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機制建立規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機制建立規劃"

Copied!
29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

碩 士 論 文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機制建立規劃

Design on The Emergency Response Institution of Hsinchu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研 究 生: 陳 家 慶

指導教授: 陳 俊 勳 教授

(2)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機制建立規劃

Design on The Emergency Response Institution of Hsinchu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研 究 生: 陳 家 慶 Student : Chia-Ching Chen

指導教授: 陳 俊 勳 Advisor : Chiun-Shun Che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gree Program of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cience

in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June 2006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機制建立規劃

學 生 : 陳 家 慶 指 導 教 授 : 陳 俊 勳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 學 院 產 業 安 全 與 防 災 學 程 碩 士 班

摘 要

關 鍵 詞 :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 救 災 量 能 、 應 變 對 策

本 論 文 共 分 五 章 。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 主 要 在 於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目 的 與 對 象 範 圍 以 及 進 行 的 方 法 與 流 程 。 第 二 章 為 國 內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現 況 比 較 與 探 討 , 本 章 主 要 在 於 蒐 集 國 內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法 規 , 各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業 務 內 容 、 災 害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等 現 況 資 料 加 以 分 類 探 討 及 分 析 , 並 藉 由 訪 談 中 央 及 縣 ( 市 ) 政 府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 探 討 比 較 目 前 國 家 整 體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整 體 架 構 以 及 地 方 縣 ( 市 ) 政 府 ( 以 新 竹 市 政 府 為 例 ) 災 害 緊 體 應 變 體 制 , 進 而 了 解 目 前 橫 跨 多 個 縣 ( 市 ) 政 府 , 卻 直 屬 中 央 之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災 害 應 變 體 制 的 差 異 性 。 第 三 章 為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目 前 公 部 門 救 災 量 能 探 討 , 本 章 將 針 對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與 鄰 近 區 域 特 性 相 近 之 新 竹 市 政 府 目 前 公 部 門 救 災 量 能 相 互 比 較 及 探 討 , 以 了 解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救 災 量 能 狀 況 及 負 荷 程 度 , 作 為 未 來 建 構 及 提 升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參 考 依 據 。 第 四 章 則 為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之 規 劃 , 本 章 主 要 在 於 強 化 竹 南 、 龍 潭 、 竹 北 等 衛 星 園 區 災 害 應 變 機 制 , 修 正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及 任 務 分 工 、 建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機 以 及 人 員 進 駐 輪 值 作 業 機 制 , 並 針 對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目 前 現 行 災 害 防 救 作 業 手 冊 內 容 不 足 之 處 提 供 修 正 建 議 , 另 因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尚 未 針 對 震 災 及 空 難 部 分 訂 定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對 策 , 於 本 章 中 將 一 併 協 助 研 議 訂 定 , 作 為 提 供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建 構 上 述 二 災 害 應 變 對 策 之 使 用 參 考 。 最 後 第 五 章 為 本 研 究 執 行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 提 供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提 升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以 及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之 參 考 依 據 。

(4)

Design on The Emergency Response Institution of Hsinchu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Student : Chia-Ching Chen Advisor : Chiun-Hsun Che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fiv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introduction, which includes motive, research scope, approaching method and procedure. The second chapter makes the comparisons and discussions based on domestic disaster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at present. However, it mainly discusses the disaster emergency systems by interviewing the disaster preventing and responding service departments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collects the domestic plans, act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then analyses the difference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system of Hsinchu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with the ones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Chapter three discusses the comparisons of rescuing capacity of Science Park Administration at present with the one of Hsinchu City Government to realize the rescuing condition and load degree to construct and promote the work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of Science Park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ly in the future. Chapter four proposes the possible emergency response structure for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It mainly lies in strengthening the satellites parks, such as Chunan, Longtan and Chupei parks, revis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duty divisions of disaster 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 at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establishing what time to set up the disaster 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 and constructing the occasion for stationing and alternation of the staffs in disaster 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 This chapter also reviews the insufficient part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handbook of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and provides the appropriate upgrading suggestions. In addition, the disaster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for earthquake and aircraft are proposed. Finally, the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which could be the refered to promote the disaster emergency system of Hsinchu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 from this research are given in Chapter Five.

(5)

誌 謝

首先感謝恩師 陳教授俊勳在三年求學生涯中,不辭辛勞,諄諄教誨,

在課業上及工作上給予諸多寶貴意見,習得求學應有的態度,特別是在論

文指導期間,多次給予多方見解及思維模式,受益匪淺,恩師不厭其煩的

教導,讓學生論文得以順利完成,藉此筆墨致上十二萬分的敬意與謝意。

另外,在此特別感謝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顏副局長宗明、工商組張科長宗

斌、郭彥添先生、營建組林春堂、勞資組羅科長光榮、竹南園區傅組長金

門、生醫園區馬組長新民、龍潭園區蔡文火先生、園區消防隊鄭香淡先生

以及科學工業同業工會李煜梓、翁德宗、許芳銘、王浩豫等先進協助資料

提供,並於會議中針對本論文給予多方的見解及指正,使得本論文更符合

實際執行狀況。

在論文計劃審定及口試期間,感謝于博士樹偉、陳組長建忠、陳教授

春盛、徐博士一量與邱博士晨瑋百忙之中撥冗給予學生論文指導與斧正,

使本論文更趨完備,在此致上最深的敬意。

研究所進修三年期間,誠蒙廖局長茂為、曹副局長重賓、洪秘書士炫、

葉課長日凱、方大隊長鈞業、王前課長靜婷等學長姐的相互鼓勵、關心與

栽培,得以共同順利完成學業,並由衷感謝機關官長的支持與協助,提攜

之情,莫感忘懹。

最後,要感謝我的父母親、內人瑄和妹鈺萍、弟家麒、弟媳翠玲以及

姪女羽婕的體恤與照顧,得以順利完成學業,亦特別感謝於新竹縣消防局

服務的戴荏國同學、刑事警察局的陳松春同學以及在美國紐哈芬大學進修

的曾煒鈞同學等,這些在大學時代的好友彼此相互鼓勵,共同成長。

在此願將此論文獻給大家以及身旁關心我的所有朋友以及警義消同

仁,共同分享這份喜悅。

(6)

目 錄

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誌 謝………Ⅲ 目 錄………Ⅳ 表目錄………Ⅵ 圖目錄………Ⅶ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範圍 ...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 5 第二章 國內災害緊急應變體制現況比較與探討 ... 7 第一節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 7 第二節 地方政府災害緊急應變體制-以新竹市為例... 20 第三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與地方政府應變體制之差異性 ... 39 第三章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目前公部門救災量能探討 ... 48 第一節 園區特性概述 ... 48 第二節 園區現行組織編制狀況 ... 55 第三節 園區救災人力及機具配置情形 ... 66 第四章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災害緊急應變機制之規劃 ... 75 第一節 強化竹南、龍潭、竹北園區災害應變機制 ... 75 第二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災害應變中心機制及輪值作業之建立 ... 87

