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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醫糾處理

在文檔中 醫療糾紛處理之法制研究 (頁 73-80)

第四章 美英日中醫療糾紛處理模式

第二節 英國醫糾處理

醫療糾紛都會發生在所有國家,但在英國因醫療糾紛發生重大社會案件的情 況並不多見,這都歸功於英國醫院服務制度的品質提高和完善的解決醫療糾紛模 式。在英國,醫師和所屬醫院是屬僱主和僱員之僱傭關係,如果因為醫師之醫療 行為而導致病人受到醫療傷害,醫師必須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換句話說,英國醫 師可能要隨時面對被起訴的風險和鉅額之賠償。但是這難道不會造成英國像臺灣 一樣面臨五大皆空的窘境嗎?所以英國為了避免醫學人才都往低風險的科別執 業,必須研究一種可以保護醫生的合法權益與執業安全的制度,同時也讓病人及 病家能夠獲得合理賠償,於是英國醫師們除了成立了「醫師自助組織(Mps -

150 美國醫療糾紛現況,紐約醫療資網網,http://www.nycn16.com/F/ctn/11.html,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1 月 9 日。

151 張婷,由美國經驗論台灣以仲裁制度處理醫療糾紛之挑戰與建議,醫事法學,2015 年 12 月 第22 卷第 2 期,頁 8。

152 俞飛,30 年 3 次危機,美國如何應對醫患糾紛潮?中國經營報,

http://www.ifuun.com/a2016715231248/,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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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153」還有「公醫制度」。

第一項 醫師自助組織 MPS

成立於 1892 年的 MPS 是全世界最大的醫師互助責任保險組織之一,是一個 非營利性質、非官方的民間獨立機構。擁有超過 30 萬名的會員,會員的醫療專 業涵蓋所有臨床醫學之各個領域。組織內有超過百名的專業律師和醫學顧問,會 員不只涵蓋英國,還有愛爾蘭、新加坡、南非和香港等多地的醫師會員,會員按 期繳交會員費,所有會員費都會應用在因醫療糾紛而引起的醫療賠償事件。MPS 還能幫助醫師處理病人的投訴,使醫師和醫院都不用因賠償的具體事務而舟車勞 頓、心神不寧而影響執業心情。MPS 的功用除了保護醫師會員,同時也將病人利 益與安全視為極度重要位置,絕不袒護醫師,因此沒有所謂“醫醫相護”情況。

為降低組織自身風險,MPS 在自家網站上,長期公布著約 150 種常見的糾紛案例,

提供給外界分析和學習,這些各科別的案例對於執業醫師來說都會主動關切,以 便汲取教訓和防患未然。該組織也會積極鼓勵醫師參與職場再教育,防範不肖的 醫療機構與揭露無執業執照的庸醫,若是發現不良的醫師會員立即淘汰,適時提 高醫師會員的醫學與法律素質和水準,保護更多病人進化減少社會醫病對立成 本154

第二項 公醫制度

英國的公醫制度類似我國臺灣的健保制度,主旨是在國家對於國民遭遇工作 所得能力中斷或是喪失,與因生育、結婚、死亡所導致的特別支出時,應該提供 最低的生存保障。所以英國的公醫制度是一種社會保險的概念,避免窮人貧病交 迫,瀕臨無法翻身的絕境。社會醫療保險和公醫制度的差別是在於醫療照護財源

153 Mps - 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We have more than 300,000 members in the UK and beyond.

Read more. CLINICAL NEGLIGENCE COSTS: STRIKING A BALANCE. The cost of clinical negligence claims is becoming unsustainable. MPS is leading a campaign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reasonable and affordable compensation. Find out more ...」,

https://www.medicalprotection.org/uk/home,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

154 英國設立醫師自助組織:兼顧醫患雙方利益,亞太日報,2014 年 6 月 17 日,

http://health.apdnews.com/a/239640.html,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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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籌措方式、醫療資源的權責歸屬和醫療專業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不同,社會 醫療保險是透過稅收支應人民的健康照護需求,使人民享有免費的醫療服務,不 僅包含醫療機構的門診、急診和住家診察服務外,還有社區保健與家庭醫師的照 護服務。英國絕大多數醫療機構的硬體設施維護和修繕、醫療和醫事人員的聘顧 和支薪、診療設備的採買、藥物的採購還有醫院的行政管理必要支出,都是由正 政府全國統籌和管理,是社會福利制的一種155。英國的醫師和醫事人員有獨立專 業角色的不權限,不像蘇聯的醫療人員全由國家調派,英國的醫師和醫事人員雖 然表面上受雇於國家,但都是透過醫師公會等專業團體和政府訂立契約的。所以 英國在 1946 年推行公醫制度法156,提供基層醫療、住院醫療、和社區服務,分 述如下:

一、 基層醫療:

醫療專業人員有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等…提供基層醫療的門診服務。由執行委員會處理病人與病家的申 訴,占所有醫療預算的 75-80%。

二、 住院醫療:

由 14 個區域醫院理事會處理住院醫療的事務,之下有 400 個「醫院管 理委員會」處理各轄區的住院醫療業務,教學醫院的住院醫療業務另由 首長理事會負責。

三、 社區服務:

