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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財產權保障及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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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為財產權保障及經濟效率,首先從財產權保障概念出 發,探討協議價購之財產權保障意義與經濟效率;第二節為協議價購及統計分析 相關文獻,除了對於協議價購的執行問題進行探討,釐整可能影響執行成效之因 素外,另探討相關議題之統計分析文獻,俾利作為後續建構模型之依據,第三節 為展望理論及稟賦效果之介紹,透過理論角度觀察協議價購時是否存在理論所述 之非理性行為;第四節為整理本章相關重點。

第一節 財產權保障及經濟效率

一、 財產權保障基本理念 (一) 財產權定義

對於財產權的定義,從經濟學的角度闡述,Fisher, Irving 及 Fisk, Eugene Lyman(1923:27)認為,財產權是一種享受成本投入後所得之財富收益 的自由或准許,財產權本身並不是一個實體的物(physical objects)或事件

(events),而是一種抽象的社會關係(abstract social relations)。Furubotn, Eirik G.及 Pejovich, Svetozar(1972)亦提出類似的觀點,認為財產權並不 是人和物之間的關係,而是人和人之間被社會所認可的關係,而此關係乃 源自於物的存在及對物的使用。Bromley(1991:2)對財產權的詮釋,乃 是所有者對於其所擁有之財產,對於現在和未來所產生之利益來索取權利

(claim rights),而此權利須由政府來保障,藉以排除他人之介入與妨礙,

以及賦予其他人不得妨礙此權利之義務(duty)。是以,財產權的本質乃是 一種社會關係,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亦即何人擁有該物的權利,以及 他人被賦予不得侵犯的義務,而此權利義務關係是由社會所規範及保障。

財產權並非是單一概念,而是數種權利的集合,包含對財產的取得、使用、

處分、排除他人侵犯,以及享受收益的權利,而此皆立基於每個人權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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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原則上。

(二) 財產權制度

正因為財產權是一種抽象的社會關係,Alchian, Armen A 及 Demsetz, Harold(1973)認為財產權具有相對性而非絕對性,是一種權利之間的關 係,此種關係需要被社會所規範及認可,從而財產權制度因運而生。財產 權制度與自由、公平等概念息息相關,制度的設計涉及財產權的界定,倘 若財產權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於財產權之擁有者而言,將無法完全享受到 該財產權產生之收益,亦可能不會負擔行使其權利所產生之外部成本。因 此,財產權制度的目的,在於清楚界定財產權歸屬,以減少不確定性,促 使資源配置與使用達到更高的效率,如同 Posner(1989:22)所言:「財產 權法律上的保障能創造促使資源有效利用之誘因。」是故,為了促進資源 有效利用,以及減少外部成本的產生,明確界定財產權的財產權制度是必 要的。

Posner(1989:21-25)進一步指出,一個有效率的財產權制度,必須 擁有三種特性:普遍性 28(universality)、排他性 29(exclusivity)及可轉讓 性 30(transferability),Demsetz(1967)認為財產權因為具有排他性及可轉 讓性,才能產生外部成本內部化(internalizing)之誘因,使資源能更有效 的利用,從而依此基礎所建立的私有財產權制度,方有其實質意義。

二、 財產權保障與經濟效率之關係

有關財產權保障的方式,Guido Calabresi 與 A.Douglas Melamed (1972)提

28 普遍性(universality):大多數的資源都被人所擁有,除了一些數量多至任何人盡可能的消費 都不會降低其他人消費的資源。

29 排他性(exclusivity):財產所有者對於權利之處分、收益及利用可以排除他人的侵害,確保其 對財產的投資所得不會被其他人掠奪,以鼓勵資源有效利用。

30 可轉讓性(transferability):財產可移轉給更有效利用之人,藉此提升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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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財產法則」(Property Rules)、「補償法則」(Liability Rules)及「不可移轉 法則」(Inalienability Rules)作為衡量經濟效率與選擇運用的方法;「財產法則」

