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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稚園與托兒所比較

壹、幼兒教育機構型態簡介

我國義務教育的年齡是規定年滿六歲至十五歲,亦即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階 段的學生所接受的教育。出生至六足歲前的幼兒教育並未列入義務教育,父母可 以決定是否讓幼兒入幼稚園或托兒所就讀,政府並不強迫入學。然而時代變遷、

家庭結構改變為小家庭的結果,父母雙雙外出工作,照顧幼兒的時間縮減,因此 幼兒在家中無法獲得滿足,長時間的好奇、探索及需求。因此學校式的幼兒教育 機構紛紛興起,包括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育幼院、早療機構……等,我 國主要幼兒教育機構主要是指幼稚園和托兒所,為了保障學前特殊幼兒入學的權 利,我國政府在民國八十六年修訂特殊教育法,隨著降低特殊幼兒的入學年齡,

也使得幼托園所被視為學前特殊教育實施之主要場所,並且根據身心障礙保護法 第四條、第二十一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這些學前教育機構不能拒 絕特殊幼兒入學的權利,政府以獎勵的方式,鼓勵學前教育機構接納特殊幼兒入 園(身心障礙保護法二十四條)。自從政府推行學前融合教育以來,公立幼稚園 是依教育部法規辦理,而私立幼托機構則是採鼓勵實施;由於兩者的主管機關不 同,所得到的支援系統也不一樣;再者教育人員編制不同;在兩個主管機關、兩 種專業人員的資格與兩套設施辦法等雙制度下的政策下,更突顯出「特殊幼兒,

在不同主管機關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及托育」。所以,研究者想瞭解在不同 所體制下的運行方式、教育資源,教師是否有不同的困境、需求?

茲目前狀況整理幼稚園和托兒所之間的異同(如表 2-1-1)。

表 2-1-1 幼稚園和托兒所比較

幼稚園 托兒所

法令 七十年十一月六日總統公布 七十年八月十五日內政部第三

表 2-1-1(續)

表 2-1-1(續) 資料來源:引自盧素碧,1987;蔡春美等,2007;研究者整理

貳、幼稚園發展趨勢

幼兒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礎,重視並倡導幼兒及早接受教育,是當前世界各國 先進國家教育發展的趨勢。近年來由於經濟繁榮、民生樂利,加以小家庭制度的 形成,年輕一輩的父母忙於工作,無暇照顧幼兒,因此幼稚園迅速增加,輔導幼 兒教育健全發展,便成為各界關切的重點。茲將當前幼兒教育設置不同可分公立 及私立(蔡春美等,2007):

一、 公立幼稚園:經費由政府提供,教師之任用、待遇及福利等,均比照國小 教師。公立幼稚園有單獨設立者,如台北市南海幼稚園;大部分為國民小 學附設者,簡稱「國小附幼」,如台東大學附小附設幼稚園、寶桑國小附設 幼稚園。以九十七年度統計為準,台東縣立案的公立幼稚園共 82 園。

二、 私立幼稚園:由民間依法規定所設立者,經費完全自理。以九十七年度統 計為準,台東縣立案的私立幼稚園共 15 園。

參、

托兒所發展趨勢

除了幼稚園,家長的另一項選擇是托兒所。六 十 年 代 臺 灣 農 村 婦 女 整 天 忙 於 農 漁 業 生 產 工 作 , 無 暇 照 顧 小 孩 , 幼 童 乏 人 照 顧 , 在 無 處 托 育 下 , 幼 童 經 常 隨 大 人 一 起 到 工 作 場 所 , 為 解 決 農 村 婦 女 照 顧 幼 童 問 題 , 政 府 遂 開 辦 農 忙 托 兒 所,利 用 各 村 里 之 活 動 中 心 或 廟 宇 之 場 所 設 立 托 兒 所;近年 來托兒所的功能因為社會的變遷、家庭結構改變,而被賦予更高的期望與需求,

因此Alfred Kadushin(1980)在論及托兒所發展趨勢時,曾提出托兒所未來的需 要性(引自楊筱雲,1992):

一、托兒服務將更被社會所接納。

二、政府支持設立托兒所的意願提高。

三、托嬰服務將更為社會所接納。

四、托兒所因性質不同,其設備將更富於變化性。

五、家庭托育的情形增多。

六、父母參與托兒所活動增加。

七、為特殊兒童設立的托兒所將增加。

社會變遷的趨勢使得大眾對托育服務的需求日增,而幼兒發展的理念更刺激 了托育服務品質的改進,不僅由於專業理念導入擴展了托兒所的功能,更提昇了 托兒所的社會地位。

依設置類別不同可分一般及社區村里托兒所(蔡春美等,2007):

(一)一般托兒所:因經費來源不同主要劃分為公立與私立兩種。公立由機關、

學校附設之,如:台東縣公立台東市托兒所;私立由人民團體、學校、工廠 及私立設之;若民間依照法規所設立者,經費完全自理,如:台東縣私立福 田托兒所。

(二)社區村里托兒所:乃昔日農忙托兒所之稱,在創辦之初,係配合農忙季節,

以臨時收托農家子女為限,其後逐漸發展為長年舉辦之農村托兒所設之,又 因其已發展至每一村里或社區,故改稱為社區村里托兒所,如:大武鄉立托

兒所。其經費來源由主辦之鄉鎮公所、農會負責,縣市政府亦編列預算補助,

資料來源:谷瑞勉,1989;施惠秋、陳靜琦,2000;研究者整理

綜合上述,公私立幼托園所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差異,但隨著社會及家庭的需

福利薪資較優渥、有教學主導權、較能發揮教育理念;而私立幼托園所福利制 度規劃無明確的規範、退休撫卹也不完善、教學理念為了符合市場、家長的需 求,無法充分的發揮,使得在不同的幼教機構中學前融合班的特殊幼兒接受參 差不齊品質的教保,在未有充分的準備下學前融合教育展開,衍生了許多教務 問題,因此學前融合教育的推動不可不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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