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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討論

第二節 建議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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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看見的是,社會對於「一般」男性現身成為親密暴力罪犯的不安與焦慮,是以 要採用人魔化的寫作手法,將嫌犯從一般男性的形象中轉移出來。

除了以往研究指出的男性悲情、與人魔化的形象,筆者發現,對於未能滿足傳 統性別分工的男性,新聞則會傳達強烈否定與排斥。姜貞吟在《這是愛女,也是厭 女──如何看穿這世界拉攏與懲戒女人的兩手策略?》(2019)一書中指出,父權 社會之下,男性在婚姻的角色鮮少受到規範與討論,男子氣概所崇尚的是理性、冷 靜、工具性的,男性被要求壓抑自己的情感表現,不擅長、也無須學會照料自己與 他人,最被賦予的期待是養家責任,筆者發現,在親密暴力新聞與家庭暴力新聞中,

當男性未能完成經濟責任、無法維持父權體系的掌控權力時,報導經常將其烙印為

「軟爛男」、「失業男」、「無賴」,反映了無論處於何種情感狀態,男性的經濟 能力始終被視為衡量個人價值的指標,呼應宋名萍(2016)所提,「丈夫能全權支 配妻子」的信念表面上已經消失,但新聞對於其伴侶側寫的角色形象,依然透露

「好太太、好母親、好媳婦」與「男性養家活口」的性別崇拜,親善型歧視被以一 種無害的姿態,透過各種社會系統運作,使得對性別角色的期待變成壓迫的元素。

總體而言,當前新聞敘事傳達對於家庭性別分工的傳統意識形態,也對於未進 入婚姻關係的伴侶,塑造激情、殘暴的愛情劇本,在刻板印象的性別分工與性別角 色之下,替嫌犯與死者進行價值判斷,當嫌犯或死者不能符合當前父權體系期待時,

就會被烙上標籤與污名,把親密暴力特例化;當嫌犯不能符合罪犯的刻板特徵,新 聞就會以反差、對比的手法,形容嫌犯惺惺作態,或者標誌其為「妖魔」,把嫌犯 從主流社會區隔,進一步將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議題從主流社會中邊緣化,捍 衛了父權中產階級的社會秩序。

第二節 建議與討論

本研究主題涵蓋新聞工作與社會工作兩大領域,筆者在分析其論述特色後,有 以下建議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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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實務工作建議:

針對未進入婚姻的親密伴侶殺人新聞,筆者在前面討論已提出,應盡量減少以

「情殺」、「因情而起」、「由愛生恨」、「嫉妒殺人」這類標籤,筆者知道「情 殺」一詞比較直觀、易被大眾理解,而且字數少容易入標,若完全不採用,可能會 造成實務操作困難,因此筆者建議,媒體工作者應該「有意識」地減少採用這些詞 彙,比方標題已經用過「情殺」,內文則應該改稱「親密伴侶殺人」,降低親密暴 力與愛的掛鉤。

新聞經常充滿「吃醋」、「忌妒」、「疑似外遇」等詞彙,但是筆者在分析文 本時已指出,大部分新聞報導的施暴者,都無法真實指認受害者有第三者,呼應馬 宗潔、許凱翔(2016)研究,男性施暴者少部分是因為自己或伴侶有外遇而出手,

大部分是因為「懷疑」對方外遇而施暴,當受暴者因為受不了而想結束關係時,反 而更坐實「外遇者」的罪名,筆者分析中亦發現此現象(頁 49~54),因此馬宗 潔、許凱翔(2016)建議,這些因無端猜疑而產生的暴力案件,可以用更精確的

「猜妒」稱呼之,筆者延續學者的建議,認為未來新聞工作者在報導親密暴力案件 時,若未能證明嫌犯的話是否屬實,應避免過度採用嫌犯主觀情緒的詞語,例如稱 嫌犯吃醋、忌妒、因妒殺人等等,而應該盡量使用「猜妒」或者「猜忌」等相較客 觀的詞彙,來形容嫌犯的無名怒火,一方面使大眾更容易辨認親密暴力的型態,另 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對死者造成莫須有的指控;同時,亦應該避免把男性猜妒、分手 後糾纏、殺害女性的行為稱頌為「深情」、「癡心」、「捨不得對方離開」。

