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919 年朝鮮爆發三一獨立運動,朝鮮人民激烈的反抗招致朝鮮總督府殘酷的 鎮壓,然而,也激起當時正值「大正民主」的自由浪潮的日本國內知識份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委任立法權,使其可以相對自由地制定法令;1898 年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 長官後藤新平上任後,以生物學原則為基礎,確立以「舊慣溫存」為中心的 特殊主義殖民統治。因此,在日治前期

(1895-1923 年)

33,殖民地台灣是一 有別於內地的「異法域」,只有少數內地法被實施於台灣,而台灣總督則以其 相對強大的「律令權」,制定特別法來治理這一塊新領「異域」─殖民地台灣。

特殊統治主義下的內地人與台灣人生活於不同的法域之中,這意味著內 地人與台灣人乃是制度性地被劃分在不同的「類別」裡面的,台灣人被統治 當局視為是有別於內地人的、需要以特殊制度來管理的「土著」,是無法與內 地人相提並論的。此時,台灣人與內地人在整體社會架構中的位置,不只是 清楚的界限劃分,並且基於不同的社會位階而有所差別待遇。

(2)

內地延長主義下的內地延長主義下的內地延長主義下的內地延長主義下的「「「「法制同化法制同化法制同化法制同化」」」

1918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國際上殖民地獨立的風潮一時盛行,

1919 年朝鮮爆發三一獨立運動,朝鮮人民激烈的反抗招致朝鮮總督府殘酷的

鎮壓,然而,也激起當時正值「大正民主」的自由浪潮的日本國內知識份子 強烈地批判日本政府的殖民統治方式,主張應該基於「同化」思想,改革殖 民地政府,使其人民能夠與日本內地同步革新,同樣享受到所謂「大正民主」

的果實。34 在各界的批判之下,統治當局體認到殖民地制度改革有其必要性,

當時的內閣總理的原敬對於殖民地統治抱持「內地同樣」觀點,主張「制度 先行」的漸進式內地延長主義。而於 1919 年 10 月 29 日上任的台灣首任文官 總督田健治郎,不僅推動原敬所主張的內地延長主義、並延續前一任明石總 督的「同化主義」施政方針,提出「共學」‧「共婚」口號,試圖消減內台人

2006 年 6 月),頁 66-79。

33 此一分期乃是以 1923 年 1 月 1 日起眾多內地法開始延長施行於台灣為分野,1923 年之前 (即日治前期)乃是以特殊統治主義為中心,採行殖民地特別法為主的治理方式。後期乃是 以同化主義為中心、主要是依據內地法來實行統治。關於台灣殖民地法律的分期問題,

請參考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出版,1999 年),頁 85-86。

34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 107。

會,2005 年)。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index

38 1922 年勅令第 407 號「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民事法律之勅令」、勅令第 521 號「行政諸法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40 雖然台灣人的處境仍然處於一個相對特殊的位置,但是已非昔日迥異於內 地的「異域」;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依然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與不平等,但是 以社會結構中的差距而言,內台人間的距離已經開始有所接近。

(3)

皇民化時期的皇民化時期的皇民化時期的皇民化時期的「「「「文化文化文化文化、、、、精神同化精神同化精神同化精神同化」」」

當時序進入

1930

年代中期,由於國際戰爭局勢逐漸緊張,總督府基於

1920

年代以來的同化主義精神,進一步實施一連串的社會教化工作,例如農 村生產力和衛生環境改善、加強日語普及與敬皇尊神等生活改善事業。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為了戰爭動員的需要以及配合日本中央政界所發 動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總督府展開「皇民化運動」,企圖將台灣人 改造為「皇民」,即「天皇的子民」、「皇國的臣民」。除了承繼前述在

1930

年代初期即展開的社會教化運動之外,也繼續加強日語常用運動、強制參拜 神社、推行「寺廟整理」與「正廳改善」運動,鼓勵台灣人實行日本文化生 活樣式,甚至

1940

年起進行「改姓名」運動以加強「日本精神涵養」。符 合標準的模範「國語家庭」,更享有實質生活上的優惠。41 另一方面,也試 圖在各方面去除漢人色彩,以達到台灣人「皇國臣民化」。1941 年皇民奉公 會成立後,皇民化運動轉化成皇民奉公運動,開始要求成為皇民的台灣人必 須「臣道實踐」,全面性地支援戰爭以求盡忠報國。42

在這個階段,由於戰爭需要,台灣人被要求成為絕對的「皇民」以對帝 國有所效忠與貢獻。因此,皇民化運動的進行,進一步對台灣人施以精神與

40 雖然日治時期警察包庇或偏袒在台日人的行為依然時有所聞,但是基本上,日本的法律 執行是往無種族差別的方向前進的,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並不會為了包庇日本人或 是日本官員而從寬認定。這種處罰的平等性,事實上是有助於殖民統治之順遂的。王泰 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 287-288。

41 關於皇民化運動的實行過程與成效,可參考周婉窈,〈從比較的觀點看臺灣與韓國的皇民 化運動(1937-1945)〉、〈臺灣人第一次的「國語」經驗──析論日治末期的日語運動及其 問題〉,《海行兮的年代》(台北:允晨文化有限公司,2003 年)。

42 總督府去除漢人色彩的手段,包括禁止學校漢文課程的教學、廢止報紙漢文欄、禁止台 灣傳統音樂戲劇、實施寺廟整理、台灣人家庭正廳改善等。蔡錦堂,〈再論「皇民化運動」〉

《淡江史學》18 (台北:淡江大學歷史學系,2007 年 9 月),頁 227-23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距離」的接近

文化上的同化。此時官方所強調與重視的是台灣人與內地人同為「天皇子民」

的身分,在為國家盡忠的前提之下,內台人之間的差異被刻意淡化到最淺薄 的程度。除了制度層面,在文化與精神層面上,台灣人與內地人間的距離也 由此進一步接近。許多台灣人甚至「成為日本人」,自視自己是一位堂堂正 正、無異於內地人的日本國民。43

在上述的不同統治階段中,統治當局對於「內台之別」所抱持的思考邏 輯,也深刻地影響官方對於「內台共婚」所抱持的態度與政策。在日治初期 的特殊主義統治時代,共婚基本上是一個被官方忽視且隱晦不談的敏感問 題,由於無法取得法律上的認可,共婚家庭往往必須承受著來自各界的歧視 和偏見目光。而在 1918 年總督府宣揚其同化主義政策之際,共婚由於符合總 督府對於同化的統治需求,因而成為一個受到注目的公開議題。當時序進入

1930 年代之後,在為了戰爭需要而展開的皇民化政治之中,

「內台共婚」被

視為「內台融合」政策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統治者不僅給予共婚在法律上的 合法地位,並希望共婚家庭能夠建設出符合官方期待的「模範家庭」。44

以下將進一步分析在不同統治時期的制度環境之中,內台共婚所面對的 法制環境之變化,以及其由「不合法」到取得「合法」地位的轉變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