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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數學與遊戲之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幼兒數學與遊戲之關係

Vygotsky 於 1933 年的作品中,說明遊戲對孩子發展的影響,著名的一段話:

遊戲為孩子創造了最近發展區。在遊戲中,孩子總是表現超越他 的一般年齡,超越他的每日行動;在遊戲中兒童似乎比自己高出 一個頭。就好像放大鏡的焦點,遊戲在一個密集的形式裡包含了 各種發展的傾向,而且本身就是一個主要的發展來源(轉引自谷 瑞勉譯,1999,頁 89)。

從這段話可知,Vygotsky 相當重視遊戲在幼兒發展所佔的地位,認為遊戲使 幼兒可以更進一步,發展到心理功能的更高層次。Baroody(1987)表示兒童藉 著遊戲來探索及控制周遭環境,遊戲可提供一種有趣、又有意義的方式來學大部 分的基本數學,兒童可藉各種遊戲進行時,對基礎的算術技巧加以應用及練習。

遊戲給孩子一個既自然又快樂的學習環境,使他們產生連結的觀念並熟悉基礎技 巧,遊戲也十分地鼓勵幼兒進行有意義的學習或記憶式的學習(桂冠叢書編譯組 譯,2000)。因此遊戲對於幼兒發展是不容忽視的一環,且應用於數學的學習也 能使孩子感受數學的趣味且具有意義。以下先闡述遊戲的定義與說明遊戲的類 型,最後探討遊戲在幼兒數學教育的應用。

一、 遊戲的定義與類型

以下分別從遊戲的定義與遊戲的類型詳述之。

(一)遊戲的定義

遊戲對兒童的重要性自古已被學者多所述及,早期的教育學家 Comenius

(1592-1670)、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Johann Pestalozzi(1782-1827)

和 Friendrich Froebel(1782-1852)即不認同以嚴格的紀律教育兒童、用反覆的記 誦做為學習方式,認為遊戲就是兒童的工作,並強調以遊戲做為兒童主要的學習 途徑(江麗莉等譯,1997)。然而,關於遊戲的定義較多分歧,以不同的理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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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遊戲,則會產生不同觀點的遊戲定義,從古典遊戲理論,如精力過剩說、複 演說、本能練習說、鬆弛說,到現代遊戲理論,由三大心理學派觀點出發,即從 心理分析學派、皮亞傑學派及行為學派來闡述遊戲的意義。心理學派將遊戲視為 情境行為的一種;從皮亞傑的觀點而言,遊戲是一種認知行為;從行為學派來看,

遊戲只是個體許多反應中的一部分,不具有特殊意義的行為(江麗莉等譯,

1997)。

因此,從古典到現代對遊戲的定義都有所不同,較難有一致的觀點,Rubin, Fein & Vanderberg(1983)試著在這諸多分歧的定義中,歸納現代心理學家和其 他行為科學家對遊戲的定義,提出以下三個取向:1.遊戲是一種特質:著重於孩 子為什麼玩,遊戲的特質主要是內在動機引起、著重方式而非結果、不是嚴肅的、

不受外加規則的限制、積極參與;2.遊戲是可觀察的行為:重視孩子怎麼玩,將 遊戲分為認知或社會的行為觀察類別;3.遊戲是脈絡:強調孩子在哪裡玩,意指 在可被描述和特意安排的遊戲環境,即可藉以產生特別的行為型態,其中有些行 為可能即是遊戲(引自黃瑞琴,2009)。綜合言之,遊戲即是一種行為的特質、

發生在可被描述和可再生的情境、表現在各種可被觀察的行為當中。

(二)遊戲的類型

孩子會隨著發展而改變遊戲型態,許多學者以不同的年紀、不同的文化背景

等嘗試將遊戲類型做分類,皮亞傑著重遊戲與兒童認知發展的關係;芭頓則強調 兒童的社會發展與遊戲變化的關係,以下將分別介紹皮亞傑與芭頓的遊戲分類內 容(金瑞芝、林妙徽、林聖曦譯,2000):

1.皮亞傑對遊戲的分類

皮亞傑(1951,1962)配合其兒童認知發展階段將遊戲分為三種類型:(1)

零~一歲為感覺動作期,主要以練習遊戲為主。(2)二~七歲為前運思期,幼兒以 象徵遊戲為主。(3)七~十二歲及之後為具體運思期,兒童對有規則的遊戲感興 趣。雖然三種遊戲類型有大約出現的年齡,但卻不會因新的遊戲類型的發展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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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種已出現的遊戲類型消失,每一種遊戲類型都是持續進行的,就如練習遊戲 可說是人類一生都有可能會使用到的,可用來純熟某一技能,像是學騎腳踏車、

學游泳等(金瑞芝等譯,2000)。以下分別詳述三種遊戲類型。

(1)練習遊戲

皮亞傑指出練習遊戲是在幼兒感覺運動與內在心智兩者間運作,孩子會先出 現一些單純的練習活動,來重複練習一些有用的行為,例如 18 個月大的嬰兒經 常會伸手、抓、打、拍等,使其能以愉快地心情不斷練習已純熟的技巧。接著兒 童可能在單純練習的過程中出現意外的結合,例如幼兒搓揉著黏土時卻意外的捏 出長條狀黏土,而為它取名為「熱狗」。當孩子可將行動、語言或材料有目的地 結合在一起時,即運用已習得的技巧來計畫和建構遊戲,產生預期性組合的遊戲 是一種有意圖的結合過程,如用積木組合成一座城堡或用黏土做一座橋(金瑞芝 等譯,2000)。

