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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廣告形式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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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訴求(周秩年、陳威珞,2015)。「Hard Selling for Hard Time」就是美 國 30 年代大蕭條時期的廣告觀念,主張在經濟艱困的時代,廣告應直接訴 求品牌、功能、效果與價格,不必拐彎抹角,塑造美好生活憧憬;不景氣時 代的廣告就是要直接講白,這種廣告思維可稱之為「『悶』經濟廣告」(鄭 自隆,2015a)。

第二節 廣告形式與表現

鄭自隆(2015a)認為,廣告是變動的社會科學,社會在變,廣告的形 式同樣也跟著變;因此,傳統廣告的定義遭受質疑和挑戰。以美國行銷學會

(AMA: 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於 60 年代針對「廣告」的定義為 代表—「所謂廣告是由可確認的廣告主,在付費的原則下,對商品、服務或 觀念,所做的非親身化的展示與推廣。」而若將其套用至現今數位時代可發 現,廣告主現在可以採用,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就可置放廣告,如官網、Youtube 和Facebook 等媒體上,遂使這嚴謹的定義逐漸被瓦解。

所以,廣告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不再周延、排他;鄭自隆(2015b)

認為,該定義可以改寫成「所謂廣告,是由廣告主,以任何形式,對商品、

服務或觀念,所做的非親身化的展示與推廣。」作為詮釋數位時代的廣告。

此外,當廣告作為訊息,可以拉斯威爾(H. Lasswell)的傳播過程—「某人,

說了什麼,對某人說,經由什麼樣的管道,帶來什麼樣的效果」描述廣告行 為,下面就以廣告的角度,瞭解傳播過程中各個因素(柳婷,1999;鄭自隆,

20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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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播者:也就是訊息的「來源」。在廣告行為中組織化的傳播者就是 廣告主、廣告公司;而個人的傳播者是參與廣告創作過程中所有的 人,且廣告訊息中的代言人也算是傳播者。

2. 訊息:廣告訊息就是廣告主想要傳達的概念與想法,如廣告創意表 現、報紙廣告的文案、電視廣告的文字和旁白等,都是廣告的語文 訊息;而電視廣告中主角的動作和表情,甚至廣告歌曲和背景音樂 等,則為非語文訊息。

3. 傳播對象:是訊息的接受者;在商業廣告中被稱為「消費者」;在廣 告企劃討論中,則精準地被稱為TA(target audience)。

4. 廣告媒體:承載廣告訊息之工具,即廣告主通過大眾媒體作為通路,

如電視、報紙、廣播、雜誌和網路等五大媒體外,還包括輔助媒體,

像戶外廣告、公車廣告等,與不特定對象進行溝通。

5. 傳播過程:廣告主委託企劃廣告工作者,包裝欲傳播之信息、概念 和想法;而消費者則依自身經驗和認知,來解讀所接收的訊息。

6. 廣告效果:廣告的傳播效果和一般的傳播效果(如公關、新聞)可 分為三層次:認知、情感和行為。

所以,可得知廣告訊息是經由大眾傳播,傳達並影響消費者,但它並非 僅單向傳播,還需顧及消費者的「反應」;因而,這個過程是為雙向傳播(柳 婷,1999)。此外,若要廣告成功,訊息除了要傳播到位,還需有效地刺激 消費者反應;其中,可選擇採用不同的廣告形式,達到傳播對象的認知共鳴,

進而引發情感,如正向態度、好感等,最後產生行為,像購買或參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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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研究將依循Puto & Wells(1984)將廣告,分為資訊式和轉換式兩種 形式,去觀察全聯廣告的變化。

一、 廣告形式

Puto & Wells(1984) 基於認知和情感元素的廣告效果,提出資訊式和 轉換式的理論結構;他們從消費者對廣告認知的資訊處理過程,及情緒與 說服的社會心理層次,將廣告訊息分為「資訊式」和「轉換式」兩種類型:

(一)資訊式廣告

(Informational advertising)

不論什麼類型的廣告,都會包涵某些資訊元素。而資訊式廣告是以 清楚、邏輯的方式,提供有事實依據的資訊(意即可驗證的);使消 費者於評估優劣後,擁有更大的信心,相信購買的價值。且此形式廣 告有一個重要的概念,為設計該形式廣告需具有「提供資訊」的意圖,

因而根據上述對資訊式廣告的定義,其必須反映以下特徵(Puto &

Wells, 1984;黃筱萱,2013):

1. 提供關於品牌或商品的事實資訊。

2. 呈現給潛在消費者明顯的重要資訊。

3. 呈現可被驗證的數據給消費者。

(二)轉換式廣告

(Transformational advertising)

透過廣告聯結消費者,對此品牌的使用(消費)經驗,並與獨特 的心理特質相結合,告訴消費者擁有或使用產品會有甚麼樣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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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使消費者在看完廣告後,促成自我說服。因此,轉換式廣告 通過使用或使用其他類似的品牌經驗,來「轉換」對廣告中品牌的 印象;而判斷是否為轉換式廣告需要包含下列特徵(Puto & Wells, 1984;Laskey, Day &Crask, 1989;徐靜儀,2002;曾明浩,2008;

黃筱萱,2013):

1. 高度與深層情感反應:

比起一般廣告的客觀描述,其本質是以情感為基礎,能獲得更 豐富、溫暖、興奮或愉悅的使用經驗。

2. 獨特的品牌互動心理特徵:

廣告傳達品牌或產品的使用(消費)經驗,並產生得獨特心理 特徵。除了作為品牌特點,更有別於其他競品,能轉換為消費 者心理的特別經驗。

3. 廣告經驗與使用品牌經驗緊密連結:

