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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伴侶殺人新聞論述分析─以男性殺害女性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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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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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傳播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學位論文. 親密伴侶殺人新聞論述分析 政 治. 大 立 ─以男性殺害女性為例. ‧ 國. 學. Discourse analysis of 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 in the News.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許瓊文 博士. 研究生:吳美欣 撰. 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 謝辭. 研究所時光有如打開一扇重新觀看世界的大門,接觸從未接觸過的視角,回首 當初賦予自己的願景與期許,大約都完成了;去了一趟德國,體會隻身一人遊走、 生活的孤單與快活,做了兩份正經實習,找到了自己的興趣,更知道如何娛樂自己, 研究所時光,與其說學養上的增進,對我來說,更是檢視自己,了解自己、與他人、 與世界的關係。. 能有這樣的體會,首先最要感謝研究所恩師—許瓊文老師,碩一時選修老師的. 治 政 大 談之後,我常感覺學習的不只是知識,而是對於人生的想法與步調,在研究路上, 立 老師給予我很大發揮空間,不太逼迫我(總覺得老師好像知道我不太能被逼啊哈 研究方法,就深受老師從容、幽默、嚴謹但寬和的處事態度吸引,好幾次跟老師面. ‧ 國. 學. 哈),總是指明一個方向後,就等待我產出的結果,讓我有足夠能量思索反芻,老 師的因材施教,使我對於學業、對於待人有很大的啟蒙,謝謝您;感謝這篇論文的. ‧. 重要推手-方念萱老師,碩二時修習老師的論述分析,啟發我撰寫這篇論文的靈感,. sit. y. Nat. 即使當時的作品相當不成熟,老師依舊花了許多心力與我晤談,協助我釐清問題意. al. er. io. 識與寫作方向,並鼓勵我發展當時的作品,謝謝老師沙裡淘金的精神,使得這篇論 文得以誕生;感謝論文裡社工領域的專業代表-潘淑滿老師,社會工作領域是我論. n. iv n C 文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謝謝老師願意橫跨專業,接受我的邀請擔任口委老師,給 hengchi U 予我許多寫作以及社會工作領域處理的建議,透過老師傾聽社會工作者的心聲,是 相當難得且珍貴的經驗,謝謝老師的不吝回饋。. 感謝所有指導過我的師長,諸般提攜,銘記於心;感謝在德國交換、研究所、 大學、國中、實習時的友人,你們精彩了生活;感謝阿光,你是我的指引;感謝老 爸還有我最美麗的兩位姊姊,你們總讓我無後顧之憂;天上的母親與阿嬤,我永遠 思念你們;最後要感謝這本論文可能迎來的讀者,願親密暴力議題獲得更多關注。. 2020.6.19 筆. DOI:10.6814/NCCU202001291.

(3) 摘要 「情殺」新聞標題與內文經常把「殺人」與「愛」連結,指稱案件是「因 情 而起」、「意外失手」,報導內容多從加害者的視角出發,呈現親密暴力的 偏誤形象,但目前新聞學研究未曾檢視報導的親密伴侶殺人,因此筆者希望藉由 親密伴侶殺人論述分析,了解台灣新聞媒體如何呈現親密伴侶殺人案、建構什麼 樣的性別形象,以及婚姻伴侶與非婚姻伴侶的論述手法差異。 筆者蒐集《自由時報》與《蘋果電子報》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一九年兩報均 有報導的親密伴侶殺人即時新聞,經條件篩選後,婚姻伴侶殺人報導(包括處於 婚姻狀態,以及曾為婚姻狀態者)共九十八則,非婚姻伴侶殺人報導(包括交往 關係與曾經交往)共一百二十六則報導。 筆者採用批判論述分析後發現,婚姻伴侶殺人新聞大多數會提及嫌犯有施 暴紀錄,但親密暴力的論述經常被邊緣化,佈置於文章末端,敘述手法也經常委 婉化暴力行為,或者傳達被害者應該能逃離受暴環境的期許。此外,即使不確定 被害者是否有外遇,新聞工作者有時會傾向認同嫌犯的說詞,建構似假還真的外 遇論述。.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非婚姻伴侶殺人新聞則幾乎沒有提到親密暴力的歷史,敘事手法經常凸顯 「懷疑移情別戀」、「醋勁大發」等字眼,並且檢視被害者的交友狀況或性經驗, 將案件建構為男女情感的桃色糾紛。. sit. y. Nat. n. al. er. io. 筆者建議,媒體工作者未來在報導親密伴侶殺人案時,應該盡量破除「以 愛之 名」的迷思,避免過度使用「情殺」、「感情糾紛」、「吃醋」、「懷疑 對方移情別戀」等標籤,更不應該使用「癡心一片」、「苦苦哀求」、「深情」 等字眼,而可以多採用「親密伴侶殺人」、「猜忌」的稱呼,降低親密暴力與愛 的關聯;不論是婚姻或非婚姻伴侶殺人案,新聞報導中都可以加註親密暴力的求 助資訊,以提升對親密暴力議題的能見度。. Ch. engchi. i Un. v. 關鍵字: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性別研究、論述分析. DOI:10.6814/NCCU202001291.

(4) Abstract A homicide committed by an intimate partner (i.e., intimate homicide) is typically termed as killing for love. In Taiwan, relevant news reports often mistakenly associated this type of homicide with love. To date, few studies have been conducted to examine how the media portray intimate homicide. The present study explored how news coverage in Taiwan presented homicide committed by an intimate partner and what gender images have been constructed and discussed differences between homicide committed by a marital partner and that committed by a nonmarital partner. Using a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the author examined 2016 to 2019 online breaking news about homicide committed by an intimate partner reported by Liberal Times and Apple Daily. The author divided the news reports into two categories: marital homicide that occurred in married or divorced couples and nonmarital homicide that occurred in dating, de facto, or broken-up couples.. 政 治 大.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martial homicide news often reported a history of violence imposed by a suspect upon his or her intimate partner (i.e., intimate violence); however, this information was typically placed at the end or nearly at the end of a news article, thereby marginalizing or euphemistically presenting the violence that occurred in intimate partners. In addition, in this type of news reports, even if whether an intimate partner had an affair was uncertain, the even was often narrated as if the affair had happened.. 立.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 news report on non-marital homicide often highlighted a homicide suspect’s sorrow over his being dumped and revealed the dating status or sexual experience of the victim, describing the homicide as an unexpected accident unintentionally caused by the suspect because of a deep affection for his lover. The author suggested that journalists should avoid the myth of romantic love when reporting homicide committed by an intimate partner. In other words, journalists should not excessively use phrases such as “a heat of passion killing,” “emotional conflict,” “desperate love,” “man with sorrow over being dumped.” Instead, journalists should substitute these phrases with “homicide committed by an intimate partner” and “suspicion” to dissociate love and intimate violence. Furthermore, in news reports on marital or nonmarital homicide, useful information such as helpline telephone number or email address and warning signs can be added to prevent intimate violence and increase the public’s awareness of the intimate violence issues.. n. al. Ch. engchi. i Un. v. Keywords: Intimate violence, Intimate homicide, Gender study, Discourse analysis. DOI:10.6814/NCCU202001291.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情殺」新聞觀察 ........................................................................................... 1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 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8 第一節 親密暴力相關研究 ........................................................................................... 8 一、什麼是親密暴力(Intimate Violence) ............................................................ 8 二、親密暴力與東方文化下的性別角色 ............................................................... 10 三、親密暴力迷思 ................................................................................................... 12 第二節 新聞與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 ................................................................. 16. 政 治 大 二、新聞裡的「情殺」 ........................................................................................... 20 立. 一、新聞裡的親密暴力框架 ................................................................................... 16. 三、親密伴侶殺人報導建議 ................................................................................... 24. ‧ 國. 學.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28 第一節 研究問題 ......................................................................................................... 28. ‧.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28. Nat. sit. y. 第三節 樣本描述 ......................................................................................................... 31. al. er. io. 第四章 婚姻伴侶殺人新聞分析 .................................................................................... 35. iv n C 第六章 結論與討論 ......................................................................................................... 97 hengchi U n. 第五章 非婚姻伴侶殺人報導分析 ................................................................................. 71. 第一節 論文結論 .......................................................................................................... 97 第二節 建議與討論 ................................................................................................... 100. 第三節 研究反思 ....................................................................................................... 103 參考文獻 ........................................................................................................................ 105. DOI:10.6814/NCCU202001291.

