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台灣現況分析
第三節 工作轉變之法政策制度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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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工作轉變之法政策制度現況分析
根據前文的分析,可發現未來的勞動市場將會變得較現在更為彈性化。在此 發展脈絡下,建構我國彈性安全的勞動市場環境,就顯得更加重要。
事實上,我國過去也有諸多學者對於我國勞動市場彈性安全狀況做過分析,
如李健鴻(2007)便針對我國勞動市場、法令狀況,運用 Tangian 的組合指標,
在不考慮法令、政策實際操作的狀況下,單就法令訂定的規範以及積極型勞動市 場政策、消極型勞動市場政策支出等要素,評等出我國乃屬於低彈性低安全的勞 動市場狀況。
若考量實務上法令政策推行的狀況,則我國的彈性安全則會呈現一種迥異的 分布,李誠(2007)的研究便指出,我國大企業受到高標準的勞動法令所規範,
所呈現的是一種低彈性的狀況,但勞工相對的有某種程度的安全保障,然綜合安 全仍不高,屬於偏向低彈性、低安全的狀況;至於中小企業,則因「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的狀況,而使得勞動彈性相對較高,但勞工的綜合安全指數則更低,
呈現的是高彈性,低安全的狀況。
然上述研究,距今也已有約十年的時間,本研究考量當初諸多研究均希望台 灣能夠建構出完整的彈性安全勞動市場而提出諸多建議,不免好奇十年後,台灣 勞動市場是否變得較過去更彈性、更安全?於是決定針對過去建構出來的指標及 建議,再次對此時的勞動市場狀況進行分析。
本研究採的是李健鴻(2007)所提出的 Tangian 的組合指標,主因在於該指 標提出的各項要點較為明確,便於分析。儘管該指標僅對法令、政策制度層次進 行分析,並未考慮到我國實務推行狀況,但受限於本篇論文的研究限制,仍先就 法令制度層次進行回顧,對於我國實務的彈性安全部分,則有待後續的進一步研 究。
首先,在彈性的面向上,該指標主要考量的是正職工作者的個別解僱保護規 範程度、定期契約工作者的就業保護規範程度、工作者的大量解雇保護規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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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大要素。以當初的研究評等來說,我國在正職工作的保護程度相對較低,而 其他兩項保護程度則是偏高的,總體來看,我國的勞動市場彈性則偏低。從十年 後的今天來看,個別正職工作者的解僱規範,包括預告方式、預告時間、不法解 僱之定義、不法解僱之補償部分均並無特別修正,最多僅在程序或是文字上略為 調整,整體上改變並不大,與當初的情況相似,應仍屬於在個別解僱層次上彈性 較高的狀況;至於大量解僱勞工規範方面,我國則較當時的版本修正較多,然綜 觀全法並無大方向的更動,僅針對用詞的修正以及規範的項目更細緻化,如在大 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第二條,大量解僱勞工的判定方面,修改了第四項,並新增 了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的定義規範,使其 能更符合實務狀況,儘管整體而言並無太大更動,但考量到部分規範更細緻的狀 況,保護程度應屬更高,因此較過去應為保障強度更強的狀況;最後,在定期契 約的規範方面,我國並無做相關更動,因此與過去相同,保障強度方面仍屬較強。
總體而言,總觀我國勞動市場彈性的面向,彈性變動不大,與過去相比均屬偏低 的狀況,並且保障方面甚至有稍高了一些。
在就業安全的面向上,該指標則採取從台灣勞動市場對積極型勞動市場政策 及消極型勞動市場政策的經費支出情形,與我國總體 GDP 做比較的方式,來判斷 我國在就業安全的面向上是否足夠安全。本研究「積極型勞動市場政策支出」方 面參考 2015 年的「就業安定基金預算」42及「勞動力發展署公務預算」43中「促 進國民就業計畫」的總支出 14,698,125(千元)和「訓練發展、就業服務、身 心障礙及特定對象業務」等各項支出 213,834(千元),與我國 2015 年 GDP44做比 較 16,759,016(百萬元),約占 0.089%與 2003 年的研究數值 0.068% 僅略微成 長了 0.021%,相差不大;至於「消極型勞動市場政策支出」方面,則參考勞動
42 勞動力發展署(2015)就業安定基金預算:
https://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1110001,最後檢索日:2017/6/26。
43 勞動力發展署(2015)就業安定基金預算:
https://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1110001,最後檢索日:2017/6/26。
44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2015),國內生產毛額:
http://statdb.dgbas.gov.tw/pxweb/Dialog/Saveshow.asp,最後檢索日: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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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勞動統計年報45,可發現失業給付 2015 年的核付金額為 6,643,140(千元), 與我國的 GDP 比較之下,約 0.04%,較當時的數值 0.1%為低,約低了 0.06%
左右。至於兩者加總的總支出占 GDP 比例方面,只佔總 GDP 約 0.129%左右,較 當時的研究數據 0.168%更低,約低了 0.04%。變動幅度不大,但是總體而言,
就就業安全的面向而言,我國仍較過去略不安全。
