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財產權保障及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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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為財產權保障及經濟效率,首先從財產權保障概念出 發,探討協議價購之財產權保障意義與經濟效率;第二節為協議價購及統計分析 相關文獻,除了對於協議價購的執行問題進行探討,釐整可能影響執行成效之因 素外,另探討相關議題之統計分析文獻,俾利作為後續建構模型之依據,第三節 為展望理論及稟賦效果之介紹,透過理論角度觀察協議價購時是否存在理論所述 之非理性行為;第四節為整理本章相關重點。
第一節 財產權保障及經濟效率
一、 財產權保障基本理念 (一) 財產權定義
對於財產權的定義,從經濟學的角度闡述,Fisher, Irving 及 Fisk, Eugene Lyman(1923:27)認為,財產權是一種享受成本投入後所得之財富收益 的自由或准許,財產權本身並不是一個實體的物(physical objects)或事件
(events),而是一種抽象的社會關係(abstract social relations)。Furubotn, Eirik G.及 Pejovich, Svetozar(1972)亦提出類似的觀點,認為財產權並不 是人和物之間的關係,而是人和人之間被社會所認可的關係,而此關係乃 源自於物的存在及對物的使用。Bromley(1991:2)對財產權的詮釋,乃 是所有者對於其所擁有之財產,對於現在和未來所產生之利益來索取權利
(claim rights),而此權利須由政府來保障,藉以排除他人之介入與妨礙,
以及賦予其他人不得妨礙此權利之義務(duty)。是以,財產權的本質乃是 一種社會關係,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亦即何人擁有該物的權利,以及 他人被賦予不得侵犯的義務,而此權利義務關係是由社會所規範及保障。
財產權並非是單一概念,而是數種權利的集合,包含對財產的取得、使用、
處分、排除他人侵犯,以及享受收益的權利,而此皆立基於每個人權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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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原則上。
(二) 財產權制度
正因為財產權是一種抽象的社會關係,Alchian, Armen A 及 Demsetz, Harold(1973)認為財產權具有相對性而非絕對性,是一種權利之間的關 係,此種關係需要被社會所規範及認可,從而財產權制度因運而生。財產 權制度與自由、公平等概念息息相關,制度的設計涉及財產權的界定,倘 若財產權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於財產權之擁有者而言,將無法完全享受到 該財產權產生之收益,亦可能不會負擔行使其權利所產生之外部成本。因 此,財產權制度的目的,在於清楚界定財產權歸屬,以減少不確定性,促 使資源配置與使用達到更高的效率,如同 Posner(1989:22)所言:「財產 權法律上的保障能創造促使資源有效利用之誘因。」是故,為了促進資源 有效利用,以及減少外部成本的產生,明確界定財產權的財產權制度是必 要的。
Posner(1989:21-25)進一步指出,一個有效率的財產權制度,必須 擁有三種特性:普遍性 28(universality)、排他性 29(exclusivity)及可轉讓 性 30(transferability),Demsetz(1967)認為財產權因為具有排他性及可轉 讓性,才能產生外部成本內部化(internalizing)之誘因,使資源能更有效 的利用,從而依此基礎所建立的私有財產權制度,方有其實質意義。
二、 財產權保障與經濟效率之關係
有關財產權保障的方式,Guido Calabresi 與 A.Douglas Melamed (1972)提
28 普遍性(universality):大多數的資源都被人所擁有,除了一些數量多至任何人盡可能的消費 都不會降低其他人消費的資源。
29 排他性(exclusivity):財產所有者對於權利之處分、收益及利用可以排除他人的侵害,確保其 對財產的投資所得不會被其他人掠奪,以鼓勵資源有效利用。
30 可轉讓性(transferability):財產可移轉給更有效利用之人,藉此提升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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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財產法則」(Property Rules)、「補償法則」(Liability Rules)及「不可移轉 法則」(Inalienability Rules)作為衡量經濟效率與選擇運用的方法;「財產法則」
係指財產權受到保障,除非事先透過自願性協商,獲得權利人的同意讓出其權利,
