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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居家照護

1960 年代以回歸社會為導向的「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興起,轉為變以社區或家庭來照顧病人的慢性醫療為主,其中以居家 照護(home healthcare)被認為不只是使患者獲得較人性的照顧,且 可有效的減少住院所需之醫療費用(黃璉華,1989)。個案在所熟悉 的居家環境之中,不論在人際關係上以及與家人的關係都能繼續維持 及發展,在家庭的環境中適當的運用相關科技輔具以及環境的改造,

可以幫助個案在家庭之中繼續扮演其原來的角色。

居家照護屬於長期照護的ㄧ部份,Halamandaris 指出居家照護應 是長期照護的基礎(引自黃璉華,1989)。居家照護屬於完善的健康 照護體系中的一環,其基本精神在於期使病況漸趨穩定的病患能提早 出院返回家中,透過有組織及有系統的衛生機構,經由協調與完善的 後續醫療計畫,提供方便利用且適合病患及其家庭所需要的服務,並 提升其生活品質(章殷超、李宇芬,1997)。

居家照護旨在提供出院病人或居住於社區中的重症病人,到其住 所提供後續醫療服務,避免病患住進機構內造成對機構環境的適應困 難,同時可避免資源浪費(葉宏明等,2000;黃璉華,1989)。

居家照護發展的目的在於使罹患不同疾病層級的病患皆能獲得 最適切的醫療照護服務,進而達到增進健康、維持健康、恢復健康及

減少殘障的目標(章殷超、李宇芬,1997)。

壹、居家照護的定義

居家照護可簡單的解釋為:受照護者在其所熟悉的居家環境中接 受所需要的醫療照護。國內外學者、組織亦對居家照護下了許多的定 義,茲整理如表 2-3.1 所示:

表 2-3.1、國內外學者、組織對居家照護定義一覽表

年代 學者、組織 居家照護定義

1984 McCorkle &

Germino

居家照護旨在協助病人與其家庭適應兩個轉型

1988 Harrington 居家照護士到家提供個人及家庭的健康照護與社 會服務,所提供的服務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長期 的。

1991 Humphrey &

Milone-Nuzzo

居家照護是對所有年齡層中的急性與慢性病患,整

表 2-3.1、國內外學者、組織對居家照護定義一覽表(續)

年代 學者、組織 居家照護定義

1997 吳淑如、邱啟潤 居家照護是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的護理,提供連續性 與整體性的健康服務,不僅以病患為照護對象,也 包含照顧者以及與病患相關的人、事、物。

1999 行政院衛生署 居家照護是應用現代化醫療措施,在不需要醫院般 設備與服務下,個案仍可得到專業人員協助,在其 熟悉的環境中得到身體上、社會上及心理上需求的 滿足。

2000 葉宏明等 居家照護是在病患居住處所提供健康照護服務,亦

即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醫療工作者依實際需要,

到患者生活環境裡幫助病患的過程。

2001 賈淑麗 居家照護指有系統的提供健康照護及社會服務給

侷限在家病患以及失能者。

2001 林秀碧等 居家照護旨在提供出院病人獲得居住於社區內之

重症病人的服務,避免入住機構,造成老年人對環 境的適應困難及資源之浪費。

資料整理自:王燕慧(2003),利見清(2002),黃璉華(1989),章殷超、李宇 芬(1997),余玉眉等(1992)。

貳、居家照護的歷史沿革與發展

我國最早的居家照護發展可追溯至 1624 年,荷蘭人來台設立醫 院並派遣醫師提供醫療服務,同時訓練疾病慰問師展開居家照護及家 庭訪視(葉宏明等,2000)。茲將居家照護的歷史沿革與發展整理如 表 2-3.2 所示:

表 2-3.2、居家照護的歷史沿革與發展一覽表

表 2-3.2、居家照護的歷史沿革與發展一覽表(續 1)

表 2-3.2、居家照護的歷史沿革與發展一覽表(續 2)

(RUGs),將居家照護支付點數調整成四級,分別是 700、970、

1170、 1370 元,民眾仍須部分負擔 10%。

參、居家照護的服務型態

依據長期照護專業協會的調查(長期照護統計資料,2003),至 2003 年底的台閩地區護理機構統計,全國共有 423 家居家護理機構。

目前國內居家照護的服務型態主要分為三類:(章殷超、李宇芬,

1997;葉宏明等,2000;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2005)

一、以醫院為基礎的居家照護

醫院內設立居家照護部門,提供醫院內住院病患出院後與 門診病患的連續性照護,由專任的居家護理師與支援的醫師,

共同提供病患居家護理;同時結合其他醫事人員參與居家照護 服務(共有 202 家,佔 47.75%)。

二、獨立型態的居家照護

由具有居家照護專業能力、同時具有獨立照護病人能力的 醫事人員,且領有執照的護理人員所組成的專業醫療服務團體 所負責,接受醫院與診所所轉介之個案(共有 56 家,佔

13.24%)。

三、基層醫療保健單位所提供之居家照護

主要由衛生所、衛生室的醫療服務人員所組成,從事病患 之居家照護服務包括公共衛生,由護理人員辦理慢性病篩檢、

轉介、預防保健服務以及慢性病居家服務。由於是政府所提供

的公共衛生服務,在服務項目方面著重於預防及篩檢(共有 165 家,佔 39.01%)。

目前我國居家照護服務型態以醫院為基礎的居家照護為最多(佔 47.75%),其次為基層醫療保健單位所提供之居家照護(佔 39.01%),

而獨立型態的居家照護機構比例為最少(佔 13.24%)。以醫院為基礎 的居家照護,由於醫護人力充足、有直接病患來源、醫療設備及後續 的醫療資源較為充足,因此機構數量最多同時也發展的最快。

肆、居家照護發展的限制

Hughes(1992)指出居家照護中的服務項目共分為 20 種:1.管 灌食物、2.人工呼吸器治療、3.抗生素治療、4.化學治療、5.血液透析 治療、6.技術性護理、7.醫師治療、8.職能治療、9.語言治療、10.醫 療社為服務、11.食物服務、12.個案管理、13.二十四小時個人照護醫 療、14.家庭健康服務及個人照護、15.家庭幫助、16.日常工作及家庭 清潔服務、17.喘息照護服務、18.三餐服務、19.藥劑服務、20.持續性 的醫療需求服務。

我國影響居家照護政策首當其衝的就是健保給付制度,最常受批 評的是,服務項目過於狹隘且多為以技術為導向,造成居家護理單位 以需要更換鼻胃管、存留尿管、氣切管之病患為服務對象,而有其他 服務需求者則受到健保限制。其次,每個月服務以二次為限,次數超

過者需附報告並詳述理由,使得需要密集訪視者常被拒絕給付,再來 是照護期限短,未考慮長期病患之特性,造成繁重的書面處理工作,

導致居家照護的發展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王玉女等,1996)。

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2005)指出我國目前居家照護發展 之限制為:

一、收案條件限於生活依賴度極高之個案(巴氏量表 60 分以下)。 二、訪視次數限於二次。

三、限於給付居家護理師與醫師費用。

四、給付費用偏低,到機構與家庭個別戶服務是不同工同酬。

五、個案使用居家照護需醫師轉介單。

六、專業審查部份為醫師,未明確瞭解個案需求之特性。

七、審查過程過於繁複,增加健保與居家照護單位之行政支出。

八、目前居家護理健保給付個案中第一類個案類別定義模糊,造成 使用偏低之情形。

九、訪視次數與照護項目,缺乏個案需求面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