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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XPRESS 訴 F OREVER 21 時裝設計侵權案

第四章 個案分析

第二節 E XPRESS 訴 F OREVER 21 時裝設計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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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之解釋,達成仿製時裝侵害「平面設計圖」著作權之結論,在未變動先前實務 見解之情形下,達到個案正義的效果,值得肯定。

三、最高法院對按平面著作施作立體物有無再現著作內容,並未創設 新認定標準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3753 號刑事判決道:「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 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須其外型在客觀上已使一般人無法認知係同一者,方屬非 受著作權保護之實施;亦即依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服裝,若服裝上未再現設計圖 上之圖樣,僅屬依圖實施,非重製行為,尚不致侵害設計圖之著作權」,前半段 之論述似對「平面著作轉製為立體物有無再現著作內容」創設了一「立體物外形 在客觀上一般人得否認知係同一」之判斷標準。

惟觀其後文,最高法院所指涉者,應針對平面圖案、圖樣之「美術著作」以 平面之形態印製在立體物上之情形而言,不涉及平面圖樣轉換為立體形態之問 題,故並未對「平面著作轉製為立體物有無再現著作內容」創設任何新標準。

第二節 Express 訴 Forever 21 時裝設計侵權案

美國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者 Forever 21 公司為聲名狼藉的仿製時裝販賣者,

本案為 Forever 21 公司所涉侵權案件之一,且為美國為數不多的時裝設計侵權案 件中,少數法院對實體問題有所判斷之重要裁判。

並且,本案法院於裁定中,詳細記錄了多數時裝公司中設計師之創作過程,

而如此之設計過程導致了時裝設計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結果,深值時裝業界參 考與警惕。

壹、案情摘要

原告Express公司(以下稱Express)為一家成立約三十年的美國男女平價時裝 零售公司,在美國境內有五百多家實體店面,並架設線上商店透過網路販售商品。

據 該 公 司 執 行 長 之 敘 述 , 其 公 司 定 位 既 非 創 造 者 ( inventors ) 亦 非 模 仿 者

(imitators),而為依時裝潮流推出商品的創新者(innovators)158

158 Retrieved June 29, 2011, from http://www.express.com/custserv/about.jsp.

,屬於快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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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零售業公司類型。

被告Forever 21 公司(以下稱Forever)於 1984 年由韓國移民創立,為美國著 名的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者,其經營十分成功,分店遍及全球超過 20 個國家,除 了歐洲之外,在亞洲及中東許多國家皆有據點159,2010 年的營收約 260 萬美元160 Express以Forever(1)侵害其在四件男性短褲上,命名為「Bruin」、「Jack」、

「Ocean」及「Roth」之四項已完成著作權登記的格紋設計;(2)侵害其就一件白色 田徑夾克的商品表徵(trade dress)權(見下圖)、及不公平競爭為由,於 2009 年 6 月 23 日向美國加州中區法院起訴,請求扣押侵權商品及與賠償損害。雙方並 聲請法院為即決判決(summary judgement,又譯為簡易判決),法院於 2010 年 9 月 2 日裁定

161准許Forever的即決判決聲請,駁回Express的即決判決聲請。

159 Retrieved June 29, 2011 from http://www.forever21.com.

160 David Nusbaum (2011, March 21), Minority-owned Businesses: Los Angeles Country-based cpmpanies ranked by 2010 revenue, Los Angeles Business Journal. Retrieved June 29, 2011, from http://www.allbusiness.com/company-activities-management/financial-performance/15547194-1.html.

161 2010 WL 3489308 (C.D.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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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9 Express(左)與 Forever 21(右)田徑夾克比較圖

資料來源:Second City Style部落格 162

貳、法院判決

本案法院於著作權侵權及商品表徵權侵權二部分皆裁定准許 Forever 的即決 判決聲請,駁回 Express 的即決判決聲請。

一、著作權侵權部分

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a項 163

162 Retrieved July 1, 2011, from

http://www.google.com.tw/imgres?imgurl=http://secondcitystyle.typepad.com/.a/6a00d83451595d69e20 11571873b1d970b-800wi&imgrefurl=http://secondcitystyle.typepad.com/second_city_style/2009/06/leg ally-yours-forever-21-sued-by-express-in-another-copying-riff-.html&usg=__FGj-5TD-rT71n-j8yUQgV L3SrZg=&h=385&w=529&sz=50&hl=zh-TW&start=2&zoom=1&tbnid=OxMWQoKNh4cpWM:&tbnh

=96&tbnw=132&ei=8FlBTZv0LoeAvgPT2qTHAQ&prev=/images%3Fq%3Dexpress%2Bsued%2Bfore ver%2B21%26um%3D1%26hl%3Dzh-TW%26sa%3DN%26tbs%3Disch:1&um=1&itbs=1.

