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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THROPOLOGIE 訴 F OREVER 21 時裝設計侵權案

第四章 個案分析

第三節 A NTHROPOLOGIE 訴 F OREVER 21 時裝設計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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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認為 Express 未能證明該件田徑夾克有第二意義,裁定駁回 Express 此部分之即決判決聲請,核准 Forever 此部分之即決判決聲請。

参、本案分析

透過本裁判,可證實如本研究第四章之分析,時裝設計目前在美國並無智慧 財產權之保護空間。除了有實用性原則之限制外,自本案可看出,大部分的時裝 設計,要被認定具有原創性或取得第二意義,實難上加難。

一、時裝設計難以具備原創性

首先,時裝設計產業實務上,設計師無法證明其創作具有原創性。自 Express 設計師之證言可知,關於商品開發的參考資料眾多且繁雜,設計師沒有保留設計 參考資料之習慣,公司亦無設計參考資料記錄保存系統或制度,時裝設計公司在 設計被他人模仿時,對被告提出之原創性質疑,毫無招架能力。

又,Express 設計師之證言反映出一般時裝設計公司的商品開發過程,靈感來 自於博物館、圖書館、商店、雜誌、報紙、網路圖片、路人穿著等來源,皆參考 了他人的創作。而且,設計師很可能將上述來源蒐集到的圖片掃描進電腦,以之 為設計基礎,再藉由輔助設計軟體進行修改、調整、重新著色等動作。在如此的 設計過程中,設計師不可能主張獨立創作,而僅能仰賴創作與先前著作有足夠的 變化此一主觀、模糊、難以衡量的標準,來證明原創性之存在。

二、時裝設計難以取得第二意義

從本案裁判可看出,在商品表徵權識別性要件之判斷上,時裝設計幾乎沒有 任何勝算能夠通過檢驗,因為法院對第二意義之判斷嚴格,無論以設計出自大公 司之手、成為他人抄襲模仿的目標、銷售量超過萬件,或款式在全國店面上架販 售作為理由,皆不足以證明設計具有第二意義。

第三節 Anthropologie 訴 Forever 21 時裝設計侵權案

本案為快速時尚服飾零售業 Forever 21 公司所涉時裝設計侵權案中最新的一

原告Anthropologie公司(以下稱Anthropologie)為美國時裝公司UrbanOutfitters 其下時裝品牌,創立於 1992 年,販售商品種類包括女裝及配件、化妝品與家飾品,

目前大部分的店面位於美國,海外僅有加拿大與英國設有分店。相較於快速時尚 服飾零售業者的訂價,Anthropologie的價位較高,短袖上衣的一般售價介於 70 至 200 美元之間,春夏季洋裝的一般售價則落在 100 美元至 300 美元的區間 169

Anthropologie認為Forever反覆模仿其圖騰(patterns)及設計(designs)共九 件,其中二件為名為「Elbow Sleeve Design」

。在 設計風格方面,Anthropologie的時裝浪漫、女性化,但又富有休閒感,以細緻、

古典印花布料的使用為特色。

170及「Open Work Blue Dress」171

2007 年 9 月 6 日,Anthropologie 對 Forever 公司及其創辦人 Do Won Chang 與 Jin Sook Chang,依著作權法、Lanham Act 及紐約州法,以侵害著作權利及不 公平競爭為由,向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其後並追加該九件衣物的製造商

169 Retrieved June 30, 2011, from http://www.anthropologie.com.

170 2007 WL 6150687 (S.D.N.Y.), p3.

171 2009 WL 690126 (S.D.N.Y.),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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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依時間先後順序排列,整理該六裁定之內容,藉以窺知兩造交鋒之過程,及 法院的觀點與態度。

一、20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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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裁定作成前,兩造間之「發現程序(Discovery)」已接近完成階段。此 裁定係法院依被告 Forever 之請求,就下列 discovery 程序中之事項所為:(1)質疑 原告 Anthropologie 選定的二位證人依法並非適格的證人;(2)要求 Anthropologie 從設計系爭圖騰的四位設計師所擁有的檔案中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並須另外提供 與系爭圖騰相關的銷售及財務資料;及(3)請求 Anthropologie 補償其於先前庭期已 進行完畢的證人訊問程序(deposition session),並負擔未來將被核准的證人訊問 程序的費用。以下分別敘述 Forever 爭執之內容與法院之決定:

