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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第二章 國內災害緊急應變體制現況比較與探討

第一節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台 灣 地 處 於 西 太 平 洋 颱 風 區 及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 每 年 可 能 遭 受 颱 風 、 豪 雨 、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侵 襲 , 據 統 計 近 九 年 來 ( 西 元 1996-2004年 ) 地 震 災 害 合 計 8次、颱 風 災 害 45次、水 災 災 害 14次2,且 因 近 年 來 科 技 技 術 不 斷 進 步,

工 商 業 發 達 , 人 口 大 量 集 中 , 各 種 天 然 、 人 為 災 害 事 故 日 趨 頻 繁 , 例 如 , 從 民 國 85年 「 賀 伯 颱 風 災 害 」 、 86年 台 北 縣 「 林 肯 大 郡 建 築 物 倒 塌 」 、 87 年 桃 園 縣 「 華 航 大 園 空 難 事 故 」 、 高 雄 縣 「 北 誼 興 業 化 工 廠 爆 炸 事 故 」 、 88 年 「 九 二 一 集 集 大 地 震 」 、 89年 「 象 神 颱 風 災 害 」 、 90 年 「 桃 芝 及 納 莉 颱 風 災 害 」、 新 竹 縣「 褔 國 化 工 廠 爆 炸 事 故 」、 91年「 辛 樂 克 颱 風 災 害 」、

92 年 「 SARS 疫 災 」 、 93 年 「 0702水 災 」 等 災 害 , 且 現 今 災 害 並 非 單 純 地 僅 屬 單 一 事 故 災 害 , 相 對 地 亦 伴 隨 著 後 續 其 他 相 關 事 故 而 演 變 成 複 合 型 災 害 , 不 僅 造 成 工 商 業 及 農 業 財 物 損 失 無 可 估 算 , 亦 嚴 重 危 及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然 而,從 災 害 事 故 及 風 險 管 理 觀 點 而 言,並 非 所 有 災 害 都 是 無 法 預 防 、 控 制 的 , 而 必 須 透 過 各 種 管 理 學 上 的 方 法 , 從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研 究 出 適 當 管 理 模 式 , 從 災 害 防 救 觀 點 而 言 即 從 「 災 害 預 防 」 、 「 災 前 整 備 」 、 「 災 時 應 變 」 以 及 「 災 後 復 原 」 等 四 個 階 段 , 研 擬 長 期 性 、 制 度 性 的 管 理 架 構 , 制 定 有 效 機 制 及 計 畫 並 落 實 執 行 , 才 能 有 效 減 少 災 害 的 發 生 頻 率 , 減 輕 災 害 的 所 造 成 的 各 項 損 失 。3

壹 、 體 制 沿 革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是 我 國 近 年 來 於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的 一 大 突 破 , 以 往 ,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一 直 都 未 有 良 好 之 體 系 建 立 , 僅 由 臺 灣 省 、 台 北 巿 、 高 雄 市 所 定 之 地 方 性 法 規 「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 所 規 定 之 有 關 天 然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缺 乏 涵 括 所 有 重 要 災 害 均 可 適 用 之 法 律 機 制 。 經 行 政 院 大 力 推 動 , 乃 於 83年 8月 4日 頒 行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 開 啟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史

2 2004 年亞洲消防首長協會第 23 屆年會-台灣防災新面貌-內政部消防署黃署長季敏專題演講

3張中勇(民 92),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之相關研究,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委託研究報告