(7)

第三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災害防救作業手冊之修正建議 ... 124 第四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震災災害緊急應變對策 ... 205 第五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空難災害緊急應變對策 ... 221 第六節 各項支援申請之建立 ... 23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261 第一節 結論 ... 261 第二節 建議 ... 267 參考文獻... 270 附錄... 274

(8)

表目錄

表 2-1-1 行政院國家搜中心搜救作業案件執行統計表 ...19 表 2-2-1 新竹市人口概況統計表 ...23 表 2-2-2 新竹市各行政區人口概況表 ...24 表 2-2-3 新竹市轄區災害防救特色簡述表 ...25 表 2-2-4 各災害類別主政單位劃分 ...29 表 2-2-5 新竹市災害防救編組機關(單位)及業務權責 ...31 表 3-1-1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歷年登記/實收資本額 ...50 表 3-1-2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從業人員統計表 ...53 表 3-2-1 科學工業園區組織業務分工職掌表 ...56 表 3-2-2 科學工業園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表 ...64 表 3-3-1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各組、室、隊、中心人員數量表 ...66 表 3-3-2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與新竹市政府員工服務量能分析 ...68 表 3-3-3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園區消防隊與新竹市消防局消防人力服務量能分析 ...68 表 3-3-4 園區消防隊救災車輛、裝備、器材之種類及數量統計表 ...69 表 3-3-5 聯華電子公司消防隊救災裝備、器材種類及數量統計表 ...71 表 3-3-6 維修中心救災裝備、器材種類及數量統計表 ...73 表 4-1-1 龍潭園區開發時程預估表 ...80 表 4-1-2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互相支援協定範例...83 表 4-2-1 災害規及通報層級一覽表(風災及震災部分) ...89 表 4-2-2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任務執勤地點及返署時間表 ...92 表 4-2-3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時機及開設規模 ...99 表 4-2-4 科學工業園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表 ...103 表 4-2-5 科學園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表修正表 ...104 表 4-2-6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種災害開設時機 ...106 表 4-2-7 科學工業園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建議表 ... 114 表 4-2-8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各組、室、隊、中心人員數量表 ...121 表 4-2-9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各組分科情形 ...122 表 4-3-1 科學工業園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表 ...124 表 4-1-2 科學園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表修正表 ...125 表 4-4-1 震災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213 表 4-5-1 空難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229 表 4-6-1 新竹市消防局與新竹縣消防局重大災害相互支援協定 ...253 表 4-6-2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互相支援協定範例...255 表 5-1-1 結論 ...261

(9)

圖目錄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6 圖 2-1-1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 ...10 圖 2-1-2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組織架構示意圖 ...12 圖 2-1-3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架構示意圖 ...14 圖 2-1-4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示意圖 ...16 圖 2-1-5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組織架構圖 ...19 圖 2-2-1 新竹市地位置圖 ...21 圖 2-2-2 新竹市人口數統計圖 ...24 圖 2-2-3 新竹市災害防救體制 ...31 圖 2-2-4 新竹市災害防救會報架構圖 ...35 圖 2-2-5 新竹市災害防救委員會架構圖 ...36 圖 2-2-6 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架構圖 ...37 圖 2-3-1 新竹市與中央整體災害緊急應變體制架構 ...39 圖 2-3-2 科學工業園區目前整體應變體制架構圖 ...40 圖 3-1-1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歷年營業額 ...49 圖 3-1-2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歷年登記/實收資本額 ...50 圖 3-1-3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歷年從業人員員工數 ...54 圖 3-2-1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架構圖 ...56 圖 3-3-1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各組室、隊、中心人力量能統計圖 ...67 圖 4-1-1 竹南園區基地範圍圖 ...76 圖 4-1-2 竹南園區位置及交通狀況圖 ...76 圖 4-1-3 竹北生醫園區基地範圍圖 ...78 圖 4-1-4 竹北生醫園區位置及交通狀況圖 ...79 圖 4-1-5 龍潭園區基地範圍圖 ...81 圖 4-1-6 龍潭園區位置及交通狀況圖 ...81 圖 4-2-1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架構圖 ...91 圖 4-2-2 中央氣象局地震資訊傳播管道 ...101 圖 4-2-3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架構圖 ...102 圖 4-2-4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災害應變組織架構圖 ...103 圖 4-3-1 科學工業園區災害通報機制 ...127 圖 4-4-1 災害緊急應變流程圖 ...206 圖 4-4-2 科學工業園區震災災害緊急通報流程 ...209 圖 4-5-1 災害緊急應變流程圖 ...223 圖 4-5-2 科學工業園區空難災害緊急通報流程 ...226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二 十 一 世 紀 是 科 技 發 展 的 新 紀 元 , 各 國 致 力 發 展 科 技 產 業 已 是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 由 於 台 灣 有 豐 沛 的 人 力 資 源 、 充 足 的 資 金 以 及 創 業 家 的 精 神 , 在 政 府 獎 勵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研 究 發 展 的 政 策 引 導 下 , 輔 以 建 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的 良 好 投 資 環 境 , 使 得 台 灣 在 全 球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日 益 重 要 。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於 1980 年 , 歷 經 二 十 年 的 發 展 , 成 功 地 將 台 灣 推 向 資 訊 產 業 全 球 第 三 、 半 導 體 產 業 全 球 第 四 的 地 位 ; 同 時 亦 開 創 了 國 內 高 科 技 產 業 成 功 經 營 的 典 範 , 培 育 出 豐 富 的 高 素 質 人 力 , 整 合 了 堅 實 的 研 發 資 源 , 並 透 過 與 跨 國 企 業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交 叉 授 權 和 技 術 策 略 聯 盟 , 逐 步 建 立 我 國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之 雄 厚 實 力 。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至 94 年 12 月 底 止 共 設 立 400 家 高 科 技 公 司 , 從 業 人 員 114,836 人 , 大 部 分 公 司 都 是 半 導 體 、 電 腦 、 通 訊 、 光 電 、 生 物 科 技 等 高 科 技 產 業 , 為 我 國 經 濟 作 了 絕 大 的 貢 獻 , 截 至 94 年 12 月 底 累 計 總 營 業 額 新 台 幣 1 兆 4 百 餘 億 元 ,1 這 些 高 科 技 產 業 不 但 是 一 項 尖 端 科 技 的 產 業 , 也 是 一 項 需 要 龐 大 資 金 以 便 能 維 持 其 繼 續 發 展 的 高 風 險 性 產 業 。 然 因 這 些 高 科 技 產 業 製 造 技 術 愈 趨 複 雜 化 , 所 潛 在 的 職 業 危 害 與 財 產 損 失 也 愈 來 愈 複 雜 。 舉 凡 半 導 體 製 程 中 的 磊 晶 、 擴 散 、 離 子 植 入 、 化 學 氣 相 沈 積 、 蝕 刻 和 微 影 等 製 程 單 元 所 常 使 用 的 化 學 品 , 雖 然 儲 存 量 與 使 用 量 皆 遠 小 於 化 學 或 石 化 工 業 所 處 理 與 使 用 量,但 由 於 化 學 品 部 分 具 有 著 火 性、可 燃 性 、 毒 性 、 腐 蝕 性 等 本 質 危 害 特 性 , 故 其 廠 房 中 充 滿 了 火 災 、 爆 炸 、 中 毒 等 潛 在 危 害 , 製 程 單 元 一 旦 發 生 洩 漏 或 操 作 異 常 , 由 於 廠 房 中 無 塵 室 的 密 閉 效 果 , 除 了 導 致 人 員 傷 亡 外 , 甚 至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財 產 損 失 。 例 如 1999 年 發 生 的 世 大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火 災 及 1997 年 發 生 的 天 下 電 子 公 司 火 災 事 件 即 為 鮮 明 的 例 證。TFT-LCD光 電 廠 之 array製 程 需 使 用 多 種 的 有 機 光 阻 劑、剝 離 劑 與 特 殊 氣 體 , 與 半 導 體 廠 使 用 物 質 相 互 雷 同 , 不 同 的 是 製 程 機 台 Chamber 的 大 小 , 半 導 體 廠 目 前 的 最 大 的 晶 圓 尺 寸 為 12 吋 , 其 大 小 遠 較 於 目 前 3.5 代 TFT-LCD廠 所 需 玻 璃 基 板 尺 寸 為 620×750mm2 至 4 代 廠 的 680×880mm2 及 5 代 廠 的 1100×1300 mm2 基 板 面 積 相 差 甚 遠 , 故 在 TFT-LCD光 電 廠 單 批 次 所 使 用