(一)Anthropologie 選定之證人皆具適格性

Anthropologie 選定該公司之商務長(Chief Merchandising Officer)Wurtzburger 小姐與財務長(Chief Financial Officer)Kyees 先生作證,Forever 就「自他公司選 擇、下訂與購買系爭衣料」、「協議轉讓系爭圖騰之權利」、「系爭圖騰著作權 之申請與註冊」、「Anthropologie 創作系爭圖騰所花費的成本」、「Anthropologie 維護系爭設計權利的努力程度」、「Anthropologie 依 Lannham Act 與紐約州法對 Forever 起訴之相關事實」、「系爭衣料的銷售及獲利資料」及「Anthropologie 公 司的整體獲利資料」共八項主題的證言有所爭執。

本裁定中,法院首先指出 Anthropologie 選定的兩位證人皆為適格之證人,且 Forever 未適時質疑證人之適格性。就訊問的內容而言,法院認為 Forever 訊問的 問題不連貫、難以理解其意義、偏離主題、太細瑣且與主題關聯性甚低、或涉及 法 律 問 題 , 此 外 , 該 等 問 題 也 「 未 顯 示 兩 位 證 人 就 相 關 事 實 有 任 何 疏 失

(ignorance)」。

(二)Anthropologie 須提出尚未開示之資料

172 2007 WL 6150687 (S.D.N.Y.). 依 Westlaw 的編輯資料,本裁定作成日期為 2007 年 3 月 10 日,

但觀其內容,應為 2009 年之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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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文件的請求方面,法院認定 Anthropologie 須提出系爭圖騰設計師擁有 的檔案資料,而銷售及財務資料則因已提出,故不需再次提出,但 Anthropologie 須確認證人之證言與書面資料就在成本資訊上不一致的問題。

(三)Anthropologie 不需負擔未來 Forever 訊問設計師 Maximo 小姐 的費用

Forever 指出有侵權疑慮之「Elbow Sleeve Design」洋裝,真正的設計師應為 Maximo 小姐,而非 Anthropologie 指稱的 Gneiding 小姐,由於 Maximo 小姐被訊 問完之前,Anthropologie 皆未改正此錯誤,故應負擔再次訊問 Maximo 小姐的費 用。

關於此點,法院認為 Gneiding 小姐與 Maximo 小姐兩位設計師為該洋裝的共 同創作人。惟,若 Forever 在訊問 Maximo 小姐時已知其設計師之身分,其訊問程 序耗時將更長,而需花費更多成本,這些成本不因用於第一次訊問程序或第二次 訊問程序而有差別,皆為 Forever 本應負擔者,因此 Forever 此點要求並無理由。

另外,由於設計師之一之 Maximo 小姐之證言指出,其對系爭洋裝之創作,

靈感來自於一件古董的老式圍裙(inspired by an antique vintage apron),Forever 要求 Anthropologie 出示該古董圍裙,法院肯定 Forever 此項請求,認為

Anthropologie 應提出之。

二、2009 年 3 月 11 日:裁定之一

173

本裁定與請求公開 Forever 先前與其他公司就設計侵權涉訟之訴訟資料有關。

本裁定作成前,Anthropologie 向先前 Forever 與 Harajuku Lovers 及 Anna Sui 兩服裝公司所涉設計侵權訴訟之審理法院(加州中區法院及紐約州南區法院),

申請傳票(subpoenas)獲核准。傳票的內容為 Forever 須對 Anthropologie 公開該 二先前訴訟之相關訴訟資料,而 Anthropologie 對其中標註「高度機密」之文件負 有保密義務。

Anthropologie 向本案繫屬法院紐約州南區法院請求執行該二傳票,Forever 則 抗辯該等傳票範圍過廣,且涉及無關之文件,請求法院撤銷(quash)該等傳票。

173 2009WL 734067 (S.D.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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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Forever 對傳票內容的爭執應向核發傳票之法院請求救濟,在 Anthropologie 請求執行傳票時爭執之並非正確的救濟方法,於本裁定給予 Forever 十天期限向核發傳票之法院聲請撤銷,否則便將執行 Anthropologie 已取得之傳票。

三、2009 年 3 月 11 日:裁定之二

174

本裁定與 Forever 聲請使其創辦人免於接受證人訊問的保護性動議(protective order)有關。

Anthropologie 聲請訊問 Forever 的兩位創辦人,分別為任執行長的 Do Wan Chang 及任秘書長兼採購長的 Jin Sook Chang。Forever 向法院提出保護性動議,

