醫糾民眾愛「濫訴」還是管道失靈而「盲訴」?台灣法學雜誌,2014 年 3 月 15 日 第244 期,http://www.thrf.org.tw/archive/1224,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 月 1 日。

231 李鳳翱,談醫療糾紛調處之實務,醫療品質雜誌,2015 年 9 月第 9 卷第 5 期,頁 48。

232 陳學德,臺中地院醫療調解諮詢鑑定制度經驗分享,元照出版,2014 年 6 月初版,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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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產生當事人適格問題,確實是有疑慮和不妥之處233。發生醫療糾紛從字面觀 察就是指病人與醫療人員或醫療機構之間所生之糾紛而言,病患家屬原則上不會 是當事人,即便是家屬代病人提出醫療諮詢而進行調處,當事人還是病人本人,

家屬只不過是代理人,要需本人授權始得為之。倘若病人本人是未成年人時,父 母或依法為監護人者,則是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必授權就先代替提出申 請。

那病人如果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法自理生活時,該是應由何人提出醫療 諮詢調處之申請?答案還是病人本人,不過若是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 本人主張權益。病人如果發生死亡結果,應由何人提起醫療諮詢調處?法律上,

由於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234,所以應由全體繼承人名義提出申請;

也就是說,病患死亡後替他本人提起醫療糾紛諮詢的是為全體繼承人。實務上,

曾發生非監護人之祖父母為其未成年孫子女提出醫療調處,並自認為當事人或法 定代理人,這在程序上是不符合的。有家屬代已成為植物人之病人提出申請,卻 忘了依法應先為其辦理受監護宣告程序,以致無法確定何人為監護人,無法進行 諮詢調處。也有病人繼承人之一提起醫療調處,並經調處成立後,其他繼承人相 繼提出,並不承認先前之調處結果,認為該結果僅限於該繼承人與醫療機構間之 和解,與其他繼承人無關,造成更多糾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人員或醫 療機構可否申請醫療調處?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甚至尚未立法通過之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均未加以排除;換言之,依中央主管 機關、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政策之制定,醫療人員或醫療機構也是可以申請 的。醫療調處之申請,作業上仍應區分程序與實體,程序不符者,可以要求申請 人補正資料,程序完備後再進行實體審查,應能更有助於調處進行,也不會造成 後續不必要的困擾或糾紛。

而目前的醫療鑑定制度如前所述,是採不問不理的習慣,你不問、他就不主

233 李鳳翱,談醫療糾紛調處之實務,醫療品質雜誌,2015 年 9 月第 9 卷第 5 期,頁 49。

234 民法第6 條全文:「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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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回答。以所收到的卷宗資料來作鑑定。因此也就是法官問對了爭議點就會有 用,鑑定醫師也不會用假的答案去回答法官問題,但法官若是問錯的了方向,對 鑑定醫師來講也是沒有責任的。

因此為避免這種情形發生,司法院進而設立的「專家諮詢要點」來試辦醫療 諮詢小組成員235,由公會推薦合計有 80 位,按照健保給付的科別,每科會有 4 位諮詢委員。而醫療糾紛比較多的外科增聘次專科諮詢委員,每科也是 4 位諮詢 委員,醫學中心與其他醫療院所各 2 名。因為醫學中心、地區醫院和診所的醫療 水準不同,在評論有無醫療疏失,是要考慮當下醫療水準。

第三項 臺中諮詢試辦

2012 年 9 月 12 日正式試辦,法源依據以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和司法院所頒「專家諮詢要點」、「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而 建制。其下設定醫療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就是醫療諮詢委員,由醫師公會推薦遴 聘 80 位專科醫師組成。再依健保給付科別,計西醫 11 科,中醫及牙醫各 3 科,

每科共 4 位,醫療糾紛科別較多者,再增聘次專科醫療諮詢委員。

醫療諮詢的範圍包含醫學知識和具體個案醫療過失、違反醫療常規有無、自 然因果關係判斷和協助法院對醫療案件爭議點的評斷並為其醫療鑑定提問,且解 析醫療鑑定報告。由委員 1 至 2 人以上提出共同意見,以醫療諮詢小組名義提出,

目前醫療意見是不附卷236。是因為醫師不讓兩造當事人知道是由何人評鑑,也協 助法院掌握醫療事實的爭議點和鑑定提問的方向,輔佐病家欠缺醫療專業知識武 器的不平等,司法院架構此制度的立意是盡量幫助病家。

簡言之,醫療諮詢委員是法官的醫療顧問,等於法官協助落實病家保障憲法 上所明示之訴訟權,透過醫療諮詢制度確保當事人武器平等的具體作為。這不只 是醫療庭股在使用,凡有爭議的事實涉及醫療領域,如車禍發生到醫院以後,不 幸結果之發生和肇事者加害有無關係,兩者之間比例佔多少,也可以透過醫療諮

235 陳學德,臺中地院醫療調解諮詢鑑定制度經驗分享,元照出版,2014 年 6 月初版,頁 70。

236 陳學德,臺中地院醫療調解諮詢鑑定制度經驗分享,元照出版,2014 年 6 月初版,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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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委員分析。成效擴及一般普通民事、刑事庭法官亦可使用,提升案件爭點整理 及鑑定提問能力、提問正確性。

臺中市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大多數案件是由當事人先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提 出調解申請,若民眾同意由公會調解,則衛生局將調解案件移轉至相關醫師公會 進行第一次調解,第一次調解不成立,移回衛生局程序再進行第二次調解,第二 次調解再不成立,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循法律途徑解決237

臺中市醫師公會在 2007 年 9 月 1 日開辦醫師互助金制度,凡屬公會會員年 繳 3000 元互助金,就可以享有互助資格。公會會員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事件,可 以請公會在第一時間協助處理。公會另提撥 500 萬元為互助金基金,2013 年 5 月 29 日互助內容是會員每一案件補助上限 30 萬元,全年上限 50 萬元,補償後 次年,該會員互助金調高 6000 元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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