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5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指導教授:戴寶村 博士. 政 治 大. 立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 ‧ 國. 學. 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 The Study of Interracial Marriages Between Taiwanese and. y. Nat. n. al. er. io. sit. Japanese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Ch. engchi. i n U. v. 楊裴文 Yang, Pei-Wen.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本論文之寫作曾獲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獎助.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 辭. 在完成此篇論文的同時,為期三年的研究生時光也終將劃上句點。本論 文之完成,首先承蒙指導教授戴寶村老師的教誨與鼓勵,學識浩瀚的戴老師 讓我見識到學者少見的謙遜與寬容。感謝口試委員李衣雲老師、林呈蓉老師, 提出許多珍貴的建議,針對文中之盲點與缺疏加以指正,使得文章內容得以 更加豐富完整。 這些年的研究所生涯中,必須特別感謝薛化元老師與李衣雲老師的照顧 與提拔。在擔任二位老師研究計畫助理期間,不僅見識到老師們深厚的研究 功力,也感佩於老師對於歷史學及學術工作的熱情。老師們總是大力支持學 生所追求的學術活動,而無微不至的噓寒問暖也令人備感窩心。也感謝研究 所同學,不管是課業上或生活中,在這三年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感謝林果顯老師,在下北澤與老師喝著咖啡談論文的過程中,不僅幫助 釐清許多重要脈絡與觀念,也讓我終於能夠對於論文再度拾起信心。感謝陳 翠蓮老師、李為楨老師,二位老師所開設之台灣政治史、台灣經濟史相關課 程,為初踏入台灣史領域的學生打造起厚實的知識基礎。. n. al. er. io. sit. y. Nat. 感謝政大台史所提供赴日本東京大學交換留學的機會,不管是對於學術 研究或是人生經驗而言,這都是大開眼界、彌足珍貴的重要經歷。感謝若林 正丈老師擔任留學期間的指導教授,每一次上若林老師的課時,總是感到醍 醐灌頂的激動與感動,在課堂報告時老師也對論文架構提出許多建議。感謝 春山明哲老師客座於台史所期間的授課,以及學生在申請海外研究獎助時的 協助、留學期間的照顧與指導。此外,在這半年的東京生活,曾經受到許多 學長姐、同學、朋友們在各方面的幫助與鼓勵,謹此致謝。. Ch. engchi. i n U. v. 此外,感謝吳密察老師,非歷史本科系出身的我,若不是在大學時選修 吳老師所開設的一年台灣史課程,將無以發現台灣文化與歷史過程中的精彩 奧妙,更不會決定讀研究所以求進一步接近台灣史研究。 在三年求學期間,承蒙鄭福田文教基金會、政治大學海外留學進修獎助、 教育部顧問室人文領域國際交流計畫、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等各機關所提供 之各式獎助,讓學生能夠無後顧之憂地悠遊於學術世界之中,謹此致謝。 最後,感謝家人、朋友一路上的支持與鼓勵,你們是我生命中快樂和幸 福的泉源,謹以此論文獻給每一位重要的你/妳。.

(4)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內台共婚」 內台共婚」研究. 摘. 要. 日治時期台灣人與日本人的通婚並非如同今日的國際婚姻關係,而是日 本帝國國民之間的異民族通婚行為,是謂「內台共婚」。比起一般婚姻,「內 台共婚」可說是一跨越多重「邊界」的結合。 所謂的「邊界」 ,除了意指地理空間中的境界,同樣也包括社會學意義上 的文化、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與隔閡;並且由於當時日本人與台灣人之間制 度性地存在「支配者─被支配者」的殖民統治位階關係,使得矗立於「大日 本帝國」與「殖民地台灣」之間的「邊界」更形巨大而難以跨越。然而,內 台共婚者卻以個人之力跨越厚重的界限,並且將「邊界」兩端的差異、矛盾 與衝突濃縮於一個家庭的日常生活之中。.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本研究試圖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 (一)跨界流動如何可能?綜觀日治時期,乃是一內地與殖民地間「距離」 縮短的過程。所謂「距離」 ,不僅意指地理空間上的差距,更包括內台人在「社 會距離」與「心理距離」上的接近程度。藉由觀察各種「距離」變化的過程, 探究使得跨界流動的日台人通婚由「不可能」至「可能」的社會背景因素。. io. sit. y. Nat. n. al. er. (二)是「誰」跨界通婚?由共婚者個人背景之分析,進一步探討存在於 「內台共婚」的特殊階級性格。此外,影響共婚者決定結婚的關鍵性因素也 是個有趣的議題,其中包括愛國情操、利益追求,以及嚮往愛情這三種理由。. Ch. engchi. i n U. v. (三)跨界之後的共婚生活情況如何?共婚家庭不僅必須面對來自外部的 障礙,例如體制上的不友善以及社會輿論壓力等,也必須克服許多經營家庭 生活的艱難課題。此外,跨界的流動也為共婚者本身及其混血兒子女的自我 認同與定位帶來許多衝擊。 「內台共婚」者跨越多重的社會位置,其認同也依照不同的社會時空、 生活處境而有所轉變,本研究基於史料耙梳、文獻蒐集與經驗訪談等資料, 試圖理解共婚者跨越邊界而結合的流動與其複雜的認同軌跡。. 關鍵字:內台共婚、跨界交往、同化政策、認同、流動、混血兒.

(5) The Study of Interracial Marriages Between Taiwanese and Japanese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Abstract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the marriage between Taiwanese and Japanese was called "Nai-Tai marriage." The "Nai-Tai marriage" could be seen as an integration that crossed the boundaries between Taiwan and Japan.. 政 治 大. This study attempts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three questions: (1) Was the "Nai-Tai marriage" possible? The "distance" meant that not only the the distance from Taiwan to Japan, but also including the "social distance" and. 立. ‧. ‧ 國. 學. "psychological distance" between Taiwanese and Japanese. By observing the ways of "distance" changed, this research try to explore the social background factors of the "Nai-Tai marriage".. sit. y. Nat. (2) "Who" did it? This research analyzed the personal backgrounds and the social class of the "Nai-Tai marriage." In addition, the key reason of people decided to "Nai-Tai marriage" is also an interesting question.. n. al. er. io. (3) How about their family life? The families of the "Nai-Tai marriage" had to overcome a variety of problems. In addition, for the "Nai-Tai marriage" people and their mixed-blood children, the mobility of cross-boundary also brought many shocks to their self-identity, and made them feel unsure of themselves in social situations.. Ch. engchi. i n U. v. The "Nai-Tai marriage" people crossed multiple social positions, their identity also changed with their different social space, living conditions and social class. This study explained the "Nai-Tai marriage" people how to live their lives, and how their complex identity had changed.. Key words: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Intermarriage, Cross Border, Assimilation Policy, Self-identity, Mobility, Mixed-blood.

(6) 目 次 第一章 緒 論 ……………………… ………………………………………………………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回顧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8.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 距離」的接近……………… 的接近……………………… ……………………… 11. 第一節. 立. ‧ 國. 學. 第二節. 政 治 大. 社會距離:由「差別」到「同化」 12 (一) 內台之別:社會距離的變化 13 (二) 從「不合法」到「合法」的內台共婚 17 (三) 所謂「共婚問題」意義 23 空間距離:「內地」與「外地」之接近 24. n. 結 43. Ch. engchi. er. io. al. sit. 心理距離:對「共婚」的接受程度 34 (一) 由「雜婚」至「共婚」 35 (二) 對於「共婚」的三種態度 37 (三) 輿論轉變之軌跡 41. 小. y. Nat. 第三節. ‧. (一) 內台航線的建立 24 (二) 在台內地人口的成長 27 (三) 居留於內地之台灣人的增加 30. i n U. v. 第三章 是「誰」跨界? 跨界? 共婚者背景之 共婚者背景之分析………………… 分析…………………… …………………… 45 第一節. 內台共婚人口調查 45 (一) 歷年內台共婚數量統計 46 (二) 1912 年 首度共婚家庭與生活調查 49 (三) 1919 年 第二次共婚調查 51. 第二節. 不同階級的共婚家庭 52 (一) 丈夫的職業與資產 52 (二) 存在於「內台共婚」的階級性 56 (三) 與「內鮮結婚」之比較分析 62.

(7) 第三節. 結婚的動機:國家、利益,抑或愛情? 66 (一) 內台共婚的動機 66 (二) 不同階級/族群的共婚事例 73. 小. 結 79. 第四章 跨界之後: 跨界之後:共婚家庭生活的挑戰…………… 共婚家庭生活的挑戰……………………… ……………………… 82 第一節. 第二節. 來自外界的考驗 82 (一) 「內緣妻」與「私生子」的悲哀 82 (二) 內台融合的「典範」 84 (三) 周遭的反對與不友善目光 86. 治 政 (一) 日常生活中的衝突與融合 89 大 立 (二) 共婚子女的教育問題 94 共婚家庭的經營課題 88. ‧ 國. 第三節. 擺盪的自我認同 103. 學. (三) 前台:「公開劇本」/後台:「隱匿腳本」 98. y. sit er. 結 112. io. a. n. 第五章. ‧. 小. Nat. (一) 共婚者的矛盾與掙扎 103 (二) 混血兒的處境與迷惑 106 (三) 融合破局:「內台離婚」夫婦 108. v. l C…………… 結 論 ………………… 114 ………… …………………… ………………………………… …………………………… ni. hengchi U. (一) 當帝國統治者離開之後 114 (二) 研究成果 117 (三) 檢討與建議 121. 參考書目 123 附錄一 新聞記事 133 附錄二 經驗訪談內容整理 140.