(11)

的 化 學 原 物 料 自 是 比 半 導 體 廠 用 量 要 來 的 大 , 而 且 隨 著 玻 璃 基 板 的 不 斷 放 大 , 原 物 料 的 用 量 將 與 日 俱 增 , 當 然 各 項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儲 存 量 與 使 用 量 亦 增 加 了 安 全 管 理 之 風 險 考 量 。 至 於 在 生 物 科 技 工 業 包 括 工 業 產 品 的 生 產 製 程 中 , 至 少 有 一 步 驟 應 用 到 生 物 或 製 藥 技 術 者 , 其 範 圍 包 括 生 物 技 術 方 法 之 研 發 、 製 造 原 料 藥 、 藥 品 、 疫 苗 、 生 物 晶 片 、 生 物 高 分 子 、 檢 驗 試 劑 、 檢 驗 儀 器 、 生 物 性 農 藥 、 特 用 化 學 品 、 食 品 、 科 學 化 中 草 藥 、 及 生 化 環 保 , 另 外 因 生 物 技 術 衍 生 的 週 邊 工 業 , 如 臨 床 試 驗 等 , 皆 可 納 入 生 物 技 術 之 範 疇 。 從 過 去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純 粹 以 生 產 為 主 之 公 司 只 佔 10.5%, 89.5%公 司 具 有 實 驗 室 。 其 人 員 可 能 暴 露 於 一 般 較 少 見 之 安 全 衛 生 傷 害 , 若 因 傷 害 造 成 工 時 的 損 失 , 則 對 於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所 造 成 實 質 上 的 損 失 , 亦 較 一 般 之 工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疾 病 影 響 為 大。生 物 性 危 害 (biological hazards)可 被 定 義 為 對 成 年 人 或 動 物 可 造 成 傷 害 之 任 何 生 物 或 其 所 產 生 之 毒 素 , 這 些 物 質 經 由 直 接 方 式 感 染 人 、 畜 或 間 接 的 危 害 環 境 。 因 此 做 好 科 技 廠 房 安 全 管 理 , 不 僅 保 障 勞 工 的 基 本 生 存 權 與 工 作 權 , 保 障 企 業 持 續 發 展 與 永 續 經 營 , 更 能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及 人 力 資 源 , 增 進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 但 也 不 可 否 認 不 管 天 災 或 人 為 的 意 外 災 害 , 皆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機 率 , 尤 其 在 園 區 內 高 科 技 廠 房 林 立 、 工 作 人 口 密 集 , 一 旦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程 度 就 非 常 慘 重 , 前 述 所 舉 的 兩 個 火 災 案 例 即 可 証 明 ; 以 往 不 論 政 府 部 門 、 學 界 與 社 會 大 眾 均 有 將 緊 急 事 故 視 為 突 發 的 單 一 事 件 之 趨 勢 , 有 人 甚 至 將 其 視 為 侷 限 於 消 防 救 災 等 技 術 活 動 上 。 然 衡 諸 實 際 現 實 狀 況 , 各 種 災 害 的 發 生 , 並 非 單 純 地 僅 屬 單 一 事 故 災 害 , 相 對 地 亦 伴 隨 著 後 續 其 他 相 關 事 故 而 演 變 成 複 合 型 災 害 ; 將 緊 急 事 故 視 為 單 一 事 件 進 行 緊 急 事 故 管 理 , 其 所 能 發 揮 的 效 果 有 限 。 因 此 , 現 在 較 新 的 風 險 管 理 觀 念 是 摒 除 將 緊 急 事 故 視 為 單 一 突 發 的 觀 念 , 認 為 緊 急 事 故 係 一 持 續 發 展 的 過 程 , 緊 急 事 故 作 為 不 僅 是 單 純 的 救 災 等 控 制 或 處 理 活 動 , 而 是 全 面 性 、 長 期 性 的 管 理 政 策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過 程 。 目 前 在 園 區 內 一 般 高 科 技 廠 房 均 依 其 製 程 特 性 及 廠 房 相 關 設 施 , 訂 有 適 合 自 己 本 身 產 業 的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和 措 施 , 範 圍 只 是 偏 重 於 廠 區 本 身 內 部 , 或 者 至 多 再 延 伸 至 其 廠 區 周 遭 的 區 域 聯 防 組 織 ; 至 於 站 在 管 理 局 層 面 上 , 其 行 政 位 階 類 似 一 地 方 政 府 , 必 須 要 作 一 個 園 區 整 體 區 域 的 考 量 , 尤 其 當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如 風 災 、 水 災 、 震 災 等 或 是 大 規 模 人 為 災 害 , 如 類 似 美 國 911 紐 約 雙 子 星 大 樓 遭 恐 怖 份 子 劫 持 的 飛 機 撞 擊 園 區 , 如 何 去 建 立 相 關