的 新 頁 。 惟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於 法 律 位 階 中 僅 係 行 政 院 行 政 命 令 , 就 其 成 效 而 論 , 仍 有 其 缺 陷 與 不 足 之 處 。 政 府 為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事 務 , 並 加 速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法 制 化 , 乃 參 酌 美 、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立 法 例 與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概 況 、 我 國 現 行 各 項 災 害 處 理 規 定 及 災 害 防 救 現 況 , 著 手 進 行 「 災 害 防 救 法 」 ( 草 案 ) 之 研 擬 , 並 歷 經 數 年 之 審 議 與 修 訂 ; 直 至 88年 9月 21日 發 生 南 投 集 集 大 地 震 , 有 鑑 於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的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遭 受 空 前 未 有 的 衝 擊 與 考 驗 , 行 政 院 乃 指 示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協 助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對 「 災 害 防 救 法 」 ( 草 案 ) 加 速 研 議 、 修 正 、 補 充 , 遂 於 同 年 11 月 25日 於 行 政 院 第 二 六 五 七 次 院 會 討 論 通 過 , 並 於 同 年 11月 29日 將 其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 立 法 院 於 同 年 12月 11日 將 該 草 案 提 「 第 四 屆 第 二 會 期 第 十 二 次 會 議 」 報 告 後 決 定 : 「 交 付 內 政 及 邊 政 、 司 法 兩 委 員 會 , 與 相 關 提 案 併 案 審 查 」 。 立 法 院 於 89年 6月 30日 召 開 之 「 第 四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二 十 八 次 會 議 」 完 成 了 「 災 害 防 救 法 」 的 三 讀 程 序 , 該 法 並 於 同 年 7月 19日 由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 歷 時 六 年 研 擬 、 修 訂 與 審 查 之「 災 害 防 救 法 」終 於 正 式 立 法 。 至 此 ,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正 式 邁 入 一 個 嶄 新 的 紀 元4, 藉 以 強 化 中 央 及 地 方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

貳 、 立 法 目 的5

「 災 害 防 救 法 」 立 法 之 目 的 ,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 立 法 目 的 係 為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之 安 全 及 國 土 之 保 全 」 , 從 以 上 規 定 , 顯 見 其 立 法 目 的 如 下 :

(一 )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災 害 防 救 法 制 訂 的 首 要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藉 以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 在 縱 的 方 面 , 充 分 發 揮 指 揮 、 監 督 的 機 制 ; 在 橫 的 方 面 , 積 極 展 現 協 調 、 整 合 的 效 能 , 以 最 有 秩 序 、 最 有 效 率 、 最 有 作 為 的 運 作 模 式 , 將 民 眾 同 胞 可 能 遭 受 的 衝 擊 與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

4張中勇(民 92),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之相關研究,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委託研究報告

5陳武雄(民 91),災害防救法解析與應用,台北: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印行,12-14 頁

(二 )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災 害 防 救 法 的 制 訂 就 是 希 望 能 使 災 害 防 救 的 工 作 法 制 化 , 讓 政 府 各 部 門 依 法 行 政 、 各 司 其 職 , 並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協 助 支 援 , 形 成 效 率 的 政 府 與 活 力 的 民 間 相 互 呼 應 ,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

(三 )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之 安 全

過 去 政 府 雖 然 非 常 努 力 於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唯 因 經 濟 的 急 遽 發 展 與 社 會 的 快 速 變 遷 , 且 又 缺 乏 強 而 有 力 的 法 律 依 據 , 致 使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仍 然 顯 得 單 薄 而 欠 保 障 的 效 力 。 災 害 防 救 法 的 制 訂 , 對 於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的 保 障 將 可 發 揮 更 為 具 體 而 有 效 的 確 保 作 用 。

(四 ) 保 全 國 土

災 害 防 救 法 制 定 的 另 一 目 的 就 是 旨 在 運 用 法 律 的 強 制 效 力 , 透 過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的 積 極 運 作 , 鞏 固 國 土 的 保 全 。

參 、 體 制 建 構

「 災 害 防 救 法 」 自 89年 7月 19日 公 布 施 行 , 中 央 即 依 該 法 各 項 修 條 文 規 定 , 建 構 中 央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及 設 置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 如 下 圖 所 示 )6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圖 2-1-1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

(召集人:行政院院長、副召集人:副院長、委員內政部等 22 各部會 首長及專家學者)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主任委員:行政院副院長、副主任委 員: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委 員:內政部等 20 個部會副首長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 中心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長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行政院院長指定