(6)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情殺」新聞觀察. 一、無情似有情的女性殺害報導. 二○一八年五月接二連三發生男性殺害女性事件,從朱姓教練殺害女友、廖姓 男子殺害前女友、到桃園一名男子殺害前妻,令許多人惴惴不安。. 政 治 大. 這段期間,台灣電子佈告欄 PTT 八卦版上「情殺」、「分屍」等關鍵字蟬聯. 立. 五天搜尋冠軍,「恐怖情人」、「17 情殺」,「板橋分屍」亦成為搜尋排行榜上. ‧ 國. 學. 前五名關鍵字(網路溫度計,2018 年 6 月 11 日),各家媒體、各式媒介不斷播映, 電視、報紙、通訊軟體、APP.....等充斥著女性被殺害的訊息,新聞為了爭奪收. ‧. 視率/點閱率,搶快報導,造成新聞處理若干疏漏,包括未替受害人遺體畫面打上 馬賽克、刊出受害人未打馬賽克的照片、詳述嫌犯犯案手法,報導密集而且敘述聳. n. al. er. io. sit. y. Nat. 動。. i Un. v. 在眾多「情殺」新聞中,有一則報導特別引起我注意,二○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Ch. engchi. 發生之華山殺人分屍案,陳姓射箭教練因企圖性侵高姓學員未遂,遂而殺害學員, 分屍遺體並丟棄至陽明山。由於犯案手法殘忍,且發生在台北市之繁華地段,引發 媒體蜂擁報導。但在報導中,多家新聞內容採用「求歡不成」、「仰慕高女已久」 等詞彙,普遍將此事視為二人之情感糾紛,並試圖推敲二人之情感關係,明示或暗 示兩人具有生理上、或心理上的親密關係。舉一起報導為例:. ....板橋分屍案的朱峻穎是「健身教練」;華山分屍案的凶嫌陳伯 謙是「射箭教練」,二人的共同特徵都是「教練」,男教練與女學員間, 雙方是否因為教導糾正動作有肢體碰觸而擦出火花,或單方面有好感, 產生男女糾葛的元素;以及分屍案的死者屍體,都是被大解七袋棄屍, 1. DOI:10.6814/NCCU202001291.

(7) 是巧合?還是有特別的「專業模式」還是模仿效應?仍待警方調查... (中時電子報,2018.6.18). 案件期間,媒體經常使用類似陳述手法描繪此事,甚至在標題中出現「愛你愛 到殺死你!」的字眼,「因情而起」、「愛到殺死你」在新聞中頻繁被使用,當我 瀏覽這類標題或內文時,心底不禁思考,為什麼新聞要將這類案件命名為情殺事件? 然而思量過後,帶給我更多的是如芒刺在背之不安,難道「以愛之名」是大眾可以 接受的犯案理由嗎?. 回顧台灣近年社會案件,很常見到新聞以「愛」訴說對女性的暴力。二○一七. 政 治 大. 年十二月,世新大學一名男大生因「追求」學妹未果,遂持刀砍殺學妹,當時媒體. 立. 將這起案件稱為「世新情殺案」,儘管事後媒體揭露,兩人未有任何情感糾葛,而. ‧ 國. 學. 是男大生單方面長期跟蹤、騷擾受害人多年,但直到二○一八年八月台北地方法院 宣布判決時,新聞標題乃至於內文,包括《自由時報電子報》、《聯合新聞電子. ‧. 報》、《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等,仍是以「情殺」來命名(Naming)這. io. sit. y. Nat. 起事件。. n. al. er. 現代婦女基金會(2017.12.27)事發當下隨即發表聲明,表示世新「情殺案」. Ch. i Un. v. 其實跟「情」無關,而是「殺人未遂」案。社會上「窮追不捨是癡情」、「癡情值. engchi. 得被同情」等錯誤情感價值觀,透過戲劇不斷放送,營造出任何感情都有圓滿結局 的「愛情幻象」。. 透過世新砍殺案的媒體報導,可以觀察到在新聞中出現的矛盾現象,新聞記者 明明還不確定「情」是否存在,卻選擇以「情」定義,明顯違反新聞倫理,如此明 顯的誤用,使我隱約感覺,新聞媒體急欲找尋合適理由,解釋女性為何被殺害,而 「情」可能是在眾多原因中,最容易被動用、也最容易為大眾理解的一個。. 二、「太愛你所以殺了你」的「情殺」報導. 2. DOI:10.6814/NCCU202001291.

(8) 同樣的,在女性被前伴侶 / 伴侶殺害事件中,筆者亦看見新聞動用了愛的論 述。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晚間,廖姓男子因與邱姓女子要求復合不成,持刀闖 入邱女住處,將邱女殺害身亡。然而,面對無聲的受害者,新聞媒體卻選擇在報導 中大量採用犯罪者的聲音,以犯罪者的視角報導案件。. ...偵訊時曾一度頭撞偵訊桌自殘,警方急忙制止後,他悲 從中來傷心大哭,直說自己不是故意的,「希望法官判我死刑!」. 廖男向警方供稱,他與邱女是高中同學,相識已久,交往約 3、. 政 治 大. 4 年,剛開始交往時,邱女說要去南部念大學,放他一個人在台 北;交往 1 年後,邱女才向他坦承自己根本不是去念書,而是一. 立. 直在台北從事八大行業,讓他十分錯愕,對於之前多次送禮及經. ‧ 國. 學. 濟援助心有不甘。. ‧ sit. y. Nat. 廖男說,逐漸接受邱女在酒店上班的事實後,一直希望能用真. io. er. 心感化邱女,不料卻又得知邱女經常出入牛郎店,與牛郎牽扯不 清,甚至多次表示她有很多人追求要提分手,廖男心痛,「我當. n. al. Ch. i Un. v. 然不及她的客人那樣有財力。」他供稱昨晚持刀、童軍繩等物品. engchi. 至邱女住處,「只是想以死相逼,用我的死做最後的努力,希望 她不要再去牛郎店。」兩人分手後,廖男一直想挽回、復合, 「我折磨了三個月,前晚跟她講電話又吵架,昨晚才會想去她家 死給她看,希望能喚醒她。」(蘋果電子報,2018.5.29). 1. 受害者的形象被嫌犯建構,成為了拜金、說謊、水性楊花的「有罪者」; 而嫌 犯將自己擺置在弱勢者位置,試圖建構「一往情深」的形象洗刷罪行,筆者發現,. 1. 〈蘋果電子報〉因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實施收費制,報導原文連結已失效。 3. DOI:10.6814/NCCU202001291.

(9) 當事人運用大眾對於異性關係「情」的理解,意圖正當化自己的行為,正是反映了 異性關係中不平等的位置與權力。. 國外研究(Bullock, 2007; Campbell et al., 2007; Meyer et al., 2013)指 出,在親密關係暴力中,新聞媒體常將暴力與殺害行為描述為激情的表現,呈現雙 方承擔著共同責任,將事件合理化為突然爆發的悲劇事件,卻忽略性別結構不平等; 回溯台灣性別暴力新聞研究,比較多是針對強暴新聞進行文本或框架分析(林芳玫, 1996;蔡雁雯、蘇蘅,2015),僅有少部分是針對親密暴力/婚姻暴力家庭暴力的 新聞研究(杜娟娟,2010;施馨堯,2008)。. 政 治 大 聞記者已經無法採訪到受害者,受害者的聲音難以呈現在新聞中,因此如何敘說親 立 然而,親密伴侶殺人與強暴、與親密暴力在新聞採訪上有相當差異,第一,新. 密伴侶殺人事件,多半由嫌犯或旁人的論述建立 ; 第二、親密伴侶殺人攸關性命,. ‧ 國. 學. 筆者認為,相較於強暴新聞,新聞對於受害者的質疑或許會比較輕微。. ‧. 雖然尚未見親密伴侶殺人的本土新聞研究,但從上面案例,可以說明台灣新聞. Nat. sit. y. 在報導親密伴侶殺人案時,呈現了某些偏誤與偏見,這些偏誤與偏見是什麼?反映. n. al. er. io. 怎樣的文化價值觀?此乃筆者欲梳理的問題意識。. Ch. engchi. i Un. v. 4.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0)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女性殺害(femicide)是對婦女的最極端暴力形式之一,但針對女性殺害的研 究仍不普遍。Radford 與 Russell(1992)指出,社會對女性殺害的沈默與歷史、文 化因素有關,從十六世紀中葉至十七世紀中葉,獵殺女巫是合乎情理的,直到現代, 男性殺害疑似不忠的妻子、同性戀及妓女,在許多地區的法律仍然判得比其他類型 的謀殺罪還要輕,甚至被視為是一種榮譽謀殺(Honour killing),顯示女性被殺 害與社會文化因素息息相關。. 治 政 大 議題沒有生還者可以出來訴說其苦痛的經驗,第二、許多文化將死亡視為是私人領 立 域(private matter),當處理這樣的議題時必須要非常小心,也會冒著被指控為把 學者 Radford 與 Russell(1992)指出,女性殺害難以處理的原因有:第一、該. ‧ 國. 學. 悲 傷 轉化為一種「政治資本」 的風險,因此女性殺害可能是男性暴力(male violence)中,最悲傷且最容易觸動敏感神經的議題。. ‧. Nat. sit. y. 在親密伴侶殺害案件中,女性受害者的比例大幅高於男性受害者,聯合國毒品. er. io. 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簡稱 UNODC). al. iv n C 34%女性是死於親密伴侶手中(轉引自關鍵評論網,2019.1.9),呼籲各國 hengchi U n. 二○一八年研究統計顯示,於二○一七年全球有 87000 名女性遭到故意殺害,其中, 約有. 政府應重視消弭性別暴力。. 研 究 顯 示 親 密 伴 侶 殺 人 案 ( 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 ) 跟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後文簡稱 IPV)有緊密關聯,在許多情況下心理虐待 是對身體暴力的先兆,如果身體暴力的發生頻率與嚴重程度升級,有時會導致謀殺。 