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從 自 身 籌 劃 衛 星 方 案 起 , 直 到 離 開 承 辦 人 崗 位 以 旁 觀 者 來 觀 看 其 執 行 , 而 後 在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與 研 究 參 與 者 深 度 的 交 流 、 對 話 與 省 思 ; 我 期 許 成 為 負 責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 當 政 策 公 告 且 實 施 後 , 就 是 檢 討 的 開 始 , 需 要 蒐 集 教 育 現 場 的 聲 音 , 並 忠 實 地 分 析 後 續 效 應 , 除 了 讓 讓 繼 任 者 能 夠 鑑 往 知 來 , 更 為 下 一 次 的 政 策 做 更 周 全 的 準 備 。
綜 整 研 究 結 論 的 六 大 面 向 , 我 提 出 對 臺 北 市 學 術 性 向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調 整 或 發 展 , 及 後 續 研 究 上 的 建 議 。
壹 、 對 於 臺 北 市 學 術 性 向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調 整 或 發 展 的 建 議 一 、 資 優 方 案 的 調 整 應 兼 顧 學 術 、 行 政 與 實 務
在 衛 星 方 案 規 劃 的 歷 程 中 , 可 以 看 到 許 多 現 場 教 師 對 於 這 套 方 案 的 質 疑 , 最 主 要 是 在 整 個 方 案 的 調 整 時 , 並 未 充 分 與 專 家 學 者 、 現 場 老 師 、 行 政 人 員 有 充 分 的 討 論 , 導 致 衛 星 方 案 實 施 之 後 , 雖 然 適 時 解 決 過 去 校 本 方 案 小 校 師 資 難 尋 、 經 費 使 用 不 易 等 問 題 , 但 是 也 衍 生 出 如 : 適 性 化 的 課 程 調 整 不 易 、 學 生 的 個 別 化 輔 導 效 能 受 限 等 情 , 甚 至 在 師 資 上 僅 是 將 全 部 學 校 的 問 題 集 中 於 總 召 學 校 之 上 。
顯 然 衛 星 方 案 是 一 個 解 決 方 案 , 卻 並 非 最 佳 的 方 案 , 我 們 擔 心 的 是 , 新 政 策 的 調 整 或 許 即 時 解 決 了 當 前 的 問 題 , 最 後 卻 流 於 「 挖 東 牆 而 補 西 牆 」 的 效 果 , 然 後 歷 經 幾 年 的 實 施 後 , 又 會 因 為 有 學 校「 撐 不 下 去 」而 讓 主 管 機 關 重 視 並 再 次 尋 求 解 決 , 如 果 校 本 方 案 是 如 此 , 那 衛 星 方 案 是 否 也 會 重 蹈 覆 轍 呢 ? 當 我 接 下 承 辦 人 工 作 的 那 一 刻 , 衛 星 方 案 幾 乎 已 經 成 為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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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的 政 策 定 局 , 沒 有 選 擇 做 與 不 做 的 權 利 , 時 間 上 也 沒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可 以 多 管 齊 下 徵 詢 專 業 、 實 務 的 意 見 , 因 此 在 實 際 的 執 行 後 , 也 可 以 發 現 問 題 集 中 在 資 優 教 育 精 神 及 教 學 實 務 的 問 題 上 , 這 便 是 在 討 論 未 充 分 下 所 形 成 的 結 果 。
目 前 衛 星 方 案 仍 就 實 施 當 中 , 政 策 執 行 後 尚 須 若 干 餘 年 的 觀 察 與 檢 討 , 期 待 主 管 機 關 在 未 來 的 方 案 實 施 調 整 時 , 能 夠 充 分 納 入 資 優 教 育 學 者、資 深 資 優 專 家 及 教 育 現 場 老 師 進 行 討 論 , 並 延 長 籌 劃 的 期 程 , 應 同 時 兼 顧 學 術 、 行 政 與 實 務 三 面 向 的 問 題 尋 求 適 宜 的 做 法 , 如 此 , 方 案 的 調 整 才 能 夠 提 升 在 教 學 現 場 長 遠 的 實 施 及 可 行 性 。