(2)象徵遊戲

幼兒在二歲後期開始使用字語和想像力來引導自己的行為,此階段為進入發 展象徵性行為或想像遊戲的時期,象徵遊戲係指能用替代物或動作來代表事物,

例如用空盒子喝水、從空盒子倒水出來等,是用盒子代表杯子,來進行想像的行 為(江麗莉等譯,1997)。兒童透過象徵遊戲能解決他們所面對的衝突,在象徵 遊戲中能使兒童探索並解決角色的衝突,且處理個人不滿足的需求,進而引導他 們增加對環境的控制能力,以及自我延伸的能力,例如一位兩歲幼兒要求媽媽給 他吃一片餅乾,媽媽說要吃晚餐了,所以不行吃餅乾,幼兒則假裝嘴巴在咬和抿 一抿嘴唇像是在吃餅乾的樣子,其透過這樣的想像行為來解決衝突(江麗莉等 譯,1997)。

(3)規則遊戲

規則遊戲係指有規則性的遊戲類型,如賽跑、撲克牌、躲避球賽等,遊戲規 則是由前人傳下來的規定或由玩伴在遊戲當時的協議。規則遊戲是一種層次較高 的遊戲發展,兒童在遊戲中須先接受安排好的遊戲規則並適應之,且在限制中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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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控制個人行為(江麗莉等譯,1997)。

2.芭頓對遊戲的分類

在 Parten(1932)的研究中發現,學齡前兒童會隨著年齡增長,增加其社會 參與程度。芭頓將社會性遊戲分成六種類型:無所事事行為、旁觀行為、單獨遊 戲、平行遊戲、聯合遊戲與合作遊戲(江麗莉等譯,1997)。以下逐一說明之:

(1)無所事事行為

兒童沒有在進行任何遊戲,但會注意引起她短暫興趣的任何事物,若沒有感

興趣的事物發生,則會玩自己的身體、在坐位上爬上爬下、跟隨著老師或僅坐著 看著四周。

(2)旁觀行為

兒童大多的時間是在看別人進行遊戲,其會向遊戲中的兒童提問或給意見,

但不完全加入遊戲,此行為會觀察特定的一群兒童,而非等待有興趣的事物發生。

(3)單獨遊戲(二歲~二歲半)

兒童獨自遊戲且與其他兒童維持在說話的距離範圍內,單獨玩著與其他兒童 不同的玩具,不想靠近其他人,也不在乎其他人在做什麼事。

(4)平行遊戲(二歲半~三歲半)

兒童和其他在附近的人玩類似的玩具,但沒有和他們一起玩,且不會想影響 或改變鄰近兒童的活動。

(5)聯合遊戲(三歲半~四歲半)

在團體中,兒童是一起玩並做相似的活動,但卻沒有角色或工作的分配,也 沒有遊戲的目標、遊戲缺乏組織。

(6)合作遊戲(四歲半以後)

兒童和其他人一起合作完成某樣東西、戲劇的角色扮演或玩有規則的遊戲,

遊戲是有目的性或分工的。

史密蘭斯基(1968)提出另一種社會遊戲的分類,其擷取皮亞傑的分類並在 練習遊戲和象徵遊戲之間增加了建構遊戲,其分別為功能遊戲、建構遊戲、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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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與規則遊戲。功能、戲劇與規則遊戲與皮亞傑的分類概念大至相呼應,而建 構遊戲則是指運用遊戲的材料,如黏土、積木、紙等做為創造東西的素材,且在 孩子玩完後還可以保存著(金瑞芝等譯,2000)。

二、幼兒數學遊戲

在國內小學數學教育相關研究中,經常可發現教師運用遊戲於數學學科教學 的研究,且研究結果大多顯示遊戲融入學童的數學學習具有正面成效。黃國勳、

劉祥通(2006)將學童日常生活中熟悉的「大老二」撲克牌遊戲加以改造,設計 出「因數大老二」的教學活動,研究發現能促進學童主動理解因數的概念,引發 他們深度思考,並建構了數於自己的數學知識;黃怡芳(2005)透過數學遊戲活 動讓國小學童二位數加減運算學習,發現數學遊戲在學童學習二位數運算上的輔 助效益高,且在認知、情意及技能的反應良好;李憶凰(2007)將遊戲融入一年 級數學加減法文字題之研究,採準實驗設計,經過前後測發現,遊戲融入數學教 學的實驗組,其後測成績顯著高於未施行遊戲融入數學教學的控制組。

我國現行「幼稚園課程標準」是將遊戲列為一種課程領域,其中將遊戲的內 容分為感覺運動遊戲、創造性遊戲、社會性活動與模仿想像遊戲、思考及解決問 題遊戲、閱讀及觀賞影劇和影片遊戲,並強調各種遊戲內容皆可包容在其他健 康、音樂、工作、語文、常識的課程領域(教育部,1987:23-38)。陳琇珍(2006)

從數學遊戲活動探討幼兒序列概念之學習;胡迪蘭(2007) 自編幼兒分類遊戲 與一對一對應遊戲為評量工具,探討二至三歲幼兒分類與一對一對應能力;顏祺 儒(2008)發展五歲幼兒數概念遊戲化實作評量工具,以檢核五歲幼兒的數概念 基本學力。上述研究皆以遊戲活動為研究情境,探究幼兒數概念的發展情形,目 的在於期望藉由自然的遊戲情境,使教育相關人員了解幼兒數概念發展的歷程,

以做為教師教學之參照,故運用遊戲教學於幼兒數學學習是相當適合且符合課程 標準。然而,關於幼兒數學遊戲的內涵與設計,教師更應透過實際的教學行動,

以做為教師教學之參照,故運用遊戲教學於幼兒數學學習是相當適合且符合課程 標準。然而,關於幼兒數學遊戲的內涵與設計,教師更應透過實際的教學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