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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研究動機及目的
有鑒於銀行開放民營後大量成立,造成銀行家數過多(over banking)現象,且彼此同質性高、規模小、缺乏國際競爭利基,
故政府於民國 89 年間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作為推動整併國內 銀行業之法制基礎。另一方面,產業多角化經營已成為世界潮流,
然而我國的銀行只能轉投資資本淨值的 5%,其他金融業則不可 跨業經營。自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金融機構可以控股公司型 態跨業經營,至民國 101 年 10 月止已有 16 家金融控股公司相繼 成立,集合數家子公司力量,多角化經營分散風險,加上共同行 銷的優勢,對產業、績效及獲利都有極大的幫助。
為求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營運之效益,提 升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政府為排除租稅上之障礙,以利制度運 行,故參酌先進國家立法例引進連結稅制,使金控集團得以整體 角度衡量稅賦,避免因設立金控公司而增加稅務負擔,以維租稅 中立。惟連結稅制施行 10 年來,法令規章仍未臻圓熟,許多立 法時的美意未能落實,其中爭議最大者,乃稽徵機關將金控公司 絕大多數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剔除,使金控集團稅負遽增,據 報載相關爭議稅額已逾百億元1。
本研究擬針對前開議題整理實務見解,並參酌國外連結稅制 之立法例,提出建議方案,供賦稅主管機關解決課稅爭議之參考,
俾益連結稅制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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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的研究方法及過程如下:
一、 就我國現行法律、命令及解釋函令研究本案議題之現況及 所面臨之爭議。
二、 蒐集個案資料及實務見解,分析本案議題的影響層面。
三、 參酌國外立法例,擷取與本研究案所述議題相關規範。
四、 對現況提出可行之建議與解決方案。
(一) 首先就他國(包括美國及日本)之稅務規範提出分析,
內容包括各國股利收入課稅規範與其相關成本費用 之扣抵規定、及連結稅制或集團稅制之概要規範與適 用情形,且就美、日與我國之規範提出彙整比較;
(二) 次援引他國立法例,透過分析我國金融控股制度之立 法精神及所涉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提 出解決爭議之建議方案及具體法規修正之文字建議,
並分析比較各方案之可能限制、及與他國立法例之參 酌。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架構共分五章。第一章緒論包含研究動機及目的暨研 究方法;第二章文獻探討金融控股制度之緣起、我國制度之法律 特殊性、我國採用之架構現況與效益及我國金融連結稅制;第三 章介紹美國與日本之金融控股稅制;第四章分析我國現行金融控 股連結稅制所衍生之問題;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圖 1-1 列示本 研究論文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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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研究架構 研究動機
金融控股公司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遭稅捐機關否准認列的困境
研究方法
文獻探討
金融控股 制度之緣起
我國金融控 股制度之法 律特殊性
我國採用金 融控股架構 現況與效益
我國金融控 股架構下連
結稅制
美國及日本之金融控股制度與課稅規範探討
我國現行金融控股制度下採連結稅制 衍生之費用認列問題分析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