(12)

緊 急 應 變 所 應 執 行 之 工 作 計 畫 、 業 務 內 容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

(13)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範圍

目 前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建 有 一 套『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災 害 防 救 作 業 手 冊( 93 年 12 月 修 訂 ) 』 , 本 作 業 手 冊 主 要 內 容 架 構 有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救 災 及 復 建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救 災 及 復 建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任 務 編 組 表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系 統 圖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緊 急 事 故 支 援 聯 絡 電 話 表 、 毒 化 災 、 水 災 、 電 力 供 應 異 常 、 風 災 、 火 災 、 行 政 大 樓 火 災 、 電 腦 大 當 機 、 民 眾 抗 爭 、 旱 災 、 生 化 災 害 、 污 水 處 理 廠 各 種 災 害 以 及 SARS 疫 情 等 12 項 災 害 防 救 作 業 程 序 及 要 領 。 本 次 研 究 將 依 據 各 種 災 害 發 生 時 , 我 國 各 級 政 府 應 變 中 心 及 各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執 行 之 任 務 、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整 備 事 項 , 予 以 彙 整 與 整 理 , 並 參 考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各 防 災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歷 年 有 關 災 害 防 救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美 、 日 災 管 體 系 等 資 料 , 予 以 彙 整 與 整 理 , 針 對 本 作 業 手 冊 不 足 之 處 , 將 建 議 增 修 之 內 容 予 以 列 表 方 式 呈 現 ; 此 外 , 由 於 作 業 手 冊 所 述 12 項 主 要 災 害 中 , 並 沒 有 包 含 震 災 和 空 難 災 害 防 救 作 業 程 序 及 要 領 , 為 因 應 如 同 921 集 集 大 地 震 及 美 國 911 紐 約 雙 子 星 大 樓 遭 恐 怖 份 子 劫 持 的 飛 機 撞 擊 事 件 發 生 , 本 研 究 將 針 對 此 二 災 害 予 以 增 列 於 作 業 手 冊 之 中 。 另 外 , 由 於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非 屬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 直 接 由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所 管 轄 , 直 屬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站 在 管 理 局 層 面 上 , 其 行 政 位 階 類 似 一 地 方 政 府 , 是 故 現 行 科 學 園 區 災 害 防 救 作 業 手 冊 內 容 , 部 分 作 業 範 圍 只 限 於 新 竹 基 地 區 內 , 一 旦 有 較 大 規 模 的 意 外 災 害 , 如 何 和 基 地 周 圍 附 近 的 區 外 區 域 、 縣 市 政 府 以 及 中 央 各 災 害 業 務 權 責 機 關 ( 單 位 ) 作 有 效 的 互 動 和 支 援 , 這 是 應 再 加 考 量 。 最 後 , 目 前 管 理 局 管 轄 範 圍 除 了 新 竹 基 地 外 , 又 包 括 竹 南 , 龍 潭 , 竹 北 等 基 地 ,而 這 些 基 地 的 高 科 技 廠 分 別 以 TFT-LCD, 生 物 及 生 醫 為 主, 且 不 似 新 竹 基 地 以 半 導 體 為 主 , 且 這 些 基 地 許 多 業 務 , 如 環 保 、 消 防 等 係 由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 而 非 如 新 竹 基 地 以 單 一 窗 口 處 理 , 因 此 他 們 的 災 害 防 救 作 業 可 能 無 法 像 新 竹 基 地 目 前 所 使 用 , 這 些 也 將 一 併 列 入 研 究 及 檢 討 。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一 、 研 究 方 法 ( 一 ) 文 獻 蒐 集 與 探 討 1.蒐 集 國 內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法 規 、 各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業 務 計 畫 、 業 務 內 容 、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災 例 及 相 關 網 站 資 訊 , 予 以 彙 整 與 分 級 分 類 探 討 。 2.針 對 內 政 部 主 管 之 風 災 、 震 災 、 重 大 火 災 、 爆 炸 災 害 ; 經 濟 部 主 管 之 水 災 、 旱 災 、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之 寒 害 、 土 石 流 災 害 ; 交 通 部 主 管 之 空 難 、 海 難 及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以 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主 管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等 上 列 災 害 發 生 時 , 其 各 級 政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各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應 執 行 之 任 務 、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事 項 , 予 以 彙 整 與 分 級 分 類 探 討 。 3.參 考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各 防 災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歷 年 有 關 災 害 防 救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各 大 專 院 校 災 管 碩 博 士 論 文 及 國 外 災 管 體 系 等 資 料 。 4.收 集 國 內 各 相 關 防 災 單 位 網 站 上 之 資 訊 。 ( 二 )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1.第 一 階 段 : 先 實 地 至 中 央 機 關 單 位 ( 如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或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或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等 ) 針 對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與 科 學 園 區 行 政 機 制 、 範 圍 、 程 序 、 角 色 定 位 與 目 前 現 行 制 度 下 平 日 及 災 時 所 遭 遇 困 難 等 狀 況 進 行 了 解 。 2.第 二 階 段 : 至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或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針 對 經 驗 豐 富 之 專 家 代 表 進 行 科 學 園 區 現 行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 救 災 能 力 以 及 應 變 作 業 常 見 問 題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 以 修 正 規 劃 科 學 園 區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以 符 實 際 所 需 。 3.第 三 階 段 : 訪 談 中 央 、 縣 市 層 級 政 府 之 實 際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人 員 , 以 座 談 方 式 , 針 對 本 研 究 所 規 劃 之 地 方 政 府 與 科 學 園 區 整 體 緊 急 應 變 運 作 機 制 進 行 了 解 , 另 亦 針 對 各 級 政 府 對 於 科 學 園 區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及 運 作 之 相 關 意 見 , 再 予 修 正 之 。

(15)

二 、 研 究 流 程

資料蒐集與探討

專家學者訪談

1、國內災害緊急應變體制現況比較

及探討

2、科學園區救災能力探討

4、規劃建立科學園區緊急應變機制

3、分析應變作為及架構

是否合適

5、修正科學園 區災害防救手 冊

6、規劃定案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16)