(8) 表 次 表一. 歷年「內地─台灣」往返人數 (1899-1942 年) ………………………………26. 表二. 在台定居之內地人口數 (1905-1944 年) ……………………………………..28. 表三. 留學於日本內地之台灣學生人數 (1918-1942 年)…………………………32. 表四. 「內台共婚」數量統計 (1905-1942 年) ………………………………………46. 表五. 1912 年內台人通婚狀況……………………………………………………………49. 表六. 1919 年內台人通婚狀況……………………………………………………………51. 表七. 「內地人夫‧台灣人妻」-丈夫職業與資產表- ………………………… 53. 表八. 「台灣人夫‧內地人妻」-丈夫職業與資產表-………………………… 54. 表九. 「內鮮結婚」數量統計 (1921-1942 年) ……………………………………… 63. 表十. 「內台離婚」數量統計 (1905-1942 年) ………………………………………10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在 1957 年 2 月 26 日的報紙上,有這樣一則特殊的新聞報導:一對早已 經於 1927 年在台北神社前相誓成婚的日本男性與台灣女子夫妻,在兩人已經 當上爺爺、奶奶的三十年後,又重新再次舉辦婚禮,在眾人的見證下正式成 為合法夫妻。1 出身自日本東京的磨島輝皮,在 1920 年代來台灣擔任電力公司的技師, 繼而與台灣廖姓女子相戀,兩人跨越重重阻礙而決意共結連理,於當時台北. 政 治 大 的命運,當時磨島輝皮原本可以依規定攜妻女一同返回日本,然而妻子卻由 立 的日本神社前舉行婚禮,婚後並育有一女。戰後,在台日人面臨被強制遣返. ‧ 國. 學. 於掛念七十多歲的老母親而決意留在台灣,從此一家人相隔日台兩地生活。 事隔多年,當磨島輝皮決意返台與妻女重聚之時,才發現當年被遣返回. ‧. 日本後,在台灣的戶籍上已經與妻女失去關聯,廖女不僅已無配偶之名,兩. sit. y. Nat. 人所生的女兒也因此成為私生女。而由於磨島未攜妻女一同返日,在日本的. io. er. 戶籍上也被登記為單身狀態。因此,一家人應該如何取得法律上合法的夫妻. al. 與父女關係?最直接與快速的方法就是「再結一次婚」。他們頂著灰白的頭. n. v i n Ch 髮到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重新扮演新郎和新娘,立在花燭與公證人之前,舉 engchi U 行新婚之禮,重溫家庭美夢。.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上述磨島輝皮一家人的戲劇性遭遇,似乎足以成為今日一部賣座電影的 劇本素材。然而,若是當我們試著回到當時的歷史場景中來思考這個故事時, 將會發現這並不僅僅只是磨島一家人特殊的境遇,對於經歷過戰爭所帶來的 1. 關於磨島輝皮一家人的故事,資料來源:聯合報,「異國夫妻卅載暌隔 久別即是初婚 舊 侶忽成新人」,1957 年 2 月 26 日 02 版。該篇報導內容請參照附錄一。. -1-.

(10)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生離死別的人們而言,這些都是在現實生活中無法避免的抉擇與無奈。二次 戰後,由於國際局勢轉變,像是磨島一家這種由台灣人和日本人結婚所組成 的家庭處境相當艱難,當時在台日人面臨被遣返回日本的命運,並非所有人 都能夠像磨島一家幸運的多年後再度團聚,事實上有許多家庭從此家人離散 長達數十年無法相見。 這樣的事實觸動著筆者進一步思考,在歷史過程中,台灣人與日本人之 間曾經發生過何種戀愛或婚姻故事?而此種婚姻結合所組成的家庭,是否有 其特別之處?對於當時的日本與台灣社會而言,又具有何種特殊的意義?這. 政 治 大. 些問題即是本論文最初的寫作動機。. 立. 即便是在跨越國界交流如此頻繁的今日,台灣與日本的國際婚姻之結合. ‧ 國. 學. 與維持,對於婚姻當事者而言,仍然由於語言、文化差異等因素而具有相當 程度的挑戰性,事實上,台灣和日本在歷史與文化上的關聯及親近性,反而. ‧. 或許是造成彼此衝突與誤解的來源之一。2回顧歷史過程,台灣人與日本人正. Nat. sit. y. 式且廣泛的接觸主要開始於「日治時期」,當西元 1895 年日本依據日清馬關. n. al. er. io. 條約取得對台統治權之後,台灣成為日本的第一個殖民地,台灣人也由此成. i n U. v. 為日本帝國的人民,當時台灣人與日本人的婚姻,並非如同今日的國際婚姻. Ch. engchi. 關係,而是同樣身為大日本帝國國民之間的異民族通婚。 筆者認為,比起一般人的婚姻,生活於日治時期的台灣人與日本人之間 ,除了意指日本 的通婚,可說是一跨越多重「邊界」的結合。所謂的「邊界」 列島與台灣島嶼在地理空間上的境界之外,同樣也指涉著社會學意義上的語 言、文化、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並且由於當時在日本人與台灣人之間存在 著制度性的「支配者─被支配者」殖民統治位階關係,使得「大日本帝國」 2.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數字,2007 年與台灣人結婚的外國人數統計(中國、香港地區不 計入),日本國籍者配偶總共為 1031 人,僅次於越南的 4795 人而居於次位。而離婚率的 部分,台灣人與日本籍配偶的離婚率為 153.12‰,為所有台灣人與外國籍配偶的婚配之中 離婚率最高者。 〈96 年國人結婚之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統計〉 、 〈96 年國人離婚之外籍與大 陸配偶人數統計〉 ,《內政部統計通報》(2008 年 1 月)。. -2-.

(11) 第一章. 緒論. 與「殖民地台灣」之間所矗立的「邊界」更加難以跨越。但是,正由於這樣 多重邊界的存在,使得日本人與台灣人的婚姻結合顯得相當耐人尋味。日治 時期的台灣人與日本人如何跨越界限而「認識」 、 「交流」 ,又如何決定共步婚 姻之路? 按照日治時期的用語,今日所謂的日本人即是「內地人」 ,而台灣人則被 稱為「台灣人」、或是相對於「內地人」的「本島人」。因此,日治時期日本 人與台灣人的婚姻,即是帝國之中「內地人」與「台灣人」二個族群之間的 通婚關係,對於這種類型的婚姻,當時各界曾經基於不同的態度或場合稱之. 政 治 大. 為內台「混婚」、「雜婚」、「通婚」,直到 1919 年統治當局基於同化政策而公. 立. 開使用「內台共婚」一詞來稱呼之後,逐漸成為內台人婚姻的定稱。3「內台. ‧ 國. 學. 共婚」詞彙的正式出現與廣泛使用,是統治者開始正視內台人通婚行為的起 點,內台人通婚的發展性也由此而生,此即本論文選擇以「內台共婚」為標. ‧. 題的主要原因。. Nat. sit. y. 筆者以「跨越邊界」概念來定義與理解共婚行為,內台共婚者以個人之. n. al. er. io. 力跨越「大日本帝國」與「殖民地台灣」這道厚重的邊界,將邊界兩方各種. i n U. v. 的矛盾與衝突濃縮於私人家庭/家族的日常生活之中,在這樣的互動過程. Ch. engchi. 中,雙方是如何地碰撞、衝突,並且最終又達到何種交流或是融合結果呢? 這些都是筆者相當感興趣的議題。 本研究試圖藉由日治時期的官方檔案、統計書,以及報章雜誌等史料之 耙梳,描繪出內台共婚的實態與輪廓,並且進一步追溯內台共婚者藉由婚姻 結合而穿越邊界的流動與複雜的認同軌跡。. 3. 蔡錦堂, 〈日本治台時期所謂「同化政策」的實像與虛像初探〉 , 《淡江史學》13(台北:2002 年 10 月),頁 184。而關於用來形容內台人通婚的詞彙使用方式,將於本論文第二章第三 節中進行討論。. -3-.