筆者在前文亦提出,親密暴力新聞(不屬於婚姻關係)比起家庭暴力新聞(屬 於婚姻關係),呈現面相更為單一,可能與受暴者不知向外求援,或難以向外求援 有關,因此在未來在報導親密伴侶殺人案時,不論是否為婚姻狀態,都可以在文中 加註家暴專線與警語,例如:保護專線 113,若正在遭受暴力,或情況危急,請先 留意自身安全,並儘快撥打 110,由警方協同制止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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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筆者前文提出宋名萍(2016)的觀點,看似無害的親善型歧視,在社會 體系的推波助瀾下,對不同性別都可能形成莫大壓力,因此宋名萍建議,新聞工作 者未來在報導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案時,應盡量避免在報導中過度稱頌「賢 妻」、「丈夫經濟實力雄厚」的形象,而可以展開更多寫作的可能性。

針對被害者資訊處理部份,筆者發現,台灣新聞報導經常露出親密暴力受害者 的完整姓名,甚至揭露沒有打上馬賽克的照片,但根據國家通訊委員會《新聞自律 執行綱要》,家暴被害人應受保護,不得出現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和影像,

因此筆者提醒,未來在報導親密暴力新聞時,不論受害者生存與否,須留意在報導 中不得出現被害者的姓名與可辨識身份的照片。

筆者閱覽親密伴侶殺人新聞後,發現較為適宜的寫作面向有以下特徵,提供給 新聞工作者參考:

1. 為了避免過度描寫受害者家屬的反應,造成二度傷害,新聞工作者可以改成 詢問有關單位受害者家屬的婦幼安置機制。

2. 主稿新聞之外,以配稿形式採訪諮商師與社會工作者,介紹親密暴力,除了 第一段文字可以稍微提及案發事件,其他段落交由專家發言,討論遇上親密 暴力該如何救助,給予親密暴力專家更多發言權力。

3. 在親密伴侶殺人新聞中,可以引述專家所言「勿把控制/佔有慾當成愛」,

以平衡「因愛而起」的框架。

二、新聞與社會工作的倫理討論:

筆者發現,針對部分案件,新聞工作者試圖採訪社會處的說法,但社會處因為 考量個案隱私權利,不願透露相關案情資訊,這可能是造成媒體難以在報導中呈現 被害者是否遭受親密暴力的原因之一,凸顯新聞自由與社工保密原則的倫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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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工作者的角色而言,若能取得親密暴力事件的官方說詞,可以減少媒體 對於事件的臆測與想像空間,有助於傳遞正確的資訊;從社會工作者的角度,除遇 法律明文規定須通報之狀況,否則社工應謹奉保密原則的專業倫理,如果有保密例 外的情形,可能會造成案主與個案關係的破裂,對案主人身安全也可能造成威脅,

對案主與其家屬也可能須要面對被標籤化的壓力,更可能使得民眾對求助單外卻步

(張語晴等人,2018)。對於第一線社工而言,最害怕的就是媒體挾帶的究責文化,

當案主受暴而亡,主責社工就會被視為須付起部分責任;當社工必須「被迫」向社 會大眾交待服務過程,以避免被究責時,那麼社工的專業倫理就在外界壓力下蕩然 無存(李姿佳,2017)。

根據上述討論,筆者建議,新聞工作者在採訪時,勿將問題打轉在個案隱私上,

而應該將案件「一般化」、「大眾化」,把握採訪機會,藉由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說 法,詢問親密暴力的行為模式、求助管道,甚至製作評估量表,以供大眾檢視自我 情形等,使得報導更具社會教育意義。

而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機關在面對媒體的詢問時,也可以採用「一般化」原 則,不正面回應新聞記者對於個案情形的追問,用「大多數」、「常見」的情形回 答,在新聞工作者與社會工作者的協力下,阻止更多性別暴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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