,案件須符合「雙方對實體事實不爭執」

163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 §56(a)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OR PARTIAL SUMMARY JUDGMENT. A party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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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律上依證據請求之一方勝訴機率極高」之要件,法院使得准許即決判決之 聲請。

本案 Express 欲成功主張 Forever 侵害其著作權,須具備二要件:第一,Express 為有效著作權之所有人;第二,Forever 抄襲著作中具有新穎性之成分。本案中法 院依證人 Michael Tower 證言,認為系爭格紋設計欠缺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 護,Forever 之勝訴機率極高,因而駁回 Express 的即決判決聲請,准許 Forever 的即決判決聲請。法院並補充,「重新著色」並不受著作權之保護,欠缺原創性 之著作雖經登記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下整理證人 Michael Tower 之重要證言,及法院裁定理由:

(一)重要證言內容

Michael Tower 為 Express 的設計師,負責系爭四項格紋圖案的設計。以下摘 要 Tower 的重要證言:

Tower 描述設計過程,「事實上設計過程很簡單,以下是設計進行的方式:

我們開始、我們有了靈感,無論靈感是自一張某處撕下來的圖片(a tear sheet)、

一張照片、或一件實體的衣服(a garment)而來。基本上我從獲得上述素材著手,

我用它們來激發靈感。我若喜歡某樣素材,我便去和 CAD 設計師討論,我們會討 論到如何重新建構(reengineer)、重新設計(redesign)它等問題。基本上我的設 計過程就是這樣開始的。」

「(問:)所以,就本案系爭四項設計而言,你是從格紋的圖片、樣品(swatches)、 和短褲的圖片著手,這是你最初的想法,然後你才去找 CAD 設計師,是這樣嗎?」

「(答:)是的。」

「(問:)接下來你把這些圖片和樣品拿給 CAD 設計師看?你給他看了嗎?」

「(答:)是的。」

「(問:)接下來你和 CAD 設計師合力做了什麼?CAD 設計師做了什麼?」…

move for summary judgment, identifying each claim or defense – or the part of each claim or defense – on which summary judgment is sought. The court shall grant summary judgment if the movant shows that there is no genuine dispute as to any material fact and the movant is entitled to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The court should state the record the reasons for granting or denying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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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我的指示下,他使用我給他的圖案來製作成品。」

「(問:)所以他使用你給他的圖案,在電腦輔助設計器材上創作成品,是 這樣嗎?」

「(答:)是的。」

「(問:)好,那麼接下來發生了什麼事?他在電腦輔助器材上創作出成品 後,他如何處置?他有拿給你看嗎?」…

「(答:)有。」

「(問:)接下來發生什麼事?」

「(答:)接下來我檢視成品,如果我滿意成品的話,我就開始為它上色

(colorup)。」

「(問:)你所謂的『上色』指的是什麼?」

「(答:)嗯,我們每一季都有主題色彩(color stories for seasons),…我說 的『上色』指除去電腦輔助設計成品上的顏色(color-taking),然後重新在該電 腦輔物成品上塗色(putting colors)。」

「(問:)…本季將上市的設計系列,是否會使用你針對本季特別挑選出來 的某些色彩圖案呢?」

「(答:)是的。」

Tower 接著承認本案系爭四件格紋設計皆是依循上述設計流程創作出來的,

而且都是以其他既存的設計為發想原點,他的證言提及獲得既存設計的管道包 括:「國家歷史博物館」、「老圖書館」,當他為以前的雇主設計衣服時,他的 靈感來源諸如「雜誌」、「圖片」、「小孩們身上的衣服」、「報紙」、「任何 種類的媒體」、「衣服」、「網路搜尋結果」、「商店」等。

