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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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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之權利,避免保險業務人員於進行業務活動時有阻礙或誘導投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不履行應履行之義務或隱瞞保險合同內容。其銀行保險規範之規定強 調通路規範,自歷年發布之通知與近期發布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可見,中國對於銀行 保險之相關規範,明確指出銀行為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其規範其 著重於 1.定義銀行保險業務,確認規範範圍 2.銷售行為之規定:包括從業人員 資格、場所限制、銷售用語與文宣限制,避免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之混淆。3.

銀行業者與保險業者對銀行保險相關之責任歸屬。

我國現行銀行保險規範因營運架構不同,面臨有規範主體不一、除金控子公 司間之共同行銷具有明確法源之外,其他銀行保險規範缺乏明確法源,另有規範 重疊或不一致之情形,是以本研究整合現行銀行保險規範提出可行之法源依據,

並參酌美國、日本、中國大陸之銀行保險規範優點,提出「銀行保險業務招攬辦 法」草案使其單一化以供監理單位與業者遵循,以強化我國銀行保險之監理。

第二節 建議

我國現行銀行保險規範最為明確者為以金控法第四十三條授權之金融控股 子公司間之共同行銷,惟在三方架構下其規範,則缺乏明確之法源依據。又銀行 保險之規範主體為何,在現行之規範下亦不明確。本研究認為,為加強我國銀行 保險之監理,應整合銀行保險規範,使其單一化以便監理單位與業者遵循。其規 範內容除審視我國現行規範,並參酌美國、日本、中國大陸之銀行保險規範,提 出「銀行保險業務招攬辦法」草案。

在規範整合以較直接且符合現行銀行保險實務之運作方式之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為法源基礎為本研究之建議方式。其規範內容在檢視過我國 銀行保險相關規範後,得以目前較具體且明確規範銀行保險業務規範之「銀行、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後稱「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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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險注意事項」)為規範架構主體,並整合其他法規,主要訂定內容包含闡明 本辦法之法源與規範主體,因銀行保險為係透過銀行通路為保險招攬,為保險招 攬之方式之一,透過解釋保險法第一四八之三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對於保險 招攬行為規範,以作為明確法源。並明確銀行保險業務之定義為「保險公司直接 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以銀行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由銀行提供營業場 所、辦公設備或人力從事招攬保險之業務」。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在推廣他業服務應先建全本業為 前提,是以在本業機構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健全應有最低條件要求。銀行、保 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依主管機關所定合作推 廣或共同行銷之規定,由銀行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共同簽訂合 作推廣或共同行銷契約書,並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

銀行對其提供之營業場地或人員進行銀行保險招攬業務之行為應負監督責 任,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規劃、監督與管理。銀行提供營業場所、辦公設備或 人員與保經代公司或保險公司,以進行銀行保險招攬業務,就其營業、業務人員 及服務項目應與本業區別,使客戶易於辨別,同美國、日本、中國大陸以及我國 現行之要求,場所應設專業專區,與本業明顯區隔;業務人員進行保險招攬,應 表明其保險從業人員身分,並釐清責任歸屬;其所行銷之商品,應揭露其契約為 保險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等重要資訊。

銀行扮演提供通路角色,以其形象賦予消費者信賴感,更有甚者,消費者可 能混淆銀行轉投資設立之保經代公司與銀行二者之差別,故銀行應設立或指定相 關部門針對銀行保險招攬行為提供消費者申訴管道且因銀行保險業務之客戶主 要來源主要係銀行客戶,銀行又扮演銷售保險之主要角色,應協助銀行保險業務 保戶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進行聯繫協商。

為提醒銀行保險業務因身分與商品型態不同,仍須符合其他相關法規。故仍 規範提醒銀行保險業務涉及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與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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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依共同行銷相關規定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相關規定辦理。

另審酌日本對於銀行保險規範有禁止銀行濫用其優越地位招攬保險商品,唯 此禁止規範並無具體列舉。即參考日本禁止銀行濫用其優優越地位之立法精神,

列舉銀行濫用其優越地位影響銀行保險招攬之情形且參考美國聯邦法中之保險 商品消費者保護法規(CPSI)禁止搭售之規範訂定,用以加強我國銀行保險規範。

其他重複之規範包含銀行保險注意事項因已整合為「銀行保險業務招攬辦法」

應同步廢止,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合作推廣規範修正明文排除銀行保險業務之適 用,以避免重複規範。如此一來可使得我國銀行保險招攬之規範單一化,以解決 規範主體不一、規範重疊或不一致之情形,強化我國銀行保險之監理,亦有助銀 行保險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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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一) 書籍

1. 彭金隆,金融控股公司:法治監理與經營策略,2004 年 9 月。

2. 曾耀鋒,保險行銷之監理,2011 年 1 月。

(二) 期刊

1. 翁順裕、俞慧芸,銀行保險-保險業與銀行業的相互依存,保險實務 與制度,2005 年 9 月,頁 185。

2. 吳鴻麟,銀行保險在臺灣的 3 次蛻變--國內銀行保險將進入衰退期?,

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2007 年 5 月,頁 36-39。

3. 劉宜珊、劉政明,「財產保險業銀行保險行銷通路績效之研究」,核保 學報,2012 年 3 月,頁 178-179。

4. 李桐豪,「由美國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看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台灣 金融財務季刊,2001 年 6 月,頁 15。

5. 郝充仁、李雅婷,「大陸地區銀行保險市場之分析」,臺灣經濟金融月 刊,2011 年 8 月,頁 15-24。

6. 林潔舒,當銀行與保險發生關係,現代保險,2004 年 3 月,頁 38-44

(三) 碩士論文

1. 王映文,銀行保險招攬人員對消費者所負責任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

(四) 研究報告

1. 梁正德、彭金隆,保險多元行銷通路之管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九十六年度委託研究計劃,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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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金隆,整合銀行法規業務監理為單一架構,銀行保險議題與政策建言 報告,銀行保險市場制度變革與挑戰研討會,2011 年。

3. 林建智,建立權責相符的銀行保險業務運作及監理架構,銀行保險議題 與政策建言報告,銀行保險市場制度變革與挑戰研討會,2011 年。

4. 王儷玲、彭金隆,銀行保險行銷通路監理之研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九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劃,2010 年。

5. 卓俊雄,台灣銀行保險展望與監理制度之改革,政治大學 CARDIF 銀行 保險研究發展中心,2013 年。

6. 胡韶雯,杜怡靜,郭大維,張冠群,各國銀行通路辦理保險商品銷售制 度之比較研究,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7. 彭金隆,我國銀行保險法規單一化可行性分析之研究,政治大學 CARDIF 銀行保險研究發展中心,2012 年。

(五) 網路資料

1.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Insurance Activities , Comptroller's Handbook 2002

http://www.occ.gov/publications/publications-by-type/comptro llers-handbook/insactfinal.pdf(最後瀏覽日:201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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