(12)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第二節. 研究回顧. 在目前台灣學術研究中,各種學科對於當今的跨文化交流已累積豐厚的 研究成果,例如社會科學領域的國際遷移、國際移工、國際通婚之研究;或 是經濟、商學等領域對於跨國企業、資本流動、各種全球化現象之相關討論。 然而,在台灣歷史過程中的跨文化與跨族群交流,卻仍是歷史學研究中相對 較缺乏關注的領域。 關於日治時期日本人與台灣人之間的生活互動、戀愛與婚姻關係,由於. 政 治 大 不過就學術研究而言,台灣學術界目前關於殖民者與被殖民者之間的婚姻研 立. 2008 年電影「海角七號」的暢銷,在台灣各界引起廣泛討論,一時蔚為話題。. ‧ 國. 學. 究數量仍然不多,以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為主題的相關論文也相當缺乏,即使 某些研究中出現「共婚」一詞,通常也僅是在探討殖民統治的「同化主義」. ‧. 或是「內地延長主義」的脈絡之下而被稍微觸及罷了。. sit. y. Nat. 首先,內台共婚研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面向,即是婚姻成立的過程. io. al. er. 中所必須面對的法律和戶口制度問題。以下有五篇以法制研究的觀點出發探. n. 討在日本殖民政策下台灣戶口制度的重要論文,這些研究者在論文中清楚地. Ch. 解析內台共婚所面臨的法制處境。. engchi. i n U. v. 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之研究〉 、曾文亮〈日治時期台灣人 家族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4阿部由理香依循日治時期 戶口制度的脈絡來談論內台共婚,而曾文亮則是在研究台灣人家族法的近代 化過程中,論及「內台共婚」在法制上的尷尬處境,兩者對內台共婚所面臨 的制度環境與法制面向皆有精闢和豐富的分析,但是較缺乏對於共婚本身的 觀察與描述。 4. 阿部由理香的碩士論文〈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之研究〉(台北:淡江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0 年)、曾文亮的博士論文〈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 ──全新的舊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8 年)。. -4-.

(13) 第一章. 緒論. 專精於日治時期戶籍制度研究的栗原純,其〈日本植民地統治時代台湾 における戸籍制度の成立──戸口規則の戶籍制度への轉用について〉5、 〈日 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同化政策──共婚法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6、〈日本統治 下台湾における旧慣尊重と同化政策──戸口調査簿における女性の姓と改 姓名〉7三篇文章,對於制定共婚法規的過程中所面臨的權力折衝,以及共婚 問題與諸法令、制度之間的關係,已作相當全面性的整理與論述。不過,其 重點仍是置於法律改革的問題之上,而非關注共婚的內涵與實態,較缺乏對 於行動者「人」的觀察。. 政 治 大. 本間美穗〈異國情、異域節─在台台日通婚的現況及問題之探討〉8,作. 立. 者縱時性地討論台灣人與日本人的通婚關係,雖然篇幅不多,不過對於歷史. ‧ 國. 學. 過程中的日治時期內台共婚也有所著墨,並且針對數位日治時期共婚的女性 的進行口述訪談,是相當珍貴的資料來源。. ‧. 邱純惠〈日治時期內臺台共婚問題初探〉9則是首度以「日治時期內台共. Nat. sit. y. 婚」為主題的初步研究,作者從登錄法規之演變與通婚人數實態著手,探討. n. al. er. io. 內台共婚的相關法規之成立背景與過程。作者整理並初步分析台灣總督府的. i n U. v. 內台人通婚統計資料,也是本研究十分重要的參考資料。然而,這篇文章將. Ch. engchi. 重點置於制度面上的改革過程與官方統計數字,缺乏進一步針對「共婚者」 本身的觀察。 德田幸惠的碩士論文〈日本統治下台灣的「內台共婚」──日本與台灣 5. 6. 7. 8. 9. 栗原純,〈日本植民地統治時代台湾における戸籍制度の成立──戸口規則の戶籍制度へ の轉用について〉, 《日本統治下台湾の支配と展開》(名古屋:中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 2004 年),頁 269-337。 栗原純,〈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同化政策──共婚法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第四屆台灣 總督府檔案學術研討會》(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6),頁 187-222。 栗原純,〈日本統治下台湾における旧慣尊重と同化政策──戸口調査簿における女性の 姓と改姓名〉, 《史論》61 (東京:東京女子大學史學研究室,2008 年 3 月),頁 47-67。 本間美穗, 〈異國情、異域節──在台台日通婚的現況及問題之探討〉(台北:國立台灣大 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邱純惠, 〈日治時期內台共婚問題初探〉 , 《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台北:樂學書局, 2001 年)。. -5-.

(14)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家」制度的衝突與交流〉,10乃是第一篇全面性探討共婚議題的學位論文, 作者使用廣泛且具代表性的史料與文獻,11不僅分析內台共婚的社會背景, 也整理出當時的媒體報導與小說所呈現出的內台共婚意象,以及理論界對內 台共婚抱持不同觀點的論戰,此外,對於殖民地台灣較具代表性的共婚家庭 生活與兒童教育問題也有所介紹,可說是對於「內台共婚」作出相當豐富且 精采的研究與檢討。不過,該文雖然點明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的小家庭制度 與台灣傳統大家庭制度之間的差異,但是卻沒有繼續追問此種差異的背後意 義為何,以及共婚者如何面對/處理這樣的矛盾與衝突,只是用較一般性的. 政 治 大. 推論帶過,這是比較有缺憾的地方。. 立. 而在日本學界方面,關於日本殖民時代的殖民地通婚研究已有相當成. ‧ 國. 學. 果,不過,相關研究大多聚焦於「內鮮結婚」或「內滿結婚」12,研究成果 較為豐碩,相較之下內台共婚的研究則是匱乏許多,遲至最近十年才引起較. ‧. 多的相關討論。. Nat. sit. y. 星名宏修〈植民地の「混血児」──內台結婚の政治学〉,13作者從文. n. al. er. io. 學研究的角度出發,以皇民化時期的文學作品為文本,探討經由「內鮮結婚」. i n U. v. 或「內台共婚」而生下的「混血兒」所面對的複雜處境與情感認同。另外,. Ch. engchi. 金英達〈日本の朝鮮統治下における「通婚」と「混血」--いわゆる「内 鮮結婚」の法制・統計・政策について〉,14作者言簡意賅的探討內鮮結婚法 制問題,並且在文章中提供大量的統計數字,是筆者理解內鮮結婚的重要參. 10. 11. 12 13. 14. 德田幸惠, 〈日本統治下的「內台共婚」──日本與台灣「家」制度的衝突與交流〉(台北: 淡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德田幸惠所使用的史料以報章雜誌為主,包括《台灣日日新報》、《台灣新民報》、《民俗 台灣》、 《台灣時報》。 內鮮結婚:日治時期內地人與朝鮮人的通婚。內滿結婚:內地人與滿洲地區人民的通婚。 星名宏修,〈植民地の「混血児」──內台結婚の政治学〉13, 《台湾の「大東亜戦争」》(東 京:東京大学出版,2002 年) ,頁 267-294。 金英達, 〈日本の朝鮮統治下における「通婚」と「混血」--いわゆる「内鮮結婚」の 法制・統計・政策について〉, 《人権問題研究室紀要》39 (関西大学人権問題研究室,1999 年 7 月),頁 267-294。. -6-.

(15) 第一章. 緒論. 考資料。 此外,也有研究者將焦點凝聚於當日本由於戰爭失敗而成為「戰敗國」 時,與殖民地人民通婚的日本人日後所面臨的悲慘遭遇。宮本孝《玉蘭荘の 金曜日―台湾に生きる日本人妻たちの戦後 50 年》,15該書中收錄許多內台 共婚的日本人妻訪問記錄,主要聚焦於受訪者在戰後面臨被迫改變國籍的悽 苦際遇,在出版之際曾引起許多話題與議論。 社會學者竹下修子專精於當代與歷史過程中的國際婚姻系列研究, 《国 際結婚の社会学》16一書對於日本殖民地時代的內鮮結婚有相當精闢的分析,. 政 治 大. 提供筆者理解,同樣身為被殖民者的台灣人與朝鮮人,在與殖民者(日本人/. 立. 內地人)通婚時,經歷過何種類似或迥異的遭遇;而在《国際結婚の諸相》17一. ‧ 國. 學. 書中,歷時性的探討日本與台灣之間的通婚現像,其中觸及到日本殖民地時 代內台共婚議題的部分,雖然篇幅並不多,卻也是相當值得參考的既有研究。. ‧. 此外,開啟「殖民地女性」、「灣生」議題而頗受矚目的竹中信子《植民. Nat. sit. y. 地台湾の日本女性史:明治編、大正編、昭和編(上)(下)》18四冊著作,除了. n. al. er. io. 大量蒐集日治時期大眾媒體報導的資料外,身為「灣生」的作者也根據自己. i n U. v. 的生活經驗,生動地描繪出日治時期在台灣的日本女性(即內地人女性)的生. Ch. engchi. 活圖像,書中也談及許多內台人的戀愛經驗與共婚家庭的生活情況,是本研 究的重要參考資料之一。但是由於並非是學術專論,資料的引用來源尚有相 當的缺疏。 此外,洪郁如《近代台湾女性史:日本の植民地支配と「新女性」の誕 15. 16 17 18. 宮本孝,《玉蘭荘の金曜日―台湾に生きる日本人妻たちの戦後 50 年》 ,(東京:展転社, 1997 年 6 月)。 竹下修子, 《国際結婚の社会学》(東京:学文社,2001 年)。 竹下修子, 《国際結婚の諸相》(東京:学文社,2004 年)。 竹中信子,《植民地台湾の日本女性史:明治編》(東京:田畑書店,1993),《植民地台 湾の日本女性史:大正編》(東京:田畑書店,1997),《植民地台湾の日本女性史:昭和 編上》(東京:田畑書店,2001),《植民地台湾の日本女性史:昭和編下》(東京:田畑 書店,2003)。中譯本為《日治台灣生活史:日本女人在台灣》明治篇、大正篇、昭和篇 (上)(下),(台北:時報出版,2007、2008、2009 年)。. -7-.