遭受親密伴侶殺害幾乎致死或致死之受害人,先前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比例從 25% 至 76%(Aldridge & Browne, 2003),親密暴力事件是親密伴侶殺人非常重要的 風險因素之一,因此,須認知到親密伴侶殺人事件不是單一、突發的事件。. 5.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1) 過往研究指出(Dobash et al., 2004; Websdale et al., 1999 ; WeizmannHenelius et al.,2012),男性嫌犯與女性嫌犯的犯案動機有明顯差異,女性嫌犯殺 人動機多半是因為自我保護、或者保護子嗣,犯案前大多經過深思熟慮,為求一次 得手,目的為結束當前恐懼狀態或困境,很少是因為伴侶離開而行兇;但男性嫌犯 大多是因為伴侶提分手,或者因為嫉妒情緒而發動攻擊。Gregoratto(2017)則聚 焦在「女性殺害的浪漫化」(romantic femicide)的觀點上,認為女性因不能完全 順服於傳統女性的身份,伴侶無法接受其對於傳統身份的挑戰,遂產生殺機。. 同樣的,台灣學者林俊仁(2010)指出,台灣親密伴侶殺害案例以男性殺害女 性為主,加害者與受害者關係最多數為交往中情侶、已分手情侶、情敵關係,其中. 政 治 大. 又以愛情分手(41.4%)、愛情嫉妒(35.2%)及相處不睦(18.2%)為主要犯案因. 立. 素,反映了當情感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時,男性比女性更傾向採用身體上的優勢. ‧ 國. 學. 控制女性,顯示親密暴力是性別權力與政治的展現(潘淑滿,2003)。. ‧. 親密暴力作為一種性別暴力,有其社會文化因素,父權體系對於「做」異性戀. y. Nat. 愛(“do” heterosexuality)有其嚴格的定義,Robinson 與 Hunter(2008)認為,. io. sit. 在家庭關係中存在明顯地角色互補,即女性的被動性與男性的侵略性互補,這樣的. n. al. er. 刻板印象廣泛流傳在當代的兩性敘事中;Chung(2005)、Wood(2001)指出,. i Un. v. 異性戀愛的敘事經常被用來維持傳統的性別關係,合理化女性從屬於男性的位階順. Ch. engchi. 序,例如,男性被描繪成天生強大,充滿力量,並且對自己充滿把握(Wood, 2001),女性則是需要被人類拯救、需要「被」完整與實現的,並且將女性對自我 評價與對愛情的感受劃上等號、把愛情變成一種必須實現的命運(Chung,2005)。. 然而這樣的論述可能成為父權意識形態的包裝,藉由創造浪漫、虛假的想像, 將女性限縮為被動的、需要被呼護的,強化了性別權力的不對等(王曉丹、韓宜臻, 2018),因此親密暴力經常被視為個人問題,例如:「一定是女生挑釁」、「女生 可能不太檢點」、「不早點脫離關係,自己也有問題」,卻很大程度地忽略性別權 力的不平等。 6.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2) 親密關係暴力如何被社會感知、定義,事實上是一個可以被主觀建構的過程, Blumer(轉引自杜娟娟,2010)以「集體定義」(collective definition)形容此一 被界定的過程,社會議題取決於它如何被社會主觀地認識與詮釋,反映了集體的社 會信念;Ray(2007)指出,媒體作為這種能力的過濾器(filter),反復出現的新 聞模式,往往只突出某些類型的罪犯及其受害者、忽略或淡化其他人。因此,可預 期若新聞過於歸因為個人問題,則親密暴力議題就很難獲得公眾注視。. 新聞在建構、釐清、確保什麼是「道德的 / 不道德的 ; 對的 / 錯的 ; 好的. 政 治 大 2010)。因此,從新聞研究出發,檢視新聞中的親密伴侶殺人論述,有助於創造異 立 / 壞的」中扮演重要角色,能使某些觀點合法化,並且邊緣化其他觀點(杜娟娟,. ‧ 國. 學. 於目前的親密暴力敘事,Wood(2001)認為,文化論述既不是有界限的、亦不是 固定的,隨著個人及機構認為現有的論述不足以定義或指引我們的生活,而不斷重. ‧. 新被製作。人類重新塑造社會世界的能力,意味著我們有可能想像、並創造出新的 性別與浪漫敘事,重新塑造何謂可被接受、和善的關係,因此我欲達成研究目的有. n. al. er. io. sit. y. Nat. 以下二點:. Ch. 1. 檢視台灣親密伴侶殺人的新聞論述特色。. engchi. i Un. v. 2. 作為未來報導親密伴侶殺人新聞的借鑑。. 7.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3) 第二章 第一節. 文獻回顧. 親密暴力相關研究. 一、什麼是親密暴力(Intimate Violence).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 Intimate Violence ) , 或 稱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簡稱 IPV) 。在行為認定部份,親密暴力行為傳統以肢體、精神、經濟 剝奪及性暴力定義之(Fagan & Browne,1994),其中精神暴力則以辱罵、恥笑、. 政 治 大. 孤立伴侶、嫉妒或表現出強烈佔有慾,以及威脅或虐待伴侶之子女、親人、好友、. 立. 寵物等定義之(Crowell & Burgess, 1996),近期親密關係暴力也開始逐漸拓展. ‧ 國. 學. 至跟蹤、訊息騷擾等(潘淑滿,2007 ; 潘淑滿、游美貴,2016)。. ‧. 親 密 關 係暴 力 認定 對象 , 可 分為 廣 義及 狹義 定 義 ,狹 義 定義如 Stark 與. y. Nat. Flitcraft(1996)所提,親密關係暴力為現任或過去之合法或實際婚姻關係中,所. io. sit. 遭受肢體、性、財產或社會孤立,注重形式或實際上婚姻關係有無;廣義定義則如. n. al. er. Schecter 和 Ganley(1995)所指出,親密關係暴力為親密伴侶間,不論成年或青. i Un. v. 少年,對其伴侶之暴力或控制行為,包含身心靈、財務上的控制等。. Ch. engchi. 根據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保護對象涵蓋:1. 配偶或前配 偶。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或直系姻親。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5. 現有或曾有親 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 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6.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03.07)。. 由上述定義可知,親密關係暴力被視為家庭暴力的一環,家庭暴力涵蓋對象除 有姻親及血親等家庭成員,還包括擁有親密關係或婚姻關係二人,囊括範圍廣。然 8.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4) 此一定義乃是婦女團體及同志團體多年倡議結果,早期「家庭暴力防治法」認定對 象以婚姻關係及血親關係界定之,待下文詳述之。. 台灣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認知,始於一九九○年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一九九 三年鄧如雯弒夫案喚起婦女團體體認到缺乏法律性別意識的不公,草擬《婚姻暴力 防治法》草案,欲喚起對受暴婦女的防治與救援,然此法案被冰凍三年之久,直到 1996 年發生彭婉如命案,才全面性引發對婦女暴力保障的重視,兩年後,即 1998 年,台灣始通過第一部《家暴法》,成為亞洲第一個擁有《家暴法》與《民法》保 護令的國家。. 政 治 大 妻關係、家長親屬或親屬間關係者,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及現有或曾為四親等以 立 然一九九八年《家暴法》認定對象,為「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之夫. 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奠基於《民法親屬篇》血親與姻親上,因此,雖然對. ‧ 國. 學. 家庭成員採廣義定義,但對親密關係對象認定,則採狹義定義,亦即限縮在婚姻關. ‧. 係 中 , 排 除 同 居 或 同 性 伴 侶 可 能 性 , 將 暴 力 處 理 思 維 停 留 在 DV ( Domestic Violence),窄化暴力定義,「家庭」二字限縮了暴力處理的框架,也被批評為侷. Nat. er. io. sit. y. 限在異性戀霸權思維中(潘淑滿、楊榮宗、林津如,2012)。. al. iv n C 係之同居人及同性伴侶納入保護對象 h e n; g二○一六年修法擴大適用對象,未同居之 chi U n. 所幸二○○七年通過《家暴法》對於「事實上同居關係」修正案,將無婚姻關. 現任、或曾有親密關係之伴侶,也可申請保護令(自由時報,2016.01.23),同時 多將親密伴侶保護之保護年齡定為十六歲,與國際之親密伴侶定義逐漸相符。. 從《家暴法》發展歷史回顧到台灣對於親密關係的研究,早期社會工作領域研 究家庭暴力時,大多集中在討論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然潘淑滿(2007) 指出,隨著社會型態越來越多元,女性主義者對於親密關係暴力依循生物性別的權 控詮釋觀點,已無法回應多元社會,主張在討論親密關係暴力時,應也要看到個體 在社會位置的身份流動與權力關係。