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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目前我國公司常見的募集資金管道包含發行股票、發行公司債、銀行借款、

創投基金等。其中截至民國 98 年 12 月止,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總家數為 741 家,總資本額為新台幣 5 兆 8,700 億元。上櫃公司總家數為 546 家,總資本 額為新台幣 7,727 億元。上市公司股票總成交值為新台幣 30 兆 1,188 億元,上櫃 公司股票總成交值為新台幣 5 兆 2,390 億元,顯示出我國公司透過股票市場公開 募集資金的重要性。1

我國公司欲申請股票上市之標準頗為嚴格,包括(1)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 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2)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3)營業利益 及稅前純益符合一定標準,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4)記名股東 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 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申請流程也相當 繁複,公司提出上市申請後頇經過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及董 事會審查,通過後轉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再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 手續,始得正式掛牌買賣。整個作業下來耗時耗力,徒增公司不少成本。

為了活絡我國經濟,替企業開闢另一條募資管道,我國遂引進國外的「私募 制度」。民國九十年十月,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

將私募制度條文增訂於證券交易法之相關條文內2。該修正草案於民國九十一年 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二月由總統公佈實施,成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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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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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條文請參照行政院公報,第 8 卷第 8 期。

成新的重要商業合作夥伴及大股東。Wruck and Wu (2009)曾針對美國證券私募市 場進行此類型研究之探討,但事實上美國私募市場環境仍與台灣有諸多不同之處。

例如我國對於應募人的財力資格限制上比美國法制的規定門檻低了許多,且美國 私募市場在 Rule 506 的規範下,除了合格之私募投資人外,還特別規定非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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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若本身或其委託人具有商務或財務之專業背景仍可參與私募,這種「熟練 投資人」的例外規定是我國私募市場未有規範之處6。因此,本研究特別針對台 灣私募市場來做探討,不僅可觀察台灣不同類型關連性應募人於私募前後所帶來 的影響,是否與美國私募市場有不同之處,也期許能彌補國內私募文獻對於公司 治理的不足之處。

本研究欲探討以下三個主題:一、關連性應募人對私募前後異常報酬之影響;

二、治理關連與非董事關連對公司治理之影響;三、關連性應募人對績效表現之 影響。而本研究的貢獻在於區分出私募後發行人與應募人所形成的新關連。由於 本研究預期新關連能使其與發行人的利益趨於一致,並產生一股監督公司的力量,

進而促成好的公司治理以及經營績效,故私募後有產生新關連的私募案值得資本 市場特別注意,因為對於投資人而言可能是具有潛在獲利的投資標的。發行人辦 理私募時,也能進一步思考是否要和應募人簽訂新的策略聯盟,或是指定若干比 例的經理或董事席次給應募人才能促成最佳經營績效。期許本研究之結果能提供 台灣私募市場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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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陳朝陽,2006,從美國法制看我國證券私募制度之發展,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

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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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