負責親子福利、衛生教育、疫苗接種、救護服務、環境衛生服務等工作。

公醫制度雖然是一種社會保險,可以提供國民最低的醫療水準,但是還是有 其不足的地方,例如醫師們都向錢看齊,會特別照顧付費服務的病人。因此在 1996 年 3 月開始慢慢改革,並加強醫療專業的紀律,增加「申訴程序」來改善 醫療品質。依英國醫療衛生主管機關公布的資訊,每年政府收到的醫療投訴約在

155 葛謹,英國醫療糾紛行政管制與處理模式,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2011 年 12 月 19 日,頁 6。

156 葛謹,英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對改進我國制度之啟示,臺灣醫界,2008 年 2 月第 51 卷第 2 期,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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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萬到 9.6 萬件之間。投訴的內容五花八門,投訴率最高的是急診部,但英國 解決醫療糾紛的效是逐年提高的157。在英國,大部分的醫院都有一個專門處理醫 療糾紛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雖說是醫院成立的,但不是由醫院掌控,而是獨立 的。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專業醫事人員、社工、律師與一些病家的 代表。這個委員會的職責是幫助醫院去解決醫療糾紛。若是在醫院內無法解決糾 紛,病家就能逕向地方政府機構投訴。

第一款 申訴制度

英國申訴程序是分成地方與中央「複數機關二級處理制」,且將申訴和懲戒分 流,以簡化申訴的程序,。而申訴又分為投訴和申訴兩種,先由各地方的「基金 會」或「管理處」接受申訴並調查。投訴多半是要求金額補償的醫療糾紛;申訴 則是病家對醫療處置有所不滿,需要第三方公正調查和處理的醫療糾紛。申訴處 理又分 3 個階段158

一、 當地解決方案:先釐清病家訴求,各地方的「基金會」或「管理處」接 受申訴有回覆「書面報告」時限,醫院基金會是 48 小時,基層醫療基金 會是 3 天,書面報告由各地區衛生主管具名且調查說明後續程序。申訴者 對申訴結果不滿意,可以在 28 日內再申請第 2 階段的獨立審理。

二、 獨立審理:先由 3 人小組行政初審,3 人皆非醫療專業,所以投訴案件 若涉及臨床醫療,就會再增加 2 人以上的獨立審查人。正式書面報告限 20 日工作天,目的是解決問題、滿足病家、查覺真相和獲得道歉。申訴 者若對申訴結果還是不滿意,可以在 28 日內再申請第 3 階段的主委審理。

三、 主委審理:這已達到中央層級的申訴程序,前兩個都算是地方層級,通 常是困難和不公的醫療糾紛,由英國衛生部負責調查和詰問。但調查報告 只能建議醫師道歉或改善當地衛生服務。據統計每年約有 8-10 萬件申訴

157 英國醫院裡,為啥「醫鬧」少,解放日報,2016 年 1 月 15 日,

https://read01.com/JyjEJJ.html#.Wjmowt-WaUl,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5 日。

158 葛謹,英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對改進我國制度之啟示,臺灣醫界,2008 年 2 月第 51 卷第 2 期,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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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只有 2%申訴到第 3 階段。

第二款 護民官

英國是內閣制國家,國會設有「護民官」,可獨立調查已經過了第 2 階段「獨 立審理」之申訴案件,但也要在 28 日內提出書面報告159。一般而言,在英國的 醫療糾紛和交通事故處理相同,除非醫師和醫事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導致致人於死,才會有刑事責任。英國的民事責任法理原則上是以「侵權法」為 準據法,所以在英國發生醫療糾紛,若無「故意」和「重大過失」且造成死亡者,

都適用民事訴訟而非刑法160,而我國醫療糾紛民事訴訟原則上也是「侵權法」為 準據法,但近年來有些學者與法官改採「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的法理161, 但美國法以「侵權行為法」處理「因過失成立侵權行為責任」,判別醫師和醫事 人員的告知義務僅有 3 要件:注意義務、違反義務和損害,適用範圍最廣、易於 判斷。

第三款 訴訟

若是經過以上程序還是解決不了醫療糾紛,就只能訴諸法律手段了。但是上 法庭的並不一定是病人和醫師。在英國,病人有醫療保險,而醫生和診所也有責 任保險,因此很多時候是兩家保險公司聘請律師在打官司。再加上英國的法律是 不成文法,會參考過往案例,因此有一個專門權威的醫學期刊負責收集全世界各 地醫療爭端的案例,提供醫病雙方引用案例去解決糾紛。針對醫病雙方武器不對 等的問題,在英國也會有一些非政府組織專門提供醫學糾紛方面的指導,一些大 型醫藥科技公司也會贊助類似這樣的組織收集對病人和一般老百姓實用的資訊。

而英國的醫療糾紛鑑定制度是鑑定專家須受一定糾紛鑑定訓練並有執業資 格的人,要具名鑑定,不允許匿名鑑定,這和我國臺灣不同。命鑑定人具名鑑定

159 葛謹,英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對改進我國制度之啟示,臺灣醫界,2008 年 2 月第 51 卷第 2 期,頁42。

160 葛謹,英國醫療糾紛行政管制與處理模式,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2011 年 12 月 19 日,頁 8。

161 邱琦,醫生沒有告訴我的話-論告知義務與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2009 年 1 月第 164 期,頁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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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意是要鑑定人對其鑑定公開負責。在英國醫療糾紛若是醫師或醫事人員的認

的用意是要鑑定人對其鑑定公開負責。在英國醫療糾紛若是醫師或醫事人員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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