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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由 1990 年代中期開始發展,其銀行保險通路業務量自 2008 年底已超過傳統保險通路,顯見近年來我國銀行保險業務之發展蓬勃,且 在銀行保險的實務運作中,因銀行掌握有行銷保險商品所需的關鍵客戶資訊,在 銀行保險業務居主導地位1。且其監理跨足銀行業與保險業,監理問題隨著銀行 保險業務重要性的不斷提昇,越發值得重視。

目前我國主管機關所發佈之各項法令中,以「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 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2為較具體且明確規範銀行保險業 務之規範。然其他涉及銀行保險監理法規,則以間接規範者居多,如「銀行辦理 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3、「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4、「銀 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5、「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 注意事項」6等規定,當銀行進行上述業務包含銀行保險業務時,亦受以上注意 事項之規範。

銀行保險業務規範錯縱複雜,直接規定與間接規定交疊,且依金融機構性質 不同而有所差異;如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稱金控公司)子公司間銀行保險業務行為 需遵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 行銷管理辦法」;其他金融機構則依民國 92 年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1翁順裕、俞慧芸,銀行保險-保險業與銀行業的相互依存,保險實務與制度,第四卷,第二期,

頁 185,2005 年 9 月。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802612101 號令修正發布「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 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09850008780 號令修正發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 務應注意事項」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150000730 號令發布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 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5同上註。

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702547211 號令發布「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 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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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令所定之「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 規範」辦理。

上述所提及之各項規範,有若干相互牴觸或與規範不一致之情形,亦有規範 主體不明(如規範主體究竟為銀行業或保險業)、監理單位不同(如業務督導分 別隸屬金管會保險局或銀行局)、對被監理金融機構內部權責單位劃分不同(如 保險部門或財富部門)等問題,增加了監理上的複雜與難度。

監理規範複雜度對於監理者帶來挑戰,亦增加業者法令遵循成本,本研究藉 由探討我國現行銀行保險監理相關法規與參考其他外國銀行保險相關規範後,提 出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規範整合方案,藉由整合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規範讓監理者、

及業者於法律遵循時更有效率。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目前我國銀行保險營運架構有二方架構與三方架構二種形式,二方架構為金 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其共同行銷辦法係以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為法源依據,合法 性較無疑慮。然非屬金控公司之銀行保險業務,銀行業者需透過成立保險經紀人 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為銀行保險業務,此為三方架構。三方架構之方法係依法源不 明確之「合作推廣辦法」所運行,法源依據尚有疑慮。且銀行保險之相關規範眾 多,但其立法時間與立法目的有不同之處,造成規範重疊或矛盾,如在銀行保險 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之一、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七條及合作推廣服務規範第三點對 於專業專區有重複規範。另在銀行保險注意事項第四點規範有銀行、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時,應依照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之規定,

簽訂共同行銷契約書以並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但在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二點對 於得辦理共同行銷之子公司明文排除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業,實有矛盾之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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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藉由本研究之統整規劃並參考美國、日本與中國銀行保險法規,整合現 行銀行保險業務規範提出銀行保險單一化規範建議,以解決上述規範問題。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方法

本研究將先行分析我國現行銀行保險法規之規範與架構,包括「金融控股公 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 相關服務規範」、「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應注 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等。

此外,本文所定義之銀行保險為以銀行為通路進行保險業務推廣之保險銷售業務,

不包括其他金融機構所進行跨業保險銷售。再藉由分析美國、日本與中國銀行保 險相關規範,以做為我國銀行保險規範之借鏡,並提出銀行保險規範之修正建 議。

研究方法則透過文獻分析、法規比較與歸納分析,整合我國現行規範及參 考美國、日本及中國銀行保險規範之長處並對我國銀行保險規範提出建議,其 方法如下:

一、 文獻分析法:本研究透過文獻之蒐集,回顧我國過往與目前銀行保險監理 之態樣,並探討外國銀行保險,包括美國、日本、中國之銀行保險業務相 關監理措施,做為本研究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 法規比較與歸納分析法:為了使得我國銀行保險監理更加有效率,透過對 美國、日本與中國法規比較分析,借鏡其長處並以歸納分析用以對我國銀 行保險規範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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