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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論文研究分析 ECFA 內容及簽署前後之比較和談判實施利弊 得失,加以討論,做出結論,本著忠誠愛台灣的心,謹慎提出幾項建 議,希望政府採納,在以後談判回合中,避開隠憂爭取優勢,政府英 明,台灣人民是福。

1. ECFA 條文第十條剃除或重修正

首先對 ECFA 條文第十條 爭端解決提出建議:剃除或重修正為

「循 WTO 機制解决爭端」。

其條文中所述: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 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

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 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 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 決。

建議政府注意 EFCA 條文中的第十條第二款的要命缺失將導

爭端解决權力」的實質否决。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新加坡談判的做法值得台灣學習,玆將其 FTA(與中國所簽) 的第九十二條第五款,以及第七款的原文詳列如下 提供參考,第五款原文為:「在滿足第六款的前提下,本章任何規定 不得影響各方訴諸其參加的任何其他條約所規定的爭端解决程式的 權利」。第七款原文為:「如果雙方明確同意將特定爭端訴諸一個以上 的爭端解决機構,第五款和第六款將不再適用」。

新加坡談判代表的邏輯相當嚴謹清楚,第一步,藉由第五款以 法理先行捍衛新加坡訴諸 WTO 爭端解决的完整權力,接著才述及第 七款的規定,僅在雙方同意訴諸其他爭端解决機構的情況下,新加坡 的 WTO 爭端解决權力才被排他性的排除,需注意,這也僅就該特定 爭端而言,其他爭端仍然留給 WTO 仲裁處理。

若和上述新加坡第九十二條所展現的邏輯相比,ECFA 第十條 的魔鬼錯誤立刻出現,藉由 ECFA 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已先行實質否 决台灣訴諸 WTO 爭端解决的權力,台灣若要就相關爭端向 WTO 尋 求協助,末來只有在雙方就「爭端解决協議」簽署後才有可能(可預 期,實際上 WTO 爭端解决權力極有可能永遠不會被實現),這正驗證 了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裹,如今,用以捍衛台灣經貿利益最重要的 WTO 仲裁基本被技巧性的淘空了,而立法院卻反過來包裹合法化該事實,

這將會造成很大的不良後果。

這是政府誤入中國所設下的陷阱?還是政府替台灣人民所設下 的陷阱?不得而知,為了捍衛台灣的根本經貿利益,必須將 ECFA 第 十條剃除或重修正為「循 WTO 機制解决爭端」。當效法新加坡的邏 輯與作法,以確保這關健的 WTO 仲裁基石。

2. ECFA 協商內容要呈報給 WTO

任何 WTO 會員國家簽署 FTA 形成區域經濟整合,都必需呈報 給 WTO,如此在 WTO 的架構之下,才能得到保障,到目前為止 台灣政府還未將 ECFA 簽定內容呈報給 WTO,所以建議政府盡速 呈報。

3. 要解決台灣經濟困境,台灣不要把與大陸洽簽的 ECFA 看做是萬 靈丹。

與大陸自由貿易當然有助於台灣的經濟成長與繁榮,萬一中國 經濟走下坡,或者動亂發生,即使有自由貿易協定,要促進台灣經濟 發展也將會有限,也就是說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個菜籃裏,或同一個 菜籃裏放太多雞蛋。

4. 除了與大陸自由貿易之外,台灣必須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 髙科技產業,提升競爭力,加強與其他國家貿易關係,這些策略

5. 政府更要針對負面影響訂定因應策略

台灣內需型傳統產業將被犧牲,內銷比重均達到七成以上,目前 乃受到關稅保護的食品、汽車、水泥、家電、玻陶、紙業、紡織下游 織品成衣、木材製品等產業。中小企業居多的毛巾、寢具、織襪、內 衣、毛衣、製鞋等高敏感性產業,及成衣、泳裝、家電、袋包箱(提 袋、包包、箱子)等一般敏感性產業,預計有近 3,500 家企業、10 萬 多人生計受影響,政府應編列預算(基金),以因應 ECFA 所帶來的產 業結構調整衝擊,扶持、協助及輔導受衝擊的中小型、聚落型、內需 型的產業升級轉型。並做事前輔導和需求導向輔導,使受衝擊中小企 業感受善意,降低不安全感。

又各個產業及中小企業的發展藍圖、應保護項目、早期收穫項 目,皆應深入研究並與業者溝通及與其利益相結合。

以上所做建議詳述,希望政府能加以考慮採納,並做為以後談判 回合中應注意事項,以利談判之進行,為台灣經濟開闢一條康莊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