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日由台內地字第 1010288398 號函釋停止適用,惟其鼓勵需用土地人以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 得所需用地之立法精神仍可作為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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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屬法定補償範圍 42,無法律授權,建議由中央訂定獎勵金核發之原則 性標準,再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於此規範內訂定因地制宜之核發標準。
依此,倘若所有權人可以確保在協議價購時所獲得的價金,一定會高於或 至少等於未來的徵收補償費,有助提升其同意的意願。
從另一角度思考,對於政府來說,協議價購之目的並非為了有可能節 省公帑考量而為之,而是希望能以溫和方式取得私人土地,減少財產權侵 害引起民眾抗爭的機率,順利推展公共建設業務;如果協議契約訂有保證 條款,倘若發生徵收價格高於協議價格的情形下,則需用土地人最終所支 付的用地取得費用,最大值亦僅等於全部土地之法定徵收補償總額,因此 政府並不會支付超額的用地取得費用,毋須擔心日後被糾正為浪費公帑。
(二) 訂定合理的彈性議價空間
一般正常的買賣交易方式,均會有一個彈性的議價空間;然而因為現 行法無明定協議價格的議價範圍,在公務人員講求依法行政的保守心態下,
自然不敢也不願作主提高原先開價;而當所有權人僅得就單一價格決定接 受或不接受時,必然也會降低其同意意願。
對此,林英彥(2014)曾建議賦予協議人員對價格有上下調整 10%之 權力,亦有其他研究者提出合理價格區間的概念,建議可於雙方委託估價 師所查估之價格區間內協調可接受之價格,或建議修法賦予需用土地人價 格彈性之法定空間。43透過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彈性的議價空間有助於協 議之達成,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可事先參考當地交易習慣,或者參考相關 房地產指數之議價空間率 44,訂定一個合理的彈性議價空間,賦予協議人
42 詳參內政部 77 年 2 月 11 日台(77)內地字第 572840 號函。
43 參閱劉厚連,土地徵收條例最新修正條文評析,土地問題研究季刊,11 卷 4 期,2012 年,92 頁。簡淑媛,影響土地徵收補償價格合理因素之研究-從被徵收人觀點探討,碩士論文,政治大 學地政研究所,2015 年,64 頁。
44 參考國泰房地產指數(http://www.cathay-red.com.tw/about_house.asp)2017 年第 4 季全國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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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在此議價空間內具有調整價格的權力,不僅可消除公務人員擔心被冠上 圖利罪名的壓力,更可將價格的僵化單一成交點擴大為合理區間成交線,
期能有效提高協議成功的機率。
(三)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提升價格公信力
不動產價值之估計屬專業判斷,應交由具專業能力者為之;協議價格 之訂定,事涉人民私有財產權益,實應審慎為之,不宜僅草率參考政府相 關公開資訊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 45而為之。
由於不動產估價師須通過國家考試及格,在學歷及實務經驗均達一定 水準,因此建議在徵收之前的協議價購即應委由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
透過不動產估價師所代表的專業形象以及公正第三方的角色,可使所有權 人對於協議價格符合市價水準的信心度提高,並且免除政府單位估價有球 員兼裁判之疑慮,從而提升達成協議的成功機率。
(四) 調整承辦人員作業心態並提供作業獎勵誘因
一項制度執行作業品質的良窳,與承辦人員的積極或消極態度有著相 當大的關聯性,因此對於承辦人員的作業心態應予以重視。為了避免協議 價購僅流於形式辦理,落實實質協議程序,政府首先應從根本之道─正確 的法制觀念出發,徵收並非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而是最後不得已手段,
當政府要以公權力剝奪私有財產權之前,應先秉持保障私有財產權的基本 原則,向所有權人努力交涉以雙方合意方式來達成用地取得,不應持憑協 議不成即可徵收的高位心態而輕忽敷衍。其次,應改變承辦人員的消極心 理,流於形式的協議價購不僅會造成後續徵收的違法,更是對於私有財產 權保障的懈怠;縱使同一用地取得案件中可能會因為部分土地協議成功、
空間率為 15.12%。取用日期:2018 年 4 月 22 日。
45 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1010085864 號函釋,市價資訊之取得管道有三:一、參考 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二、參考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三、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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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協議不成功,而使得承辦人員須辦理兩套行政作業程序,然而也不應 因此認為協議曠日費時、徒增工作量而虛應了事,如此才能使法定的協議 程序有被實質踐行的可能。
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應從根本做起,強化協議人員尊重私有財產權 的正確觀念,並且提升溝通技巧與專業知識,將消極轉化為積極,向所有 權人詳予溝通使其願意支持政府興辦公共建設,以達成用地取得共識;另 外,亦建議政府應訂定一套獎勵機制,對於達成協議價購一定比例的需用 土地人予以獎勵其作業辛勞,期能對實際作業執行端提供相當的獎勵誘因。
綜合以上,除了對所有權人增加協議誘因之外,亦同時對需用土地人作業 端提供作業獎勵誘因,如此雙管齊下,期能有助提升協議價購成功機率,
達成協議價購制度保障私有財產權的真正意旨。
二、 後續研究建議
(一) 因目前政府尚無公布協議價購相關數據,本研究資料係屬自行蒐集,故無 法就較長時期、較大範圍的資料予以完整掌握,礙於此等資料限制,研究 結果可能較難解釋周全;若將來政府能公開協議價購資料,建議後續研究 可朝向徵收制度不同時期或不同土地性質進行更完整的探討。
(二) 囿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限制,本研究無從取得所有權人資料,因此本研究 僅得針對協議價購執行作業的數據進行探討,未能探討作業數據以外的個 人情感認知因素。將來若能跨越此限制,建議後續研究可將所有權人的情 感認知因素列入研究,以使研究結果更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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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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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
1. 史尚寬,1964,『土地法原論』4 版,臺北:正中書局。
2. 陳新民,1999,『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5 版,臺北:元照。