以該二位創辦人對與侵權疑義相關之情事並不知情為由,請求禁止 Anthropologie 訊問該兩位證人,法院於本裁定駁回 Forever 的此項保護性動議聲請,許可 Anthropologie 對該兩位證人進行證人訊問程序。

法院駁回的理由包括:(1)該二位創辦人為共同被告;(2)從先前開示的文件中可看 出 Jin Sook Chang 對九件系爭時裝中的一件,就其採購與銷售有直接的關係;(3) 兩位創辦人對系爭時裝皆有接觸之途徑(access);(4)資料顯示 Forever 在被起訴 後,以折扣價格繼續銷售系爭時裝,而 Do Wan Chang 為作打折決定的決策者;(5) 法院認為 Forever 有一連串在侵權訴訟中為被告的記錄(has a gargantuan record as a defendant in infringement cases),因此 Anthropologie 有權對該兩位創辦人所發展 的這套商業模式進行完整調查;(6)雖然 Forever 質疑 Anthropologie 起訴的法律主 張基礎不充分(take a critique of the legal sufficiency of some of plaintiff’s claims),

但法院認為 Anthropologie 在形式上已具備充足的理由(plaintiff has been litigating facially adequate claims)據以對 Forever 進行徹底的證據開示程序。

四、2009 年 3 月 13 日:裁定之一

175

本裁定與 Forever 遲不開示相關文件,促使 Anthropologie 向法院聲請強制證 據提出命令有關。

Anthropologie 於 2008 年 1 月 28 日向 Forever 請求提供與本案相關之文件,以

174 2009 WL 723158 (S.D.N.Y.)

175 2009 WL 690239 (S.D.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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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證據開示程序之進 行,但耗時將近一年,Forever 仍未履行此協力義務。

Anthropologie 要求開示者為以下四種類之文件:(1)與 Forever 創作或選購系爭衣 料有關者;(2)與系爭衣料之行銷與物流(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有關者;(3) 與系爭衣料的銷售有關者;及(4)與 Forever 就系爭衣料的獲利狀況相關者。

2008 年 8 月 15 日,法院對兩造作出曉諭證據交換命令,要求兩造回應對方在 8 月 29 日前所為之證據開示要求,並須於同年 12 月 1 日前完成事實面之證據開示 程序。

但由於 Forever 直到期限屆至,提供予 Anthropologie 者只有標註「專供和解 之用」之簡略統計資料,Anthropologie 對此證據開示程序之僵局,聲請法院介入 協商(conference),並於 12 月 4 日進行了電話的協商。法院於協商中曉諭 Forever 若 再 不 開 示 相 關 文 件 , Anthropologie 得 向 法 院 聲 請 強 制 證 據 提 出 命 令 。 Anthropologie 於 12 月 8 日向法院聲請強制命令,請求 Forever 開示尚未提出之文 件,並請求法院核准備份 Forever 的電腦硬碟,以確保 Forever 提出資料之完整性 及正確性。

法院認為 Forever 拖延文件之提出近一年,是一種欺瞞(deceit)的行為,違 反了當事人在證據開示程序中所負之開示義務及法院先前所作之曉諭證據交換命 令,因而允許 Anthropologie 之聲請,強制 Forever 於 14 天內開示 Anthropologie 要求的四種文件,含實體及電子之文件類型。

此外,Forever 不配合的態度,被法院視為「極其吝嗇、不完整的開示(even the most grudging and incomplete disclosure)」,法院亦注意到 Forever「突出的大量 訟爭記錄(the extraordinary litigating history of this company)」,質疑 Forever 可 能「大規模、有系統地侵害競爭者之智慧財產權(raises the most serious question as to whether it is a business that is predicated in large measure on the systematic infringement of competitors’ intellectual property)」,因此雖然法院很少允許一造 拷貝他造的電腦硬碟,但於本案卻允許 Anthropologie 為之,以確保取得資料之完 整性及正確性。

五、2009 年 3 月 13 日:裁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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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2009 WL 690126 (S.D.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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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與 Anthropologie 就 Forever 的不正行為聲請不履行判決(default judgement)與及損害賠償有關。

Anthropologie 認為 Forever 故意修改銷售檔案,移除衣料購買決策者 Jin Sook

Anthropologie 認為 Forever 故意修改銷售檔案,移除衣料購買決策者 Jin S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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