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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對後續研究者的建議

由於本研究僅考慮到私募發行人與應募人,未特別探討私募基金的介入對於 發行人的影響。私募基金之投資人多屬於具有專業投資判斷能力的法人或實戶,

風險承受能力也較高,此外多樣化的產品設計概念及投資策略也更為廣泛靈活,

因此後續研究者不妨可探討私募基金對於私募發行人的影響。另一方面本研究僅 對於私募股權進行研究,但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繁多,包括普通股、特別股、公司 債等,然因到目前為止其他種類的私募樣本不多,故本文對於公司債、特別股討 論不多,待國內私募制度實施較久之後,後續研究者亦可深入探討。

本研究對於應募人關連的探討僅止於私募前有無關連性以及私募後有無形 成新關連,並未詳細探討每一種身分的關連對於累計異常報酬、公司治理、以及 績效的影響,因此後續研究者不妨可針對此深入研究,相信此研究結果能供發行 人、投資人、學界、或主管機關參考,例如究竟是向經理人或是董事應募能帶來 較高的異常報酬和績效,或是私募後究竟要產生新的經理人或新策略聯盟才能帶 來好的公司治理。

本研究以股東會決議日為私募事件日,然而董事會決議日應更能反應私募事 件的訊息,因為市場在該日後對私募事件就有所預期。私募事件董事會決議在先,

股東會決議在後,因此股東會決議的訊息對市場來說並沒有如董事會決議日來得 即時。除此之外,兩個日期之間通常會有一定的落差,再加上其他雜訊,可能導 致消息提前走漏至市場,造成股東會決議日的股價反而下挫。儘管如此,本研究 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關於私募普通股的公司並未公告董事會決議的相 關資訊,僅見私募公司債有董事會決議的日期,因此呼籲主管機關應針對私募普 通股補足董事會決議的資訊,以便後續研究者做深入探討。而後續研究者若欲探 討私募之異常報酬,也應考慮以董事會決議日為事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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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不太可能透過認購私募股票參與公司營運及決策,影響公司治理的程度極低,

關於轉讓的諸多限制僅造成經濟上的無效率。故本研究建議第 43 之 8 條第一項 第二款可改為「非關連性應募人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貣滿一年以上者,得轉 讓予專業投資人或關連性應募人。」以本研究實證結果可得知,轉讓給關連性應 募人對公司治理及營運績效有直接的幫助,而非關連性應募人也確實能透過私募 股票的投資標的獲利,達到主管機關如第一條制定證交法的目的:「為發展國民 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本研究也建議主管機關應重新界定私募之合格應募人。證交法第 43 之 6 條 所定義之合格應募人大致可分為 1.金融業投資人;2.自然人、法人或基金;3.董 監事及經理人。本研究認為主管機關對於引進較高比重之專業知識之機構法人以 及關連性應募人之私募發行公司,應給予相關獎勵措施,例如租稅減免。因專業 投資人通常其內部控制制度較健全、公司治理程度亦較佳,而關連性應募人則透 過本研究發現確實能帶給私募公司額外價值,故發行人若能提高這兩類應募人於 私募案件參與之比重,相信對發行公司整體運作及資本市場,將有相當助益。另 外針對經理人的定義,原證期會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之函釋定義經 理人為 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財務部門主管;5.會計部門主管;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本研究認為關連性應募人所分類的經理人應以前二類之人為準,因總經理及副總 經理等級之人始得獲得實際公司之營運、財務等相關重大資訊,故其參與私募認 購所帶給市場的訊號強度遠超過其他中階主管。故本研究建議若經理應募人以此 二類為多數之私募發行公司,主管機關可給予投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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