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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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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這篇論文研究主題的發想,源頭來自於我在上海半年的交換學生生活。

2009 年九月,我到上海復旦大學交換學生一學期。我帶了在台灣常用的包包 過去,是一個上學裝書或裝筆記型電腦、平日或外出使用都方便的肩背托特包,

袋口沒有拉鍊,而是用磁扣將兩側扣上。到了上海,才發現沒有拉鍊的包包在人 擠人的地鐵、商場、街上行不通,需要時時看顧著,深怕一不留神皮夾、手機、

相機便不翼而飛。於是,我開始尋覓新的包包。

熟門熟路的朋友建議我到大陸最大的拍賣網站「淘寶網」上淘寶,剛開始瀏 覽的確看到不少照片看起來美觀大方的選擇,但繼續搜尋下去,卻疑惑地發現:

「怎麼相同的款式一再出現?」,原來都是仿製品,仿製品還依品質的不同區分 為好幾種價格帶,以供選擇。對於仿製品普及與發達程度的震撼,是本篇論文主 題發想的開端。

離開台灣半年,當我回到台北後,忽然察覺到台北街頭年輕女生衣著的相似 度愈來愈高了,媒體、網路也不斷轟炸著同樣的「時尚造型」,在台灣最多人使 用的社群網路電子佈告欄 PTT 中的「合購板」中,女性網友一窩蜂地從韓國拍賣 網站合購和歐美明星某一天穿著的一模一樣的洋裝。我意識到流行時裝風格一致 性以驚人的速度飛快提高,時裝市場似乎正在發生一些劇烈的變化。

上述經驗,讓我除了想對時裝設計產業中益發興盛的「仿製」或「山寨」現 象理清頭緒,亦不禁好奇時裝設計是否受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保護?若不受保 護,其原因為何?若受保護,為何仿製時裝能夠如此猖獗地充斥在現代社會中?

第二節 文獻探討

壹、我國相關文獻

針對時裝設計在我國是否受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之問題,相關文獻極少。

僅有一位學者曾自著作權法之角度,指出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

採否定說之學者自經濟學理論出發,將服裝歸類於「地位財(positional goods)」

的一種,說明時裝表彰了穿著者的社會階級、身分地位,穿著者因「其所穿著的 衣服他人並不能夠負擔得起」,而認為其穿著之衣服較他人所穿著者更有價值。

從地位財的概念繼續推論,對某件服裝的「渴望程度」與「擁有者數量」二者間

1 章忠信(2010 年 3 月 31 日),時髦與流行須要用著作權保護嗎?,著作權筆記網站,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222,最後檢索日期:2011 年 6 月 30 日。

2 章忠信(2007 年 8 月 15 日),時裝或造形設計與著作權保護,著作權筆記網站,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143,最後檢索日期:2011 年 6 月 30 日。

3 林利芝(2009),著作權決戰伸展台(上),台灣法學雜誌,第 129 期,頁 73-80。

4 Kal Raustiala, and Christopher Springman (2006), The Piracy Paradox: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Fashion Design, 92 Va. L. Rev., pp1687-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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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係,將先成正比,並於擁有者數量達到一定程度時逆轉為反向消長的關係。

簡單來說,在某種流行元素剛出現時,時尚敏感度較高的人開始買進,對該 元素的渴望程度升高,但當一定數量的人都擁有相同單品後,「流行」已淪喪為

「大眾」,造成時尚敏感度較高之人放棄該元素,轉而尋求更新的流行元素,這 個過程不斷重複,形塑出時尚週期(fashion cycle)的更替。

目前美國對時裝設計產業不予以著作權保護,服裝業者因而紛紛拷貝、推出 具有同種流行元素的服裝,使擁有該種流行元素單品之人數量迅速提升,鞭策時 尚敏感者放棄舊元素、尋找新元素,縮短時尚週期,反而能夠促進時尚週期循環,

使整體時裝產業受惠於快速週轉率與更多銷售可能性帶來的利潤,故應維持目前 不以著作權保護時裝設計之立場。

二、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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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肯定說之學者,立論主要理由在於保護未成名設計師的設計。據學者調查,

在美國,時裝設計產業大部分的產值並非由著名設計師所貢獻,而係由其他默默 努力的、領取普通薪水的無名小設計師所創造。一件設計從繪製草圖至生產完成 平均花費 18 至 24 個月,無名小設計師幾乎親自參與整個過程,但在數位時代,

其努力卻可能被大型零售商搶先大量生產販售,而瞬間化為烏有。且未成名設計 師欠缺與大型零售商訴訟之能力,對其掠奪無可奈何,只能自認倒楣,因此透過 立法使這些無名小設計師之創作成果能夠受到著作權保護,才是公平的。

此外,通過修法使時裝設計得受著作權法保護,另一個好處是能夠解決美國 法院目前在適用可分離性(seperability)標準時遭遇到的困境。

三、區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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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區分說之學者先運用文化及經濟學之觀點,建立「群聚(flocking)」與「分 化(differentiation)」二現象交互作用的模型作為論述基礎。「群聚」指消費者與

5 Laura C. Marshall (2007), Catwalk Copycats: Why Congress Should Adopt A Modified Version of The Design Piracy Prohibition Act, 14 J. Intell. Prop. L., pp307-330.

6 C. Scott Hemphill, and Jeannie Suk (2009), The Law, Culture, and Economics of Fashion, 61 Stan. L.

Rev., pp1147-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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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共同選擇的集體行動,由該集體行動產生了流行,而「分化」則指消費者 表現個人特色、製造者鎖定某特定利基市場的現象,為推動創新的動力。

學者接著將時裝仿製行為區分為「幾乎照抄(close copying)」與「參與流行 創作(participation in common trends)」二種類型,認為「參與流行創作」之設計 類型並非抄襲,而係對先前設計的重新詮釋、修改、重組、或致意,在前述對流 行的「群聚—分化」動態模型中,扮演「分化」的角色,而能夠促進創新,故應 賦予其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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