(16)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生》19是台灣女性史重要的開創性著作,本書不僅系統性地探討日治時期台 灣女性觀念的更新過程、女性對於社會集會和運動之參與情況,同時也指出 了台灣菁英在接受近代化教育之後,深受源自近代西方的「戀愛觀」與「家 庭觀」等新思潮影響,面對婚姻的態度與問題已經有所轉變。在本論文探討 共婚家庭的過程中,不免會觸及到所謂近代「新家庭」、「新女性」角色等疑 問,本書對於理解日治時期近代化的家庭觀念以及女性角色定位等問題,奠 定厚實的研究基礎。 本研究將以上述既有文獻為基礎,進一步探討「內台共婚」所包含的各. 政 治 大. 個面向,以下為本文所使用之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三節. 學. 研究方法與架構. ‧. 研究方法. y. Nat. (1) 史料耙梳. sit. (一 一). ‧ 國. 立. n. al. er. io. 史料方面,除了藉由官方的《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 《台灣總督府府報》. i n U. v. 來理解「內台共婚」政策與法律制度面變遷過程之外,也將利用政府統計書. Ch. engchi. 《台灣人口動態統計》 、 《帝國統計年鑑》來釐清內台共婚者的個人背景資料, 並且依賴日治時期的新聞報導、雜誌等出版品,進一步接近當時的社會輿論 和氛圍,探究共婚者的家庭生活實態。本研究所使用的報章雜誌資料,報紙 以《台灣日日新報》(以下簡稱《台日》) 與《台灣民報》為主,雜誌則以《台 法月報》、《台灣婦人界》、《台灣實業界》等為主。 (2) 文獻蒐集 文獻蒐集的部分,除了前述之既有研究成果之外,主要聚焦於台灣日治 19. 洪郁如,《近代台湾女性史 日本の植民地支配と「新女性」の誕生》(東京:勁草書房, 2001)。. -8-.

(17) 第一章. 緒論. 時期之社會文化史、殖民理論,以及日本近代家庭與戀愛等議題。此外,本 論文也參考不少社會學界對於跨族群通婚的研究成果。 另外,由於日治時期總督府對於台灣的新聞與出版有所控管,新聞媒體 之報導必須符合官方的標準與規定,在某些場合甚至是官方的發聲平台,20若 是只依靠報章雜誌之報導,或許較難以觀察到個人的真實行動與想法。因此, 本研究也將參考許多名人日記或回憶訪談錄、以及部分日治時期的文學作品 (例如小說)等資料,以加強論文的研究深廣程度。許多歷史文學作品乃是以 現實為基礎加以改編,作家透過文學作品以言人所不敢言,對於接近歷史情. 政 治 大. 境與氛圍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參考作用。21. 立. (3) 經驗訪談. ‧ 國. 學. 除了引用日治時期媒體報導、個人日記與回憶錄之外,筆者也針對二位. ‧. 共婚者家屬22進行經驗訪談,企圖更加貼近內台共婚者的真實生活與其特殊 的跨界流動經驗,以勾勒出「內台共婚」更加深刻而完整的面貌。23. sit. y. Nat. io. 台灣總督府在 1900 年(明治 33 年)公布律令第 11 號「台灣出版規則」 ,以及律令第 15 號 「台灣新聞條令」 ,藉以壓制和控管台灣人的自由言論和文藝創作。因此,終整個日治時 期,由內地人所經營主導的報章雜誌共有二十餘家,而台灣人被允許經營的報紙只有一 家(台灣新民報)。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台北:鴻儒堂,2005 年),頁 288。 不過,畢竟小說、散文乃是人為杜撰出來的作品,即使是基於史實改編而成,仍然無法 成為史學研究上的直接證據,因此並不是本研究的主要資料來源。 由於距離日治時期已經有六十年以上的時間,因此在本論文的研究過程中,頻頻遭遇到 經驗訪談對象難以尋找的問題。許多日治時期共婚經驗者已經年邁過世或是健康狀況不 佳而無法受訪。因此,本論文是以內台共婚者的子女或家屬作為訪談對象,訪談內容作 為參考資料。 基於受訪者的隱私需求,本研究中將不會公開受訪者的姓名與其他涉及隱私的詳細資料。 二位受訪者簡介如下,詳細的訪談內容將整理於論文末的附錄(二)中。 (1) 受訪者江女士:內台共婚家庭子女。1947 年出生於花蓮,台灣籍,現定居於台北。江 女士為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後開辦插花教室,當起花道老師。江女士之父親(1912 年生) 為台灣花蓮人,零售商業者。母親 (1917 年生)為日治時期的內地長崎人,1937 年來台 灣花蓮的醫院工作(婦產科護士),1939 年左右與父親結婚,婚後父親入內地籍,戰後 全家改為台灣籍。(訪談日期:2009 年 4 月 23 日) (2) 受訪者謝女士:台灣人,其丈夫為內台共婚家庭子女,已於兩年前過世。公公原為台 灣人(1910 年生),小時後被內地人收養(入內地籍)而赴神戶生活,1933 年前後與經由 朋友介紹而認識婆婆(1913 年左右生於大阪)結婚。在戰爭情況告急的最後幾年(約 1944 年)決定返回台灣生活,戰後全家皆改為台灣籍,定居於台中地區。(訪談日期:2009 年 9 月 18 日). n. al. er. 20. 21. 22. 23. Ch. engchi. -9-. i n U. v.

(18)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二 二). 研究架構 本論文以「跨界」為主要概念,主題式探討以下三個部分: 首先,跨界流動如何可能?殖民者與被殖民者之所以能夠婚姻結合,是. 否是因為某些必要的社會基礎已經逐漸完備?共婚者如何克服內地與殖民地 間的「內外之別」而結合?綜觀日治時期,乃是一內地與殖民地間「距離」 縮短的過程。所謂「距離」 ,不僅意指地理空間上的差距,更包括「社會距離」 與「心理距離」上的接近程度。藉由觀察各種「距離」變化的過程,探究使 得跨界流動的共婚由「不可能」至「可能」的社會背景因素。. 政 治 大. 其次,是「誰」跨界通婚?共婚者之間是否具備相似的家世或學歷背景?. 立. 藉由共婚者個人背景的統計數字與史料分析,追探內台共婚之中是否存在著. ‧ 國. 學. 特殊階級性格。此外,並進一步理解共婚者在決定結婚之際曾經受到哪些關. ‧. 鍵因素的影響,是愛國情操、利益考量,亦或是嚮往愛情?. 最後,在跨界結合之後,共婚家庭不僅必須面對來自外部的障礙,例如. y. Nat. io. sit. 體制上的不友善以及社會輿論壓力等,也必須克服許多經營家庭生活的艱難. n. al. er. 課題。在面對各種不可避免的矛盾與衝突時,共婚者採取何種策略來排解個. Ch. i n U. v. 人困境?此外,此種跨界流動的結合,又對於共婚者及其混血兒子女的自我 認同與定位帶來何種衝擊?. engchi. 本論文以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為主題,將以日治時期 (1895 年-1945 年) 為主要研究範圍,聚焦於內地人與台灣人之間的通婚關係、生活互動內 容,以及其跨界流動、認同形塑之過程與影響。在第五章的結論中,將進一 步觸及終戰之際共婚家庭被迫面對「引揚」問題時的處境。此外,由於史料 上的囿限性,研究對象主要以婚後定居於台灣的共婚家庭為主,僅有部分討 論能夠拓展至生活於內地的共婚家庭。. - 10 -.