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直轄市、縣(市)長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專責幕 僚單位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鄉(鎮、市)長

鄉(鎮、市)長 指定所屬單位

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鄉(鎮、市)

災害

災時 緊急 應變 架構 平時

緊急 應變 架構

( 一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置 召 集 人 、 副 召 集 人 各 一 人 ,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 副 院 長 兼 任 ; 委 員 25 人 至 27人 , 由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首 長 派 兼 或 聘 兼 : 該 會 報 召 開 會 議 時 , 應 邀 請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署 長 列 席,並 得 邀 請 直 轄 市、縣( 市 )政 府、有 關 機 關( 構 ) 代 表 、 本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指 揮 官 或 專 家 、 學 者 列 席 。 其 主 要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 1) 擬 訂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

( 2) 擬 定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核 定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中 央 機 關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 3) 決 定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與 措 施 。

( 4) 決 定 全 國 緊 急 災 害 之 應 變 措 施 。

( 5) 督 導 、 考 核 、 協 調 與 審 議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 縣 ( 市 )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事 項 。

( 6) 其 他 依 法 律 規 定 事 項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副召集人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政院政務委員、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

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法務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 主計處處長、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行政院衛生署署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 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任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具有災害防救學識之專家、學長

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

圖 2-1-2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組織架構示意圖

( 二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為 執 行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之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 推 動 重 大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與 措 施 , 行 政 院 設 置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委 員 23人 , 其 中 1人 為 主 任 委 員 , 由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兼 任 , 副 主 任 委 員 2人 , 執 行 長 1人 , 由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報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派 兼 , 副 執 行 長 及 執 行 秘 書 各 1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指 定 適 當 人 員 兼 任 , 其 餘 委 員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及 內 政 部 部 長 兼 任 , 襄 助 會 務 , 其 餘 委 員 由 主 任 委 員 報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指 定 行 政 院 部 會 副 首 長 1人 派 兼 之 , 並 配 置 專 職 人 員 , 分 組 處 理 有 關 業 務 , 該 委 員 會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 1)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方 針 及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之 擬 訂 事 項 。

( 2) 關 於 協 助 各 部 會 應 變 、 復 原 作 業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擬 訂 事 項 。

( 3) 關 於 促 進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事 項 。

( 4) 關 於 協 調 、 整 合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事 項 。

( 5)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協 調 、 追 蹤 、 評 估 事 項 。

( 6) 關 於 平 時 安 全 與 重 大 災 害 防 治 之 應 變 訓 練 、 教 育 宣 導 事 項 。

( 7)關 於 舉 辦 區 域 性 之 演 習 及 協 調 督 導 災 害 預 防 措 施 或 各 部 會 研 究 計 畫 之 設 計 與 執 行 事 項 。

( 8) 關 於 預 警 、 通 報 、 通 訊 及 決 策 系 統 之 建 立 與 支 援 事 項 。

( 9)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體 系 之 建 立 、 應 用 事 項 。

( 10)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工 程 之 研 發 、 維 護 與 服 務 事 項 。

( 11) 關 於 災 害 辨 識 、 危 險 度 評 估 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之 推 動 事 項 。

( 12) 關 於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之 建 立 、 檢 討 事 項 。

( 13) 關 於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措 施 之 訂 定 與 業 務 執 行 之 推 動 事 項 。

( 14) 關 於 編 印 緊 急 人 員 資 料 及 作 業 手 冊 事 項 。

( 15) 關 於 平 日 緊 急 物 資 之 準 備 、 設 置 或 貯 存 事 項 。

( 16) 關 於 災 害 時 之 緊 急 調 度 、 支 援 或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總 務 事 項 。

( 17) 其 他 有 關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主任委員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總務後勤組 一、關於公關、文書、庶務等後勤事項。二、關於編印緊急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關於平日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之總務事項。

應變復建組

資訊資料組

整備訓練組

管考協調組

減災規劃組

災害防救家諮詢委一、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之動。三、關於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相關事宜。

災害防救家諮詢委一、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之動。三、關於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