3. Cooter, Robert、Ulen, Thomas,2003,『法律經濟學』6 版(溫麗琪、
顧慕堯譯),臺北:華泰文化事業。
4. Posner, Richard A.,1989,『法律之經濟分析』2 版(唐豫民譯),臺北:
臺灣商務。
期刊論文
5. 周佳宥,2014,「協議價購運作之最低標準/最高行 101 判 953 判決」,
『台灣法學雜誌』,(245):193-198。
6. 林英彥,2014,「對土地徵收「協議價購」之省思」,『土地問題研究季 刊』,13(2):32-36。
7. 張永健,2012,「土地與地上物徵收補償──常見訴願案例之分析與反 省」,『法學新論』,36(4):75-97。
8. 陳立夫,1998,「評土地徵收條例草案」,『月旦法學雜誌』,(42):
97-104。
9. ─,2008,「析論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上之爭議問題」,『台灣土地研究』,
11(1):1-35。
10. ─,2010,「大埔‧相思寮土地徵收事件雜感」,『台灣法學雜誌』,(158): 4-7。
11. ─,2013,「評二○一二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以徵收程序與補 償之規定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12):82-102。
12. 楊松齡,2005,「由 Calabresi 法則論土地徵收之協議」,『土地問題研 究季刊』,4(3):2-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劉厚連,2012,「土地徵收條例最新修正條文評析」,『土地問題研究季 刊』,11(4):87-101。
14. 鍾玉美,2004,「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論現行協議價購執行之問題 及對策」,『土地問題研究季刊』,3(2):25-31。
15. ─,2006,「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協議價購執行問題及改進方式之建 議」,『土地問題研究季刊』,5(4):91-96。
學位論文
16. 朱靜玉,2013,「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用地取得相關業務執行問題之 研究」,屏東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所碩士論文:屏東。
17. 吳漢耀,2013,「土地徵收按市價補償之滿意度研究」,屏東商業技術 學院不動產經營系研究所碩士論文:屏東。
18. 陳瑩真,2004,「土地徵收補償中的估價問題」,臺北大學地政學系研 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9. 曾笠綸,2014,「土地徵收市價補償查估之研究」,臺北大學不動產與 城鄉環境學系碩士論文:臺北。
20. 游茹纓,2016,「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下落實協議價購精神之執行問題:
行政法院之判例分析」,中正大學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 班碩士論文:嘉義。
21. 劉庭如,2015,「土地徵收補償之地價分析」,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 所碩士論文:臺北。
22. 簡淑媛,2015,「影響土地徵收補償價格合理因素之研究-從被徵收人 觀點探討」,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政府文件
23. 內政部,2013,土地徵收作業手冊。
24.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2003,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諮詢會議紀錄彙編(第 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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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外文
25. Alchian, A. A. and Demsetz, H. , 1973, ”The Property Right Paradigm” ,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 33(1): 16-27.26. Bromley, D. W. , 1991,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Property Rights and Public Policy
,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27. Calabresi, G. and Melamed, A. D. , 1972,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Rules: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
Harvard Law Review
, (85): 1089-1128.28. Demsetz, H. , 1967,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57: 347-359.29. Fisher, I. and Fisk, E. L. , 1923,
How to Live: Rules for Healthful Living Based on Modern Science
, New York: Funk and Wagnalls Company.30. Furubotn, E. G. and Pejovich, S. , 1972,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Theory: A Survey of Recent Literature” ,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 10(4): 1137-1162.31. Kahneman, D. and Tversky, A. , 1979,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
Econometrica
, 47(2): 23-292.32. Thaler, R. , 1980, ”Toward a positive theory of consumer choice” ,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 1(1): 39-60.網頁資料
33. 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查詢網
http://statis.moi.gov.tw/micst/stmain.jsp?sys=100,最後取用日期:2018 年 5 月 4 日。
34.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 http://coaa.moi.gov.tw/,最後取用日期:
2018 年 5 月 1 日。
35.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土地徵收審議案件查詢系統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caselist.asp?cid=1494,最後取用 日期:2018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