(19)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的接近.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跨界流動的可能─「距離」 距離」的接近 當 1895 年日本殖民政權挾著近代軍隊與制度進入台灣之際,日本帝國長 達半個世紀的殖民統治也揭開序幕,當時,台灣人紛紛組織義勇軍群起反抗, 雙方不時發生各種規模的零星戰役與衝突。此時,日本人與台灣人之間所瀰 漫的乃是勢不兩立的劍拔弩張氣氛,日本人將台灣人視為未經教化的野蠻「土 著」/「土匪」,而台灣人也認為日本人是喪盡天良的「倭奴」。24令筆者感 到好奇的是,隨著時間遞嬗,當時如此仇視與陌生的彼此,日後又是如何走 進對方的「通婚圈」中?. 立. 政 治 大. 所謂的「通婚圈」(marriage networks),首先是在人類學與社會學研究中. ‧ 國. 學. 被提出討論的概念,日後被廣泛應用到各學科研究。通婚圈即是個人選擇配 偶時的範圍與區域。25而通婚圈又可以分為「地理性通婚圈」與「社會性通. ‧. 婚圈」這兩類來探討。所謂「地理性通婚圈」意指選擇通婚對象時的地理空. Nat. sit. y. 間範圍,會受到聚落分布、交通工具等影響,通常與既有祭祀圈或市場圈關. n. al. er. io. 聯甚大。而「社會性通婚圈」則是依種族、階層、職業等條件而產生的通婚. i n U. v. 範圍與界限,其中包含制度性的強制性規範,例如法律;同時也包含許多非. Ch. engchi. 強制性的社會規範,例如習俗和道德等。最極端的例子即是印度種姓制度之 下的婚配選擇。26 在 1895 年日本領有台灣之初,恐怕日本人與台灣人都未曾思考將對方那 入自己的通婚圈範圍的可能性,筆者認為,當時不管是在地理空間、心理空. 24. 25. 26. 以台灣民主國的「自主宣言」為例,該宣言中稱日本人為「倭奴」 ,並且認為日本「欺凌 中國,索台灣一島」,實在不具天良。請參考吳密察,〈1895 年「台灣民主國」的成立經 過〉 ,《台灣史論文精選(下)》(台北:玉山社,1996 年),頁 11-54。 小山隆,〈通婚圏の意味するもの〉,收錄於小松堅太郎編,《社会学の諸問題》(東京: 有斐閣,1954 年) 。 關於「通婚圈」之分類請參照鈴木透,〈日本的通婚圈(1) 地理的通婚圈〉,《人口問題研 究》第 46 卷 2 號(東京:國立人口問題研究所,1990 年 7 月),頁 17-32、 〈日本的通婚圈 (2) 社会的通婚圈〉 ,《人口問題研究》第 46 卷 4 號(1991 年 1 月),頁 14-31。. - 11 -.

(20)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間,以及殖民制度下的社會位階排序之中,日本人與台灣人間的距離相當地 遙遠,彼此的通婚圈似乎原本是八竿子打不著的,然而,隨著日本在台灣的 殖民統治日益地穩固,當原本「萬惡倭奴」與「野蠻土匪」之間的緊張關係, 逐漸轉化成為「內地人」與「本島人」此種較為溫和的關係之時,27 雙方通 婚圈也逐漸地擴大與接近,原本不可能的「內台共婚」也成為可能。 在一個殖民制度社會中,當不同民族的殖民者與被殖民者之通婚成為可 能之時,背後必定有著龐大的社會架構作為支撐背景。事實上,我們可以將 整個日治時期的歷史,理解為一個內地人與本島人之間的距離由「遙遠」到. 政 治 大. 「接近」的過程,而「內台共婚」就是在此種社會背景中所產生而出的異民. 立. 族間通婚結果。. ‧ 國. 學. 因此,本章將從「社會距離」、「空間距離」與「心理距離」這三個層面 出發,觀察日本人與台灣人之間的「距離」變化過程,以追探促使「內台共. ‧. 婚」由不可能而成為可能的社會背景。. io. sit. y. Nat. al. er. 社會距離 社會距離: 距離:由「差別」 差別」到「同化」 同化」. n. 第一節. Ch. engchi. i n U. v. 在婚姻對象的選擇過程中,除了個人對於特定類型的偏好之外,個人所 處的社會結構與社會脈絡,更是影響並形塑人際互動關係與形態的重要因素。 由巨觀層面來看,Blau 的人口結構理論研究指出,在處於不同的社會階 層與位置的群體之間,層級相近者的聯繫比懸殊者的聯繫較為密切,意即在 不同階層的群體之間,其聯繫程度將隨著社會地位距離的增加而降低,同時. 27. 雖然「內地人」、「本島人」仍然是一種含有歧視和差別意味的用語,整個日治時期中雙 方之間各種形式的衝突也未曾停歇過,但是,相較於日治初期「倭奴」與「土匪」的勢 不兩立狀態,筆者認為「內地人」、 「本島人」的關係在相對之下已溫和許多。. - 12 -.

(21)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的接近. 也產生不平等。28以 Blau 人口結構理論為基礎,美國社會學家 Gurak, Douglas T. 和 Joseph P. Fitzpatrick 進一步認為,兩個族群之間的通婚與其「社會距離」 (social distance)有緊密的關係。29 所謂的「社會距離」,意指存在於人與人之 間非物理性、形而上的距離,這種距離主要是由個人之間的社會等級或文化 差別所構成,是一種心理性、社會性或是文化性的分隔,故稱為「社會距離」 。 30. 而 Gurak, Douglas T. 和 Joseph P. Fitzpatrick 的研究除了說明「社會距離」. 相近的族群較容易有通婚行為之外,其研究結果也顯示,異族群間的普遍通 婚將有助於族群間的「社會距離」之縮短。31. 政 治 大. 以 Blau 的觀點為基礎,筆者認為在日治時期的殖民體制中,內地人與. 立. 台灣人之間的「社會距離」也是影響內台共婚之成立的背景條件之一。本節. ‧ 國. 學. 將以不同時期的總督府殖民統治方針作為指標,觀察日治時期內台人間「社 會距離」的變化過程。此外,也將進一步考察在不同時期的統治政策下,內. ‧. 台共婚所處之制度環境的變遷情形。. sit. y. Nat. n. al. er. 內台之別: 內台之別:社會距離的變化 社會距離的變化. io. (一 一). (1) 特殊統治主義下的差別待遇. Ch. engchi. i n U. v. 1895 年日本領有台灣之後,經歷初期的摸索與辯論,最後形成以「特殊 統治主義」為基調的統治政策。32 1896 年公佈的「六三法」賦予總督強大的. 28. 29. 30 31. 32. 關於 Blau 人口結構理論,參考:巫麗雪、蔡瑞明, 〈跨越族群的藩籬:從機會供給觀點分 析台灣的族群通婚〉 , 《人口學刊》32 (台北:臺灣人口學會出版,2006 年 6 月),頁 8-16。 Blau, Peter M. and Joseph E. Schwartz, Crosscutting Social Circles (Orlando: Academic Press, 1984). Blau, Peter M. Carolyn Beeker, Kevin M. Fitzpatrick, “Intersecting Social Affiliations and Intermarriage,” Social Forces 62:3 (1984), pp. 585-606. 請參照:Gurak, Douglas T. and Joseph P. Fitzpatrick, "Intermarriage Among Hispanic Ethnic Groups in New York Cit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7(Chicago, 1982), pp.921-934. 《中華百科全書》1983 年典藏版。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index.asp 該研究結果指出,紐約市中西班牙語裔美國人的普遍通婚,使得他們彼此之間、以及其 與美國白人之間的「社會距離」也因而縮短。Gurak, Douglas T. and Joseph P. Fitzpatrick, "Intermarriage Among Hispanic Ethnic Groups in New York City," pp.921-934. 關於日本領台之初以殖民統治制度為中心的論爭與結果,可參考吳密察, 〈明治國家體制 與台灣──六三法之政治的展開〉, 《臺大歷史學報》37 (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 13 -.

(22)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委任立法權,使其可以相對自由地制定法令;1898 年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 長官後藤新平上任後,以生物學原則為基礎,確立以「舊慣溫存」為中心的 特殊主義殖民統治。因此,在日治前期 (1895-1923 年)33,殖民地台灣是一 有別於內地的「異法域」 ,只有少數內地法被實施於台灣,而台灣總督則以其 相對強大的「律令權」 ,制定特別法來治理這一塊新領「異域」─殖民地台灣。 特殊統治主義下的內地人與台灣人生活於不同的法域之中,這意味著內 地人與台灣人乃是制度性地被劃分在不同的「類別」裡面的,台灣人被統治 當局視為是有別於內地人的、需要以特殊制度來管理的「土著」 ,是無法與內. 政 治 大. 地人相提並論的。此時,台灣人與內地人在整體社會架構中的位置,不只是. 立. (2) 內地延長主義下的「 內地延長主義下的「法制同化」 法制同化」. 學. ‧ 國. 清楚的界限劃分,並且基於不同的社會位階而有所差別待遇。. ‧. 1918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國際上殖民地獨立的風潮一時盛行,. sit. y. Nat. 1919 年朝鮮爆發三一獨立運動,朝鮮人民激烈的反抗招致朝鮮總督府殘酷的. io. er. 鎮壓,然而,也激起當時正值「大正民主」的自由浪潮的日本國內知識份子. al. 強烈地批判日本政府的殖民統治方式,主張應該基於「同化」思想,改革殖. n. v i n Ch 民地政府,使其人民能夠與日本內地同步革新,同樣享受到所謂「大正民主」 engchi U 的果實。34 在各界的批判之下,統治當局體認到殖民地制度改革有其必要性, 當時的內閣總理的原敬對於殖民地統治抱持「內地同樣」觀點,主張「制度 先行」的漸進式內地延長主義。而於 1919 年 10 月 29 日上任的台灣首任文官 總督田健治郎,不僅推動原敬所主張的內地延長主義、並延續前一任明石總 督的「同化主義」施政方針,提出「共學」‧「共婚」口號,試圖消減內台人 33. 34. 2006 年 6 月),頁 66-79。 此一分期乃是以 1923 年 1 月 1 日起眾多內地法開始延長施行於台灣為分野,1923 年之前 (即日治前期)乃是以特殊統治主義為中心,採行殖民地特別法為主的治理方式。後期乃是 以同化主義為中心、主要是依據內地法來實行統治。關於台灣殖民地法律的分期問題, 請參考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出版,1999 年),頁 85-86。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頁 107。. - 14 -.