係指財產權受到保障,除非事先透過自願性協商,獲得權利人的同意讓出其權利,

否則任何人皆不得侵犯其權利;「補償法則」係指即使未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但 只要予以適當的補償下,他人可以取得或侵犯權利人之財產權,而補償之認定標 準,須由公正第三者(法院或行政機關)作決定;「不可移轉法則」係指財產權 界定後,不論財產之權利人是否同意,或雙方是否曾有事先協議或決定事後補償,

均不得侵犯其財產權。由於不可移轉法則所牽涉的不完全在於交易成本的大小,

而是道德或哲學層面的問題,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因此後續不加以討論。

從經濟效率的觀點來看,依財產法則當事人之間的議價協商,可讓市場機能 充分發揮,得到資源有效的最佳配置,此時採用財產法則係為經濟效率最高;然 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會存有「拿翹問題」(hold-out problem)與「策略性協商」

(strategic bargaining),造成交易成本過高,使得協商難以進行,效率無法達成,

因此,此時採用補償法則可以彌補財產法則產生的上述問題,從而使資源配置達 成柏拉圖效率31(Pareto efficiency)。由以上可知,不同的財產權保障法則,對 財產權有著不同程度的保障,亦對資源配置及經濟效率產生不同的結果,究應選 擇採取何種法則,主要仍是以交易成本高低、能否創造社會最大利益作為衡酌標 準。

三、 協議價購與經濟效率之關係

協議價購作為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本質係為減少公權力的侵害,對私有財 產權提供最後的保障,惟實務上迭有認為此先行程序會延宕徵收程序,導致降低

31 柏拉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指資源的配置已達最適狀態,即以個人價值評估的角度來看,

資源不管如何再重新配置運用,都不可能在不損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使某些人獲致更高的利益。

參閱 Cooter, Robert、Ulen, Thomas 法律經濟學(溫麗琪、顧慕堯編譯),華泰,2003 年,19 頁。

楊松齡(2005)以 Calabresi 提出的財產法則(Property Rules)及補償法則

(Liability Rules)來探討協議價購之經濟意義,以驗證協議價購是否為具有經濟 效率的制度設計。協議價購的經濟意義,是透過自願性的協議合作,使政府與土 地所有權人雙方可以獲得並共享合作剩餘33(Cooperation surplus),達成資源配 置的效率。協議價購可視為以財產法則來確立私人財產權之保障,事先透過與土 地所有權人的協商談判,以解決資源使用配置的問題;惟當協議不成時,為了降 低社會成本及交易成本,政府予以徵收補償,則符合補償法則之精神。因此,我 國目前土地徵收制度為先行協議(財產法則)、後為徵收(補償法則),合乎了 Calabresi 所提出的上述兩種法則對於經濟效率之要求,理論上應是一個有經濟效 率的制度設計;然在實務運作上,卻因為機關間對協議取得作業之配合程度、協 議取得之價格決定、協議取得之收回權、撤銷權及買回權行使問題等種種障礙,

因而產生與「規範性寇斯定理34」(Normative Coase Theorem)及「規範性霍布 斯定理35」(Normative Hobbes Theorem)之差異,顯示我國目前的協議價購制度 仍有改進努力的空間。

32 參閱陳新民,公益徵收的目的,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2002 年,380 頁,

註 69。

33 合作剩餘(Cooperation surplus)是指合作者通過合作所得到的純收益,與如果不合作或競爭 所能得到的純收益之間的差額。

34 先行介紹何謂「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當交易成本為零時,不論法律如何界定財產權,

私人協議都可以使資源達到最有效使用的境界。如果交易成本高到足以妨礙私人間的協議,則法 律對財產權之認定就會影響到資源使用的效率。而「規範性寇斯定理」(Normative Coase Theorem):

係指法律應排除妨礙私人協議的障礙,而清楚有效的界定財產權即為排除協議障礙的有效方式。

35 先行介紹何謂「霍布斯定理」(Hobbes Theorem):在沒有法律規範的狀態下,私人間無規則的 相互競爭,致使每個人的利益都受損,如能共同協商組成一套規範,對每個人進行約束,則大家 的利益都可獲得改善。而「規範性霍布斯定理」(Normative Hobbes Theorem):係指法律的結構 應使無法達成之私人協議所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由第三方來促使協議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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