但是,就本案系爭設計,他記不清楚他到底是從哪些既存設計開始發想,也 記不清楚他對那些既存設計做了哪些改變。

「(問:)就名為 Roth 的格紋設計圖樣而言,你記得你拿了什麼資料給 CAD 設計師看,以創作這份設計嗎?」

「(答:)我不記得。」…

「(問:)但你記得你拿了某些資料去給 CAD 設計師看?」

「(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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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拿給 CAD 設計師看了上述原始資料後,你記得你指示他做了哪 些具體明確的改變嗎?」…

「(答:)我不記得。」

「(問:)所以,你不記得任何你所做的設計上的具體改變?」

「(答:)在現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我想不起來。」

「(問:)針對其他的系爭短褲,我將繼續請教你同樣的問題。我們從名為 Jack 的格紋設計開始好了。我假設你的設計流程是一樣的,你拿了某些東西給 CAD 設計師看,你跟他講你想要改變的地方,你們在電腦輔助設計工具上進行修改,

是這樣嗎?」

「(答:)正確。」

「(問:)關於命名為 Jack 的格紋設計,你記得你指示 CAD 設計師做了如 何的改變嗎?」

「(答:)我不記得。」

「(問:)那麼名為 Ocean 的格紋設計呢?你給 CAD 設計師看了某些東西,

然後你指示他進行一些修改,是這樣嗎?」

「(答:)是的。」

「(問:)你記得你指示 CAD 設計師在名為 Ocean 的格紋設計上做了哪些修 改嗎?」

「(答:)我不記得。」

「(問:)那麼命名為 Bruin 的格紋設計呢?你給 CAD 是看了一些東西,然 後要他修改,是這樣嗎?」

「(答:)是的。」

「(問:)你要 CAD 設計師改變一些東西,這樣說正確嗎?」

「(答:)正確。」

「(問:)你記得你指示他做了哪些改變嗎?」

「(答:)我不記得。」…

「(問:)就我提示給你看的系爭四件短褲,你都不記得你在給 CAD 設計師 看的原始材料上做了哪些具體改變嗎?」

「(答:)我不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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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而且,不論你給 CAD 設計師看的系爭四件短褲的原始素材為何,

你也記不起來你從哪裡取得這些素材的?」

「(答:)我不記得。」

雖然 Tower 無法確認系爭四項格紋設計的創作素材來源,但他能夠確認他拿 給 CAD 設計師看的,並非由他自己繪製的草圖,而是既存的設計。並且,Express 已將用以創作系爭格紋設計的原始素材丟棄。

「(問:)你知道 CAD 設計師能夠把你給他的圖片或其他資料掃描至電腦輔 助設計設備裡,用其作為素材進行設計工作嗎?」

「(答:)我知道。」

「(問:)CAD 設計師是如何做的呢?」

「(答:)他有掃瞄機。」…

「(問:)所以,從你以上的描述,你並沒有畫任何草圖給 CAD 設計師轉換 到電腦輔助設計設備裡,我這樣說公正嗎?」…

「(問:)…有任何 Express 的員工擁有你拿給 CAD 設計師看的系爭格紋設 計創作素材嗎?」

「(答:)就我所知沒有。」

「(問:)所以這些素材已經被丟掉了嗎?」

「(答:)這裡是曼哈頓,我們的空間很小,任何種類的東西都很難保存。」

(二)法院判決理由

1. 系爭格紋設計欠缺原創性

法院認為 Tower 的證言顯示,系爭四項格紋設計皆源於他人之既存設計,設 計師 Tower 無法說明該等既存設計之樣貌為何、無法交代該等既存設計之來源,

也無法說明其設計與原始的既存設計有何不同,Express 亦未保留該等既存設計之 資料。

系爭四項格紋設計既源自他人之既存設計,為美國著作權法第 101 條 164

164 17 U.S.C. §101

所定

A “derivative work” is a work based upon one or more preexisting works, such as a translation, musical

arrangement, dramatization, fictionalization, motion picture version, sound recording, art reproduction, abridgment, condensation, or any other form in which a work may be recast, transformed, or adapted. A work consisting of editorial revisions, annotations, elaborations, or other modifications, which, as a whole, represent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is a “derivative work ”.

arrangement, dramatization, fictionalization, motion picture version, sound recording, art reproduction, abridgment, condensation, or any other form in which a work may be recast, transformed, or adapted. A work consisting of editorial revisions, annotations, elaborations, or other modifications, which, as a whole, represent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is a “derivative wo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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