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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總額支付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於開辦之初主要採行論量計酬制度(FFS)

,在此 制度下醫事人員缺乏分擔財務風險的誘因,致力於衝高服務量,而致 使醫療費用支出高漲。總額支付制度具有協商機制,利於解決「資源 有限」的基本問題,並可透過醫療費用總額預算的重新分配,解決醫 療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促使付費者與供給者共同分擔健康保險的財 務風險(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2005)。

醫療費用的支付,可以分為三大類型:(一)回溯性支付制度

(ret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患者接受醫療服務後,醫療提供者 以完全成本向保險單位請求給付;(二)前瞻性支付制度(PPS):醫 療提供者與保險單位訂定契約,預先針對醫療行為設定標準支付金 額。依不同支付基準可歸類為六種方式,包括論量計酬制、論日計酬 制、論入院次數計酬制、論病例計酬制、論人計酬制及總額支付制度;

(三)競爭性支付制度(competitive system):美國 HMO 組織即屬於 此類制度,消費者與 HMO 組織簽約後可獲得特定範圍的健康照護。

HMO 組織的收入是按照人頭計費,而 HMO 組織必須以品質與價格 吸引消費者,彼此間有競爭性。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 2000 年的年報中提出醫療體系要透過制度化 的整合與提供適當誘因,來增進整體醫療的績效,同時認為實施總額 支付制度,是有效控制國家醫療費用的方法(Yakoboski, 1994;Etter

& Perneger, 1998;Ensor & Amannyazova, 2000)。

總額支付制度已成為許多國家為了有效抑制醫療費用持續上漲 所採行的策略之一,總額支付制度的設計改變過去從需求面抑制醫療 費用上漲的策略,致使醫療服務供給者需負擔醫療費用上漲的責任

(李卓倫等,2001)。

壹、總額支付制度的定義

總額支付制度係指醫療付費者(即保險人;在我國為中央健保局)

與醫療提供者(即醫療相關機構),就特定範圍的醫療服務,如牙醫 門診、中醫門診,或住院服務等,預先以協商方式,訂定未來一段時 間(通常為一年)內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總支出(預算總額),以酬付 該服務部門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費用,並藉以確保健康保險 維持財務收支平衡的一種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協定委員會,2005)。

貳、總額支付制度支付型態

總額支付制度在實際運作上,可分為下列兩種支付型態(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2005):

一、支出上限制(expenditure cap)

預先依據醫療服務成本及其服務量的成長,設定健康保險 支出的年度預算總額,醫療服務是以相對點數反映各項服務成 本,惟每點支付金額是採回溯性計價方式,由預算總額除以實 際總服務量(點數)而得;當實際總服務量點數大於原先協議 的預算總額時,每點支付金額將降低,反之將增加。由於固定 年度總預算而不固定每點支付金額,故可精確控制年度醫療費 用總額。

二、支出目標制(expenditure target)

預先設定醫療服務支付價格及醫療服務利用量可容許的 上漲率,當實際醫療服務利用量低於預先設定的目標值時,年 度預算將會有結餘,但實際醫療服務利用量超過標準值時,超 出部分的費用將打折支付,以適度反映醫療服務變動成本;因 此實際支出可能超出原先設定目標。在醫療費用控制效果部

分,由於支出目標制並非固定整體預算金額,將超出設定之服 務量打折計算,故可能造成醫療費用上漲的壓力;另一方面,

支出上限制之支付總額是已限定的,無論服務量多寡都不會影 響此金額之增減,故醫療費用的控制效果較佳。病人就醫權益 影響部分,支出目標制及上限制均可能會造成減少服務量或拒 收病人之情形,而影響病患就醫權益。醫療供給者收入影響的 部分,在支出目標制下能夠預先得知支付價格,醫療提供者較 能明確得知其收入水準而節制其服務量,將影響收入的風險減 至較低程度;但在支出上限制下,醫療提供者無法預知未來支 付價格,為了提高本身收入而衝高服務量(林霖,2002)。

茲將總額支付制度與論量計酬支付制度比較,及總額支付制度之 優缺點整理如表 2-1.1、表 2-1.2(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2005):

表 2-1.1、總額支付制度與論量計酬支付制度比較表

表 2-1.2、總額支付制度優缺點

總額支付制度 優點

ㄧ、醫療費用的成長可以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二、醫事服務提供者由於預知全年預算總額,可減少以量取 酬的誘因,並配合醫療院所及醫師檔案分析的運用,可 使服務行為合理化。

三、在固定年度總額的前提下,醫事服務團體可以自訂 支付標準及主導專業審查,專業自主權得以提升;另方 面可促進同儕制約,使醫療行為趨於合理。

四、藉由付費者與供給者共同協商,加強雙方成本意識,

並使雙方權益顧及平衡。

缺點

一、參與協商的各方,如不具備充分的協調能力與準備,難 使協議順利達成。

二、總額支付制度必須配合其他支付基準(如論人計酬、論 病例計酬等),否則難以鼓勵醫師改變診療行為,使之 趨於合理。

三、醫療服務提供者自主審查,如審查制度不健全,可能引 起劣幣驅逐良幣的不公平現象。

四、如事前缺乏完整的監控機制,則服務品質可能受到影 響,導致被保險人的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參、總額支付制度現況

有鑑於公勞農保時代採行論量計酬支付制度,致使醫療費用節節 攀升造成財務嚴重虧損,因而學習歐美等先進國家針對醫療費用上漲 所採行的策略,制訂總額支付制度,並將之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法(李 卓倫等,2001),故全民健康保險在第一期及第二期規劃時,即將實 施總額支付制度納入規劃重點,並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至第 四十九條以及第五十四條加以明文規定。

為了避免總額支付制度的實施對醫院造成過大的衝擊,因此以分 階段、分類別的方式試辦與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並依據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應 於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當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 內,協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分地區訂定門診及住院費用分配比例。門 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的門診診療服務、

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

(李卓倫等,2001)。

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分階段實 施方式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2005),自 1998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2000 年 7 月 1 日實施中醫 門診總額支付制度;2001 年 7 月 1 日實施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

2002 年 7 月 1 日實施醫院總額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