因此近期台灣在討論家庭暴力時,也開始著重 兒童虐待、老人受虐、跨國婚姻、同性伴侶等議題(許雅惠、嚴巧珊,2017; 謝臥 龍、劉惠嬰、黃志中,2017; 潘淑滿、游美貴,2016)。 9.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5) 現今社會親密關係樣態已有很大的改變。國際間已多用親密伴侶暴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代替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以免與家庭暴 力的概念混淆。因此在本文後續討論中,也以親密伴侶暴力(IPV)的定義,定義 親密暴力,而非家庭暴力(DV)。. 二、親密暴力與東方文化下的性別角色. 西方女性主義者認為男性親密暴力的核心是權力控制(coercive control) (Kelly, 1988 ; Radford & Russell,1992),男性挾帶生理優勢及社會資源,藉. 政 治 大. 由社會、文化、 團體及個人的交互作用,在親密關係中掌握優勢,迫使女性順服,. 立. 例如,為了鞏固男性特權,施暴者會切斷伴侶的社會網絡,使他成為伴侶唯一的互. ‧ 國. 學. 動者,並侮辱或貶低伴侶,讓伴侶自認沒有價值,只能仰賴男性而活;也會利用子 女提升男性特權,例如要求子女仲裁二人的衝突,因子女知道父親握有掌控權,故. ‧. 僅能支持父親、被迫順服男優於女的意識形態; 也會利用母子的情感連結,要脅傷. sit. y. Nat. 害子女,以迫使伴侶唯命是從。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女性經濟獨立,主體意識抬. io. er. 頭,男性因優勢相對減少而感受到威脅,暴力就成為恢復男性霸權的合理化工具 (Dobash & Dobash, 1979; Pence & Paymar, 1993)。. n. al. Ch. engchi. i Un. v. Stark(2007)提出「高壓控管」理論,將其定義為大部分由男性操作,經由 算計、惡意支配女性的行為,奠基於性別刻板印象,除了採用肢體暴力(violence) 以外,還包含恫嚇(intimidation)、控制(control)與隔離(isolation),施暴者 會將四種手法交織使用,而且這些規範會不斷改變,女性只能「遵守規範」以維持 暫時的安全與和平,施暴者藉由這些手法,剝奪受暴女性渴望自由的意志,強化男 性在關係中的主導權。. 10.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6) 有別於西方的權力控制,東方文化對於女性「為人妻」、「為人母」的期待與 實踐,則揭示了家族主義與高壓管控的交互關係。潘淑滿(2005)指出,原生家庭、 教育、工作環境、社會氛圍不斷再製女性照料、關懷他人的信念,使得女性進入母 職狀態後,容易把家庭需求放置於自己需求前面;Yoshihama(2005)以「父權家 族 系 統 受 暴 網 」 ( A Web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the Patriarchal Clan System)解釋東方女性受暴的社會情境,指出高壓管控是奠基於父權社會之上的家 族模式(The Clan System)中運作,除了施暴者,其所屬的家庭與姻親關係,也 會再製對受害者的壓迫,合理化暴力行為,強化受害者的附屬地位,例如,親友會 以「夫妻床頭吵床尾和」等說法,要求受暴者回到關係中;也會對「好太太」、 「好母親」設下標準,依照其照護行為或性行為,判斷當事人作為妻子或母親是否. 政 治 大 字句轉化為自我評價,強迫自己進入自卑、忍耐的位置,使得高壓控管的網牢不可 立 「合格」,當事人也在長期的洗腦之下,無意識或無奈地內化性別角色,將貶抑的. 破(宋名萍,2016)。. ‧. ‧ 國. 學. 邱獻輝(2018)指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 sit. y. Nat. 信」的五倫信念,建構了台灣人際互動模式,華人傳統文化強調「義」與「面子」,. io. al. er. 「義」是符合人倫綱常的社會角色運作,「面子」則是女性對男性伴侶的尊重與順. n. 服,代表妻子必須忠誠於丈夫、家庭,若是妻子挑戰了丈夫的尊嚴(例如,嫌棄他. Ch. i Un. v. 未能升遷)、不夠「賢慧」(例如,無法操持好家務),便很容易惹惱伴侶。對於. engchi. 家族秩序,訪談者多流露出「男主外,女主內」的家族分工主義 ; 並且在家族一 體感的認同機制下,若是女性被懷疑紅杏出牆、不會家務,或者在路邊與丈夫大小 聲,那麼男性可能會因為認為伴侶丟掉自己與家族的臉面,因此有權力教訓使對伴 侶不貞、對子女不盡責、使家族蒙羞的女性,而著手「懲戒」、殺害伴侶。. 另外,華人社會相當強調女性的貞操觀,對於男性與女性的出軌有兩套標準, 研究者發現受訪者即使自己有婚外情,但受談者卻稱只是「逢場作戲」,而面對女 性伴侶的出軌,卻是「錯一次都不能」,發現女性不忠後,便想毆打、羞辱她(陳 高凌,2001);台灣學者馬宗潔、廖美蓮、洪惠芬(2012)梳理台灣自 1998 至 11.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7) 2009 年間共 224 件親密伴侶殺人案,同樣發現過半數男性當遭遇伴侶性拒絕、想 離開關係或聲請保護令時,便會著手殺害女性伴侶 ; 當女性想要離開伴侶,男性 會傾向懷疑對方有外遇,即使並未掌握實質證據,也會扣上「外遇」的帽子羞辱女 伴,以達到控制目的。. 宋名萍(2016)整合前人的研究,發現即使其研究受訪者未曾受到肢體暴力, 但在關係中依然長期恐懼、不安;特別是伴侶的性暴力讓受暴者難以對外人啟齒, 這些受訪者絕大部分具有經濟能力,但是對於婚姻、家庭以及關係中的角色任務, 對妻子「忍讓」文化的推崇,在原生家庭、姻親關係、以及生命經驗中不斷學習,. 政 治 大. 讓受暴者內化、運用父權體制的邏輯,使得自己無意識的、或者無奈的交出控制權。. 立. ‧ 國. 學. 文獻揭櫫在東方文化中,對於性別角色的既定認知與期待如何結合家族主義, 與親密暴力交織成為一套穩定的運作系統,新聞媒體作為文化機構的一環,如何書. ‧. 寫異性關係的性別角色、會呈現哪些有別於西方新聞研究的差異,待筆者後文梳理. n. al. i Un. 三、親密暴力迷思.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之。. v. 過往研究證明,家庭暴力迷思與受害者究責、肇事者免責,及不承認親密關係 暴力有關(Giger et al.,2017; Lelaurain et al., 2018; Yamawaki et al., 2012)。 「家庭暴力迷思」作為廣泛而持久的觀念,用以縮小、或正當化對女性的家庭暴力, 以支持父權社會的系統運作。. 本文根據杜娟娟(2010)、施馨堯(2009)與美國羅德島反家庭暴力聯盟 (The Rhode Island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下文簡稱 RICADV)的 研究,整理出在新聞中出現與大眾常見的親密關係暴力迷思有以下七項: 12.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8) 迷思一:遭受親密伴侶殺害是因為受害者挑釁所引起。 事實:王珮玲(2012)分析 2005 年至 2007 年親密伴侶男性殺害女性司法判決 文書,發現被殺害婦女中有 52.5%曾遭受加害人施暴,呼應國外研究的數據,顯 見親密伴侶殺人案件是暴力行為加劇的結果。. 迷思二:檢視受害者的人格與外貌特質,是否是符合性別角色的期待。 事實:在犯罪新聞中,女性受害者特別容易成為被譴責的對象,對於性別暴力. 政 治 大 一半的性需求等(Meyers,1994)。在性別犯罪的新聞中,即使相隔數十年的研究, 立 依然可以看到女性被譴責的現象(蔡雁雯、蘇蘅,2015),顯示這是一個性別現象, 受害者譴責的語言包括,任性、善妒、夜晚獨自外出、充滿性誘惑或者無法滿足另. ‧. ‧ 國. 學. 而非個人問題。. sit. y. Nat. 迷思三:受害者有規避危險的責任與能力,讓自己持續身處在危險關係裡,本. io. er. 身可能就是受虐狂。. al. n. iv n C stage ) 、h「e爆 the explosion i U h( n炸g期c 」. 事實:Walker(1979)訪談受暴婦女發現,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會依「緊張期」 ( the tension-building. or acute battering. incident)、「溫馨蜜月期」(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behavior)循環。許多 施暴者施暴後,會向受暴者致歉、承諾未來不再施暴,甚至向受暴者訴說自己的愛 意,請求另一半不要離開、拋棄他,加上受暴者周遭的親友會傾向「勸和不勸離」, 使受暴者陷入兩難、甚至產生自我譴責、自我毀滅的念頭,因此難以脫離受暴關係。. 馬宗潔、廖美蓮、洪惠芬(2012)亦指出,超過一半男性殺人犯案動機,緣於 伴侶拒絕性行為、或者企圖離開這段關係,也就是說,當女性要離開關係時,就是 危險升高的時候 ; 留在一段關係內,可能比離開一段關係還安全,因此親密關係 暴力往往是「危險而難以離開的」。 13. DOI:10.6814/NCCU202001291.

