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ECFA的內容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其主要 內容如下: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 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 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 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 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 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 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詳細內 容請看附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 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 作: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 障礙。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 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 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 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 速完成。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三)海關程序;(四)非關稅措施;(五)貿 易救濟措施。
第四條 服務貿易
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
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 完成。
第五條 投資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 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該協議包括(一)建立投資保障 機制;(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三)逐步減少雙方 相互投資的限制;(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包括(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二)金融合作;(三)
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四)海關合作;(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 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七)推動雙方中小 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 辦事機構。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 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 施。
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 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 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 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 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
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 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第十四條 修正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 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 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由 ECFA 內容可以看出 ECFA 只是個架構,ECFA 要像 FTA 自 由貿易內容一樣的充實完整,仍需台灣與中國雙方的談判代表坐 下,一項一項不斷的多回合的談判,談判的項目多寡,談判時間 多長,幾年?都無法預測,因此為了在談判初期,很快就有成果,
所以在雙方協商共識之下,中國先讓利列出早收清單,以求早期 成果之亮麗表現。以下謹就早收清單做研究、分析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