第二章 國內災害緊急應變體制現況比較與探討

第一節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台 灣 地 處 於 西 太 平 洋 颱 風 區 及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 每 年 可 能 遭 受 颱 風 、 豪 雨 、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侵 襲 , 據 統 計 近 九 年 來 ( 西 元 1996-2004年 ) 地 震 災 害 合 計 8次、颱 風 災 害 45次、水 災 災 害 14次2 ,且 因 近 年 來 科 技 技 術 不 斷 進 步, 工 商 業 發 達 , 人 口 大 量 集 中 , 各 種 天 然 、 人 為 災 害 事 故 日 趨 頻 繁 , 例 如 , 從 民 國 85年 「 賀 伯 颱 風 災 害 」 、 86年 台 北 縣 「 林 肯 大 郡 建 築 物 倒 塌 」 、 87 年 桃 園 縣 「 華 航 大 園 空 難 事 故 」 、 高 雄 縣 「 北 誼 興 業 化 工 廠 爆 炸 事 故 」 、 88 年 「 九 二 一 集 集 大 地 震 」 、 89年 「 象 神 颱 風 災 害 」 、 90 年 「 桃 芝 及 納 莉 颱 風 災 害 」、 新 竹 縣「 褔 國 化 工 廠 爆 炸 事 故 」、 91年「 辛 樂 克 颱 風 災 害 」、 92 年 「 SARS 疫 災 」 、 93 年 「 0702水 災 」 等 災 害 , 且 現 今 災 害 並 非 單 純 地 僅 屬 單 一 事 故 災 害 , 相 對 地 亦 伴 隨 著 後 續 其 他 相 關 事 故 而 演 變 成 複 合 型 災 害 , 不 僅 造 成 工 商 業 及 農 業 財 物 損 失 無 可 估 算 , 亦 嚴 重 危 及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然 而,從 災 害 事 故 及 風 險 管 理 觀 點 而 言,並 非 所 有 災 害 都 是 無 法 預 防 、 控 制 的 , 而 必 須 透 過 各 種 管 理 學 上 的 方 法 , 從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研 究 出 適 當 管 理 模 式 , 從 災 害 防 救 觀 點 而 言 即 從 「 災 害 預 防 」 、 「 災 前 整 備 」 、 「 災 時 應 變 」 以 及 「 災 後 復 原 」 等 四 個 階 段 , 研 擬 長 期 性 、 制 度 性 的 管 理 架 構 , 制 定 有 效 機 制 及 計 畫 並 落 實 執 行 , 才 能 有 效 減 少 災 害 的 發 生 頻 率 , 減 輕 災 害 的 所 造 成 的 各 項 損 失 。3 壹 、 體 制 沿 革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是 我 國 近 年 來 於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的 一 大 突 破 , 以 往 ,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一 直 都 未 有 良 好 之 體 系 建 立 , 僅 由 臺 灣 省 、 台 北 巿 、 高 雄 市 所 定 之 地 方 性 法 規 「 防 救 天 然 災 害 及 善 後 處 理 辦 法 」 所 規 定 之 有 關 天 然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缺 乏 涵 括 所 有 重 要 災 害 均 可 適 用 之 法 律 機 制 。 經 行 政 院 大 力 推 動 , 乃 於 83年 8月 4日 頒 行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 開 啟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史 2 2004 年亞洲消防首長協會第 23 屆年會-台灣防災新面貌-內政部消防署黃署長季敏專題演講 3張中勇(民 92),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之相關研究,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委託研究報告

(17)

的 新 頁 。 惟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於 法 律 位 階 中 僅 係 行 政 院 行 政 命 令 , 就 其 成 效 而 論 , 仍 有 其 缺 陷 與 不 足 之 處 。 政 府 為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事 務 , 並 加 速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法 制 化 , 乃 參 酌 美 、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立 法 例 與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概 況 、 我 國 現 行 各 項 災 害 處 理 規 定 及 災 害 防 救 現 況 , 著 手 進 行 「 災 害 防 救 法 」 ( 草 案 ) 之 研 擬 , 並 歷 經 數 年 之 審 議 與 修 訂 ; 直 至 88年 9月 21日 發 生 南 投 集 集 大 地 震 , 有 鑑 於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的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遭 受 空 前 未 有 的 衝 擊 與 考 驗 , 行 政 院 乃 指 示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協 助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對 「 災 害 防 救 法 」 ( 草 案 ) 加 速 研 議 、 修 正 、 補 充 , 遂 於 同 年 11 月 25日 於 行 政 院 第 二 六 五 七 次 院 會 討 論 通 過 , 並 於 同 年 11月 29日 將 其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 立 法 院 於 同 年 12月 11日 將 該 草 案 提 「 第 四 屆 第 二 會 期 第 十 二 次 會 議 」 報 告 後 決 定 : 「 交 付 內 政 及 邊 政 、 司 法 兩 委 員 會 , 與 相 關 提 案 併 案 審 查 」 。 立 法 院 於 89年 6月 30日 召 開 之 「 第 四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二 十 八 次 會 議 」 完 成 了 「 災 害 防 救 法 」 的 三 讀 程 序 , 該 法 並 於 同 年 7月 19日 由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 歷 時 六 年 研 擬 、 修 訂 與 審 查 之「 災 害 防 救 法 」終 於 正 式 立 法 。 至 此 ,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正 式 邁 入 一 個 嶄 新 的 紀 元4 , 藉 以 強 化 中 央 及 地 方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 貳 、 立 法 目 的5 「 災 害 防 救 法 」 立 法 之 目 的 ,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 立 法 目 的 係 為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之 安 全 及 國 土 之 保 全 」 , 從 以 上 規 定 , 顯 見 其 立 法 目 的 如 下 : (一 )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災 害 防 救 法 制 訂 的 首 要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藉 以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 在 縱 的 方 面 , 充 分 發 揮 指 揮 、 監 督 的 機 制 ; 在 橫 的 方 面 , 積 極 展 現 協 調 、 整 合 的 效 能 , 以 最 有 秩 序 、 最 有 效 率 、 最 有 作 為 的 運 作 模 式 , 將 民 眾 同 胞 可 能 遭 受 的 衝 擊 與 損 失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 4 張中勇(民 92),現行災害防救體系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機制之相關研究,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委託研究報告 5陳武雄(民 91),災害防救法解析與應用,台北: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印行,12-14 頁

(18)

(二 )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災 害 防 救 法 的 制 訂 就 是 希 望 能 使 災 害 防 救 的 工 作 法 制 化 , 讓 政 府 各 部 門 依 法 行 政 、 各 司 其 職 , 並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協 助 支 援 , 形 成 效 率 的 政 府 與 活 力 的 民 間 相 互 呼 應 ,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 (三 )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之 安 全 過 去 政 府 雖 然 非 常 努 力 於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唯 因 經 濟 的 急 遽 發 展 與 社 會 的 快 速 變 遷 , 且 又 缺 乏 強 而 有 力 的 法 律 依 據 , 致 使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仍 然 顯 得 單 薄 而 欠 保 障 的 效 力 。 災 害 防 救 法 的 制 訂 , 對 於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的 保 障 將 可 發 揮 更 為 具 體 而 有 效 的 確 保 作 用 。 (四 ) 保 全 國 土 災 害 防 救 法 制 定 的 另 一 目 的 就 是 旨 在 運 用 法 律 的 強 制 效 力 , 透 過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的 積 極 運 作 , 鞏 固 國 土 的 保 全 。 參 、 體 制 建 構 「 災 害 防 救 法 」 自 89年 7月 19日 公 布 施 行 , 中 央 即 依 該 法 各 項 修 條 文 規 定 , 建 構 中 央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體 制 及 設 置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 如 下 圖 所 示 )6:

(19)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圖 2-1-1 災害防救體系架構圖

(召集人:行政院院長、副召集人:副院長、委員內政部等 22 各部會

首長及專家學者)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主任委員:行政院副院長、副主任委 員: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委 員:內政部等 20 個部會副首長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 中心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長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行政院院長指定

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直轄市、縣(市)長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專責幕

僚單位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鄉(鎮、市)長

鄉(鎮、市)長

指定所屬單位

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鄉(鎮、市)長

災害

災時 緊急 應變 架構 平時 緊急 應變 架構

(20)

( 一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置 召 集 人 、 副 召 集 人 各 一 人 ,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 副 院 長 兼 任 ; 委 員 25 人 至 27人 , 由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首 長 派 兼 或 聘 兼 : 該 會 報 召 開 會 議 時 , 應 邀 請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署 長 列 席,並 得 邀 請 直 轄 市、縣( 市 )政 府、有 關 機 關( 構 ) 代 表 、 本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指 揮 官 或 專 家 、 學 者 列 席 。 其 主 要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 1) 擬 訂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 ( 2) 擬 定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核 定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中 央 機 關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 3) 決 定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與 措 施 。 ( 4) 決 定 全 國 緊 急 災 害 之 應 變 措 施 。 ( 5) 督 導 、 考 核 、 協 調 與 審 議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 縣 ( 市 )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事 項 。 ( 6) 其 他 依 法 律 規 定 事 項 。

(21)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副召集人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行政院政務委員、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 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法務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 主計處處長、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行政院衛生署署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 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任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具有災害防救學識之專家、學長

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

圖 2-1-2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組織架構示意圖

(22)

( 二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為 執 行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之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 推 動 重 大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與 措 施 , 行 政 院 設 置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 委 員 23人 , 其 中 1人 為 主 任 委 員 , 由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兼 任 , 副 主 任 委 員 2人 , 執 行 長 1人 , 由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報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派 兼 , 副 執 行 長 及 執 行 秘 書 各 1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指 定 適 當 人 員 兼 任 , 其 餘 委 員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及 內 政 部 部 長 兼 任 , 襄 助 會 務 , 其 餘 委 員 由 主 任 委 員 報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指 定 行 政 院 部 會 副 首 長 1人 派 兼 之 , 並 配 置 專 職 人 員 , 分 組 處 理 有 關 業 務 , 該 委 員 會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 1)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方 針 及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之 擬 訂 事 項 。 ( 2) 關 於 協 助 各 部 會 應 變 、 復 原 作 業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擬 訂 事 項 。 ( 3) 關 於 促 進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事 項 。 ( 4) 關 於 協 調 、 整 合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事 項 。 ( 5)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協 調 、 追 蹤 、 評 估 事 項 。 ( 6) 關 於 平 時 安 全 與 重 大 災 害 防 治 之 應 變 訓 練 、 教 育 宣 導 事 項 。 ( 7)關 於 舉 辦 區 域 性 之 演 習 及 協 調 督 導 災 害 預 防 措 施 或 各 部 會 研 究 計 畫 之 設 計 與 執 行 事 項 。 ( 8) 關 於 預 警 、 通 報 、 通 訊 及 決 策 系 統 之 建 立 與 支 援 事 項 。 ( 9)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體 系 之 建 立 、 應 用 事 項 。 ( 10)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工 程 之 研 發 、 維 護 與 服 務 事 項 。 ( 11) 關 於 災 害 辨 識 、 危 險 度 評 估 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之 推 動 事 項 。 ( 12) 關 於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之 建 立 、 檢 討 事 項 。 ( 13) 關 於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措 施 之 訂 定 與 業 務 執 行 之 推 動 事 項 。 ( 14) 關 於 編 印 緊 急 人 員 資 料 及 作 業 手 冊 事 項 。 ( 15) 關 於 平 日 緊 急 物 資 之 準 備 、 設 置 或 貯 存 事 項 。 ( 16) 關 於 災 害 時 之 緊 急 調 度 、 支 援 或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總 務 事 項 。 ( 17) 其 他 有 關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

(23)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主任委員

(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總務後勤組 一、關於 公關、 文書、庶 務等後 勤事項。 二、關於 編印緊 急人員資 料及作 業手冊事 項。 三 、 關於平 日緊 急物資之 準備 、 設置或貯 存事項 。 四 、關於 災害時之 緊急調 度、支援 或與業 務相 關 之總務事 項。 應變復建組 資訊資料組 整備訓練組 管考協調組 減災規劃組 災害防救 專 家諮詢委 員 會 一、關於 緊急應 變體系之 建立、 檢討事項 。 二 、關於 災後復原 重建措 施之訂定 與業務 執之 推 動。 三、關於 成立中 央災害應 變中心 之相關事 宜。 一 、預警 、通報、 通訊及 決策系統 之建立 與支 援 事項。 二、關於 災害防 救資訊體 系之建 立、應用 事 項。 三 、關於 災害防救 資訊工 程之研發 、維護 與服 務 一 、 關 於平 時 安全與重 大災 害防治之 應 變訓練、 教育 宣導事項 。 二、關於 舉辦 區域性之 演習 事項。 一 、 關 於災害 防 救業務之 協調 、 追 蹤 、 評估事 項。 二 、協調 督導災害 預防措 施或各部 會研究 計畫 之 設計與執 行事項 。 三、關於 協調、 整合災害 防救業 務。 一 、關於 災害防救 基本方 針、災害 防救基 本計 畫 之擬訂。 二 、關於 協助各部 會應變 、復原作 業之標 準作 業 流程之擬 訂事項 。 三 、關於 促進災害 防救相 關法規之 制︵訂 ︶定 事 項。

執行長

(內政部部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

(內政部部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執行秘書

(內政部消防署組長兼任)

副執行長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任)

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會議

國家災害 防 救 科技中心 圖 2-1-3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架構示意圖

(24)

