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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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 研究動機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統計資料顯示(如圖 1、圖 2),在 1996 年至 1999 年期 間,當時土地徵收相關規定尚為分歧,且由於審核條件過於寬鬆,每年平均徵收 筆數高達 33,000 筆,徵收面積約為 1,790 公頃,徵收頻率相當頻繁甚至趨於浮濫;
至 2000 年制定土地徵收條例統一作業規範,並將協議價購列為法定先行程序後,
自 2001 年以降,徵收筆數及面積數量開始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而後在 2010 年苗 栗大埔土地徵收(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區段徵收案)及彰化相思寮 土地徵收(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土地徵收案)事件相繼引發強烈民 怨後15,社會輿論促成了 2012 年土地徵收條例的重大修正,提高徵收計畫公益 性、必要性的把關門檻,並改用市價計算徵收補償費,此後徵收數量減少情形更 為明顯,每年平均徵收筆數降為 5,000 筆左右,徵收面積降為 400 公頃以下。
圖 1 土地徵收筆數統計圖(1996 年~2016 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查詢網
(http://statis.moi.gov.tw/micst/stmain.jsp?sys=100),取用日期 2017 年 5 月 4 日。
15 參閱陳立夫,大埔‧相思寮土地徵收事件雜感,台灣法學雜誌,158 期,2010 年,4-7 頁。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土地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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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土地徵收面積統計圖(1996 年~2016 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查詢網
(http://statis.moi.gov.tw/micst/stmain.jsp?sys=100),取用日期 2017 年 5 月 4 日。
然而國家興辦公益事業時,無法避免會有取得私有土地之需求,由於土地徵 收與協議價購兩者間具有相互替代關係,此時協議價購即可作為調和公益與私權 間的平衡點,避免因政府動用強制徵收公權力而引發後續爭訟的行政成本以及民 眾抗爭的社會外部成本。以 2014 年至 2016 年全國平均協議價購比例達 50%以 上16的趨勢觀之,對照上圖同期間的土地徵收數量亦較往年為低,雖然徵收數量 減少的因素眾多絕非單一,但如果能提高協議價購之成功率,相對上即可減少徵 收的機率,故值得作為本研究探討之方向及政府行政努力的目標。
然現今協議價購實務作業上仍存有許多問題以致成效不彰,例如在協議價格 方面,在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前以公告土地現值補償之舊制時期,需用土地人或有 擔心協議價格太高恐被冠上圖利罪名、或為預算編列之限制、或為行政程序上之 簡便行事,通常以法定徵收補償價額作為協議價格17,因此在價格僵化無誘因之
16 協議價購比例 2014 年 48.82%、2015 年 60.62%、2016 年 55.10%,參閱賴碧瑩「協議價購地 價查估課題與制定公報方向探討」,不動產估價教育-學術與實務的對話研討會,2017 年,15 頁。
17 修正前(2000 年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徵收補償地價係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 成補償,而各縣市的公告土地現值及徵收補償加成數係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故需用土地人於辦 理協議價購時,已可預先知道當年度的法定徵收補償價額。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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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徒具形式協議的最低標準,至於如何真正落實實質協議程序,則未有相關著 墨,尚待學界及官界積極研析建構。23因此,引發本研究思考,如何避免需用土 地人僅流於形式的辦理協議價購?現行協議價購制度是否尚有可改進之處?
綜合以上所述,土地徵收條例中協議價購制度設計的本質,係為透過較為溫 和的方式達成雙方合意來取代使用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以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惟在實務執行上,因為政府行政機關與所有權人主觀認知不同,導致協議價購制 度成效不彰。因此引發本研究欲探討影響需用土地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因素為何的 議題,歸納研究動機如下:
(一) 探討在實施市價協議及市價補償之徵收新制後,達成協議價購的可能影響 因素為何?
(二) 探討影響因素對於達成協議價購之效果為何?以及如何增加誘因,達到較 高之協議價購成功率?
(三) 探討如何避免需用土地人流於形式的辦理協議價購作業?
二、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 釐清達成協議價購的可能影響因素,作為後續研議之立論基礎。
(二) 透過迴歸模型分析影響達成協議價購因素之影響程度,針對影響顯著因素 提供增加誘因之建議,以提高協議價購成功率。
(三) 就現行協議價購制度提供改進建議,作為政府未來訂定政策之參考。
額同樣金額進行價購協議,亦僅徒具形式而無實質意義,尚難謂已踐行申請徵收前之正當法律程 序。」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642 號判決、同年度訴字第 3968 號判決、93 年度訴 字第 1598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383 號判決、96 年度判字第 01442 號判決,以 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 47 號判決,均採相同見解。
23 參閱周佳宥,協議價購運作之最低標準/最高行 101 判 953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245 期,2014 年,197-1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