(19) 迷思四:施暴者是因為酒精、或藥物成癮,導致犯案。 事實:物質濫用(指酒精、吸毒等)與親密伴侶殺人是否相關,在不同地區、 不同研究中亦有不同解釋。儘管有研究指出,物質濫用問題已成為 IPH(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的危險因素(Aldridge & Brown, 2003; Belfrage & Rying, 2004; Campbell et al., 2007; Weizmann-Henelius et al.,2012 ) 。 但 Dobash 等 人 (2004)研究中發現,IPH 施暴者濫用藥物的可能性比其他類型殺人案施暴者還要 低 ; 在同一項研究中,Dobash 並指出受害者是否吸毒和酗酒,與受害風險均無關。. 政 治 大. 回顧台灣親密殺人犯案者情形,國內學者指出,犯案情境中犯案者確實有酒. 立. 精、藥物促發(林俊仁,2010 ; 蔡宗達,2006 ; 邱獻輝,2012),酒精與藥物會. ‧. ‧ 國. 學. 降低犯案者的情緒控制與精神判斷,但這二者不是犯罪的主因。. 迷思五:施暴者因為有精神疾病所以犯案。. y. Nat. sit. 事實:儘管研究指出,犯下親密伴侶殺人案的男性在精神或人格方面有障礙,. n. al. er. io. 比犯下其他類型殺人案的男性更常見(Belfrage& Rying, 2004; Farooque, Stout. i Un. v. & Ernst, 2005),但亦有研究指出不同的結果。Belfrage 與 Rying(2004)發現,. Ch. engchi. 儘管對配偶施暴者經常被發現是人格混亂的,卻很少有精神疾病的特徵,10 年間 在瑞典全國犯下殺害配偶罪的施暴者,只有 4%符合瑞典的精神疾病篩檢表 ; Websdale 等人(1999)與 Adams(2007)深入訪談殺害親密伴侶的男性嫌犯,亦 發現實際擁有精神疾病診斷者,比想像中少。. 國內研究則發現有精神疾病紀錄之親密殺人犯案者比例偏高,對此王珮玲 (2012)解釋,可能是因為資料來自於刑事司法判決書,而陳述自己有精神疾病可 能會適用於刑法上減輕罰則,因此判決書中會記載較周全,故精神疾病呈現比例較 高。綜合上述可知,精神疾病是否為犯案理由還未能成定論。. 14.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0) 迷思六:犯下親密伴侶殺人案的施暴者,多半是天性兇殘且有前科紀錄的人。 事實:過往研究發現,犯下親密伴侶殺害案之男性,比起其他類型殺人案犯 案者擁有前科紀錄的比例不一定比較高 ; 也就是說,認為有前科的男性比較容易 殺 害 親 密 伴 侶 , 也 屬 於 刻 板 印 象 ( Websdale et al.,1999; Adams,2007; Weizmann-Henelius et al.,2012)。. 迷思七:親密暴力是兩人的事情,不應該由局外人或公眾力量介入。 事實:親密暴力是犯罪行為,沒有人有權利虐待另一個人的肢體、心靈或 性 ; 沒有理由可以作為暴力的藉口。因此當暴力發生時,不論是否為親密關係暴 力,公權力都有權力介入制止(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018.8.22)。.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對於許多受暴者而言,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會使得他們留下嚴重的創傷反 應。Wilson(2005)指出,受暴婦女為了回應施暴者的施暴行為,可能會發展出常. ‧. 見的心理特徵,比如低自尊:面對時而溫柔、時而狂暴的伴侶,受暴者會認為自己. sit. y. Nat. 也有義務承擔與負責伴侶的施暴行為、習得無助感(feelings of helplessness):在. io. al. er. 努力嘗試改變的情況下,施暴者的依然沒有改善,此時受暴者會感到絕望、無助與. n. 悲傷,認為沒有什麼能幫助自己、愧疚感:對於自己離開伴侶、無法扮演好賢良妻 子、女友的角色感到愧疚。. Ch. engchi. i Un. v. 因此可以得知,媒體不當的報導與大眾的迷思,往往對受暴者是二度傷害 ; 受暴者已承受身體與心靈的壓力,又要面對外界不適當的眼光,使得他們更難以向 外伸出援手。因此,有必要檢視在新聞中再複製了哪些暴力迷思,以及這些迷思是 如何在新聞中在消息來源、語言使用或框架策略中形成的。. 15.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1) 第二節 新聞與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 一、新聞裡的親密暴力框架. 新聞很少提供有關家庭暴力的準確知識,並且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不離開這段 關係,家庭暴力新聞再現往往沒有充分地將關係暴力事件置於語境中(Bullock、 Cubert,2002; Taylor,2009),關於夫婦過往的故事細節被省略或降級到文章末 尾(McNeill,1992)。. 新聞傾向使用個人歸因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台灣研究也呈現同樣結果,施馨堯. 政 治 大. (2009)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前後十年間,不論是「議題醞釀期」、. 立. 「法案倡議與通過期」、「法案實施初期」或「法案實施三年後」,新聞處理家庭. ‧ 國. 學. 暴力均以「個人框架」為主,各時期均在五成以上,總比例達七成以上,而在「個 人框架」中所含的受暴者迷思最多,包含「譴責受害者」、「開脫犯罪者」、「家. ‧. 庭圓滿價值」、「霧裡看花」等,顯示媒體傾向將親密伴侶暴力歸因於糾結的親密. y. Nat. 關係、個人特質,或者雙方均須為親密關係暴力負責,家庭暴力往往被視為一個孤. n. al. er. io. sit. 立事件,但這可能不是事實(Bullock&Cubert,2002)。. Ch. i Un. v. 國外研究指出(Bullock,2007 ; Bullock&Cubert,2002),新聞媒體在報導. engchi. 家庭暴力事件時,常採用四種框架,如以下:一、事實框架(a "just the facts" frame),消息來源主要倚賴官方消息,如警察、法官及律師等,但這些機構在家 庭暴力中是扮演著維護家長制(patriarchal institutions)的角色,且透過警察或法 庭的發言,營造出這類暴力事件都是可以被掌握的單一個案,而並非是大環境脈絡 底下值得注意的問題;二、涉案人本身跟一般人即有不同(a frame that suggested the people involved were different),使得這些新聞看起來好像與平常人無關;三、 新聞會透過旁人的驚訝反應暗示犯案者應該是要容易被辨認的;四、責怪受害者或 為施暴者開脫。. 16.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2) Gillespie 等人(2013)把「事實框架」再區分為「普通事件」框架與「孤立事 件」框架,「普通事件」框架指的是沒有討論受害者和罪犯之間的關係與/或沒有 跡象表明兇殺是社會問題的其中一部分 ; 「孤立事件」框架則將殺人事件描述為 孤立事件,而不是一連串暴力的升級。因此在親密暴力新聞中常見的框架有以下五 個:(1)關注受害者的行為,包括指責受害者或侮辱肇事者; (2)把案件正常化 為司空見慣的事件; (3)暗示案件是一個孤立的事件; (4)表明受害人和/或肇 事者在某種程度上異於常人;. (5)聲稱家庭暴力肇事者是畸形且易於辨認的。. Gillespie 等人利用上述框架,分析美國女性遭親密伴侶殺害的新聞報導,額外 發現家庭暴力新聞所沒有的兩個框架,分別為:一、注意到施暴者可能有社會支持. 政 治 大 有自殺或不堪重負的跡象 ; 二、關注受害者和肇事者生活中面臨的困境,尤其是 立. 或道德上的問題,會殺害伴侶可能是因為個人的崩潰,這類框架可能也指出肇事者. 健康議題,通常這類案件主角為年長夫婦,新聞會報導肇事者因不堪照護的重擔與. ‧ 國. 學. 絕望而殺害妻子。因此 Gillespie 推測,這可能是女性被伴侶殺害新聞獨有的框架,. ‧. 但這類的新聞框架可能會把對女性殺害議題的注意力,轉移至其他社會問題。. Nat. sit. y. 在話語策略部分,受害者譴責(victim blaming)藉由宣稱受害人也必須為其. er. io. 肇事者的罪行負部分責任,指責受害者或將暴力行為歸咎於受害者,不論是貧窮、. al. iv n C 迫(Ryan,1971),但性別暴力的受害者似乎特別容易受到譴責(Benedict, hengchi U n. 精神疾病、犯罪和死亡,受害者都有可能在各式情況下被指責為是源於自身的的壓. 1993),Meyers(1996)指出,媒體可能是受害者譴責的嚴重根源,導致更近一步 延續了社會上對婦女暴力的有害認知。. 