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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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觀諸美國、及日本連結稅制或集團稅制之設立緣由,或 係為防杜聯屬公司間利潤移轉之稅負規避、或係為減少大型集團 設立之租稅障礙,均係因考量企業以集團化經營之國際潮流而建 立,此與我國因考量金控公司與其持有達 90%之子公司已為經濟 上之同一實體,為免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而於金控 法第 49 條引進連結稅制之根本精神相同15。然在美國、及日本現 行稅制下,控股公司為管理目的所產生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均 得以認列,我國金控公司之各項支出卻遭稅捐稽徵機關劃歸屬免 稅收益項下而遭剔除,相同立法目的所建立之稅務制度,在我國 實際運用上卻衍生迥異之租稅結果,實值得我國主管機關深思。
第二節 建議
我國之金融控股公司自 90 年起相繼成立,自金控公司首次 與其子公司採行連結稅制至今,亦已有十餘年載。連結稅制建立 之本意,係因體認到金控公司與其持有達 90%以上股份之子公司 乃為同一經濟實體,與公司內部部門無異,為免增加金控公司之 租稅負擔而給予其自由選擇是否合併申報之權利;然稅捐稽徵機 關於實際核定金控公司之所得稅申報時,卻因金控公司受限於金 控法而僅有獲配自子公司之股利收入,即以股利不計入所得額為 由,逕行將營業費用與利息支出歸屬至股利收入下而據以剔除,
造成金控集團額外的租稅負擔。
但觀我國金控法之立法本旨,乃因應國際間金融整合的趨勢,
盼能在金控法規範下成立金控公司,結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子
15金控法第 49 條之立法理由為:「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子公司,
已為經濟上之同一實體,與公司內部部門無異,尚不宜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
以維租稅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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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資源加以運用,發揮規模經濟及異業結盟的加值效果;並 強化組織、風險、財務的管理,達成金融監理一元化的理想,故 金控法賦予金控公司管理職責,透過對子公司的主動管理與財務 支援,落實金控法之立法目的。
而我國政府為達制定金控法之目標,是於金控法第 49 條引 進金融異業結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機制,期使金控公司 得以集團整體角度衡量稅賦,避免因設立金控公司執行上述功能 而徒增稅負。此一政策思維實與其他國家之稅制設計相同,參考 與我國金控制度較為相似之美國及日本課稅制度,雖均未採行兩 稅合一制度,仍給予股利收入不同程度的免稅或不計入所得之待 遇;觀諸其立法設計,均認為股利收入係來自於子公司之盈餘,
而該盈餘既已課稅,即不應在股東階段再予以課稅,否將造成重 複課稅,此對現今企業大型化、集團組織為多層架構之情形而言 至關重要,若層層課稅,則將造成「多層」重複課稅而使最終個 人股東所實際負擔之稅額過重。亦即,對股利收入之豁免係為避 免重複課稅,而非租稅優惠,故其營業費用仍得全數認列,而不 要求應分攤至股利收入項下。
此外,在美國及日本現行稅務規範下,取自 100%持有之子 公司之股利收入可完全免稅或得排除不課稅,而利息支出與營業 費用均可認列,均彰顯了 100%子公司與母公司已被視為經濟上 一體之概念,該等規範與我國金控法揭櫫之經濟一體性不謀而 合。
另探究美國及日本兩國之金融法制,均訂有明確之金融控股 制度,並要求控股公司應擔負相當程度之監理義務,是知在他國 連結稅制下,控股公司因執行其法定職責,為管理子公司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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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均得以認列;反之,我國金控公司絕大多 數之費用亦係因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相關監理法規要求而生,其正 當性自不言可喻,惟該等遵循法定義務所生之費用卻橫遭剔除,
致加重我國金控公司稅負,不利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之競爭發展。
綜上,我國金控公司係因應我國金融政策金融集團化管理之 迫切需要而設,並因金控法之規範不得對外營業、而僅得以管理 子公司為惟一法定允許業務,其基於該等法令限制之特殊性,已 足以彰顯其屬較新型態之公司組織,而稅捐稽徵機關未察其法律 特殊性及必要性,忽略金控集團實質一體之經濟意涵,導致後續 爭議不休。根據第 63 頁的建議方案彙總表,本研究建議主管機 關參考美、日兩國之稅法規範暨行政效率,修改「財政部各地區 國稅局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原則」(請詳第 四章第四節第一段)或「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 攤辦法」(請詳第四章第四節第三段的方案一),以回歸金控公司 採用連結稅制之基本精神,解決現行之課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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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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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依建議認定原則之修正精神,本論文歸納審視金控公司各項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認列可行性如下:
費用項目
現行認定 原則已准
項目
現行認定原則未准,
但應予核認之項目
說明及依據 A.法定
義務
B.其他 必要支出 10 薪資支出
-董事會及監察人 v 依公司法第129條及第216條規定,公司應設置董事會及選任監察人;是金控公 司給付予董事及監察人之薪酬,應予認列。
-專業董事 v 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準則第 30-1 條規定,金控公司應就旗下主要子公司 之業別,各配置至少一名具有各該子公司專業之董事;是金控公司給付予各專 業董事之薪酬,應予認列。
-董事會附屬之各 類功能性委員會
v 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準則第 35 條規定,為強化管理機能,金融控股公司 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是金控公司設置 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如:經營管理委員會、策略發展委員會等)所給付之薪酬,應 予認列。
-集團資產負債管 理單位
v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0 條規定,金控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 率,故金控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設置集團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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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依公司法第27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準則第34-4條規定,金控公司應指定 自然人代表擔任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是金控公司指定法人代表擔任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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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現行認定 原則已准
項目
現行認定原則未准,
但應予核認之項目
說明及依據 A.法定
義務
B.其他 必要支出
屬金控公司為符合金融監理相關規定,進而達法令賦予義務而必要發生之支 出,應予認列。
17 廣告費 v 金控公司刊登形象廣告、報紙公告等支出,係金控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
必要發生之支出,應予認列。
18 水電瓦斯費 v 辦公場所水電費,係屬金控公司為符合金融監理相關規定,進而達法令賦予義 務而必要發生之支出,應予認列。
19 保險費
-勞工保險及全民 健康保險
v 金控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為員工繳納之保險費,係屬金控公 司為符合金融監理相關規定,進而達法令賦予義務而必要發生之支出,應予認 列。
-其他 v 董監事責任險、員工誠實險、辦公場所及設備之財產保險等,係屬金控公司為
符合金融監理相關規定,進而達法令賦予義務而必要發生之支出,應予認列。
20 交際費 v 為金控公司業務須要所支付之交際費用,係金控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必
要發生之支出,應予認列。
21 捐贈 v 金控公司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係金控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必要
發生之支出,應予認列。
22 稅捐 v 金控公司車輛牌照稅、燃料稅及換發執照及變更登記等行政規費等,係屬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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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現行認定 原則已准
項目
現行認定原則未准,
但應予核認之項目
說明及依據 A.法定
義務
B.其他 必要支出
公司為符合金融監理相關規定,進而達法令賦予義務而必要發生之支出,應予
公司為符合金融監理相關規定,進而達法令賦予義務而必要發生之支出,應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