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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弱勢教育政策執行之探討

美國大規模教育改革的失敗原因除了因為錯誤的信念且以錯誤的手段來實 施外,更重要的原因在於教育改革政策沒有觸碰到教學的實務,也就是沒有去 仔細思考「學生」、「教師」與「知識」的關係。教育改革的成功應先了解教 育問題的複雜度,了解到問題無法以相當快速、理性、全面等粗糙的方式來解 決,而是必須推展與核心問題情境相關的措施策略,並在仔細觀察實施結果後 決定接下來的做法。

參、小結

藉由上述教育政策執行的理論以及相關學者的研究發現,我們可以藉此探 究為何政府不斷推陳出新各種教育政策方案,然教育問題似乎仍然存在沒有解 決。很重要的一點在於政府推行教育政策時,並未觸及到教育問題的核心,在 沒有相當細緻地瞭解教育現場真實的運作情形下,輕忽教育政策執行的困難度,

甚而認為學校教職員為政策執行成功的阻力。無論政策執行的效果如何,最重 要的執行面向仍是在第一線的學校人員與教師,Dyer 和 Elmore 的研究皆提出 教師對於政策執行影響因素之關鍵性。

第二節 弱勢教育政策執行之探討

近幾年來,國內經濟環境較為不景氣,使得許多學童家長面臨被裁員、失 業、找不到工作的困境,致使其無法提供足夠的教育資源給其孩童,影響學童 的正常教育,也無法提升學童的學習動機,因而學童學習成就低落,也與其他 學生間之程度差距逐步擴大。為達到教育公平正義的理想,政府近年來亦提供 一些扶助政策方案,以協助無法順利學習的弱勢學童能不因家庭狀況而中斷學

習。目前在新北市國小有實施之各類弱勢學生學習扶助方案,這些方案之辦理 內容與經費補助來源等不盡相同,然皆希冀皆由資源的部分挹注來協助弱勢學 生的教育與照顧,使其能順利學習成長。本節先介紹新北市內有推行之弱勢教 育政策,並探討目前過內對於這些弱勢教育政策執行已有之研究成果如次。

壹、新北市之弱勢教育政策

目前新北市內國小已有多項弱勢教育政策執行,主要大宗為教育部所制定 與補助之政策,例如「教育優先區」計畫、「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兒童課後照顧專班」、「夜光天使點燈專 案」、「數位學伴線上課業輔導服務計畫」、「完善新移民子女教育扶助」等,

而由教育局或自行補助辦理者為「太陽計畫」、「大手牽小手」等項目,另有 新北市原住民族行政局所辦理的「原住民課後照顧」。每個政策所辦理的目的、

內 容 、 經 費 補 助 等 內 涵 不 盡 相 同 , 茲 就 與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學 校執行這些弱勢教育政策時較直接相關的層面分別說明如下。

一、 教育優先區

教育優先區為教育部參考英國「教育優先區計畫」政策之補助方案,於 1994 年起試辦、1996 年正式辦理以來,致力於縮短城鄉差距,確保弱勢族群學 生的受教權益,提升教育機會均等;主要規劃教育資源分配之優先策略,以改 善文化不利地區教育條件,提升處境不利學生教育成就(教育部,2010c)。教 育優先區的補助係以學校為單位,服務對象為弱勢地區學校的學生,以下即說 明其實施內涵(教育部 2010c、2010d):

(一)補助標準

教育部於辦理期間曾針對計畫之指標及補助項目作多次的檢討與修正,依 據民國 100 年度教育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對象為具下列六項指標之一的學 校,分為「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

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國中學 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中途輟學率偏高之學校」、「離島或偏遠交 通 不 便 之 學 校 」 、 「 教 師 流 動 率 及 代 理 教 師 比 率 偏 高 之 學 校 」 等 指 標 。

(二)補助項目

指標學校可就下列教育部所訂之項目申請補助辦理,100 年度核定項目包 括「—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補助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 導」、「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 材」、「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整修學校社區化活動場所」等,

教育部視各校之需求與條件予以核定補助。

(三)經費補助與申請

計畫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各校須先填報「指標界定調查紀錄表」、「補助 項目經費需求彙整表」及分項指標表,和擬申請之補助項目等表件報教育局審 查;經教育局初審、教育部複審後,依複審結果核定經費,教育部撥至教育局 後由教育局轉撥至學校。100 年度新北市國中小共申請 1,326 萬 5,352 元補助。

