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方向
最後再提出台灣人民最關心的 A:農業、B:金融二項,有可能 在 ECFA 以後談判回合中對台灣可能造成的衝擊影響,用心點出做為 以後研究方向之參考。
A:農業:ECFA 對台灣農業可能造成的衝擊,台灣農業應如何面對 與因應?
為了達成政治目的,「人治重於法治」的中國政府可以動用國家 的各種力量與資源,提供農產品貿易商短期的優惠及利益,但也可能 隨時翻臉不認人,以政治力、檢驗防疫或其它各種非關稅貿易障礙手 段,阻撓或禁止台灣農產品的進口,商人或許可以賺了幾票就走,但 農民已因錯誤訊息而投入大量心血、成本及資源,花 3、5 年去增植 的多年生果樹無法驟然停產或砍除轉作,到時候血本無歸的弱勢農民 要向誰去哭訴?
農產品安全的把關及動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可能會因 ECFA 協議之簽定而鬆懈,中國政府習慣隱匿疫情,擔憂中國農產品以走 私、大小三通的方式,或假借第三國農產品名義入侵台灣,同時台灣 辛苦研發的優良農產品品種及農業產銷技術,在兩岸簽定 ECFA 之後 加速外流,造成對台灣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激烈的競爭,又因中國農
擊台灣本土農業的發展,此外在中國的不肖業者仿冒台灣水果,或以 台灣地名搶先註册台灣農產品商標,如:阿里山高山茶、林邊黒珍殊、
大樹玉荷包等的例子相當猖獗,只有徹底解決這些侵權及仿冒問題,
才能真正對台灣農產品外銷中國有所幫助。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用心思考,台灣農業存在的核心價值是 什麼?並且讓全體台灣人深切體認到,農業是精緻你、我及後代子孫 生活品質的全民產業,是全民共享的「全民農業」是能提供有形農產 品以外的糧食安全及食品安全的確保、鄉村活力的維持、景觀環境的 維護、生態資源的保育、鄉土文化的傳承等,是無法由進口外國農產 品所取代的,如此才能讓農民與農業產銷業者有尊嚴地從事農業相關 活動,才能讓台灣本土農業永續健全發展。
B:金融:我國銀行業前進中國的機遇與挑戰,ECFA 會是萬靈丹嗎?
台資企業在中國的金融服務需求商機有著無限憧憬,憧憬之 餘,不能選擇性地高估機會卻漠視潛在風險,做好必要的風險評估與 避險措施,再俟機尋求發展才是。
中國政經性格特殊,金融市場結構別具特色,偏偏金融業又屬 高度管制行業,前進中國固然可能是台灣金融業的一個機會,但不要 認定這是一條康莊大道,以後的挑戰才剛開始,層層關卡在所難免,
風險亦可能遠超出目前的想像,風險管理自不宜過度樂觀解讀。
同樣的 ECFA 之後中國銀行可以到台灣設立分行,因其資金龐 大,台灣必須限制中國銀行在台灣投資金額為台灣銀行總資產 10%
以內,以防中國的銀行控制台灣的銀行,如此兩岸金融業的相互准入 經營,影響的層面既深且廣,台灣金融業的環境與生態可能因此重新 改寫,金融監理與貨幣政策的執行難度亦將隨之升高,如此下去,台 灣對中國的經濟依存度,將由實質經濟面擴及貨幣金融層面,兩岸經 濟連鎖與金融連動效應,都遠超過以往經驗所預期,因此台灣政府應 審慎考量以定出因應良好的策略。
以上兩項農業及金融,在本論文最後提出,做為以後研究方向之 參考,可謂用心良苦,或許也可以給以後研究 ECFA 的學生一個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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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CFA 的內容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其主要內 容如下: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 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 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 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 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 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 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 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 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 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 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 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食 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 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 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 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 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
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 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 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 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 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 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