二 、 鼓 勵 資 優 教 育 的 多 元 發 展
Ca 老 師 的 一 句 話 令 我 相 當 深 刻 :「 我 覺 得 衛 星 沒 有 不 好 , 可 是 只 有 衛 星,非 常 不 好,他 扼 殺 了 很 多 資 優 發 展 的 可 能 性 … … 」
( Ca 個 訪 84_20180814); 這 句 話 即 說 明 了 目 前 衛 星 方 案 作 為 臺 北 市 學 術 性 向 資 優 生 唯 一 的 選 擇 時 , 其 實 是 對 整 體 資 優 教 育 的 侷 限 。
衛 星 方 案 減 少 一 般 學 校 行 政 工 作 的 背 後 , 就 是 對 於 資 優 普 及 化 、 多 元 化 的 犧 牲 , 當 全 臺 北 市 的 學 術 性 向 資 優 服 務 , 全 部 集 中 在 設 有 資 優 班 或 衛 星 方 案 的 學 校 時 , 雖 然 方 便 規 劃 及 經 費 的 投 注 , 但 是 從 前 結 合 校 本 特 色 的 資 優 課 程 卻 已 不 復 在 ; 原 先 校 本 方 案 時 期 , 每 一 校 都 可 以 辦 理 三 類 ( 國 文 、 英 語 、 數 理 ) 方 案 , 全 市 動 輒 百 件 以 上 的 校 本 方 案 , 頓 時 減 少 為 每 一 區 域 群 組 僅 能 辦 理 三 類 , 於 此 同 時 , 除 了 大 幅 減 少 方 案 的 產 出 量 , 也 讓 部 分 具 有 能 量 的 學 校 無 法 再 發 展 自 有 的 資 優 教 育 活 動 。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應 開 放 過 去 辦 理 校 本 方 案 成 熟 且 經 營 良 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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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辦 理 校 本 方 案 , 同 時 也 讓 學 生 可 以 選 擇 參 加 衛 星 或 是 校 本 方 案 , 或 是 兩 者 都 參 加 ; 鼓 勵 資 優 教 育 多 元 的 發 展 , 激 盪 教 學 現 場 的 多 樣 性 ,
三 、 建 立 資 優 課 程 與 師 資 的 支 援 體 系 或 配 套 制 度
在 現 行 法 規 限 制 資 優 生 不 得 跨 校 就 讀 的 情 況 下 , 無 論 主 管 機 關 或 是 學 校 仍 然 需 要 保 障 未 設 有 資 優 班 學 校 內 資 優 生 的 學 習 權 益 , 因 此 , 課 程 與 師 資 的 支 援 體 系 與 配 套 制 度 便 是 重 要 的 後 盾 。
資 優 教 育 的 師 資 , 不 僅 包 含 授 課 教 師 , 甚 至 包 含 了 規 劃 、 協 同 及 輔 導 等 工 作 , 但 是 無 論 是 校 本 方 案 或 是 衛 星 方 案 都 是 在 一 般 的 學 校 內 開 辦 , 由 學 科 專 長 教 師 擔 任 授 課 , 而 身 心 障 礙 科 專 長 的 特 教 老 師 兼 負 資 優 教 育 的 規 劃 、 協 同 事 宜 , 在 兩 者 都 不 具 備 資 優 教 育 專 業 的 情 況 下 每 學 年 辛 苦 得 提 出 方 案 後 , 還 要 接 受 專 業 的 審 查 、 退 件 並 在 修 正 , 對 於 學 校 老 師 而 言 實 則 相 當 艱 辛 , 如 果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資 優 方 案 內 師 資 的 專 業 背 景 並 非 必 要 條 件 , 那 資 優 班 的 師 資 又 為 何 需 要 由 受 過 完 整 資 優 教 育 兼 學 科 專 長 訓 練 , 並 取 得 合 格 師 資 證 照 的 老 師 來 擔 任 呢 ?