(23)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的接近. 之間的差別和隔離。35 所謂「制度先行」的漸進式內地延長主義政策,其實是一項經過深思熟 慮的政治工程,36 欲藉由「制度先行」的策略來同化被殖民者,使殖民地更 加地融入帝國之中。1921 年公布、1922 年起施行的「法三號」,強調在台灣 應該以延長內地法之實施為原則,殖民地特別法為例外,雖然仍然保留總督 的委任立法權,但是已有較嚴格的限制,並且創設「特例勅令」制度,可彈 性地調整內地法律以便實施於台灣。37 此外,自 1923 年 1 月 1 日開始,日本 內地的民商等法律也開始延長實施於殖民地台灣,統治當局試圖藉由在殖民. 政 治 大. 地台灣實施與內地相同的制度,將台灣納入帝國統合之中,消弭殖民地與內. 立. 地之間的差異。38. ‧ 國. 學. 「內地延長主義」含有確切的施政運作意涵,是一種「法制上的同化」 手段,39雖然該政策之實施仍然只是各種政治因素考量的權衡和折衷結果,. ‧. 該政策與所謂「同化主義」的本身也受到許多的爭議與反對,但是,法制上. Nat. sit. y. 之同化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近代法律制度的架構與意義中的「不分族群、. n. al. er. io. 階級的平等精神」已經開始進入台灣。此外,台灣人與內地人一起受教育、. i n U. v. 一起工作,遵守著同樣的法律,犯錯了也不分內台人差別、接受相同的制裁。. 35. 36. 37. 38. 39. Ch. engchi. 1918 年 6 月,台灣總督明石元二郎上任時,宣布以同化主義作為其施政方針,並且在其 發布之〈臺灣教育令〉中,將「同化」視為殖民地教育之目標。 由於當時正值一次戰後世界性的殖民地「民族自決」與「民族主義」運動方興未艾之際, 日本政府在此時所展開的「制度先行」殖民地同化政策,即試圖透過這種方式來同化被 殖民者,使其喪失自我的國族認同,而斷絕「自決」 、 「自主」的思考能力。若林正丈, 《台 湾抗日運動史研究》(東京:研文出版,1983 年),頁 56-59。 參考陳昭如, 〈內地延長主義時期〉 , 「台灣大百科全書」網站(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2005 年)。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index 1922 年勅令第 407 號「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民事法律之勅令」 、勅令第 521 號「行政諸法台 灣施行令」等,指定眾多內地民商法、訴訟法、行政法等,自 1923 年 1 月 1 日起延長實 施於台灣。不過,要注意有關台灣人的身分事項並不在此列,根據勅令 407 號第 5 條規 定,僅涉及台灣人之親屬繼承等事項,並不適用於日本民法,原則上仍維持台灣之舊慣。 王泰升,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頁 86、317-8。關於內地法延長實施於殖民地台灣 之過程與細節,請參考同書,頁 107-127。 蔡錦堂, 〈日本治台時期所謂「同化政策」的實像與虛像初探〉 , 《淡江史學》13 期(台北: 淡江大學歷史學系,2002 年),頁 184-185。. - 15 -.

(24)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40. 雖然台灣人的處境仍然處於一個相對特殊的位置,但是已非昔日迥異於內. 地的「異域」 ;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依然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與不平等,但是 以社會結構中的差距而言,內台人間的距離已經開始有所接近。. (3) 皇民化時期的「 皇民化時期的「文化、 文化、精神同化」 精神同化」 當時序進入 1930 年代中期,由於國際戰爭局勢逐漸緊張,總督府基於 1920 年代以來的同化主義精神,進一步實施一連串的社會教化工作,例如農 村生產力和衛生環境改善、加強日語普及與敬皇尊神等生活改善事業。. 政 治 大 動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總督府展開「皇民化運動」,企圖將台灣人 立. 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為了戰爭動員的需要以及配合日本中央政界所發. ‧ 國. 學. 改造為「皇民」,即「天皇的子民」、「皇國的臣民」。除了承繼前述在 1930 年代初期即展開的社會教化運動之外,也繼續加強日語常用運動、強制參拜. ‧. 神社、推行「寺廟整理」與「正廳改善」運動,鼓勵台灣人實行日本文化生. sit. y. Nat. 活樣式,甚至 1940 年起進行「改姓名」運動以加強「日本精神涵養」。符. io. er. 合標準的模範「國語家庭」,更享有實質生活上的優惠。41 另一方面,也試. al. 圖在各方面去除漢人色彩,以達到台灣人「皇國臣民化」。1941 年皇民奉公. n. v i n Ch 會成立後,皇民化運動轉化成皇民奉公運動,開始要求成為皇民的台灣人必 engchi U 須「臣道實踐」,全面性地支援戰爭以求盡忠報國。42. 在這個階段,由於戰爭需要,台灣人被要求成為絕對的「皇民」以對帝 國有所效忠與貢獻。因此,皇民化運動的進行,進一步對台灣人施以精神與 40. 41. 42. 雖然日治時期警察包庇或偏袒在台日人的行為依然時有所聞,但是基本上,日本的法律 執行是往無種族差別的方向前進的,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並不會為了包庇日本人或 是日本官員而從寬認定。這種處罰的平等性,事實上是有助於殖民統治之順遂的。王泰 升,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 287-288。 關於皇民化運動的實行過程與成效,可參考周婉窈, 〈從比較的觀點看臺灣與韓國的皇民 化運動(1937-1945)〉、 〈臺灣人第一次的「國語」經驗──析論日治末期的日語運動及其 問題〉, 《海行兮的年代》(台北:允晨文化有限公司,2003 年)。 總督府去除漢人色彩的手段,包括禁止學校漢文課程的教學、廢止報紙漢文欄、禁止台 灣傳統音樂戲劇、實施寺廟整理、台灣人家庭正廳改善等。蔡錦堂, 〈再論「皇民化運動」〉 , 《淡江史學》18 (台北:淡江大學歷史學系,2007 年 9 月),頁 227-230。. - 16 -.

(25)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的接近. 文化上的同化。此時官方所強調與重視的是台灣人與內地人同為「天皇子民」 的身分,在為國家盡忠的前提之下,內台人之間的差異被刻意淡化到最淺薄 的程度。除了制度層面,在文化與精神層面上,台灣人與內地人間的距離也 由此進一步接近。許多台灣人甚至「成為日本人」,自視自己是一位堂堂正 正、無異於內地人的日本國民。43 在上述的不同統治階段中,統治當局對於「內台之別」所抱持的思考邏 輯,也深刻地影響官方對於「內台共婚」所抱持的態度與政策。在日治初期 的特殊主義統治時代,共婚基本上是一個被官方忽視且隱晦不談的敏感問. 政 治 大. 題,由於無法取得法律上的認可,共婚家庭往往必須承受著來自各界的歧視. 立. 和偏見目光。而在 1918 年總督府宣揚其同化主義政策之際,共婚由於符合總. ‧ 國. 學. 督府對於同化的統治需求,因而成為一個受到注目的公開議題。當時序進入 1930 年代之後,在為了戰爭需要而展開的皇民化政治之中,「內台共婚」被. ‧. 視為「內台融合」政策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統治者不僅給予共婚在法律上的. Nat. sit. y. 合法地位,並希望共婚家庭能夠建設出符合官方期待的「模範家庭」。44. n. al. er. io. 以下將進一步分析在不同統治時期的制度環境之中,內台共婚所面對的. i n U. v. 法制環境之變化,以及其由「不合法」到取得「合法」地位的轉變過程。. (二 二). Ch. engchi. 從「不合法」 不合法」到「合法」 合法」的內台共婚. (1) 「不被承認」 不被承認」的內台共婚 內台共婚 關於內台共婚所面對的法律問題,必須由內地與殖民地台灣之間的戶籍 制度開始談起。1898 年 6 月 15 日,日本內地開始施行戶籍法,事實上當時. 43. 荊子馨,《成為日本人》(台北:麥田出版,2006 年),頁 129-181。 〈共婚法けふ公布〉、 〈早く實現を見たのは 統治上喜ばしい〉 , 《台灣日日新報》,1932 年 11 月 26 日,07 版。 〈共婚問題の解決統治上效果が多い 中川總督は語る〉, 《台灣日日 新報》,1932 年 11 月 27 日,夕刊 02 版。. 44. - 17 -.