(四)成效評核

各校須受教育局須督導執行各項計畫,管制作業進度,並就各項指標與補 助項目之執行效益接受訪視評鑑,另亦須配合協助教育局於年度統合視導受教 育部評鑑時所需提供相關資料。

二、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

前述「教育優先區」政策主要以弱勢地區學校為補助對象,然不符合指標 的學校亦有弱勢低成就學生,故為更全面照顧弱勢學生的學習問題,教育部於 2002 年開始試辦「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且於 2004 年擴大辦理;期間 並有一些屬性接近的課業輔導方案,如「弱勢跨國子女教育輔導計畫」、「教 育菁英風華再現計畫」等,之後教育部即於 2006 年將這些屬性接近的方案整合 為「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並於 2007 年擴大辦理。此方案較「教育優先 區」擴大服務範圍,全國國中小學合乎補助標準的弱勢學生均可申請;而方案 的執行目的在於補助學校利用課餘時間,針對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之弱勢學生,

實施免費課後補救教學課程,以縮短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此外也讓 具教學專業之退休教師再次投入教育現場,也提供經濟弱勢大專學生服務機會。

茲 詳 述 此 方 案 之 內 涵 ( 教 育 部 , 2 0 1 0 d 、 2 0 0 9 a 、 2 0 0 7 ) :

(一)課程安排

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要點」 之規定辦理,以課餘時間進 行為原則,課程內容為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寒暑假 期間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教學 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每班以十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 於六人;偏遠地區學校經教育局同意得依實際情形編班。大專學生以輔導 3 至 6 人 為 原 則 , 不 支 鐘 點 費 之 退 休 教 師 得 採 一 對 一 、 一 對 二 方 式 進 行 。

(二)參加對象

補助學校為未達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指標學校,受輔對象為兼具 下列兩種情形之公立國小學生:

1. 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如已接受資源服務,以不重 複服務原則) :

(1) 原住民學生。

(2)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 障礙學生)。

(3)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 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5) 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

(6) 其他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以不超過攜 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並以前五類學生為優先。

2. 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者,具下列身分之一者:

(1) 都會地區單一科班級成績後 25%,非都會地區單一科班級成績後 35

%為指標。

(2) 參加攜手計畫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學校,其學生經標準化測驗結 果百分等級未達 35%者。

(三)師資

授課教師資格為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儲備教師;經大專院校推薦經濟弱 勢之大專學生(具下列條件之一:家庭年收入低於 114 萬且具國語文、英語文、

數學三專科教學知能者;急需經濟援助具提供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補救教學 知能者;受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以及具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 士等其他教學人員。除由校內現職教師及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外,其餘教學

人員須透過「攜手計畫人才招募網」公開招募錄取;倘學校情形特殊實施困難 應報請教育局備查。寒暑假期間得優先聘請經濟弱勢或教育學程之大專生。

(四)經費補助與申請

由教育部補助經費,各申請學校須上攜手計畫網站填報申請情形,教育局 就各校填報進行初審,並進行班級數及補助經費之初核,彙整通過初審之學校 計畫與經費需求後,報教育部進行複審;教育部審查教育局所報申請計畫,並 整體考量市內國小校數、班級數、受輔學生數、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決定全 市補助額度;教育局則再參酌各校班級規模、弱勢學生比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 形決定各校補助額度。

(五)成效考評

學校須配合教育局定期對辦理情形進行之訪視或評鑑,並配合年度教育部 對教育局辦理之統合視導進行成效考核。

三、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為教育部於 2003 年啟動,係為因應國內婦女勞動參 與率逐年上升,解決雙薪家庭無法照顧兒童放學後生活之困擾而設置;在教育 部於 2006 年會銜內政部所發布的「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務服務及人員資格 標準修正條文」中,即明示辦理目的為「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

使父母安心就業(教育部,2006)。」故此方案不同於「攜手計畫」以補救教 學為目的,而以家庭作業指導與生活照顧為主;如此不但雙薪家庭學童放學後 能繼續留在學校受教師照顧,無力送學童上安親班的弱勢家庭亦可接受補助而

使父母安心就業(教育部,2006)。」故此方案不同於「攜手計畫」以補救教 學為目的,而以家庭作業指導與生活照顧為主;如此不但雙薪家庭學童放學後 能繼續留在學校受教師照顧,無力送學童上安親班的弱勢家庭亦可接受補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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