在情殺新聞中,直接譴責受害者論述策略包括:女性受害者沒有採取適當措施, 以保護自己免於伴侶的侵害,例如,受害者從未打電話給有關當局尋求協助,或者 決定不起訴肇事者;另一種策略則是報導受害者的不忠行為,無論不忠行為與案件 發生是否有直接關連,當受害者在婚姻中出軌,受害者往往會受到特別嚴苛的描寫, 這種報導會增強故事的煽動性(sensationalism),並可能引導讀者同情殺死不忠誠 親密伴侶的男人。 17.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3) McManus 與 Dorfman(2003) 發現,在 IPV 新聞報導中,直接譴責受害者的 語言雖然少見,但比例仍高於其他類型暴力的犯罪,同樣地,在 IPV 故事中,為 肇事者行為開脫的報導比其他類型的暴力更為常見。雖然該研究不是針對親密伴侶 殺害新聞,但研究結果表明,IPV 與一般暴力的報導方式不同,如果把結果推及至 女性殺害,則有可能影響公眾的觀點和對這一罪行的態度。. 間接受害者譴責策略(Indirect Tactics of Victim Blaming )包含,描述肇事 者藥物、酒、精神或財務狀況,透過外在條件減輕肇事者罪責;或採用正面、同情 性的語言描述肇事者;或凸顯受害者具有精神或身體問題,採用雙方均須悲劇負責 的話語來描述家庭暴力,Taylor(2009)分析發現,當嫌犯犯案後自殺,報導傾向. 政 治 大. 詳盡描述男性肇事者遭遇到的身體、心靈及經濟狀況,然而只有一篇報導詳述女性. 立. 肇事者所遭遇到的困頓,而經濟困境則是不分男性肇事者或女性肇事者都有提及的。. ‧ 國. 學. 女性遭殺害的新聞,可能同時包括直接跟間接受害者譴責話語策略,然而. ‧. Richards 等人(2011)分析,就樣本數而言,報導採用直接或間接譴責受害者的論. io. sit. y. Nat. 述不如過往研究所顯示的如此普遍。. n. al. er. 在消息來源部分,報導最常使用公共消息來源(Public sources),包括刑事. i Un. v. 司法系統、醫師和法院人員。其中,警方在犯罪新聞中擔任重要角色,是為犯罪案. Ch. engchi. 件訊息的守門人,因此,犯罪新聞通常是從警察的角度出發所形成的犯罪與犯罪解 決方案(Chermak,1995 ; Ray, 2007)。. 相較來說,私人消息來源,如朋友、鄰居、家人,則較少被採用。在私人消息 來源部分,Richards(2011)發現儘管有些報導會採用譴責受害者論述的私人消息 來源,但大部分的私人消息被用以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與尊重、或者描寫受害者的 正面形象。. Taylor(2009)指出,法律機關的觀點可能與親密暴力專家,或社會福利機構 有所衝突,不幸的是,家庭暴力往往就是這種情況。目前研究提供證據表明官方消 18.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4) 息來源,例如,警察向報導犯罪案件的新聞媒體提供訊息,強化了對於應被視為犯 罪行為的嚴重限縮的「官方」定義(Chermak, 1995)。此外,研究表明,刑事司 法系統的人員在犯罪問題方面提出的參考框架很少受到質疑,導致競爭觀點的邊緣 化(Sacco, 1995)。Ray(2007)將這樣的行為者稱為「授權的知識者」,意味著 這些消息來源被賦予解釋和建構犯罪事件的所有權,因此,司法部門提供的解釋和 解決方案經常被認為是充分和全面的,但實際上它們對親密暴力可能無法表達全面 的觀點。. 除了警方消息之外,Taylor(2009)指出,辯護律師是最有可能採用受害者譴 責論述的消息來源,辯護律師利用負面形容詞或病理條件,如毒品,酒精,精神疾. 政 治 大 所不同,倘若肇事者是女性,則辯護律師的辯詞會強調受害者曾在精神上或肉體上 立 病或嫉妒,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辯護律師的說詞會因肇事者是女性、或男性而有. 虐待肇事者 ; 倘若肇事者是男性,則辯護律師的辯詞除了涉及肇事者童年時的陰. ‧ 國. 學. 影、受害者帶來的精神虐待之外,還使用更多明顯的話語策略來指責受害者,例如,. ‧. 是為保護小孩免於被母親(受害者)帶回一個可能會歧視混血兒童的環境中 2。. Nat. sit. y. 然而,辯護律師身份的特殊性在於透過任何必要手段,將肇事者的罪行降至最. al. er. io. 低,因此 Richards(2011)展現與 Taylor(2009)不同的觀點,Richards(2011). iv n C 基調,因為記者會採訪受害者的鄰居、家人或朋友以代表受害者的聲音,以平衡新 hengchi U n. 研究顯示,在女性殺害新聞中,引述辯護律師的話語並沒有影響大多數故事的整體. 聞報導。. 在語言部分,報導如何選擇、佈置詞語,也會影響親密暴力的議題建構。標 題/副標及整篇文章中的單詞選擇可能會影響公眾對事件及主角的理解(Bullock & Cubert,2002),Benedict (1993)檢視媒體如何描繪性犯罪受害者,發現與 女性有關的語言往往是高度性化的(sexualized),並且增強了對女性的刻板印象, 相關負面形容詞包括:貪婪、愛要脅、性生活淫亂、虛榮,並且經常引述與殺害案. 2. 該報導受害者為韓國女性,與犯嫌育有一跨國婚姻小孩。 19.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5) 件無關的事件,例如,與幫派成員有交集、累積龐大債務,報導中通常還會引述債 務金額(Taylor,2009)。. Bullock 與 Cubert(2002)建議,在報導親密伴侶殺人案時,記者必須使用避 免受害者譴責的語言,但必須確保包括其他語言,例如,頭條新聞通常未能包含區 分親密伴侶兇殺案與陌生人之間兇殺案的語言,但是能夠在新聞中區分受害者與罪 犯之間關係,對於準確描述親密關係暴力的背景非常重要。. 二、新聞裡的「情殺」. 政 治 大. 筆者在第一章研究動機提到,親密伴侶殺人新聞報導中,經常充斥「情」的元. 立. 素。Lelaurain 等人(2018)以量化證實浪漫愛與家庭暴力合理化的關係,被性別. ‧ 國. 學. 歧視(Sexism)和家庭暴力神話所中介調節,由於流行文化中描繪的浪漫愛與控制 的概念相混淆,對浪漫愛的信念將導致性別歧視和家庭暴力迷思,對這兩種意識形. ‧. 態的黏附,將導致個人更傾向為男性肇事者開脫、將更多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這. sit. y. Nat. 顯示,在浪漫愛的信念背後,父權意識形態影響了 IPV 的合理化,這種意識形態. io. n. al. er. 定義了性別 - 象徵角色(gender-symbolic),並為男性支配辯護。. Ch. engchi. i Un. v. Wood(2001)分析曾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女性自我陳述,發現受暴女性會倚 賴浪漫愛論述(romantic narratives)以正當化(normalization)她們在關係中遭受 的待遇,以平衡她們在愛與暴力中產生的認知不協調,可由童話羅曼史(fairy tale romance)及黑暗羅曼史(dark romance)等話語形塑而成。前者認為愛可以克服 一切困難;後者則有強烈的自我毀滅、或自我究責傾向,這兩種論述在話語中相互 交織,將親密關係暴力解讀為正常、可容忍的,或者,至少比沒有情感關係還要好 的狀態。這些受暴者的陳述包括,「這沒有那麼糟。」(It’s not as bad as)、 「事情有改善。」(Good overweighs bad)、「我知道如何阻止他。」(I can control/stop it) 、「這不是他真實的樣子」(It’s not real him); 或者例如 「都是我自找的」(I deserve it)、「我無法離開他」(I am stuck)。 20.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6) 同樣的,DeShong、Haynes(2016)與 Gius、Lalli(2014)指出,愛與激情的 描繪會構築成親密伴侶殺人的報導內容,扮演合理化親密暴力的角色。Gregoratto (2017)認為,愛情、仇恨與侵略之間的聯繫,是親密關係敘事的一部分,「愛」 被放置在一個以非理性為中心的語義場裡,任何性別的戀人都被描述為盲目、熱情、 痛苦、不可預測、瘋狂且暴躁的,為了誘惑、或留住心愛的人願意做任何事情。事 實上,媒體在報導女性被親密伴侶殺害時,經常如此再現對於愛的理解:根據瘋狂 (crazy)、不快樂的愛人(unhappy lover)描述,這位悲慘男性因未經承認的戀 情、或者被性嫉妒所驅使,使他傷心絕望的犯下最無法想像的暴行,根據此一說法, 這位因被伴侶不忠而激怒的犯案男性,不應被視為對其行為負全部責任。. 政 治 大. 立. Gius 及 Lalli(2014)研究義大利親密伴侶殺人新聞的浪漫愛(romantic love). ‧ 國. 學. 框架,學者指出感情危機(crisis of the couple)、嫉妒(jealousy)、失去控制 (loss of control)及混亂的爭吵(rumpus)互相交織,建立出一套有意義的浪漫. ‧. 