最後,該指標繼續針對「安全給付保障」的面向做評比,其中,失業給付的 規範並無做更動,仍至少須滿十五年才可請領;傷病給付方面亦無更動,保險效 力開始後發生事故時即可申請;生育給付方面,亦與過去相同,保險年資至少需 要 280 天方可請領;特別休假方面,則我國已做修正,年資滿半年即可有三日的 特別休假,算是較過去滿一年有七天的規定稍加成長的部分。總體來說,我國在 此層次上,算是較過去略為安全,但由於僅有特休的面向略做調整,因此成長幅 度仍不高。
根據上述新數據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在彈性面向上變動不大,但若嚴格 來說,仍較過去略無彈性;安全的面向上,在就業安全部分我國較過去略不安全,
反之,在安全給付保障方面,我國則較過去略安全。
總體而言,可以發現我國在這十年間,在彈性安全的評等上,幾乎沒有太大 的改變,仍為低彈性低安全的勞動市場。
然考量上述評等仍有其侷限性,以下將繼續就過往研究,對台灣勞動安全建 議的部分繼續做探討,以了解台灣在其他面向上是否有更彈性更安全的趨勢。
根據李健鴻(2007)及賴穎萱(2011)之見解,均認為未來企業基於競爭需 求,將可能更為增加非典型勞動力的僱用,而台灣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產業環境,
更是適合配合彈性勞動力來做彈性的調整,以進行人力資源更加多樣化的運用。
在此概念下,正視非典型勞動力並予以法制規範,便是彈性安全面向上的一大要 點。
45 勞動部(2015),勞動統計年報:https://www.mol.gov.tw/statistics/2452/2455/,最後檢 索日: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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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文所述,荷蘭和丹麥均正視非典型勞動的議題,尤其荷蘭更是以非典 型勞動為主體的就業市場。這也讓其就業市場極具彈性,但在此同時,又因未有 具體的制度得以遵循,而得以維持勞動市場的秩序。
然則,綜觀幾大比較常見的非典型勞動型態,除前面提到的定期契約有較多 規範外,我國的部分工時勞動者和派遣勞動者,目前仍屬於無法可管的狀況下。
首先,派遣勞動方面,事實上,我國並非不關心派遣勞動法令的訂定,反而 持續都有相關行動。綜觀我國派遣勞動者立法上的脈絡,可追溯自 2001 年。在 該年,我國的主管機關勞委會便首度意識到,逐漸增加的派遣勞動可能對勞動市 場產生影響,而提出了「勞動派遣法草案」的第一個版本。陸續經過不斷的修正 後,於 2003 年提出了第四個版本,然則始終停留在勞委會內部研議的階段,難 以送出至行政院。在此同時,立法院一有一群關心勞動派遣議題者,提出三個不 同版本的勞動派遣法草案,然則均難以完成立法程序。時序來到 2010 年,勞委 會依循不同途徑,意圖將勞動派遣相關規範修訂在勞基法中,因而提出了「勞動 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則亦無下文。時隔三年,在 2013 年,我國勞委會 於改制勞動部前意圖再次提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然則最終結果仍然難以 通過,而此版本,也成為迄今為止最新、並最廣受討論的版本(許進福,2015)。 派遣勞動相關法規在我國始終窒礙難行的主要原因,乃因勞資雙方均對該法 持負面態度。資方持負面態度並不令人意外,因為派遣法對於自由僱用上勢必會 有所限制,更甚者,也會提高雇主在運用這些派遣勞動力上的成本和彈性;而勞 方,就實務上的觀察來看,主要在擔心派遣勞動法若通過的話,無非是承認了派 遣勞動者的合法化,如此一來,很可能讓許多本來不使用派遣勞動的企業也使用 派遣勞動,而造成派遣勞動的暴增。再加上,勞團認為派遣勞動法的規範並不夠 限縮,更甚者,通過也很可能難以實際的推行,而造成百害無一利的結果,故而 使得台灣在推行派遣勞動相關法制上始終裹足不前的現狀。目前我國僅透過無法 律效力的「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來做相關的指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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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部分工時法的部分,我國目前則利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 事項」來做相關的規範,然則,該注意事項亦無法律效力,僅能做到實務上的指 導。綜觀我國部份工時的運用,從 1992 年的「僱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
一直到目前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已變更多次,最早的「僱 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的訂定目的說明中,乃將部分工時視為一種「提 高勞動參與率,因應當前人力不足,鼓勵國民就業,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手 段,可發現,我國最早是以推廣部分工時勞動,來做為一種提高資方的彈性的方
一直到目前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已變更多次,最早的「僱 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的訂定目的說明中,乃將部分工時視為一種「提 高勞動參與率,因應當前人力不足,鼓勵國民就業,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手 段,可發現,我國最早是以推廣部分工時勞動,來做為一種提高資方的彈性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