( 三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 1) 當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即 以 書 面 報 告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 行 政 院 院 長 ) , 有 關 災 害 規 模 與 災 情 , 並 提 出 成 立 本 中 心 及 指 定 指 揮 官 之 具 體 建 議 , 經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視 災 情 規 模 及 性 質7 決 定 成 立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後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即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進 駐 作 業 , 但 災 害 情 況 緊 急 時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得 以 口 頭 報 告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 並 於 三 日 內 補 提 書 面 報 告 。 ( 2)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設 置 場 所 : 設 置 於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提 供 各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進 駐 使 用 。 但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需 要 , 另 擇 適 當 地 點 成 立 本 中 心 。 ( 3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為 臨 時 任 務 編 組 , 於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 由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 相 關 機 關 、 公 共 事 業 派 員 進 駐 作 業 ,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1 、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機 關 之 縱 向 指 揮 、 督 導 及 橫 向 協 調 、 聯 繫 事 宜 處 理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 2、 掌 握 各 種 災 害 狀 況, 即 時 傳 遞 災 情, 並 通 報 相 單 位 應 變 處 理 。 3、 災 情 之 蒐 集 、 評 估 、 處 理 、 彙 整 及 報 告 事 項 。 4、 緊 急 救 災 人 力 、 物 資 之 調 度 、 支 援 事 項 。 5、 其 他 有 關 防 救 災 事 項 。 7 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93 年 3 月 12 日新修正)明訂風災、震災、重大火災、重大爆炸、水災、 旱災、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土石流等災害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25)

圖 2-1-4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示意圖 指揮官(1 人) 副指揮官(1 至 3 人)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內政部、 外 交部、國 防 部 、 財政部、 教 育部、法 務 部 、 經濟部 、 交 通部 、 行 政 院主計處 、 行 政院新聞 局 、 行政院 衛 生 署 、 行 政 院 環境保護 署 、 行政院 原 子能委 員 會 、 行政院海 岸 巡防署 、 行 政院國家 科 學 委員會、行 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 會 、 行政 院 農業委員 會 、 行政院 勞 工 委員會 、 行 政院公共 工 程委員會 、 行 政院原住 民 族委員會 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支援協助︶ ︵請求支援︶ ︵支援協助︶ ︵請求支援︶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相關機關、 公共事業緊急應 變小組

(26)

( 四 ) 整 合 救 災 指 揮 體 系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過 去 國 內 救 災 資 源 分 佈 , 在 陸 上 以 消 防 機 關 為 主 要 救 災 力 量 , 在 海 上 以 海 巡 機 關 為 救 災 力 量 , 而 空 中 救 災 資 源 卻 分 散 在 內 政 部 、 國 防 部 、 交 通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 相 關 救 災 機 關 在 請 求 空 中 及 救 災 資 源 時 , 欠 缺 聯 繫 協 調 單 一 窗 口 , 無 法 提 高 搜 救 效 率 。 有 鑑 於 此 , 行 政 院 遂 於 89年 7 月 , 整 合 上 述 部 會 成 立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 , 然 而 其 運 作 模 式 由 相 關 部 會 指 派 協 調 官 進 駐 作 業 , 地 點 設 置 在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其 編 組 與 運 作 如 下 :8 (1) 由 內 政 部 ( 消 防 署 、 警 政 署 、 營 建 署 ) 、 外 交 部 、 國 防 部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經 濟 部、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路 政 司、航 政 司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等 部 會 組 成 。 為 建 立 協 調 機 制 , 統 一 調 派 指 揮 , 迅 速 下 令 執 行 搜 救 任 務 , 由 內 政 部 、 國 防 部 、 民 航 局 及 海 巡 署 等 機 關 , 分 別 派 遣 協 調 官 進 駐 國 搜 中 心 , 擔 任 24 小 時 輪 值 , 其 餘 未 派 駐 協 調 官 之 部 會 應 指 派 聯 絡 人 員 , 以 作 為 24 小 時 聯 繫 窗 口 。 (2) 為 強 化 救 難 機 制 , 統 籌 、 調 度 國 內 各 搜 救 單 位 資 源 , 消 防 署 於 91 年 12 月 23 日 完 成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 暨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手 冊 」 之 修 正 發 布 。 另 提 報 91 年 11 月 19 日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 決 議 國 搜 中 心 任 務 移 撥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另 於 91 年 12 月 31 日 舉 行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承 接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典 禮 」 , 國 搜 中 心 業 務 之 承 接 ,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 第 一 階 段 ( 91 年 12 月 31 日 至 92 年 4 月 1 日 ) , 前 階 段 由 國 軍 搜 救 協 調 中 心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 消 防 署 派 員 見 習 , 後 階 段 由 消 防 署 負 責 執 行 , 國 軍 搜 救 協 調 中 心 人 員 協 同 指 導 。 第 二 階 段 由 消 防 署 正 式 承 接 , 其 他 部 會 奉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副 院 長 )指 示, 繼 續 分 別 派 遣 協 調 官 進 駐 國 搜 中 心, 擔 任 24小 時 輪 值 。 依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 暨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手 冊 」 顯 示 國 搜 中 心 之 設 置 , 旨 在 強 化 及 整 合 國 內 各 8 參考內政部消防署-消防白皮書(民92),「承接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網址 http://www.nfa.gov.tw/nfa_s/nfa1_1_31.htm。

(27)

搜 救 單 位 資 源 及 聯 繫 、 協 調 國 外 搜 救 單 位 , 期 能 迅 速 執 行 災 害 事 故 之 緊 急 救 援 ( 護 ) 工 作 。 世 界 各 國 多 以 海 巡 署 或 空 軍 為 國 搜 中 心 之 幕 僚 主 體,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奉 行 政 院 指 示,承 接 國 搜 中 心 任 務 , 雖 然 其 任 務 有 別 於 一 般 消 防 救 災 , 惟 該 署 自 承 接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以 來 , 在 人 員 嚴 重 不 足 之 情 形 下 , 仍 戳 力 以 赴 , 勉 能 達 成 上 級 交 付 之 艱 鉅 任 務 , 誠 屬 可 貴 ; 而 此 舉 勢 將 凸 顯 承 擔 災 害 防 救 主 力 的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已 逐 漸 被 動 地 責 付 統 合 包 括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行 政 院 海 巡 署 與 國 防 部 等 跨 部 會 的 「 人 員 搜 救 與 緊 急 送 護 」 之 救 援 救 護 職 能 。 91 年 12月 31 日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 慕 僚 作 業 移 轉 至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並 與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以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空 中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諮 詢 中 心 相 結 合 , 並 負 予 下 列 任 務 : ( 1) 航 空 器 、 船 舶 遇 難 事 故 之 緊 急 搜 救 事 項 。 ( 2) 緊 急 傷 ( 病 ) 患 之 空 中 緊 急 救 護 事 項 。 ( 3) 移 植 器 官 之 空 中 運 送 事 項 。 ( 4) 山 區 、 高 樓 等 重 大 災 難 事 故 之 緊 急 救 援 事 項 。 ( 5)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之 緊 急 救 援 事 項 。 成 功 建 置 國 家 級 救 災 指 揮 鐵 三 角 , 3個 指 揮 中 心 24小 時 聯 合 運 作 , 使 國 內 救 災 效 能 更 上 一 層 樓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設 置 督 導 一 人 , 由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委 員 兼 執 行 長 兼 任 ( 內 政 部 部 長 ) ; 置 主 任 1人 ,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署 長 兼 任 , 綜 理 搜 救 業 務 ; 置 副 主 任 1人 、 搜 救 長 1人 、 副 搜 救 長 3人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機 關 人 員 調 用 或 派 兼 ( 其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