(26)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延長施行戶籍法於台灣的條件也已經完備,45但是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認為, 暫時仍不宜施行戶籍制度於台灣。原因在於: 區別內地人與本島人的標準,乃是以在本島的有無戶籍為 準。意即,由於內地人尚不能將其本籍移至台灣,因此,在台 灣無本籍者即為內地人,反之則為本島人。46 因此,台灣的戶口制度以 1906 年 1 月 15 日開始施行的「戶口規則」47 為 行政依歸,並且以過去國勢調查結果加以修改而成「戶口調查簿」 ,在警察的 行政事務上充當為台灣人的戶口資料來使用。48 必須注意的是, 「戶口調查簿」. 政 治 大. 僅只是警察行政中的一環,並非是「戶籍法」所定義的戶籍資料,因此,台. 立. 灣並不存在於日本的戶籍制度中,台灣人也不曾擁有法律意義上的「戶籍」。. ‧ 國. 學. 依照日本戶籍法規定,有戶籍的人是不能移動到沒有戶籍的地方的,因此擁. ‧. 有戶籍的內地人與沒有戶籍的本島人之間,並無法在兩者間自由地藉由婚 姻、收養、認養等行為進行「轉籍」。. y. Nat. io. sit. 內台共婚組合基本上有兩種類型:(1) 當沒有戶籍的台灣人進入內地人家. n. al. er. 庭時 (通常是內地人男性與台灣人女性的組合,或是台灣人男性入贅進入內. Ch. i n U. v. 地女性家中當養婿子的情況),內地戶籍吏通常是將台灣人當作無戶籍的人. engchi. 民,直接登入進丈夫 (或妻子) 的戶籍之中,因此屬於合法婚姻。不過,由於 並沒有直接的法規可處理內台人婚姻問題,有時候這種婚姻登記也會面臨不 受其它行政單位承認的情形。(2) 當內地人進入台灣人家庭時 (通常是台灣人. 45. 46. 47. 48. 關於在台灣實施戶籍法之討論,請參考《台灣慣習記事》第 1 卷 5 號(台北:台灣慣習研 究會,1901 年 5 月),頁 29。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之研究〉 ,頁 32。 後藤新平, 〈台灣經營上舊慣制度の調查を必要とする意見〉, 《台灣慣習記事》1:5(台北: 台灣慣習研究會,1901 年),頁 24-38。 「戶口規則」於 1095 年 12 月 26 日發布,翌年 1906 年 1 月 15 日開始施行。明治 38 年 《府報》第 1887 號(台北:台灣總督府,1905 年 12 月 26 日)。 此一「戶口規則」,並非是經由帝國議會協贊而成立的「法律」,也非台灣總督府所頒佈 具有與法律同效力的「律令」 ,而僅只是由警察署保安課所起草、總督府所頒布的行政命 令-「府令」而已。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之研究〉,頁 45-49。. - 18 -.

(27)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的接近. 男性與內地人女性的組合,或是內地人男性入贅到台灣人家庭中時),卻會發 生嚴重問題。依照戶籍法,有戶籍的人不能移動到沒有戶籍的地方,然而, 同時法律上的合法結婚手續卻是要求女方(或是入贅的男方)正式進入配偶的 戶籍中,完成「入籍」手續後,才能算是一個合法的婚姻關係成立。因此, 在二個規定的衝突下,內台人間無法自由轉移戶籍,導致許多共婚家庭無從 成立正式的婚姻關係,即使在台灣的戶口調查簿上作登記,也無法獲得法律 的承認與保障。49 此種內台共婚的法律地位問題,就是在當時政界和輿論界 中引發討論的「共婚問題」。. 政 治 大. 除了內台人的婚姻關係,其他與身分相關的異動(例如收養關係、戶籍遷. 立. 移等)時,也有許多無法經由正式的行政程序取得合法認可的情況。. ‧ 國. 學. (2) 內台共婚 內台共婚的 共婚的「合法化」 合法化」過程. ‧. 1919 年 11 月 22 日,剛上任的田健治郎總督召開廳長會議進行訓示,首. sit. y. Nat. 度點明「共婚」乃是促進內台融合最有效的方法,並且表示將著手處理由於. io. n. al. er. 法規不完備而導致「共婚」無法取得合法地位的問題。. i n U. v. 在社會生活方面,內地人與台灣人之間,應該不分彼此建立 起真正的友誼。而促進起社會上的融合最有效率的方法,當然 就是婚姻了。現在由於法律的不完備,使得在法規上無法承認 這樣的通婚,日本國民與外國人之間的婚姻可以獲得承認,然 而同為帝國的臣民之間,卻不能夠擁有合法的婚姻,這真是法 律上的一大疏失。總督府已經將調查報告提交至中央,經過多 年的折衝,距離戶籍令的定案已經不遠,應該終於能夠實現。50. Ch. engchi. 然而,雖然田健治郎的「政府承認內地人和台灣人之間的互相婚嫁」以 及「制定戶籍令」等治台政策也曾獲得原敬的同意,但是不管是「台灣戶籍. 49 50. 德田幸惠,〈日本統治下的「內台共婚」〉 ,頁 8-9。 《田健治郎傳》(東京:田健治郎傳記編纂委員會,1932 年),頁 392。. - 19 -.

(28)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令」或「戶籍法修正案」 ,最終仍消失於中央政界的權力折衝之中,不見下文。 1920 年 2 月 20 日,一位居住於台北的林姓男子寄出一封頗具關鍵性的 「直訴狀」給當時的內務大臣床波竹次郎,信中陳述著他已於 1910 年與某內 地女子結婚,然而卻因結婚登記書卻不被受理而無法獲得承認,不僅婚生子 女被視為私生子令人痛心,該林姓男子更直指出, 「這種對於台灣人身分上的 差別待遇,不僅違背同化的旨趣,也將令三百萬台灣民眾對於身為日本國民 的意義感到迷惘,這樣的結果令人深感遺憾」。51 以此直訴狀為契機,中央政界試圖解決內台共婚所面對的法制問題。同. 政 治 大. 年 6 月 4 日,日本拓務局長古賀康造發送一封公文給台灣總督府總務長官下. 立. 村宏,指示總督府應該承認受理結婚登記。該公文要旨為:. ‧ 國. 學. ‧. 若嚴格地解釋法令,此問題必須要等到施行共通法第三條及 制定戶籍制度之後,才得以受理。但是鑒於內地與朝鮮間的案 例,台灣亦得以便宜處理之。52. y. Nat. io. sit. 在中央政府如此的指示之下,1920 年 8 月 25 日台灣總督府發出一道行. n. al. er. 政通知「內地人台灣人間ノ婚姻縁組ニ関スル件」 (關於內地人與台灣人間. Ch. i n U. v. 的婚姻收養事宜),告知各廳長「即日起開始受理內地人與台灣人間的婚姻、. engchi. 收養登記」,相關要項為以下四點。53. 一、台灣人娶內地人為妻時,以台灣人的嫁娶方式辦理,但若 女方未滿 25 歲,須附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要依 妻子戶籍地所在的戶籍法規,提出婚姻申請書和戶口調查 用的婚姻申請書。 二、在台灣沒有現居地的內地人,其以台灣人為妻或是為養婿 子,若已經在戶籍上登記,戶籍謄本由妻子或是養婿子的 51. 52 53. 這封直訴狀被夾放在「內地人台灣人間ノ婚姻縁組ニ関スル件」公文中, 《臺灣總督府公 文類纂》3018-5,1920 年 8 月 25 日。 此公文之中文翻譯引用自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之研究〉,頁 69。 此行政命令「內地人台灣人間ノ婚姻縁組ニ関スル件」之內容,隔日發表於《台日》上, 請參照: 〈内臺人共婚の第一障壁が先づ取去られた〉, 《台日》1920 年 8 月 26 日,07 版。. - 20 -.

(29)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的接近. 娘家戶長來交付,並從娘家的戶口調查簿和副簿中除去。 三、台灣人認養內地人為養子或養女,暫不認可。 四、在台灣暫沒有現居地的內地人要認養台灣人當養子 (包括 養婿子) 或養女,且若已經在戶籍上登記,其戶籍謄本由 養子女的原家戶長來交付,並且從原家的戶口調查簿和副 簿中除去。 依照上述四點規定,內台人間的結婚或收養等身分登記問題,姑且獲得 解決 (不過仍不承認台灣人認養內地人為養子女)。然而,由於這項命令只是 一過渡性的行政措施,並非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化,並且,台灣總督府的方. 政 治 大 無法順利地進行結婚登記。例如,1927 年時日本內地官廳(民事局)規定,內 立. 便行事也不見得為日本內地官廳所認可與接受,事實上仍然有許多共婚家庭. ‧ 國. 學. 地人女性與台灣人結婚而隨夫定居於台灣的情況下,內地人女性本籍地的市 町村長不應受理台灣警察派出所送往日本的婚姻申報。只有台灣人男性與內. ‧. 地人女性結婚後,居住於內地並且入籍女方之家者,才可受理其婚姻申報。54. sit. y. Nat. 面對此種內外地法令不協調的狀況,當時的高等法院法官後藤和佐二也在《台. io. er. 法月報》上發表看法: 「不管是依勅令將內地的戶籍法延長施行於台灣也好,. al. 或是依律令制定『台灣戶籍令』也罷,總之,盡速制定戶籍的相關法規才是. n. v i n Ch 真正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如此一來,也才能夠使內台人的共婚在法律上獲 engchi U 得應該有地位與意義」。55. 上述戶籍及身分上的法律問題,成為田健治郎之後的歷任總督都必須面 對的課題。在歷經中央政界與總督府多年的商討研議之後,1932 年 11 月 25 日公布勅令第 360、361 號,規定「關於本島人的戶籍事務處理,由郡守、警 察署長、警察分署長或知廳長辦理」 ,意指將由台灣的郡守、警察署長、支廳. 54. 55. 橫內茂秀, 《戶籍事務提要》 ,(東京:良書普及會,1929),頁 202、邱純惠, 〈日治時期內 台共婚問題初探〉 ,頁 219。 後藤和佐二, 〈內臺人共婚の法律觀〉, 《台法月報》第 18 卷 01 號(1924 年 1 月 1 日),頁 2-7。. - 21 -.

