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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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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一、 生產端與消費端連結性應加強,增加消費者有機意識

行健村雖然已推廣有機農業數年,卻是第一次以 CSA 模式銷售產品。

在這半年的試驗期當中,農民肯認 CSA 帶來的正面助益,卻也意識到消費 端與生產端的接觸嚴重不足。未來,合作社應多舉辦農事體驗活動,讓消 費者得以了解蔬菜的原產地與農民的種植情況,更能加深彼此的信任。生 產者也因為有消費者的支持,而更能夠貼近消費者的需求,增加 CSA 種植 的面積等。如此一來,這種互信的基礎更加強烈,有機農業、食品安全、

土地健康的觀念更能深植人心,進而能達到有機農業永續經營的目標。

二、政府應增加有機農業相關補貼與人力協助,以利土地永續發 展

臺灣加入 WTO 後,因國際規定不得直接補貼農產品價格,我國現有農 業型態以小農戶居多,在生產成本上根本無法和其他農業大國抗衡,臺灣 農業唯一能走的路惟有採行精緻及有機的方向,方能自處。建議政府部門 應增加有機耕作土地的補貼,減少慣行土地的補貼,從政策上迫使農民朝 向有機耕作,讓政策的美意落實到土地永續的利用上,方為上策。並且以 政策誘因補貼願意成立 CSA 的有機小農,一方面減輕生產者壓力,另一方 面讓消費者的訂購價格得以降低,透過政令推廣讓更多人了解 CSA 的銷售 制度,並得以支持有機農業相關產業之發展。另外,針對有機推廣人力不 足之難題,建議縣政府推廣股開放申請地政或農業相關科系替代役支援,

或請加派短期就業方案之人力,以解決合作社的人事與專業技術人力不足 之困境。

三、利用合作社或產銷班體系,主導 CSA 運作,減少農民銷售壓 力

利用合作社與產銷班體系,推廣 CSA 的行銷模式,由合作社或產銷班 設置專職人員主導 CSA 的實際運作與聯繫,讓農民專心耕作,在實務層面 上應為可行之模式。透過 CSA 預購產銷合一制度,減少中間層面之剝削,

將實際收益轉化為農民的收入,如此方為落實及推廣有機耕作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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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食農教育的推廣,讓有機農業觀念深植人心

宜蘭縣政府為推廣有機農業,於每週的學童營養午餐中,訂一日為「有 機日」,透過食農教育推廣有機,從小教育學童食品安全的重要,並且協助 有機農民的銷售,此等立意良善的作法,值得鼓勵。但是施行數週後,竟 規範與限制有機種植農民繳交部分當令蔬菜,原因竟是「學童不以歡吃這 種菜」,原本好的政策一夕變調,實為可惜。「食當令」是農產品「地產地 銷」的基本概念,降低「食物里程」與「節能減碳」更是維護生產環境與 推展有機農業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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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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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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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 Vol. 29, pp.14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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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社區支持型有機農產品認購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願以實際行動支持土地永續經營利 用,貫徹有機農法栽培,並同時食用安全、優質的有機蔬果,同意以預購 契約之購買方式,由保證責任宜蘭縣行健有機農產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 乙方)負責管理田間耕作,種植蔬果提供甲方。雙方同意委託耕作及認購 契約條款如下:

一、認購期間: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契作農田:由乙方選定三星鄉行健村有機契作農田及有機合作社農友 會員,在合作期間內契作農田所產出之蔬果,由乙方負責以有機農法耕作、

控管品質、及本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三、耕作方式、費用與運送方式,委託乙方契作。

■將以有機栽培農法方式,亦即耕作期間以有機耕作取代現有慣行耕作。

■乙方需於甲方認購期間,隔週配送一次新鮮蔬果於甲方指定之處所。

甲方指定配送處所為:

四、確認產量:在認購期間內,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盡心耕作種 植,除遇天災及不可抗力之情況,乙方需維持隔週配送之責任。

五、災害例外:甲方同意如遇天災及不可抗力之情況,致使農作物無法生 長及遭受損壞時,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同意乙方於該配送週不予配送,

待新種植之農作物可收成時,再行配送,甲方絕無異議。

六、數量確認:

(一)乙方將產出之有機蔬果等相關農產品依約定之規格完成包裝,按甲 方指定之地點依第三條第二款所示派送,甲方認購單位以一家四口為計算 基準,蔬菜每次配送數量為 公斤。

(二)蔬果隔週配送,依當地、當季時令種植蔬果,乙方需以種類多樣性 之方式栽種蔬果,以提供甲方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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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購金額:包括種植管理、包裝、配送在內,每認購單位每月為新台 幣 3000 元(內含每月貳次配送費用新台幣 400 元整),基本契作認購時間 為六個月,合計新台幣 18000 元。

九、甲方同意於本訂購契約成立後 日起,為第一次配送起算時間。

(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六個月)

十、若收成量因天候、天災、地區、期別、品種等變數產生不可抗力之情 形,而導致契作農田無法生產或減產時,造成配送之農產品數量及多樣性 不足時,甲方不得異議。

十一、費用交付:甲方需於本契約訂約後七日內,將認購期間之費用,以 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付清或匯至乙方帳戶:

銀行:玉山銀行 羅東分行

戶名:保證責任宜蘭縣行健有機農產生產合作社張美 帳號:0451-940-008809

十二、品質保證:乙方保證交貨之蔬果均符合有機農業生產規範,並經取 得認證授權機構(公司)有機認證完成。

十三、附帶服務:乙方得在認購契作期間內,安排甲方前往契作農田進行 參訪,並進行導覽。乙方承諾在甲方人員到訪時,盡地主之誼接待。每期 認購契作以一次為限。關於甲方參訪時之田間參訪飲用水、點心或 DIY 材 料由乙方支付。每認購單位參訪人數以二人為限,超過該人數時,甲方需 自行負擔部分參訪費用,每人新台幣叁佰元整,甲方絕無異議。

十四、乙方承諾在認購契作期間以電子郵件方式,或以書信寄送方式至甲 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地址;提供甲方所認購之蔬果等生長過程最新照 片或影片,其中包含相關種植等過程,並同意甲方得為本契約宣傳之目的 而使用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著作等作為公開資料。

十五、轉讓禁止:本契約及本契約所定之權利或義務,非經甲乙雙方人之 書面同意,不得任意移轉上述認購契約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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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損害賠償:甲乙任一方違反本契約所定義務者,一方得定 30 天期間 催告他方改正,違約之一方逾期仍未改正者,他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若有其他損害,並得就因此所受之損害請求賠償。

若有其他損害,並得就因此所受之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