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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新聞與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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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新聞與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

一、新聞裡的親密暴力框架

新聞很少提供有關家庭暴力的準確知識,並且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不離開這段 關係,家庭暴力新聞再現往往沒有充分地將關係暴力事件置於語境中(Bullock、

Cubert,2002; Taylor,2009),關於夫婦過往的故事細節被省略或降級到文章末 尾(McNeill,1992)。

新聞傾向使用個人歸因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台灣研究也呈現同樣結果,施馨堯

(2009)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前後十年間,不論是「議題醞釀期」、

「法案倡議與通過期」、「法案實施初期」或「法案實施三年後」,新聞處理家庭 暴力均以「個人框架」為主,各時期均在五成以上,總比例達七成以上,而在「個 人框架」中所含的受暴者迷思最多,包含「譴責受害者」、「開脫犯罪者」、「家 庭圓滿價值」、「霧裡看花」等,顯示媒體傾向將親密伴侶暴力歸因於糾結的親密 關係、個人特質,或者雙方均須為親密關係暴力負責,家庭暴力往往被視為一個孤 立事件,但這可能不是事實(Bullock&Cubert,2002)。

國外研究指出(Bullock,2007 ; Bullock&Cubert,2002),新聞媒體在報導 家庭暴力事件時,常採用四種框架,如以下:一、事實框架(a "just the facts"

frame),消息來源主要倚賴官方消息,如警察、法官及律師等,但這些機構在家 庭暴力中是扮演著維護家長制(patriarchal institutions)的角色,且透過警察或法 庭的發言,營造出這類暴力事件都是可以被掌握的單一個案,而並非是大環境脈絡 底下值得注意的問題;二、涉案人本身跟一般人即有不同(a frame that suggested the people involved were different),使得這些新聞看起來好像與平常人無關;三、

新聞會透過旁人的驚訝反應暗示犯案者應該是要容易被辨認的;四、責怪受害者或 為施暴者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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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lespie 等人(2013)把「事實框架」再區分為「普通事件」框架與「孤立事 件」框架,「普通事件」框架指的是沒有討論受害者和罪犯之間的關係與/或沒有 跡象表明兇殺是社會問題的其中一部分 ; 「孤立事件」框架則將殺人事件描述為 孤立事件,而不是一連串暴力的升級。因此在親密暴力新聞中常見的框架有以下五 個:(1)關注受害者的行為,包括指責受害者或侮辱肇事者; (2)把案件正常化 為司空見慣的事件; (3)暗示案件是一個孤立的事件; (4)表明受害人和/或肇 事者在某種程度上異於常人; (5)聲稱家庭暴力肇事者是畸形且易於辨認的。

Gillespie 等人利用上述框架,分析美國女性遭親密伴侶殺害的新聞報導,額外 發現家庭暴力新聞所沒有的兩個框架,分別為:一、注意到施暴者可能有社會支持 或道德上的問題,會殺害伴侶可能是因為個人的崩潰,這類框架可能也指出肇事者 有自殺或不堪重負的跡象 ; 二、關注受害者和肇事者生活中面臨的困境,尤其是 健康議題,通常這類案件主角為年長夫婦,新聞會報導肇事者因不堪照護的重擔與 絕望而殺害妻子。因此 Gillespie 推測,這可能是女性被伴侶殺害新聞獨有的框架,

但這類的新聞框架可能會把對女性殺害議題的注意力,轉移至其他社會問題。

在話語策略部分,受害者譴責(victim blaming)藉由宣稱受害人也必須為其 肇事者的罪行負部分責任,指責受害者或將暴力行為歸咎於受害者,不論是貧窮、

精神疾病、犯罪和死亡,受害者都有可能在各式情況下被指責為是源於自身的的壓 迫(Ryan,1971),但性別暴力的受害者似乎特別容易受到譴責(Benedict,

1993),Meyers(1996)指出,媒體可能是受害者譴責的嚴重根源,導致更近一步 延續了社會上對婦女暴力的有害認知。

在情殺新聞中,直接譴責受害者論述策略包括:女性受害者沒有採取適當措施,

以保護自己免於伴侶的侵害,例如,受害者從未打電話給有關當局尋求協助,或者 決定不起訴肇事者;另一種策略則是報導受害者的不忠行為,無論不忠行為與案件 發生是否有直接關連,當受害者在婚姻中出軌,受害者往往會受到特別嚴苛的描寫,

這種報導會增強故事的煽動性(sensationalism),並可能引導讀者同情殺死不忠誠 親密伴侶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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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Manus 與 Dorfman(2003) 發現,在 IPV 新聞報導中,直接譴責受害者的 語言雖然少見,但比例仍高於其他類型暴力的犯罪,同樣地,在 IPV 故事中,為 肇事者行為開脫的報導比其他類型的暴力更為常見。雖然該研究不是針對親密伴侶 殺害新聞,但研究結果表明,IPV 與一般暴力的報導方式不同,如果把結果推及至 女性殺害,則有可能影響公眾的觀點和對這一罪行的態度。

