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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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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重新著色等動作。在上述設計過程中,設計師不可能主張獨立創作,而僅能 仰賴創作與先前著作具有足夠變化此一主觀、模糊、難以衡量的標準,來證明原 創性之存在。且於時裝設計產業實務上,關於商品開發的參考資料眾多繁雜,設 計師並沒有保留設計參考資料之習慣,公司亦無設計參考資料之記錄保存系統或 制度,時裝設計公司在設計被他人模仿時,對被告提出之原創性質疑,毫無招架 能力。

在 Anthropologie 訴 Forever 21 一案,則可看出時裝設計侵權訴訟原告在訴訟 過程中須投注的巨大勞力與費用上成本。在勞力成本方面,不僅設計師須作證,

高階主管亦須於工作滿檔之際,安插配合證人訊問程序行程,原告公司尚須花費 額外的人力資源來準備須開示的眾多證據資料。在費用成本方面,隨著訴訟拖延 不斷繼續發生的高額律師費用,造成原告財務上極大的負擔。此外,被告為了自 身利益,當然不願配合訴訟進行,以故意拖延或為其他不正行為干擾訴訟,讓原 告無止盡地付出勞力、時間與費用上之成本,逼迫原告和解,原告即便堅持到最 後亦不免心力交瘁。

綜上,訴訟非對抗仿製時裝之有效手段,本研究所為之二美國個案分析可作 為血淋淋的例子。

第二節 建議 壹、對政府之建議

一、首先應釐清時裝設計產業之政策走向

智慧財產權法之立法基礎,為公益之促進。是否賦予某物智慧財產權保護,

應權衡多方利害關係,作能讓整體公益最大化之判斷,而與道德無關。政府給予 時裝設計法律保障,或不給予時裝設計法律保障,並無絕對的對與錯。

政府要否對時裝設計予以法律保護,選擇基礎在於其對時裝設計產業發展政 策的態度。若政府產業政策目標在於發展原創設計,則立法應參考歐盟立法,明 確賦予設計法律保護,較為有利;若政府產業政策目標在於發展快速時尚服飾品 牌,則立法刻意提高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之門檻,較有利快速時尚零售業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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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府進行產業政策之設定時,則應以產業發展現況為基礎,作適配的規劃。

本研究建議我國政府先仔細分析國內時裝設計產業目前的發展情形、未來的潛力 與機會,再據以規劃適合之產業政策。接著,對時裝設計產業於智慧財產權相關 法規之修法或解釋時,才不會不小心作出不合適的錯誤行動。

二、扶植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較發展原創設計更加適合我國產業環

我國時裝設計產業發展不久,還在襁褓階段。「強摘的果子不甜」,若懷抱 著雄心壯志將產業政策定位為以發展原創設計為目標,並不實際,可能反倒造成 揠苗助長的失望結果。

原創設計之路遙遠艱辛,那麼快速時尚有無發展可能?快速時尚零售業如本 研究第二章所分析,自產品設計、製造、物流與行銷等方面努力達成「快速反應」

的核心策略。本研究基於三大理由,認為台灣極具快速時尚零售業之發展條件:

第一,快速時尚零售業在產品設計上模仿精品時裝之設計,並不要求高度創意之 設計內涵,台灣設計師可以做得到;第二,快速時尚零售業在製造與物流方面講 求高效率,但亦須為嚴苛的成本控制,台灣有製造品質優良的紡織產業為根基,

又處於鄰近「世界工廠」中國大陸的地理上絕佳位置,再加上和大陸製造業者間 較無語言障礙,因而具有以更快之速度、更低之成本製造商品之潛力;第三,兩 岸民眾同文同種,若以中國大陸市場為目標,較歐美快速時尚零售業者更容易預 測消費者之喜愛風格。

基於上述理由,本研究建議政府在規劃我國時裝設計產業政策時,以扶植快 速時尚零售業為目標。

三、應朝有利發展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之方向解釋著作權法

政策清楚定位後,接著應確保法規制度能夠支持該政策。

我國雖然法規並未明文規定時裝設計是否得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客體,惟自前 一章探討之碩鑫公司訴吳老闆時裝設計侵權案可知,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是承認 時裝設計享有著作權保護的。

但是,若政府採發展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為政策立場,法規上又不給予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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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裝存活空間,則落實政策、發展經濟豈非空談?因此本研究進一步建議我國政 府以修法、行政解釋,或透過鼓勵學者探討時裝設計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議題影響 司法實務見解走向等方式,將我國著作權法之解釋,往不予時裝設計保護之方向 調整。

貳、對企業之建議

本研究對欲創業從事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之企業主,與想走自己的路、堅持 原創設計之企業主,分別給予建議:

一、時裝仿製者如何使業績蒸蒸日上

對欲創業從事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之企業主,本研究有三項建議,即穩固基 礎建設、善用網路通路與前進大中華市場,以下分述之:

(一)穩固基礎建設

欲發展快速時尚零售業,須以「快速反應」為終極目標,調整價值鏈上各該 功能加以配合。關鍵之一在於整合產業鏈上下游關係,讓原料採購、設計、製造,

及銷售能夠串連起來,穩固供應鏈整合之基礎建設工作。

本研究建議,企業除了自行研究分析快速時尚零售業供應鏈整合之具體措施 外,亦得妥善利用日前經濟部成立之「西園 29 服飾創作基地」與「台北服飾快速 打樣中心」,先作嘗試,經反覆調整、再試驗,熟悉並建立自己的供應鏈整合經 營模式。

(二)善用網路通路

仿製時裝之消費客層,恰巧與網路購物使用客群重疊,若能妥善運用網路管 道銷售,將產生事(成本)半功(銷售額)倍之效。因此本研究建議企業參考第 二章整理之消費者網路購物消費模式,規劃成立讓消費者在運送與付款上成本皆 低之線上商店,並考慮給予團購優惠。

(三)前進大中華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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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法規與司法實務對仿製時裝採寬鬆容忍之態度,而消費者對仿製時 裝具有高度興趣與需求。在市場大、管制鬆之產業情形下,正是快速時尚服飾零 售業進入的時機。本研究建議欲跨入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之我國企業主,以中國 大陸為作為主要目標市場,享兼具簡易、安全、高獲利可能性之優點。

二、被仿製之一方如何保護原創設計

對腦子利充滿著不凡、突破性點子,並對藉由設計作品敘說理念有強烈欲望 的設計師,本研究有三項建議,即注意各國法制動態、提高品質並善用行銷,與 等待利用侵權訴訟的機會,以下分述之:

(一)注意各國法制動態

各國對時裝設計之智慧財產法律保護現況不同,除了歐盟設計權行之有年 外,其他國家如我國、美國與中國,對時裝設計智慧財產法制並不穩定,有可能 因修法或出現重要實務判決,而發生大幅度的變動。

本研究首先建議企業除了了解各國法規現行規範狀況外,並應留意各該國家 之法制動態,依不同的時裝設計法律保護制度,配合規劃不同之經營策略。

(二)提高商品與服務品質,透過行銷塑造正品價值

於時裝設計不受法律保護之國家,如中國大陸與美國,由於在這些國家時裝 的模仿設計是被容許的,因此原創設計時裝公司在進入這些市場前,應先規劃因 應仿製時裝的策略。

本研究建議企業提高商品品質以及服務品質,以與仿製時裝有所區隔。並且,

應在行銷上下工夫,讓消費者相信正品有無可取代的價值。

以「LV 名牌包」及「Cartier 婚戒」為例,雖然市面上充斥著品質不差、價錢 合理而且非常相似的仿冒品,但若經濟能力能夠負擔,人們還是希望購買正品,

或甚至為購買正品省吃儉用地儲蓄。因為 LV 與 Cartier 透過行銷,讓人們將其商 品與對美好生活的想像連結,當商品能夠代表地位、品味與生活品質時,人們自 然競相追逐之。本研究建議原創設計時裝公司發展具有代表性、可辨識度高的經 典款式,並善用行銷手法賦予動人故事,試圖讓消費者認同商品背後代表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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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購買之。

(三)利用侵權訴訟打響品牌知名度

在時裝設計受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國家中做生意,本研究認為企業有機會 利用提起設計侵權訴訟,為自己帶來極大的廣告效益。

如本研究第二章之剖析,時尚的發生,是多方共同溝通的結果,與預測、迎 合會受消費者喜愛的風格,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也因此,不論出於精心推測之結 果,或誤打誤撞的運氣,人人有機會在一波時尚潮流形成之初期,便有符合時尚 潮流之設計。具體地說,我國原創設計師推出設計在先,傳統精品品牌推出相仿 設計在後,並非絕對不可能發生的情形。

若有如上述「搶先一步」的情形發生,本研究建議企業對其後推出類似設計 之知名品牌提起設計侵權訴訟,引發媒體與部落客的注意與討論,提升品牌知名 度。惟進行侵權訴訟應「見好就收」,在收到廣告效益後進訴和解,停止訴訟成 本之支出。

由於知名品牌之彙集地在歐洲,且歐盟賦予未經登記之登記三年之保護期,

本研究建議企業在歐洲設立據點參展或販售商品,以在歐洲獲得設計權,而後耐 心觀察等待對知名品牌提起侵權訴訟、打響品牌知名度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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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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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銘傑(2009),功能性立體商標與專利權保護間之競合與調和,收錄於競爭法 與智慧財產法之交會,二版,台北市: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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