當廣告讓消費者產生自我投射時,所呈現的是消費者本身經 驗;而在兩者產生連結後,消費者看到品牌,就會想起廣告並 回憶其伴隨的經驗。

所以大致而言,資訊式廣告採用理性方式呈現,其擁有較高的認知元 素,提供消費者實際、相關之品牌訊息,以理性且邏輯的方式表現;而轉 換式廣告則以感性等心理訴求呈現,其含有較高的情感元素,將消費者使 用特定廣告品牌經驗,與其獨特心理特徵做連結。因此,將兩種廣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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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套用在全聯廣告,可分為「全聯資訊式廣告」和「全聯轉換式廣告」, 並於編碼時,再依廣告特質細分。

二、 廣告表現

要達到廣告表現的目的與意涵,需在欲傳達之訊息,建立合適的廣告構 成要素;其不僅影響消費者對廣告的反應,更影響消費者對廣告品牌的印象 和態度(清水公一,1989;Abernety & Frank,1996)。所以,在制定廣告策略,

需包含兩大部分,一是廣告的訊息內容,即「訴求」;二是指廣告的「表達 方式」,包含廣告中所呈現的元素,如語言(文字和聲音)、圖像、符號、相 片和動畫等,是為將廣告訴求目的傳達給消費者的組合(LasKey, 1989;

Burgoon, 1995)。

而所謂的「訴求」是根據消費者的動機或需求,所產製的刺激性訊息,

其目的是為引起消費者的情緒反應(鄭自隆,2015b);Schramm(1971)亦 指出,若要使消費者接收傳播之訊息,在設計訊息內容上,需運用某些心理 動力,而這個動力就是所謂的訴求。因此,訴求應該明確表達某種利益、激 勵、認同或理由,來吸引消費者對產品的注意力,或增強對品牌態度及印象

(Kotler, 1997;Belch, 1993)。

而 過 去 許 多 學 者 針 對 廣 告 訴 求 分 別 提 出 , 不 同 的 分 類 方 法 。 早 期 Hotchkiss(1949)探討廣告結構時提出,感性、理性、好奇訴求三類;Bridge

(1949)針對廣告產製提出,記憶、理性、成功、經濟和恐懼訴求五種分類;

Donald(1955)認為基本廣告訴求分類,應包括感性、知性、好奇、美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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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訴求五類;之後Simon(1971)更指出,廣告訴求有七類,分別為理性、

感性、資訊型、重複宣言型、命令型、符號聯想型和模仿型。

直至Vaughn(1980)提出,思考型(thinking)與感覺型(feeling)兩種 分類方式後,廣告訴求的分類開始趨向一致,以「產品特點及利益」和「品 牌形象創意」兩種概念,作為區分標準(徐釗欽,2000)。此外,雖然各學 者提出的分類名稱有所不同,但其訴求手法可分為理性與感性兩大類,前者 強調,傳遞商品相關資訊給消費者,使其依商品利益作消費決策;而後者則 強調,以營造某種情感氛圍,讓消費者對商品形象有所認同,進而產生購買 行為(顏映如,2006)。

然而,在大範圍的訴求方式下,廣告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表現手法;將各 學者的分類整理如下:

Kotler(1997)根據訊息的表達方式提出:

1. 生活片段:如日常生活用品。

2. 生活形式:強調產品適用於某種生活形式。

3. 奇想:就產品或其他用途產生奇想。

4. 氣氛或形象:利用產品建立吸引人的氣氛或形象。

5. 音樂:由一人或多人唱著有關產品的歌曲。

6. 人格特徵:將產品擬人化,並創造其角色。

7. 專門技術:強調公司在製造產品上的專業知識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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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科學證據:提出調查結果或科學證據,說明該品牌的優勢。

9. 證言式:由可信賴或令人喜愛的人物來保證產品。

柳婷(1999)進一步針對,電視廣告的表現手法提出:

1. 示範型:廣告所示範的是消費者在意的利益點,其焦點主要放在「產

品」身上。

2. 名人推薦型:所謂的名人多半是常見影歌星或媒體上成功的公眾人

物,其廣告依賴「今天你(消費者)相信我(名人),明天你(消 費者)會相信它(品牌)」的基礎上。

3. 證言式:不同於名人推薦型;證人式是以「現身說法」來表達其個人

使用經驗,其廣告重點在於建立真實感。

4. 問題解決型:廣告先以「問題」作開頭,再呈現產品如何解決難題。

5. 生活片段型:廣告以目標對象作寫照,藉由日常生活片段,使其容易

融入劇情,產生共鳴而被說服。

6. 故事型:具有戲劇性情節,使消費者的情緒被牽引後,再將注意力轉

移到產品本身,使消費者獲得深刻的印象。

7. 音樂型:在拍攝前先決定背景音樂或主題歌曲。其表現較多運用於

「品牌形象」,而非強調產品特性;廣告主要建立好感和品牌個性。

8. 卡通/電腦動畫/泥人動畫型:此類單指「製作手法」為卡通、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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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畫3D 效果或是捏塑泥人。

9. 比較型:在同一產品類別中,不知名或較弱勢的品牌,企圖藉由領導

品牌的知名度,以挑起話題、引起比較,使消費者注意其優勢。

鄭自隆(2015b)亦針對電視廣告提出:

1. 直接宣告:直接告知商品名稱與功能。

2. 示範操作:直接示範操作或使用方式,使消費者了解商品特性。

3. 問題解決:帶出問題後,再使用商品以解決困境,亦即「困境呈現—

3. 問題解決:帶出問題後,再使用商品以解決困境,亦即「困境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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