間接受害者譴責策略(Indirect Tactics of Victim Blaming )包含,描述肇事 者藥物、酒、精神或財務狀況,透過外在條件減輕肇事者罪責;或採用正面、同情 性的語言描述肇事者;或凸顯受害者具有精神或身體問題,採用雙方均須悲劇負責 的話語來描述家庭暴力,Taylor(2009)分析發現,當嫌犯犯案後自殺,報導傾向 詳盡描述男性肇事者遭遇到的身體、心靈及經濟狀況,然而只有一篇報導詳述女性 肇事者所遭遇到的困頓,而經濟困境則是不分男性肇事者或女性肇事者都有提及的。

女性遭殺害的新聞,可能同時包括直接跟間接受害者譴責話語策略,然而 Richards 等人(2011)分析,就樣本數而言,報導採用直接或間接譴責受害者的論 述不如過往研究所顯示的如此普遍。

在消息來源部分,報導最常使用公共消息來源(Public sources),包括刑事 司法系統、醫師和法院人員。其中,警方在犯罪新聞中擔任重要角色,是為犯罪案 件訊息的守門人,因此,犯罪新聞通常是從警察的角度出發所形成的犯罪與犯罪解 決方案(Chermak,1995 ; Ray, 2007)。

相較來說,私人消息來源,如朋友、鄰居、家人,則較少被採用。在私人消息 來源部分,Richards(2011)發現儘管有些報導會採用譴責受害者論述的私人消息 來源,但大部分的私人消息被用以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與尊重、或者描寫受害者的 正面形象。

Taylor(2009)指出,法律機關的觀點可能與親密暴力專家,或社會福利機構 有所衝突,不幸的是,家庭暴力往往就是這種情況。目前研究提供證據表明官方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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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來源,例如,警察向報導犯罪案件的新聞媒體提供訊息,強化了對於應被視為犯 罪行為的嚴重限縮的「官方」定義(Chermak, 1995)。此外,研究表明,刑事司 法系統的人員在犯罪問題方面提出的參考框架很少受到質疑,導致競爭觀點的邊緣 化(Sacco, 1995)。Ray(2007)將這樣的行為者稱為「授權的知識者」,意味著 這些消息來源被賦予解釋和建構犯罪事件的所有權,因此,司法部門提供的解釋和 解決方案經常被認為是充分和全面的,但實際上它們對親密暴力可能無法表達全面 的觀點。

除了警方消息之外,Taylor(2009)指出,辯護律師是最有可能採用受害者譴 責論述的消息來源,辯護律師利用負面形容詞或病理條件,如毒品,酒精,精神疾 病或嫉妒,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辯護律師的說詞會因肇事者是女性、或男性而有 所不同,倘若肇事者是女性,則辯護律師的辯詞會強調受害者曾在精神上或肉體上 虐待肇事者 ; 倘若肇事者是男性,則辯護律師的辯詞除了涉及肇事者童年時的陰 影、受害者帶來的精神虐待之外,還使用更多明顯的話語策略來指責受害者,例如,

是為保護小孩免於被母親(受害者)帶回一個可能會歧視混血兒童的環境中2

然而,辯護律師身份的特殊性在於透過任何必要手段,將肇事者的罪行降至最 低,因此 Richards(2011)展現與 Taylor(2009)不同的觀點,Richards(2011)

研究顯示,在女性殺害新聞中,引述辯護律師的話語並沒有影響大多數故事的整體 基調,因為記者會採訪受害者的鄰居、家人或朋友以代表受害者的聲音,以平衡新 聞報導。

在語言部分,報導如何選擇、佈置詞語,也會影響親密暴力的議題建構。標 題/副標及整篇文章中的單詞選擇可能會影響公眾對事件及主角的理解(Bullock

& Cubert,2002),Benedict (1993)檢視媒體如何描繪性犯罪受害者,發現與 女性有關的語言往往是高度性化的(sexualized),並且增強了對女性的刻板印象,

相關負面形容詞包括:貪婪、愛要脅、性生活淫亂、虛榮,並且經常引述與殺害案

2 該報導受害者為韓國女性,與犯嫌育有一跨國婚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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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無關的事件,例如,與幫派成員有交集、累積龐大債務,報導中通常還會引述債 務金額(Taylor,2009)。

Bullock 與 Cubert(2002)建議,在報導親密伴侶殺人案時,記者必須使用避 免受害者譴責的語言,但必須確保包括其他語言,例如,頭條新聞通常未能包含區 分親密伴侶兇殺案與陌生人之間兇殺案的語言,但是能夠在新聞中區分受害者與罪 犯之間關係,對於準確描述親密關係暴力的背景非常重要。

二、新聞裡的「情殺」

筆者在第一章研究動機提到,親密伴侶殺人新聞報導中,經常充斥「情」的元 素。Lelaurain 等人(2018)以量化證實浪漫愛與家庭暴力合理化的關係,被性別 歧視(Sexism)和家庭暴力神話所中介調節,由於流行文化中描繪的浪漫愛與控制 的概念相混淆,對浪漫愛的信念將導致性別歧視和家庭暴力迷思,對這兩種意識形 態的黏附,將導致個人更傾向為男性肇事者開脫、將更多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這 顯示,在浪漫愛的信念背後,父權意識形態影響了 IPV 的合理化,這種意識形態 定義了性別 - 象徵角色(gender-symbolic),並為男性支配辯護。

Wood(2001)分析曾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女性自我陳述,發現受暴女性會倚 賴浪漫愛論述(romantic narratives)以正當化(normalization)她們在關係中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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