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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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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女性殺害(femicide)是對婦女的最極端暴力形式之一,但針對女性殺害的研 究仍不普遍。Radford 與 Russell(1992)指出,社會對女性殺害的沈默與歷史、文 化因素有關,從十六世紀中葉至十七世紀中葉,獵殺女巫是合乎情理的,直到現代,

男性殺害疑似不忠的妻子、同性戀及妓女,在許多地區的法律仍然判得比其他類型 的謀殺罪還要輕,甚至被視為是一種榮譽謀殺(Honour killing),顯示女性被殺 害與社會文化因素息息相關。

學者 Radford 與 Russell(1992)指出,女性殺害難以處理的原因有:第一、該 議題沒有生還者可以出來訴說其苦痛的經驗,第二、許多文化將死亡視為是私人領 域(private matter),當處理這樣的議題時必須要非常小心,也會冒著被指控為把 悲 傷 轉化 為一 種「 政治 資本 」 的 風險, 因此 女 性殺害 可能是男性暴 力(male violence)中,最悲傷且最容易觸動敏感神經的議題。

在親密伴侶殺害案件中,女性受害者的比例大幅高於男性受害者,聯合國毒品 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簡稱 UNODC)

二○一八年研究統計顯示,於二○一七年全球有 87000 名女性遭到故意殺害,其中,

約有 34%女性是死於親密伴侶手中(轉引自關鍵評論網,2019.1.9),呼籲各國 政府應重視消弭性別暴力。

研 究 顯 示 親 密 伴 侶 殺 人 案 ( 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 ) 跟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後文簡稱 IPV)有緊密關聯,在許多情況下心理虐待 是對身體暴力的先兆,如果身體暴力的發生頻率與嚴重程度升級,有時會導致謀殺。

遭受親密伴侶殺害幾乎致死或致死之受害人,先前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比例從 25%

至 76%(Aldridge & Browne, 2003),親密暴力事件是親密伴侶殺人非常重要的 風險因素之一,因此,須認知到親密伴侶殺人事件不是單一、突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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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研究指出(Dobash et al., 2004; Websdale et al., 1999 ; Weizmann-Henelius et al.,2012),男性嫌犯與女性嫌犯的犯案動機有明顯差異,女性嫌犯殺 人動機多半是因為自我保護、或者保護子嗣,犯案前大多經過深思熟慮,為求一次 得手,目的為結束當前恐懼狀態或困境,很少是因為伴侶離開而行兇;但男性嫌犯 大多是因為伴侶提分手,或者因為嫉妒情緒而發動攻擊。Gregoratto(2017)則聚 焦在「女性殺害的浪漫化」(romantic femicide)的觀點上,認為女性因不能完全 順服於傳統女性的身份,伴侶無法接受其對於傳統身份的挑戰,遂產生殺機。

同樣的,台灣學者林俊仁(2010)指出,台灣親密伴侶殺害案例以男性殺害女 性為主,加害者與受害者關係最多數為交往中情侶、已分手情侶、情敵關係,其中 又以愛情分手(41.4%)、愛情嫉妒(35.2%)及相處不睦(18.2%)為主要犯案因 素,反映了當情感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時,男性比女性更傾向採用身體上的優勢 控制女性,顯示親密暴力是性別權力與政治的展現(潘淑滿,2003)。

親密暴力作為一種性別暴力,有其社會文化因素,父權體系對於「做」異性戀 愛(“do” heterosexuality)有其嚴格的定義,Robinson 與 Hunter(2008)認為,

在家庭關係中存在明顯地角色互補,即女性的被動性與男性的侵略性互補,這樣的 刻板印象廣泛流傳在當代的兩性敘事中;Chung(2005)、Wood(2001)指出,

異性戀愛的敘事經常被用來維持傳統的性別關係,合理化女性從屬於男性的位階順 序,例如,男性被描繪成天生強大,充滿力量,並且對自己充滿把握(Wood,

2001),女性則是需要被人類拯救、需要「被」完整與實現的,並且將女性對自我 評價與對愛情的感受劃上等號、把愛情變成一種必須實現的命運(Chung,2005)。

然而這樣的論述可能成為父權意識形態的包裝,藉由創造浪漫、虛假的想像,

將女性限縮為被動的、需要被呼護的,強化了性別權力的不對等(王曉丹、韓宜臻,

2018),因此親密暴力經常被視為個人問題,例如:「一定是女生挑釁」、「女生 可能不太檢點」、「不早點脫離關係,自己也有問題」,卻很大程度地忽略性別權 力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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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暴力如何被社會感知、定義,事實上是一個可以被主觀建構的過程,

Blumer(轉引自杜娟娟,2010)以「集體定義」(collective definition)形容此一 被界定的過程,社會議題取決於它如何被社會主觀地認識與詮釋,反映了集體的社 會信念;Ray(2007)指出,媒體作為這種能力的過濾器(filter),反復出現的新 聞模式,往往只突出某些類型的罪犯及其受害者、忽略或淡化其他人。因此,可預 期若新聞過於歸因為個人問題,則親密暴力議題就很難獲得公眾注視。

