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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竹南、龍潭、竹北園區災害應變機制

第四章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災害緊急應變機制之規劃

第一節 強化竹南、龍潭、竹北園區災害應變機制

( 一 ) 竹 南 園 區 發 展 現 況

竹 南 園 區 位 於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頂 埔 里 , 民 國 86 年 7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為 科 學 園 區 用 地 , 其 基 地 面 積 約 138.54 公 頃 ( 基 地 範 圍 如 圖 4-1-1 所 示 ) , 於 民 國 88 年 7 月 開 始 動 工 , 以 支 援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發 展 , 並 已 陸 續 引 進 生 物 科 技 、 通 訊 、 光 電 等 高 科 技 產 業 。 竹 南 園 區 之 設 置 已 創 造 一 多 元 性 之 科 技 園 區 , 並 促 進 竹 南 地 區 之 產 業 升 級 與 地 方 之 永 續 成 長 , 達 到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及 促 進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之 目 標 。

( 二 ) 竹 南 園 區 基 礎 建 設 現 況

竹 南 園 區 設 置 完 善 之 基 礎 建 設 及 服 務 措 施 , 已 設 置 完 成 標 準 廠 房 四 十 單 位 提 供 高 科 技 廠 商 租 用 、全 區 雨、 污 水 分 流 之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日 處 理 量 2 萬 立 方 公 尺 之 3 級 污 水 處 理 廠 乙 座 並 委 由 甲 級 環 境 工 程 業 廠 商 代 操 作 順 利 運 轉 中,2 萬 立 方 公 尺 之 配 水 池 及 蓄 水 池 乙 座 提 供 園 區 廠 商 用 水 無 虞,並 已 進 駐 銀 行 2 家、電 信 服 務 業 2 家 及 就 業 服 務 機 構,提 供 從 業 人 員 相 關 服 務 , 近 期 並 將 完 成 餐 廳 、 活 動 中 心 及 休 閒 公 園 提 供 從 業 人 員 及 園 區 周 邊 居 民 使 用 。

( 三 ) 因 應 發 展 , 擴 大 基 地 範 圍

由 於 高 科 技 廠 商 進 駐 需 求 日 增 , 區 內 土 地 核 配 已 近 飽 和 , 為 因 應 相 關 光 電 產 業 發 展 用 地 之 需 , 於 民 國 91 年 10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擴 大 面 積 20.59 公 頃 , 93 年 2 月 再 陳 請 行 政 院 同 意 擴 大 土 地 面 積 19.72 公 頃 ,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之 需 。 另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 園 區 管 理 局 將 於 近 期 再 興 建 30 單 元 生 物 科 技 標 準 廠 房,提 供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近 駐 設 廠。竹 南 園 區 至 93 年 3 月 已 引 進 26 家 廠 商 , 其 中 光 電 產 業 10 家 , 通 訊 產 業 4 家 ,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12 家 , 從 業 員 工 約 7,000 人 , 近 期 並 將 陸 續 核 准 相 關 產 業 之 高 科 技 廠 商 近 駐 及 擴 建 廠 房 。

38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頁:

圖 4-1-1 竹南園區基地範圍圖

另 有 關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竹 南 園 區 位 置 及 交 通 狀 況 如 下 圖 所 示 : 新竹科學

園區 距離約 24.3km

圖 4-1-2 竹南園區位置及交通狀況圖

二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現 況39

( 一 ) 生 醫 園 區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是 世 界 公 認,新 世 紀 最 耀 眼 的 知 識 型 明 星 產 業,竹 北 生 物 園 區 之 開 發 , 以 規 劃 設 立 「 醫 學 中 心 」 為 核 心 , 將 醫 療 、 研 究 、 產 業 及 生 活 結 合 在 一 起,產 生 產 業 聚 落 效 應,創 造 生 物 醫 學 發 展 的 優 質 環 境 。 生 醫 產 業 為 國 內 新 興 產 業 , 且 為 政 府「 兩 兆 雙 星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之 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之 成 立 為 國 內 之 創 舉 , 透 過 生 醫 園 區 之 設 立 , 期 引 進 國 外 技 術 及 人 才,帶 動 國 內 生 醫 產 業 蓬 勃 發 展,展 現 我 國 生 物 醫 學 科 技 發 展 新 面 貌 , 期 能 為 台 灣 創 造 新 的 產 業 契 機 。 自 92 年 3 月 行 政 院 核 定 本 計 畫 推 動 迄 今,已 完 成 價 購 園 區 第 一 期 土 地 及 完 成 移 撥 手 續,並 與 高 鐵 局 達 成 協 議 , 先 行 出 具 全 區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 俾 便 後 續 機 具 進 場 施 作 。 與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完 成 簽 訂 委 託 協 議 書 , 由 台 大 成 立「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籌 備 處 」, 並 甄 選 國 內 外 顧 問 公 司 委 辦 細 部 規 劃 與 設 計 , 目 前 刻 由 得 標 廠 商 進 行 規 劃 作 業 。 已 於 93 年 完 成 環 境 評 估 及 開 發 規 劃 作 業 , 97 年 12 月 開 始 營 運 。

