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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地區範圍與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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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地區範圍與名詞定義

一、研究地區範圍

(一)資料蒐集範圍

本研究個案行健村位於宜蘭縣三星鄉的心臟地帶(位置如圖1所示),

全村耕作農地面積約200公頃,自古以來即以農業為主要產業,是一個典型 農村,其中蔥蒜與銀柳產量為全國之冠。該村北有行健溪、南有安農溪,

為沖積扇地質,是栽種良質米與蔬菜的最適地區。

圖 1 宜蘭縣三星鄉行政區分佈圖 資料來源:三星鄉介紹,

(http://www.lanyangnet.com.tw/ilan/sc/,引用日期:2015/7/10) (二)研究時間範圍

本研究以宜蘭縣三星鄉行健村的農民與外部消費者以試驗型的操作方 式,用六個月共計 12 次的蔬菜箱配送(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至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作為本次試驗的期間。選擇試驗六個月之原因,係因為對於 未曾參加過 CSA 制度的農民與消費者,能有一個完整且短期彼此試驗的期 間。而在本研究的試驗期結束後,農民與消費者亦能依照試驗之成果,繼 續或停止進行 CSA 制度。

二、名詞定義

社區支持型農業(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CSA)又稱社群支 持型農業,建立於消費者與生產者相互間的承諾及合作。消費者以會員方

5 有機農業,有機野譚,http://seed.agron.ntu.edu.tw/cropprod/sustain/organic.htm,取用 日期:20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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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主要探討組織團體能運作的必要條 件。所謂的組織團體運作即集體行動,然而、團體運作的主要目標則是在 提供成員獲得公共財。Olson 認為,公共財(public goods)或集體財

(collective goods)在組織團體中無法拒絕任何一位成員享用,因為它 具有不可分割(Non exclusiveness)的特性。一般解決公共財的方法是強 制會員的資格或者是提供公共財以外的利益。Olson 認為規模越大的組織團 體,個人從集體財中所獲得的好處就越少,所以就越不願意參與。因此,

大規模組織團體的集體財供給一般是沒有效率的。Olson 主張,在沒有某種 限制或動機上,一般的個人是不會願意貢獻資源和時間在群動運動上。群 眾運動不論個人或團體利益一致都是不單獨考慮個人利益的。所以,即使 團體內有人不做出貢獻,也可以利用此一方式從中獲得個人利益,這也就 是搭便車(free-rider)。從 Olson 的理論中可以看到,在沒有特別的動 機或相關限制下,要群眾運動變得成功,那是不可能的。在搭便車的假設 情況下,Olson 認為大規模組織團體容易讓成員的參與度降低,因為公共財 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無法排除其他沒有參與者的享用。集體行動需要一 群人的參與,它要求組織內的共同利益,也涉及到某種共同行動,追求共 同利益的工作。而這個動作是自願的,以區別於聘請或勞役的集體行動 (Meinzen-Dick, DiGregorio ,McCarthy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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