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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時裝設計產業之法律保護

第三節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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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商品表徵權非功能性要件判斷標準

判例 「非功能性」之判斷標準

TrafFix Devices, Inc.

v. Marketing Displays, Inc.

① 非整體裝置使用上必要,且對成本或品質 無影響

② 不會將競爭者置於無關商譽的重大競爭 劣勢地位

Abercrombie & Fitch Stores, Inc v. American Eagle Outfitters

① 存有其他替代性選擇

② 不會阻礙市場有效競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綜上,依美國法之規定,由於時裝設計難以符合識別性要件,且法院對於非 功能性要件之見解並不明朗之現況下,時裝設計師勢必難以利用商品表徵權之法 律規定有效地對仿冒者進行制裁以維護其權利。

第三節 著作權法 壹、我國法

一、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一)著作權取得要件

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將「著作」定義為「指屬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學者將著作權要件整理為以下四項要件:第一,須 具有原創性;第二,須具有客觀化之一定形式;第三,需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原創性(originality)指著作係著作人之「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

成果,而非抄襲他人而來。原創性並不要求積極地具有與眾不同之新奇性,亦無

其著作「整體觀感(total concept and feel)」之非文字成分,亦屬客觀之表達 93 需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之要件,指著作「係屬知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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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排涵意等情,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尚嫌速斷。」由該判決內容可知,實務上 對應用美術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立場並不明朗,但不完全否定應用美術得作為著 作權法保護客體之可能性。台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訴字第 451 號刑事判決則指出,

「美術著作在學理上可分為純美術著作與應用美術著作,前者本身並無美術以外 的物質功能需求,後者係將純粹美術與實用物品相結合。關於應用美術著作的保 護要件,現行著作權法雖無明確規定,惟參照學理及外國立法例之見解,相較於 其他種類著作而言,應用美術著作應具備較高之『創作高度』或是已明顯超越一 般平均創作水準,雖不以手工製造及具備美感為限,惟仍需有基本的可鑑賞性,

足使一般人從美術觀點予以鑑賞,否則即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疇。」肯定應用 美術作品得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須具備較其他著作更高之創作性,該項見解未被 最高法院於其後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103推翻。

(三)權利內容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規定於我國著作權法第 15 條至第 21 條,包括公開發表權、表示姓名權、及禁止他人改作致損害名譽之權利

(即學說上所稱之「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醜化權」或「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財產權則規定於同法第 22 條至第 29 條之 1,及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包括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 作權、散布權、出租權、及輸入權等。

重製權依同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

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型著作 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之 權利。

「重製」權與專利法上所稱之「實施」不同。在將平面設計轉化為立體物之 情形,究竟為「重製」行為或為「實施」行為,由於涉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刑 事責任,上述兩種行為之區辨特別重要。我國實務上認為,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重製」,並非以重複製作後所呈現之平面或立體形式作為區別標 準,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究屬重製抑或「實施」行為?需就該平

103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work)較之於虛構或幻想之著作(works of fiction or fantasy)更易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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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權責任

著作權法於第 84 條至第 93 條之 3 規定侵害著作權之民事救濟方式,包括不 作為請求權(第 84 條)、侵權物查扣請求權(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財產上損 害賠償請求權(第 90 條、第 90 條之 3)、侵害著作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 求權(第 85 條第 1 項)、回復名譽請求權(第 85 條第 2 項)、銷燬或處置侵害 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請求權(第 88 條之 1)、及判決登報請求權

(第 89 條)。

著作權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同法第 89 條之 1 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 同。

侵害著作權者,尚可能構成犯罪而須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至第 103 負擔刑事責 任,並此敘明。

二、時裝設計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就著作權之要件而言,只要符合「具有原創性」、「具有客觀化之一定形式」、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非不受保護之著作」四 項要件,即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時裝設計非著作權法第 9 條所排除之著作類型,符合上述最末一項要件,並 無疑義。惟時裝設計是否具備前三項要件,有所爭議。本研究認為時裝設計具備 我國著作權法要求之所有要件,而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時裝設計是否具有原創性

時裝設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最根本性的問題在於時裝設計是否 具有原創性,而此一問題的關鍵則在於對原創性要件應如何解釋。

如前述,原創性不積極地要求具有與眾不同之新奇性,僅消極地要求不為著 作之改竄、剽竊與模仿,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 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因為人成長、生活於社會中,所接觸的萬事 萬物皆為時代變遷的產物、先人智慧的結晶,在這樣的環境下所發展之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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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即無所謂「完全」、「徹底」的創新,而皆係以過去的文化為基礎,加以發展 創造,從而形成新的思想。