(30)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長替代起內地戶籍制度下的戶籍官吏之職務,因而得以著手辦理台灣人的戶 籍事務。並且以律令第 2 號「本島人の戶籍ニ関スル件」(關於本島人的戶籍 案件),56規定「關於本島人的戶籍事務暫依循台灣總督所訂之規則行之」。 因此,台灣總督府接著於 1933 年 1 月 19 日通過府令第 8 號「本島人の 戶籍ニ関スル件」,57規定將「戶口調查簿」從警察的資料轉作為台灣人的「戶 籍」,在行政手續上視同為內地的「戶籍」,並自 193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58 上述勅令 360、361 號、律令第 2 號,以及府令第 8 號,一般通稱為「共 婚法」。藉由這些法規的實施,台灣人擁有所謂的「戶籍」(雖然仍然與內地. 政 治 大. 在戶籍制度下的戶籍有所區隔),因而得以進行結婚所需的入籍登記手續,內. 立. 台共婚在法律層面上終於得以成立。但是所謂的共婚法仍然不是一項從根本. ‧ 國. 學. 解決的辦法,實際上,連總督府官員都曾承認該法「只是一時的權宜方便之 法」 ,僅是在未來施行完整的戶籍制度之前的一項方便措施而已。59 然而,直. ‧. 至日治時期結束,總督府口中所謂的「完整戶籍制度」 ,終究未曾實施於台灣。. Nat. sit. y. 關於內台共婚的法規變遷應該如何分期,本間美穗在〈異國情、異域節. n. al. er. io. ──在台台日通婚的現況及問題之探討〉文中,以 1920 年 8 月政府開始受理. i n U. v. 內台婚姻及養子女之登記為區隔點,將內台共婚區分為前期(通婚低迷期)與. Ch. engchi. 後期(通婚成長期)。邱純惠的〈日治時期內台共婚問題初探〉研究則是分成 三期,第一期:共婚無效期(1895 年至 1919 年)、第二期:變通處理期(1920 年至 1931 年)、第三期:共婚的法律問題終告解決期(1932 年至 1945 年)。雖 然共婚的合法化歷程是相當重要的時代背景,不過筆者認為,雖然法規制度. 56. 57 58. 59. 律令第 2 號「本島人の戶籍ニ関スル件」 ,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4159-2,1932 年 11 月 25 日。 府令第 8 號「本島人の戶籍ニ関スル件」 ,昭和 8 年《府報》1718 號,1933 年 1 月 20 日。 關於共婚法規的細節,以及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日本中央政界與台灣總督府如何權力折 衝、最後又達成何種妥協性的結果,學者栗原純已有相當詳盡與精闢的研究,請參照栗 原純, 〈日本植民地統治時代台湾における戸籍制度の成立―戸口規則の戶籍制度への轉 用について―〉 、〈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同化政策―共婚法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 。 栗原純,〈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同化政策―共婚法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 ,頁 201-2。. - 22 -.

(31) 第二章. 跨界流動的可能: 「距離」的接近. 之變遷對於內台共婚者的婚姻生活帶來若干助力/阻力,但是卻非是這些歷史 行動者在決定共婚或經營家庭生活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本論文的 分析研究中,並不特別區分出不同共婚法規變遷時期來進行分期性的討論, 而是將從共婚者/共婚家庭本身出發,進行主題性的橫向探討。. (三 三) 所謂「 所謂「共婚問題 共婚問題」 問題」意義 曾經有研究指出,在整個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發展的過程中,最受爭 議的並非是日本戶籍法是否該施行於台灣的問題,而是「內台共婚」的問題。. 政 治 大. 原因在於戶籍法施行於台灣的可能性一直未受到認可,但是日本政府又不得. 立. 不面對內地人與台灣人間的婚姻與收養關係,所謂「共婚問題」因而顯得相. ‧ 國. 學. 當突出。60. 然而,內台共婚之所以必須面對複雜的法制問題,主因在於它並非只單. ‧. 純地屬於內地人或是台灣人單方面的事務,而是橫跨內地人與台灣人(即殖民. y. Nat. sit. 者與被殖民者)雙方的問題,並且,這樣的關係是藉由「神聖的」婚姻關係而. n. al. er. io. 連結起來的。因此,內台共婚在法律制度上所遭遇到的困難,正是由於統治. i n U. v. 當局差別性地以不同制度來治理「內地」與「外地」時所造成的矛盾。一般. Ch. engchi. 而言,若是在處理純屬內地人或台灣人的事務時,這種差別化的矛盾並不會 如此突出,然而,共婚這種「跨越邊界而連結雙方」的特性,卻敏感地刺激 到日本殖民統治在「表面」與「裏面」之間的深層矛盾。 事實上,與「共婚」61相關的法律、制度之通過與否,對於統治當局而 言並不只是認同「帝國境內的異民族間通婚」與否的問題,其背後所牽涉到 的戶籍制度與戶籍法之施行問題,深刻地觸碰到殖民政府對於「同化主義」 所抱持的思考邏輯和底線問題,事實上,即便是打著「同化主義」旗幟的帝 60 61. 邱純惠,〈日治時期內台共婚問題初探〉,頁 216。 不僅只是內地人與台灣人之間的婚姻,其他日本帝國主權所及之「外地」 ,例如朝鮮、滿 州、樺太等地區的跨界通婚,也面臨同樣的情況與困難。. - 23 -.

(32) 跨越邊界的流動與認同:日治時期「內台共婚」研究. 國統治者,也不可能完全放棄維持殖民母國與殖民地之間的差別結構,若是 在殖民地實施與內地同樣的戶籍法,被殖民者便可以藉由轉籍來取得內地戶 籍,而統治者也就無從區辨其境內各地區人民之身分。62 對於帝國統治者而 言,在殖民地實施戶籍法的統治成本與代價實在太過於巨大,而這也正是「共 婚」之所以顯得尖銳與突出的原因所在。. 第二節. 空間距離 空間距離: 距離:「內地 「內地」 內地」與「外地」 外地」之接近. 政 治 大. 除了巨觀層面的社會距離之外,實際的地理空間距離也對於人們選擇配. 立. 偶的行為有相當具有影響力。「接近」是人與人之間「接觸」的開始,不同. ‧ 國. 學. 的族群或群體若是在空間上有所隔離、缺乏接觸與互動的場域,當然也就減 少通婚的可能。空間距離的接近會提高不同群體的個人之間的互動機會與頻. ‧. 率,亦即在地理空間上進入對方的通婚圈範圍中,彼此有所接觸也才有發展. Nat. sit. y. 親密關係的可能性。63. n. al. er. io. 本節將分析日治時期的內地人與屬於「外地」的台灣人在地理空間上逐. i n U. v. 漸接近、並且進一步進入對方「地理性通婚圈」的過程與背景。. (一 一). Ch. engchi. 內台航線的建立 清代台灣之海運以「戎克船」64為主,直至 1860 年代開港通商後則有較. 大的改變,不僅船舶總類和船隻噸數有所增加,在運輸上也以英、美兩國的 帆船和汽船為主,1871 年之後,台灣與華南沿岸的貿易航運則幾乎被英商道. 62. 63 64. 例如在戶籍制度所及的琉球,許多琉球人藉由轉籍至內地,以取得內地人的身分來逃避 被歧視的問題。 鈴木透,〈日本的通婚圈(1) 地理的通婚圈〉,頁 17-32。 戎克船 (Junk) 係專指航行於中國沿海或內河之帆船。. - 24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Examples of relevant concepts: equality, discrimination, cultural differences, community resources, self-concept, vulnerable groups, community work, community support

Key concepts :personal growth (family roles) , family relationship, family problems, social welfare system,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communication among family members,

Instruction  Teachers systematically guide students to understand how the writing of life stories could help them apply knowledge of different life stages

※ School social workers can provide teachers and students with professional advices and help, including training and teaching of skills and knowledge related to social work

• Many people travel for gaining respect from others and a satisfying social status because one with plenty of travel experience and knowledge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s

Such analysis enables valuable applications including social entity search en- gines and substitution recommendation systems. For a social entity search engine, existing work such

This research sets different backgrounds as variables of consumers of Miaoli County residents and whether their different life styles and corporate social

In this study, the impac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corporate image, service quality, perceived value,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customer loyalty was explor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