主 管 機 關 應 正 視 資 優 方 案 長 期 缺 乏 專 業 師 資 的 問 題 , 因 缺 乏 師 資 便 直 接 影 響 了 課 程 的 規 劃 , 若 在 普 通 的 學 校 內 無 法 提 供 資 優 教 師 的 專 責 編 制 , 則 應 考 量 由 資 優 資 源 中 心 ─ 除 資 優 班 外 唯 一 能 夠 聘 用 合 格 資 優 教 師 的 巡 迴 輔 導 班 作 為 師 資 或 課 程 支 援 中 心 , 除 了 協 助 課 程 的 規 劃 , 更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 甚 至 在 資 優 人 才 庫 的 建 立 上 , 也 因 更 具 備 高 度 與 格 局 , 更 加 易 於 人 才 的 邀 請 ; 於 此 , 方 案 承 辦 的 學 校 至 少 得 已 在 師 資 及 課 程 的 專 業 上 獲 得 支 持 , 而 就 學 生 而 言 也 可 以 獲 得 品 質 的 保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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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對 於 後 續 研 究 的 建 議
由 於 目 前 衛 星 方 案 正 式 實 施 僅 一 年 餘 , 許 多 配 套 措 施 仍 在 進 行 滾 動 式 修 正 之 中 , 各 總 召 學 校 在 方 案 的 規 劃 、 區 域 群 組 的 運 作 也 都 有 所 差 異 , 彼 此 間 的 殊 異 性 相 當 大 ; 正 因 為 如 此 , 本 研 究 採 質 性 研 究 方 式 , 目 的 在 於 深 入 瞭 解 其 中 的 實 況 , 也 包 含 不 同 角 色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對 於 衛 星 方 案 的 觀 點 。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衛 星 方 案 政 策 推 動 前 期 的 歷 程 , 及 正 式 實 施 後 的 效 應 並 探 討 實 務 需 求 , 並 未 加 以 琢 磨 校 本 方 案 與 衛 星 方 案 的 比 較 , 其 原 因 在 於 衛 星 方 案 目 前 尚 在 推 動 之 初 , 許 多 配 套 措 施 仍 在 進 行 滾 動 式 修 正 , 且 第 一 批 參 與 衛 星 方 案 的 學 生 也 仍 然 在 學 之 中 , 尚 無 法 作 為 完 整 參 加 校 本 方 案 學 生 的 參 照 群 體 。 此 外,106 學 年 度 除 了 國 中 階 段 以 外,也 同 時 在 國 小 教 育 階 段 開 辦 一 般 智 能 類 區 域 衛 星 方 案 , 其 辦 理 歷 程 與 效 應 與 國 中 學 術 性 向 衛 星 方 案 也 有 所 異 同 , 值 得 後 續 投 入 研 究 與 探 討 。 放 眼 未 來 , 期 待 在 衛 星 方 案 的 研 究 上 , 可 針 對 校 本 方 案 與 衛 星 方 案 的 比 較 , 並 納 入 家 長 及 學 生 作 為 研 究 的 對 象 , 了 解 其 對 於 這 項 政 策 的 觀 點;亦 可 透 過 量 化 研 究 由 衛 星 方 案 的 滿 意 度 、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 教 師 行 政 業 務 的 減 量 等 進 行 數 據 的 分 析 , 作 為 日 後 政 策 調 整 的 應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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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記
在 論 文 口 試 的 最 後,委 員 們 問 到:「 這 一 份 研 究 帶 給 你 什 麼 ? 而 你 又 希 望 它 發 揮 什 麼 價 值 ? 」兩 個 問 題,我 踏 實 地 放 在 心 底 , 於 此 , 寫 下 最 誠 摯 的 回 答 。
如 果 要 問 這 一 份 研 究 帶 給 我 什 麼 ? 我 認 為 是 讓 自 己 有 具 體 的 資 料 跟 所 有 對 於 衛 星 方 案 有 興 趣 的 人 討 論 這 件 事 。 在 我 擔 任 承 辦 人 甚 至 到 歸 建 以 後 , 都 不 乏 有 其 他 縣 市 的 特 教 夥 伴 打 電 話 詢 問 我 辦 理 的 細 節 , 以 及 詢 問 是 否 建 議 作 為 解 決 校 本 的 替 代 方 案 , 過 去 我 僅 能 透 過 紛 亂 且 零 散 的 記 憶 去 拼 湊 這 段 歷 程 , 如 今 可 以 藉 由 這 一 本 論 文 , 清 楚 地 將 其 完 整 呈 現 給 每 一 位 關 心 資 優 方 案 的 人 。