( 二 ) 生 醫 園 區 目 標 定 位

1、 建 立 台 灣 成 為 國 際 生 物 醫 學 社 群 研 發 與 商 業 之 重 要 環 節 2、 亞 洲 醫 學 教 育 與 研 究 中 心 及 東 南 亞 華 人 慕 訪 之 園 區 3、 國 內 外 生 物 醫 學 及 相 關 領 域 高 科 技 人 才 嚮 往 的 研 發 中 心

( 三 ) 生 醫 園 區 重 要 設 施

本 園 區 為 「 知 識 創 新 與 培 育 型 」 科 學 園 區 , 將 扮 演 生 物 醫 學 產 業 化 與 臨 床 試 驗 重 鎮 的 角 色 , 主 要 設 施 區 分 為 :

1、 醫 學 中 心 區 : 基 本 建 設 含 綜 合 醫 院 、 強 子 中 心 、 研 究 大 樓 。 2、 民 間 企 業 及 育 成 研 發 區 : 將 發 展 全 資 源 管 理 與 服 務 之 研 發 中 心 、 精

密 儀 器 中 心 、 實 驗 動 物 暨 細 胞 培 養 中 心 、 人 才 教 育 中 心 。

39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頁:

3、 公 共 設 施 : 中 央 景 觀 地 下 停 車 場 、 能 源 供 應 中 心 、 寬 頻 網 路 、 資 訊 系 統 。

( 四 ) 生 醫 園 區 建 設 預 估

期 望 透 過 政 府 之 協 助 和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機 構 之 合 作 , 在 2008 年 底 , 完 成 園 區 之 建 設 。 預 估 園 區 整 體 之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200 億 元 。 新 竹 生 物 醫 學 園 區 與 周 邊 社 區 , 希 望 有 一 前 瞻 性 、 整 體 性 之 規 劃 。 它 將 是 一 個 以 研 發 為 主 , 產 業 活 動 為 導 向 的 完 整 性 生 活 園 區 , 一 個 符 合 世 界 水 準 、 綠 化 的 知 識 型 新 市 鎮 。

有 關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基 地 範 圍 以 及 交 通 位 置 狀 況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4-1-3 竹北生醫園區基地範圍圖

新竹科學園區

距離約

7km

圖 4-1-4 竹北生醫園區位置及交通狀況圖 三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龍 潭 園 區 現 況40、 41

( 一 ) 龍 潭 園 區 基 地 區 位

本 工 業 園 區 位 於 桃 園 縣 西 南 方,在 龍 潭 鄉、平 鎮 市 和 楊 梅 鎮 之 交 界 處 , 大 部 份 位 於 龍 潭 鄉 界 內 。 區 內 除 西 側 地 勢 較 陡 外 , 標 高 界 於 210 至 250 公 尺 之 間 , 地 勢 則 向 東 北 傾 斜 。 龍 潭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上 相 當 先 進 ,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包 括 道 路 系 統 , 電 力 、 電 信 系 統 , 雨 水 、 污 水 排 放 系 統 , 自 來 水 系 統 等 都 預 先 作 規 劃 , 像 電 力 系 統 就 預 留 了 兩 處 變 電 所 預 定 地 , 預 計 可 供 電 約 18 萬 KW, 電 信 系 統 除 一 般 銅 軸 電 纜 外 , 還 舖 設 光 纖 通 訊 網 路 以 供 整 體 式 數 位 網 路 使 用 等 , 完 善 的 公 共 設 施 為 進 駐 園 區 的 廠 商 奠 定 事 業 發 展 的 碁 石 。 位 居 龍 潭 的 中 山 科 學 園 區 , 廠 商 可 以 申 請 使 用 實 驗 室 和 請 求 釋 出 尖 端 科 技 , 並 可 藉 本 園 區 設 廠 , 就 近 引 進 高 科 技 和 利 用 實 驗 室 設 備 。

40 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cgi-bin/SM_theme?page=3e85400a

41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頁:

( 二 ) 龍 潭 園 區 基 地 面 積

龍 潭 園 區 主 要 分 為 二 期 開 發 , 第 一 期 土 地 面 積 約 76 公 頃 、 第 二 期 土 地 面 積 約 122 公 頃 , 龍 潭 園 區 區 內 最 大 的 特 色 是 有 廣 大 的 綠 地 及 功 能 完 備 的 污 水 處 理 廠 , 尤 其 綠 地 是 本 省 目 前 最 高 比 例 之 綠 化 生 態 規 劃 。