時裝設計與其他創作相同,皆自過往文化發展形成。但時裝設計產業較之於 其他產業,其產品的「類似性」特別高,因為時裝設計產業是依賴「流行」才能 蓬勃發展的產業,而流行必須由眾多的類似元素設計才能成形。在一波「流行」

形成、被解讀出來後,時裝設計師要參與這波流行、將被分辨出來的流行元素加 入其服裝作品,必定接觸、參考了一些既存的資料117

惟,在個案之實際判斷上,在面對類似的設計元素時,究竟如何可稱之為「可 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在法院尚未發展形成判斷標準共 識之現況下,大部分服裝設計著作原創性標準之判斷仍處於不明的灰色地帶。

,這些資料可能是雜誌圖片、

他設計師於時裝秀上展示的服裝、店面裡展售的服裝、路人的穿著……等,設計 師參考他人創作後擷取出其中的關鍵元素納入自己的作品中,使其作品具有流行 性,這種設計上的「類似性」究竟是模仿?還是原創?其中之界限非常模糊。依 我國實務見解,若以社會通念判斷,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

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者為原創,反之則為模仿。依該標準,時裝設計是有符合 原創性要件之空間的。

以下圖為例,Marc Jacobs的 2011 年的秋冬設計系列中眾多的圓點設計裙中,出現 了與Marni於 2009 年春夏設計系列中幾乎雷同的鏤空款式(參見下圖),兩品牌 皆以圓形薄片拼接成窄裙,僅有材質與顏色略為不同。材質與顏色上的變化,是 否足以滿足著作權法上之原創性要件,極難判斷。自網友「如果Zara推出這種裙 子,必定飽受批評而且被告上法院」、「我對Marc Jacobs如此露骨地『借用』先 前設計感到非常驚訝」等評論118推測,一般人似傾向認為Marc Jacobs不具原創性。

117 時裝設計師的靈感來源多來自他人設計作品。第四章第二節 Express 訴 Forever 21 時裝設計侵 權案中,證人之證詞清楚描繪了時裝設計師常見的創作發想過程,請參考之。

118 Retrieved May 3, 2011, from http://fashionista.com/2011/02/would-you-rather-the-dotty-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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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5 Marni 2009 年春夏設計系列(左)與 Marc Jacobs 2011 年秋冬設計系列(右)

比較圖

資料來源:Fashionista網站 119

又,時裝設計產業有所謂的時尚週期循環現象,二十年前的流行元素往往會 在二十年後「復活」,再次席捲時裝界。而此種「復古」、「向大師致敬」的設 計方式,是另一項時裝產業較其他產業特殊的性質。既曰復古,即意味著須與先 前創作具有一定相似性,這樣類似的創作是否具有「可資區別的變化」?「向過 往美好時代、向大師致敬」的創作精神是否可作為「著作人之個性」?亦十分具 有爭議性。

以Marc Jacobs在紐約時裝週發表的 2011 年春夏設計系列為例,Marc Jacobs 運用鮮豔、亮眼的紅色系,作品包括皺褶長洋裝、透明紗質長洋裝、亮面風衣、

工作服風格繫帶上衣、高腰AB褲(tapered pants)等單品,皆可看到Yves Saint Laurent在 1970 年代多款設計的影子(參考下圖)。Marc Jacobs的宣傳稿中也不諱 言其創作靈感源於Yves Saint Laurent:「MARC JACOBS 2011 春夏系列靈感來自

119 Steff Yotka (2011), Would You Rather…? The Dotty Edition. Retrieved May 3, 2011, from http://fashionista.com/2011/02/would-you-rather-the-dotty-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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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超級名模Naomi Campbell在坎城的生日會,以New York Dolls和Yves Saint Laurent作為參考,…創作靈感源自七○年代的紐約街頭,當時盛起的霓紅色彩、印 花、長裙、嬉皮風,甚至是時尚大師 Yves Saint Laurent 講究剪裁、結構、線條的 創作全都成了本季的時尚符碼與靈感來源…」120與上述相仿於Marni短裙設計遭受 到的抄襲譏諷不同,網友普遍認為Marc Jacobs類似Yves Sanit Lauren的設計擷取了 先前設計的精華,以現代化的設計語言成功地創造出嶄新的復古風格121

120 Marc Jacobs 公司(2011 年 3 月 17 日),MARC JACOBS 2011 重現七零年代絢麗瘋狂的紐約 時尚符碼,msn 女性時尚網站,http://fashion.msn.com.tw/View20138.aspx,最後檢索日期:2011 年 5 月 3 日。

。置於著 作權法之觀點下,本例中這些同中求異之作品,雖具有高度相似性,但應得認為

。置於著 作權法之觀點下,本例中這些同中求異之作品,雖具有高度相似性,但應得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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