新聞在建構、釐清、確保什麼是「道德的 / 不道德的 ; 對的 / 錯的 ; 好的 / 壞的」中扮演重要角色,能使某些觀點合法化,並且邊緣化其他觀點(杜娟娟,

2010)。因此,從新聞研究出發,檢視新聞中的親密伴侶殺人論述,有助於創造異 於目前的親密暴力敘事,Wood(2001)認為,文化論述既不是有界限的、亦不是 固定的,隨著個人及機構認為現有的論述不足以定義或指引我們的生活,而不斷重 新被製作。人類重新塑造社會世界的能力,意味著我們有可能想像、並創造出新的 性別與浪漫敘事,重新塑造何謂可被接受、和善的關係,因此我欲達成研究目的有 以下二點:

1. 檢視台灣親密伴侶殺人的新聞論述特色。

2. 作為未來報導親密伴侶殺人新聞的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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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親密暴力相關研究

一、什麼是親密暴力(Intimate Violence)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 Intimate Violence ) , 或 稱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簡稱 IPV) 。在行為認定部份,親密暴力行為傳統以肢體、精神、經濟 剝奪及性暴力定義之(Fagan & Browne,1994),其中精神暴力則以辱罵、恥笑、

孤立伴侶、嫉妒或表現出強烈佔有慾,以及威脅或虐待伴侶之子女、親人、好友、

寵物等定義之(Crowell & Burgess, 1996),近期親密關係暴力也開始逐漸拓展 至跟蹤、訊息騷擾等(潘淑滿,2007 ; 潘淑滿、游美貴,2016)。

親 密 關 係暴 力 認定 對象 , 可 分 為 廣 義 及 狹義 定 義 ,狹 義 定義如 Stark 與 Flitcraft(1996)所提,親密關係暴力為現任或過去之合法或實際婚姻關係中,所 遭受肢體、性、財產或社會孤立,注重形式或實際上婚姻關係有無;廣義定義則如 Schecter 和 Ganley(1995)所指出,親密關係暴力為親密伴侶間,不論成年或青 少年,對其伴侶之暴力或控制行為,包含身心靈、財務上的控制等。

根據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保護對象涵蓋:1. 配偶或前配 偶。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或直系姻親。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5. 現有或曾有親 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 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6.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03.07)。

由上述定義可知,親密關係暴力被視為家庭暴力的一環,家庭暴力涵蓋對象除 有姻親及血親等家庭成員,還包括擁有親密關係或婚姻關係二人,囊括範圍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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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定義乃是婦女團體及同志團體多年倡議結果,早期「家庭暴力防治法」認定對 象以婚姻關係及血親關係界定之,待下文詳述之。

台灣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認知,始於一九九○年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一九九 三年鄧如雯弒夫案喚起婦女團體體認到缺乏法律性別意識的不公,草擬《婚姻暴力 防治法》草案,欲喚起對受暴婦女的防治與救援,然此法案被冰凍三年之久,直到 1996 年發生彭婉如命案,才全面性引發對婦女暴力保障的重視,兩年後,即 1998 年,台灣始通過第一部《家暴法》,成為亞洲第一個擁有《家暴法》與《民法》保 護令的國家。

然一九九八年《家暴法》認定對象,為「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之夫 妻關係、家長親屬或親屬間關係者,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及現有或曾為四親等以 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奠基於《民法親屬篇》血親與姻親上,因此,雖然對 家庭成員採廣義定義,但對親密關係對象認定,則採狹義定義,亦即限縮在婚姻關 係 中 , 排 除 同 居 或 同 性 伴 侶 可 能 性 , 將 暴 力 處 理 思 維 停 留 在 DV ( Domestic Violence),窄化暴力定義,「家庭」二字限縮了暴力處理的框架,也被批評為侷 限在異性戀霸權思維中(潘淑滿、楊榮宗、林津如,2012)。

所幸二○○七年通過《家暴法》對於「事實上同居關係」修正案,將無婚姻關 係之同居人及同性伴侶納入保護對象 ; 二○一六年修法擴大適用對象,未同居之 現任、或曾有親密關係之伴侶,也可申請保護令(自由時報,2016.01.23),同時 多將親密伴侶保護之保護年齡定為十六歲,與國際之親密伴侶定義逐漸相符。

從《家暴法》發展歷史回顧到台灣對於親密關係的研究,早期社會工作領域研 究家庭暴力時,大多集中在討論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然潘淑滿(2007)

指出,隨著社會型態越來越多元,女性主義者對於親密關係暴力依循生物性別的權 控詮釋觀點,已無法回應多元社會,主張在討論親密關係暴力時,應也要看到個體 在社會位置的身份流動與權力關係。因此近期台灣在討論家庭暴力時,也開始著重 兒童虐待、老人受虐、跨國婚姻、同性伴侶等議題(許雅惠、嚴巧珊,2017; 謝臥 龍、劉惠嬰、黃志中,2017; 潘淑滿、游美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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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今 社 會 親 密 關 係 樣 態 已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 國 際 間 已 多 用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代替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以免與家庭暴 力的概念混淆。因此在本文後續討論中,也以親密伴侶暴力(IPV)的定義,定義 親密暴力,而非家庭暴力(DV)。

二、親密暴力與東方文化下的性別角色

西方女性主義者認為男性親密暴力的核心是權力控制(coercive control)

西方女性主義者認為男性親密暴力的核心是權力控制(coercive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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