( 三 ) 龍 潭 園 區 開 發 進 度 :

93 年 2 月 9 日 已 取 得 第 一 期 土 地 租 約 , 並 提 供 廠 商 進 駐 。 二 期 用 地 則 於 本 ( 94) 年 進 行 實 質 規 劃 作 業 , 96 年 完 成 公 共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 並 提 供 廠 商 申 請 進 駐 。 預 估 至 99 年 本 園 區 將 可 創 造 3 仟 億 元 投 資 額 及 1 萬 個 以 上 之 就 業 機 會 。 另 有 關 龍 潭 園 區 開 發 時 程 預 估 如 下 表 所 示

表4-1-1 龍潭園區開發時程預估表

另 有 關 龍 潭 園 區 基 地 範 圍 以 及 交 通 位 置 狀 況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4-1-5 龍潭園區基地範圍圖

距離約 31.8km

新竹科學 園區

圖 4-1-6 龍潭園區位置及交通狀況圖

四 、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管 轄 定 位

個 衛 星 型 園 區 , 在 管

與 強 化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目 前 在 竹 南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設 有 服 務 處 ( 竹 南 園 區 服

、 龍 潭 園 區 並 未 如 同 新 竹 園 區 內 有 科 學 工 業

竹 南 園 區、竹 北 生 醫 園 區、龍 潭 園 區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強 化 提 出 建 議 方 向 : 由 於 現 階 段 上 述 竹 南 園 區、竹 北 生 醫 園 區、龍 潭 園 區 三

理 層 面 以 及 行 政 程 序 上 不 同 於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在 行 政 、 管 理 層 面 上 , 係 完 全 直 屬 於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 惟 目 前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在 消 防 及 環 保 上 係 由 所 屬 縣 ( 市 ) 地 方 政 府 ( 竹 南 園 區 : 苗 栗 縣 政 府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新 竹 縣 政 府 、 龍 潭 園 區 : 桃 園 縣 政 府 ) 所 管 轄 , 因 此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在 上 述 三 個 園 區 消 防 及 環 保 層 面 上 已 逐 漸 轉 換 成 為 輔 導 協 助 的 服 務 角 色 。

五 、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現 況

務 處 : 5 人 , 龍 潭 園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 20 人 , 另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因 鄰 近 新 竹 園 區 目 前 尚 未 於 當 地 設 立 服 務 處 ) , 做 為 園 區 與 地 方 縣 ( 市 ) 政 府 聯 絡 窗 口 並 協 助 服 務 廠 商 進 駐 等 相 關 事 宜 。 在 各 園 區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上 , 目 前 仍 由 上 述 三 園 區 所 屬 縣 ( 市 )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參 酌 納 入 縣 市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及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考 量 辦 理 。

由 於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園 區 管 理 局 並 下 設 會 計 室 、 人 事 室 、 秘 書 室 、 資 訊 室 、 營 建 組 、 工 商 組 、 企 劃 組 、 建 管 組 等 組 、 室 , 另 設 有 園 區 消 防 隊 、 園 區 保 警 中 隊 、 園 區 清 潔 隊 等 較 具 規 模 的 行 政 組 織 , 惟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內 儘 竹 南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於 園 區 當 地 設 有 服 務 處 ; 在 災 害 應 變 及 管 理 層 面 而 言 ,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並 未 如 同 新 竹 園 區 , 於 園 內 既 設 有 最 初 災 害 應 變 機 ( 出 ) 動 單 位 : 園 區 保 警 中 隊 、 園 區 消 防 隊 , 配 合 新 竹 園 區 內 各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ERT,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 於 災 害 搶 救 黃 金 時 間 內 執 行 最 初 步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作 為 。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內 儘 仰 賴 各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緊 急 應 變 規 劃 對 策 ,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 依 策 定 作 業 規 劃 與 程 序 內 容 , 執 行 初 期 災 害 通 報 、 緊 急 應 變 搶 救 、 人 員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與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的 緊 急 應 變 作 為 , 因 此 , 為 掌 握 災 害 應 變 黃 金 時 間 , 在 災 害 成 長 階 段 即 能 做 有 效 的 控 ( 壓 ) 制 , 建 議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應 結 合 縣 ( 市 ) 地 方 政 府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與 人 力 , 提 升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三 個 衛 星 型 園 區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 以 下 將 針 對

( 一 ) 訂 定 區 域 聯 防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

科 學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為 強 化 竹 南 園 區 、 竹 北 生 醫 園 區 、 龍 潭 園 區 災 害 緊

急 應 定 區 域 型 聯 防 或 跨 區 型 聯 防 或

結 盟

○○縣政府

一、

鑑於天然災害及突發事故所造成之人命傷亡、財物損失以及受創災區範 一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有能力或資源所能即時妥善應變 處理,

護指揮中心。

)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相互支援時機:

1.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1.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