否則任何人皆不得侵犯其權利;「補償法則」係指即使未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但 只要予以適當的補償下,他人可以取得或侵犯權利人之財產權,而補償之認定標 準,須由公正第三者(法院或行政機關)作決定;「不可移轉法則」係指財產權 界定後,不論財產之權利人是否同意,或雙方是否曾有事先協議或決定事後補償,
均不得侵犯其財產權。由於不可移轉法則所牽涉的不完全在於交易成本的大小,
而是道德或哲學層面的問題,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因此後續不加以討論。
從經濟效率的觀點來看,依財產法則當事人之間的議價協商,可讓市場機能 充分發揮,得到資源有效的最佳配置,此時採用財產法則係為經濟效率最高;然 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會存有「拿翹問題」(hold-out problem)與「策略性協商」
(strategic bargaining),造成交易成本過高,使得協商難以進行,效率無法達成,
因此,此時採用補償法則可以彌補財產法則產生的上述問題,從而使資源配置達 成柏拉圖效率31(Pareto efficiency)。由以上可知,不同的財產權保障法則,對 財產權有著不同程度的保障,亦對資源配置及經濟效率產生不同的結果,究應選 擇採取何種法則,主要仍是以交易成本高低、能否創造社會最大利益作為衡酌標 準。
三、 協議價購與經濟效率之關係
協議價購作為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本質係為減少公權力的侵害,對私有財 產權提供最後的保障,惟實務上迭有認為此先行程序會延宕徵收程序,導致降低
31 柏拉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指資源的配置已達最適狀態,即以個人價值評估的角度來看,
資源不管如何再重新配置運用,都不可能在不損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使某些人獲致更高的利益。
參閱 Cooter, Robert、Ulen, Thomas 法律經濟學(溫麗琪、顧慕堯編譯),華泰,2003 年,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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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松齡(2005)以 Calabresi 提出的財產法則(Property Rules)及補償法則
(Liability Rules)來探討協議價購之經濟意義,以驗證協議價購是否為具有經濟 效率的制度設計。協議價購的經濟意義,是透過自願性的協議合作,使政府與土 地所有權人雙方可以獲得並共享合作剩餘33(Cooperation surplus),達成資源配 置的效率。協議價購可視為以財產法則來確立私人財產權之保障,事先透過與土 地所有權人的協商談判,以解決資源使用配置的問題;惟當協議不成時,為了降 低社會成本及交易成本,政府予以徵收補償,則符合補償法則之精神。因此,我 國目前土地徵收制度為先行協議(財產法則)、後為徵收(補償法則),合乎了 Calabresi 所提出的上述兩種法則對於經濟效率之要求,理論上應是一個有經濟效 率的制度設計;然在實務運作上,卻因為機關間對協議取得作業之配合程度、協 議取得之價格決定、協議取得之收回權、撤銷權及買回權行使問題等種種障礙,
因而產生與「規範性寇斯定理34」(Normative Coase Theorem)及「規範性霍布 斯定理35」(Normative Hobbes Theorem)之差異,顯示我國目前的協議價購制度 仍有改進努力的空間。
32 參閱陳新民,公益徵收的目的,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2002 年,380 頁,
註 69。
33 合作剩餘(Cooperation surplus)是指合作者通過合作所得到的純收益,與如果不合作或競爭 所能得到的純收益之間的差額。
34 先行介紹何謂「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當交易成本為零時,不論法律如何界定財產權,
私人協議都可以使資源達到最有效使用的境界。如果交易成本高到足以妨礙私人間的協議,則法 律對財產權之認定就會影響到資源使用的效率。而「規範性寇斯定理」(Normative Coase Theorem):
係指法律應排除妨礙私人協議的障礙,而清楚有效的界定財產權即為排除協議障礙的有效方式。
35 先行介紹何謂「霍布斯定理」(Hobbes Theorem):在沒有法律規範的狀態下,私人間無規則的 相互競爭,致使每個人的利益都受損,如能共同協商組成一套規範,對每個人進行約束,則大家 的利益都可獲得改善。而「規範性霍布斯定理」(Normative Hobbes Theorem):係指法律的結構 應使無法達成之私人協議所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由第三方來促使協議的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