愛框架,當雙方情感不穩定時,犯案人是為了維護愛情、一時衝動或意識混亂而犯. y. Nat. 下罪行。但事實上,這意味著個人感受(individual feelings)理所當然地可以對女. n. er. io. al. sit. 性身體採取極端化的控制策略。. i Un. v. McNeill(1992)分析女性殺害案件後男性自殺(murder-suicides)的媒體報導,. Ch. engchi. 指出殺害他人後自殺的肇事者,經常被地方媒體建構出悲劇英雄(tragic hero)的 形象,這類案件被形容為一場悲劇,例如:「家庭紛爭引發悲劇」、「悲劇性死亡」 等詞彙,而非把它視為是ㄧ種犯罪 ; 其二、地方媒體一開始都會用「神秘的」 (mysteries)描述該起案件,例如:「槍擊命案成謎團」等標題。. 此外作者指出,這類新聞不僅沒有深入分析,還忽略了案件中最重要的細節, 也就是這類案件中通常都有個急欲離開、已經離開、或要求離開的女性,在新聞報 導中都是從加害者的視角出發,將這類案件稱為「悲劇的家庭」、「悲慘的情侶」 等等,且文章往往以「死後團圓」(united in death)為收尾,宛如莎士比亞般塑 造出悲劇英雄的形象。 21.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7) McNeill 以 1986 年公路賽車好手 Kenny Carter 殺害其妻 Pam Carter 為研究 案例,檢視英國三間地方報紙的報導,分別為《the Telegraph and Argus》、《the Yorkshire Post》及《the Evening Post》,結果發現三間媒體切入的角度不盡相同, 其中《the Evening Post》頭版標題為「公路賽車好手及妻子被發現死亡」(Speed Way Ace and Wife Found Dead),副標題為「運動明星身上背負的壓力」(The Pressure on a Sports Star),內文圍繞在 Kenny 所背負的明星光環,指稱 Kenny 身 上 背 負 著 龐 大 的 壓 力 , 不 斷 累 積 , 結 果 導 致 某 些 事 情 發 生 了 ( something happened)。. 政 治 大 Drove Tragic Kenny to Kill),內容卻是 Pam 的友人揭露,Kenny 脾氣暴躁、經 立. 《the Telegraph and Argus》標題為「嫉妒驅使悲慘的 Kenny 自殺」(Jealousy. 常打她,她很早前就想離開 Kenny,卻被威脅如果敢離開,將要殺死她。. ‧ 國. 學 ‧. 《the Yorkshire Post》標題則稱「妻子離開賽車好手後,悲劇發生」(Tragedy after Wife Left Race Ace),內文提及 Pam 與 Kenny 已經分居,並帶著兩個孩子回. Nat. sit. y. 娘家居住,直到某天 Pam 回 Kenny 家收拾物品,結果慘遭殺害。文章內容詳述了. al. er. io. 案發經過,但隨及又把重心轉移到 Kenny 的自殺上。對於 Pam 遭到殺害的恐懼,. v. n. 被 Kenny 生前轉告朋友的訊息一掃而空—Kenny 訴說著他的悔恨,及他對妻子及家 庭的愛。. Ch. engchi. i Un. 根據上述,作者分析,女性殺害被媒體重新建構為一齣如同莎士比亞的悲劇, 犯案者則飾演著悲劇英雄的角色,他和他的妻子都被嫉妒所殺,但最後會在死後重 聚。作者指出,透過這樣的報導手法,讀者從女性的故事中被異化(alienated), 不瞭解她所發生的事、她的動機,以及被裁剪(cut short)的選擇,McNeill 指出, 新聞報導的案件事實會影響讀者思考和行為方式,這些欺騙性的描寫可能會美化這 些行為,從而鼓勵其他人的模仿。. Monckton-Smith(2012 )在《Murder, gender and the media. Narratives of dangerous love.》一書中檢視了七十二個殺害親密伴侶之男性的法律判例及新聞報 22.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8) 導,發現犯案男性在審判期間是否宣稱他愛他的伴侶、並且在事後表現悔恨,或者 接受法律責任,將會影響新聞的敘事手法。敘事可分為二大關鍵類別:愛的缺席 (absence)或存在(presence),愛的存在與否可以呈現不同的敘事手法,究竟是一 個男人因憤怒或絕望而殺死心愛的伴侶,還是一個邪惡的罪犯將女人毆打致死,也 就是說,先前的暴力紀錄、或關係狀態,反而不如「愛的存在」那麼重要。. Monckton-Smith 分析,對於未宣稱自己愛伴侶之犯案者、或者宣稱自己很愛 伴侶,但未獲得陪審團認可的犯案者,更可能被描繪成一個如同野獸般兇殘、不正 常的人類。然而,愛的認證也很困難,通常依賴懺悔、內疚作為指標。值得注意的 是,在暗示兇手對伴侶缺乏愛的新聞論述中,朋友與家人通常獲得更大版面篇幅以. 政 治 大. 表達他們對兇手的感受,以及悲傷的情緒,受害者的聲音與立場更為明顯。. 立. Monckton-Smith 進 一 步 指 出 , 愛 的 敘 事 可 以 劃 分 為 四 個 子 類 別 ( sub-. ‧ 國. 學. categories),包括強烈的愛(tough love)、嫉妒的愛(jealous love)、自毀的愛. ‧. (suicidal love)以及病態的愛(pathological love),均反映了親密伴侶殺人的主 要特徵,以下一一說明。. sit. y. Nat. er. io. 強烈的愛,指的是犯罪者受到認知或實際上的挑釁,因此以暴力回應,犯罪者. al. iv n C 其特徵為存在一個想像或真實的外遇對象,因嫉妒而承受情緒痛苦,最終殺害伴侶 hengchi U n. 是否愛著受害者,取決於犯罪者是否表現出「我是為了她好」的表現;嫉妒的愛,. 的男性,比因嫉妒憤怒而殺害伴侶的男性,獲得更具有同情心的描繪;自毀的愛, 其特點是描繪男性的抑鬱情緒,且在殺害伴侶之前即有自殺傾向,犯罪者似乎因未 獲得對等的愛而承受情緒上的折磨,那麼他就會被更同情地描繪,反之,如果犯罪 者企圖自殺的時間點與犯案時間間隔太長,犯案者通常不會獲得那麼同情的筆觸, 或者會被視為是不愛受害者的;病態的愛,主要特徵是公然否認責任、撒謊、掩飾 罪行或沒有表現出悔恨。. 對此,Monckton-Smith 認為,愛情主宰了(dominate)這些敘事,使得女性與 男性、施暴者與受害者的故事,獲得不同程度的合理化。此處的合理化並非是指讀 者是否能接受它,或者是否喜歡這個故事,而是賦予故事意義與邏輯,Monckton23. DOI:10.6814/NCCU202001291.

(29) Smith 提醒,當這些敘事被建構時,代表男性在異性關係中佔有主導地位,而且握 有更多權力去支持他的觀點是事實(truth)。. 上述文獻揭示了情愛論述被擺置在親密伴侶殺人報導中所產生的不平等,透過 分析親密伴侶殺人新聞中「情」之所以起,有助於瞭解在情殺新聞中誰被認同、誰 被譴責,誰的行為可怖但可被接受、誰該為行為承擔後果,因此檢視親密伴侶殺人 新聞裡的「情」,也有助於在報導裡形成與現在不同的情愛論述。. 三、親密伴侶殺人報導建議. 政 治 大 價值」的新聞來源,是否將親密伴侶殺人視為親密伴侶殺人,在新聞內容的呈現上 立 儘管文獻表明,親密暴力專家是最佳消息來源,卻很少被新聞工作者視為「有. ‧ 國. 學. 有明顯不同,將親密伴侶殺人視為 IPV 的報導,經常涵蓋專家的觀點、提出 IPV 的普遍程度與統計數據,以及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資源;新聞也更有可能將女性殺害. ‧. 歸咎於司法系統,如檢討保護令的失能、或者受害者未能從警方或法庭上獲得應有 的協助等(Bullock & Cubert, 2002;Richards et al., 2011)。. sit. y. Nat. n. al. er. io. Bullock 和 Cubert(2002)發現,只有 10%報導從親密關係暴力的脈絡描述親. i Un. v. 密伴侶殺人案,大部分新聞報導在親密伴侶殺人案時,傾向於忽視受害者的經歷,. Ch. engchi. 未能將親密伴侶殺人案定義為親密關係暴力,或者沒有使用親密暴力的論述,將家 庭兇殺案描述為個人問題,而非更廣泛的社會議題。. Richards 等人(2011)研究發現,即使犯案者曾有施暴紀錄,但大部分報導都 沒有從 IPV 的脈絡下陳述女性殺害的事件。將女性殺害視為 IPV 一環的報導中, 內容經常涵蓋北卡羅萊納州反家庭暴力聯盟(North Carolina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或當地家庭暴力庇護所的聯絡訊息。這些專家會鼓勵受害者 尋求幫助,並提供能夠援助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資源,更重要的是,他們會指出親密 關係暴力的真相,也就是親密關係暴力不像外界所想像的可以輕易脫離,這個觀點 是司法人員或親友所無法提供的,因此有其重要與特殊性。 24. DOI:10.6814/NCCU202001291.