而 我 又 期 待 它 能 發 揮 什 麼 價 值 呢 ? 許 多 教 育 政 策 發 佈 實 施 後 , 其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經 常 都 僅 是 後 人 參 考 政 府 文 案 、 書 面 資 料 或 訪 談 匯 集 而 成 ; 然 而 在 這 一 份 研 究 中 , 我 就 是 方 案 的 規 劃 者 和 承 辦 人 , 擁 有 衛 星 方 案 全 部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 我 期 待 藉 由 這 一 份 研 究 , 讓 所 有 對 於 衛 星 方 案 抱 持 著 正 反 兩 極 想 法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 都 知 道 衛 星 方 案 的 真 實 樣 貌 , 它 或 許 不 完 美 , 卻 也 因 教 育 現 場 的 需 要 而 存 在 。
回 想 起 計 畫 口 試 的 時 候 , 當 時 字 斟 句 酌 , 試 圖 以 客 觀 的 第 三 人 視 角 去 敘 述 衛 星 方 案 , 許 多 議 題 僅 琢 磨 於 表 面 , 如 蜻 蜓 點 水 ; 好 在 指 導 教 授 、 口 委 的 鼓 勵 , 以 及 訪 談 過 程 中 與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深 度 對 話 , 逐 漸 讓 我 敞 開 心 房 , 形 成 最 終 的 研 究 結 果 。 在 這 一 份 研 究 完 成 之 後 , 我 的 任 務 也 正 式 結 束 , 將 衛 星 方 案 的 規 劃 與 上 架 , 還 撰 寫 了 一 本 「 成 果 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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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我 更 期 待 的 是 下 一 位 承 辦 人 , 方 案 調 整 的 主 導 者 , 重 視
「 資 優 方 案 」於 一 般 學 校 中 的 角 色 。 回 溯 臺 北 市 從 2005 年 的 加 強 推 動 國 中 資 優 教 育 計 畫 , 到 2013 年 校 本 方 案 , 再 到 2016 年 衛 星 方 案 , 一 路 走 來 推 陳 出 新 , 如 果 衛 星 方 案 不 是 最 終 的 「 答 案 」,勢 必 在 幾 年 之 內 會 有 新 的 變 革,那 麼 下 一 個 方 案 又 會 是 什 麼 呢 ?
希 望 無 論 怎 麼 調 整 , 都 別 讓 過 去 既 有 的 問 題 持 續 存 在 , 時 刻 覺 察 教 學 現 場 的 需 求 , 讓 資 優 方 案 以 更 完 善 的 型 式 照 亮 所 有 資 優 孩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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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文獻
壹 、 中 文 部 分
于 曉 平( 2010): 區 域 性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的 理 念 與 實 施 。 資 優 教 育 季 刊 , 114, 8-15。
于 曉 平 ( 譯 )( 2015): 方 案 規 劃 。 載 於 潘 裕 豐 總 校 閱 : 資 優 教 育 概 論( 6-1 - 6-30 頁 )( G. Davis、S. Rimm 和 D. Siegle 著 : Education of the Gifted and Talented )。臺 北:華 騰 文 化。( 原 著 出 版 於 2011 年 )。
于 曉 平 ( 譯 )( 2015): 能 力 分 組 、 區 分 性 和 充 實 課 程 。 載 於 潘 裕 豐 總 校 閱 : 資 優 教 育 概 論 ( 4-1 - 4-28 頁 )。( G. Davis、 S.
Rimm 和 D. Siegle 著:Education of the Gifted and Talented )。
臺 北 : 華 騰 文 化 。( 原 著 出 版 於 2011 年 )。
毛 連 塭( 1996): 資 優 教 育 的 基 本 理 念 。 載 於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編 印 : 教 育 資 料 集 刊 第 21 輯 ( 1-14 頁 )。 臺 北 : 教 育 部 。 任 恩 儀( 2011): 以 大 學 為 基 礎 的 週 六 資 優 教 育 充 實 方 案 : 以 美
國 普 渡 大 學 資 優 中 心 為 例 。 資 優 教 育 季 刊 , 119, 9-16。
任 恩 儀( 2015): 美 國 近 年 資 優 教 育 重 要 研 究 專 案 的 介 紹 與 研 究 重 點 分 析 。 資 優 教 育 論 壇 , 13, 53-60。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標 準( 200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標 準( 200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