(30) 美國羅德島反家庭暴力聯盟(The Rhode Island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下文簡稱 RICADV)2012 年發表〈Telling the Full Story: An Online Guide for Journalists Covering Domestic Violence〉 3一文,內容針對記者報導情殺 新聞、或者親密暴力新聞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詢問警察案件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親密暴力的定義,因為親密伴侶殺人 案不一定是依據家庭暴力法規起訴,而且先前也不一定有親密暴力的通報紀錄,使 得記者很難辨別親密伴侶殺人案是否屬於親密暴力的一環,因此詢問警方能協助記 者辨識此議題。. 政 治 大 第二、辨別並且處理常見的問題與誤解:親密伴侶殺人案提供記者一個很好的 立. 機會,提供對於親密暴力問題與誤解的解答,包括:哪些行為是重要警訊?離開親. ‧ 國. 學. 密關係暴力的障礙是什麼?有哪些可以協助受害者安全離開的策略?可以去哪裡尋. ‧. 求幫助?以及親密關係暴力對受害者與其關係人有什麼樣的影響?. Nat. sit. y. 第三、透過親密伴侶殺人案件凸顯親密暴力的行為模式:記者可以介紹事件背. al. er. io. 景,建構民眾對親密暴力議題的認知,例如,強調施暴者的行為模式是反覆的,若. v. n. 不能認知到這樣的反覆模式,會將受暴者放置於一個非常危險的情境。. Ch. engchi. i Un. 第四、讓故事有進展(Let the Story Evolve):受害者的親朋好友、同事、 鄰居等在一開始得知殺人事件後,會產生震驚、否定、懷疑等創傷情緒,記者往往 只在事件初時採訪這些關係人,因此通常獲得的是「這些事情不會發生在這裡」這 類不可置信的反應,因此,RICADV 建議,記者應該要等到對家人、朋友、鄰居 的衝擊結束後,再去採訪他們,如此一來才能獲得比較完整的事件脈絡。. 3. RICADV 於 2000 年發行〈The Domestic Violence Handbook for Journalists〉,文中 所提〈Telling the Full Story: An Online Guide for Journalists Covering Domestic Violence〉為 2012 年再版版本。 25. DOI:10.6814/NCCU202001291.

(31) 第五、從社會脈絡來看親密暴力:記者在新聞中提供背景數據,有助於確定親 密暴力的層面與範圍。. 第六、闡釋暴力的心理(Illuminate the Psychology of Abuse):施暴者殺害 伴侶然後自殺,新聞媒體往往將這類案件定調為如同史詩般的悲劇,而沒有涵蓋其 他脈絡,掩蓋了親密暴力的事實。因此,應該利用消息闡明親密暴力的心理,例如, 採訪親密暴力專家、親朋好友或同事,尋找出控制、威脅與暴力的警訊模式是什麼。. 第七、慎選與犯罪者有情感關聯的消息來源:記者應避免採訪與施暴者情感上 有連結的家人、朋友,因為他們通常會為施暴者解釋或辯護;也應該避免採訪當事. 政 治 大 他們的話反而可能加強親密伴侶殺人的迷思,也就是認為親密伴侶殺人案是一種不 立. 人的遠房親戚、或者不熟的鄰居,因為與雙方當事人不夠熟悉,所以缺乏真實訊息,. 可預測的突發事件,例如,「我覺得他們相處得很好,看不出有什麼問題」。有趣. ‧ 國. 學. 的是,RICADV 觀察發現,即使有時候受訪者已坦承對於當事人一無所知,但記. 報導也應該避免這樣的內容。. Nat. sit. y. ‧. 者仍會引述這些消息來源,甚至把受訪者坦承自己一無所知的話也引述進去,新聞. al. er. io. RICADV 所發行的新聞報導手冊,Ryan 等人(2006) 4已經證實這份報導守則. iv n C 年間,新聞內容產生了變化,包括,記者點名「親密關係暴力」的比例隨時間增加、 hengchi U n. 可以成為新聞記者報導親密暴力的指標性工具,其初版(2000 年)後兩年與前四. 採訪親密暴力專家作為消息來源也變多,由此可知,這份報導守則對於新聞記者可 發揮一定指南作用。. 5 國內研究者施馨堯(2009)綜合 Benedict(1993)與 RICADV(2000)之 建. 議,提出以下報導親密關係暴力指導方針:. 4. Ryan 等人(2006)所檢視的為 RICADV 於 2000 年發行的版本。 施馨堯(2009)的研究以 2000 年 RICADV 出版之〈The Domestic Violence Handbook for Journalists〉 為參考內容。 26 5. DOI:10.6814/NCCU202001291.

(32) 第一、以多角度探討親密關係暴力議題,可將報導焦點拓展至親密暴力案件數 量與類型、介紹防治單位保護受害者的具體措施,並且提供救助管道資訊,告知民 眾可協助通報。. 第二、說明何種行為構成親密關係暴力,協助民眾認知親密暴力事件。. 第三、採訪對象方面,若是當下無法聯繫到專家,也應盡量避免揭露過多當事 人隱私或與暴力事件無關之內容,但可聚焦於親密暴力事件的外顯特質,以幫助閱 聽人辨別親密關係暴力。. 政 治 大 法、教育、公益採訪線的記者通力合作,在暴力事件發生時,展開跨路線的報導協 立 第四、受暴者的心理與安置也是新聞記者可以關注的議題,社會線記者可以司. 調,使閱聽人獲得更全面的議題圖像。. ‧ 國. 學 ‧. 綜合上述學者建議,可以得知在親密暴力報導時,記者應該採用與不應該採用 的消息來源、應該呈現與不應該呈現的報導角度,透過新聞媒體的議題倡導,可以. Nat. sit. n. al. er. io. 析並比較之。. y. 提升民眾對於親密暴力的認知,由是可以依據學者提出的建議,與目前新聞內容分. Ch. engchi. i Un. v. 27. DOI:10.6814/NCCU202001291.

(33)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問題. 台灣目前研究多從心理諮商、犯罪學等層面處理親密伴侶殺人議題,對於新聞 報導的研究著墨尚少,內容也多以婚姻暴力為主(潘淑滿,2003;杜娟娟,2010; 施馨堯,2008),研究結果指向媒體不斷再製具有父權思維的論述、複製家庭暴力 的迷思,僅管「家庭暴力防制法」的制定與修正促使媒體更多關注到政策與文化因 素,但新聞對於親密暴力的詮釋依然不脫責備受害者與「床頭吵、床尾和」等對家. 政 治 大. 庭和諧美好的期望,甚少對性別與權力有所反思。. 立. 筆者認為,親密伴侶殺人所造成的後果遠比親密暴力嚴重,在敘事手法上理應. ‧ 國. 學. 會與親密暴力有所區別,有必要重新檢視親密伴侶殺人的敘事,因此提出以下研究. ‧. 問題:. Nat. al. er. io. sit. y. 研究問題一:新聞呈現了什麼樣的親密暴力圖像?. v. n. 研究問題二:親密伴侶殺人報導呈現了什麼樣的男性/嫌犯與女性/死者形象? 背後的意識形態為何?. Ch. engchi. i Un. 研究問題三:進入婚姻與未進入婚姻的親密伴侶暴力,新聞的報導手法是否不 同?呈現了什麼樣的差異?.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的親密伴侶殺人新聞基於 van Dijk 的批判論述分析。其揭示的理論架構 建立於社會/認知/論述的三角互動,van Dijk 所指的意識形態立基於社會認知理 論,認為意識形態是社會認知的一種形式,因此其所指意識形態可以被定義為社會 28. DOI:10.6814/NCCU202001291.

(34) 上主流團體共享的心靈呈現(倪炎元,2013)。van Dijk 關注的是意識形態被再次 生產的過程,以及論述如何介入這樣的過程,意識形態坐落於(localized)社會與 認知之中,可以透過日常的言談與論述譯碼成日常經驗的知識與信仰,藉由社會實 踐再製出來,尤其是種族議題的再製,van Dijk 指出因為大眾在日常經驗上不常會 與少數族裔接觸,媒體便有很大空間可以主導少數族群的報導主題與方向,加上少 數族群很少能擁有自己的發聲管道,因此媒體就擁有主導意識形態再製的強大力量。. van Dijk 的研究雖然是指向對種族議題的關注,但就親密伴侶殺人議題來看, 媒體對親密伴侶意識形態的再製,同樣掌握龐大的權力,因為閱聽大眾同樣缺乏機 會接觸親密暴力/親密伴侶殺人的議題,此外,被殺害的女性自然無法為自己發聲,. 政 治 大 的操作,將意識形態隱藏在文本中,對於親密伴侶殺人議題的認知與傳播有其重要 立 因此報導須得藉由他人之口形塑外界對受害者的認知,因此揭示新聞如何運用語言. 意義。. ‧ 國. 學 ‧. 在分析方法部分,van Dijk 注重一篇新聞如何佈置其總體語意學與局部語意分 析,前者牽涉到新聞的整體意義;後者檢視個別語句或詞彙隱而不述的價值意涵,. Nat. er. io. sit. y. 檢視其修辭或風格的策略性意義。. al. n. iv n C 本或對話的內容,儘管有主觀差異,讀者仍能夠說出話語的主題是什麼,因此可以 hengchi U. van Dijk(1985)揭示了主題分析的重要性,認為讀者具有重要的能力分辨文. 透過新聞的主題來形成(formulate)讀者對新聞文本主題的理解,更仔細地說,主 題可以組織文本最重要的部分,主題定義了說或寫的內容的結果,影響讀者的宏觀 理解與掌握。實際上,文章開頭的導言、文中主題的表達與標題,以及標題的字體 與大小,都是作者的暗示,讀者從接收作者的暗示後便開始猜測整個文本或文本片 段的內容,因此主題對後續文本的理解具有主導作用(van Dijk,1988)。. 再來是局部或微觀結構的分析,像是語句間的關聯與詞庫,看其是否能達成意 義的一致性(local coherence),意義一致性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於其可以檢視 發話者的話為真或假,比方某政府官員可能宣稱「反對種族主義」,那麼詞彙與語 句之間必須是貫連的,否則可能只是靠語意上的移動來維持表面公正客觀的形象。 29. DOI:10.6814/NCCU20200129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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