(28)

督導(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 員兼執行長兼任)(內政部部長兼任) 主任(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任) 副主任(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兼任) 搜救長、副搜救長、搜救官、外事官、國防部協調 官、交通部民航局協調官、海巡署協調官、警政署 協調官、消防署協調官、空勤總隊協調官 :指揮線 圖 2-1-5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組織架構圖 由 於 「 行 政 院 國 家 搜 救 指 揮 中 心 」 有 效 整 合 國 家 搜 救 資 源 , 在 處 理 山 難 、 海 難 、 空 難 、 病 患 運 送 及 其 他 災 害 救 援 上 , 績 效 卓 著 ,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於 92年 共 執 行 任 務 447次、救 出 668人;93年 1月 至 10月 共 計 執 行 任 務 804次 、 救 出 9983人 (如 下 表 2-1所 示 )9。 表2-1-1 行政院國家搜中心搜救作業案件執行統計表 年 度 傷 患 運 送 海 難 搜 救 海 難 協 調 信 號 查 證 山 難 搜 救 空 難 搜 救 器 官 移 植 災 害 救 助 案 件 小 計 救 出 人 數 2003 141 98 73 77 38 6 4 10 447 668 2004 (1-10月 ) 34 85 44 67 13 0 0 561 804 7983 合 計 175 183 117 144 51 6 4 571 1251 8651

(29)

第二節 地方政府災害緊急應變體制-以新竹市為例

壹 、 新 竹 市 轄 區 特 色 介 紹 由 於 各 縣 ( 市 ) 地 方 政 府 整 體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架 構 及 體 制 隨 著 行 政 轄 區 沿 革 、 地 理 位 置 環 境 、 地 形 環 境 、 土 地 使 用 狀 況 、 人 文 特 性 以 及 社 經 發 展 等 現 況 差 異 而 不 同 , 故 本 段 將 先 針 對 新 竹 市 轄 區 特 色 進 行 初 步 的 介 紹 。 一 、 新 竹 市 沿 革 新 竹 古 稱 『 竹 塹 』 , 清 代 易 名 新 竹 , 民 國 9年 設 新 竹 街 , 置 接 役 場 , 民 國 19年 改 制 為 市 , 置 市 役 所 , 民 國 30年 合 併 香 山 庄 全 部 及 舊 港 、 六 家 庄 之 一 部 份,擴 大 行 政 區 域,下 設 25個 區 會 協 助 推 行 市 政。民 國 34年 臺 灣 光 復 , 於 是 在 10月 25日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接 受 日 人 臺 灣 總 督 之 投 降 , 11月 5日 公 佈 各 州 接 管 委 員 會 。 新 竹 州 接 管 委 員 即 於 8日 由 主 任 委 員 率 領 來 竹 , 九 日 開 始 接 收 原 新 竹 州 之 機 構 。 同 月 17日 接 收 新 竹 市 役 所 , 遂 成 立 新 竹 市 政 府 , 隸 屬 於 接 管 委 員 會 , 11月 30日 將 原 日 據 時 期 所 設 25區 改 為 9區 , 同 時 接 收 原 各 郡 役 所。翌 年 1月 接 管 委 員 會 結 束,成 立 新 竹 縣 政 府,暫 借 原 新 竹 州 廳 辦 公 , 新 竹 縣 政 府 於 2月 28日 遷 往 桃 園 , 新 竹 市 亦 因 全 省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 正 式 設 為 省 轄 市 , 成 立 新 竹 市 政 府 , 下 設 東 、 西 、 南 、 北 、 竹 東 、 寶 山 、 香 山 等 7個 區 公 所 , 並 遷 入 原 州 廳 辦 公 室 , 全 省 設 5大 縣 、 3小 縣 、 9省 轄 市 計 17縣 市 。 民 國 39年 4月 22日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佈 本 省 地 方 自 治 實 施 綱 要 , 10月 25日 調 整 全 省 行 政 區 域,改 設 21縣 市,新 竹 地 方 乃 將 原 省 轄 新 竹 市 併 原 新 竹 縣 轄 關 西 、 新 埔 兩 鎮 、 湖 口 、 紅 毛 、 橫 山 、 芎 林 、 北 埔 、 峨 眉 等 7鄉 及 尖 石 、 五 峰 兩 山 地 鄉 等 成 立 為 新 竹 縣 。 縣 治 設 於 新 竹 市 , 並 將 原 新 竹 縣 分 設 桃 園 、 苗 栗 兩 縣 , 縣 治 分 設 桃 園 、 苗 栗 兩 鎮 。 民 國 40年 12月 1日 , 將 原 東 、 西 、 南 、 北 等 四 區 合 併 成 立 縣 轄 市 , 新 竹 市 公 所 址 置 於 中 正 路 原 東 區 區 公 所 , 44年 夏 遷 入 林 森 路 原 縣 立 中 學 辦 公 。 民 國 71年 6月 奉 總 統 七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 七 ) 臺 統 (79)義 字 第 三 四 四 一 號 代 電 , 准 予 自 71年 7月 1日 起 將 原 屬 新 竹 縣 之 香 山 鄉 併 入 縣 轄 新 竹 市 改 制 升 格 為 省 轄 市 , 省 轄 市 新 竹 市 政 府 於 71年 7月 1日 正 式 成 立 。 民 國 79年 11月 1日 新 竹 市 下 設 東 區 區 公 所 、 北 區 區 公 所 、 香 山 區 公 所 三 個 區 公 所 , 正 式 分 區 治 事 ( 如 下 圖 所 示 ) 。

(30)

圖 2-2-1 新竹市地位置圖 二 、 地 理 位 置 環 境 新 竹 市 位 於 臺 灣 西 北 部 , 北 連 桃 園 縣 、 南 與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銜 接 、 西 為 臺 灣 海 峽 、 東 以 關 東 橋 溪 流 -柯 子 湖 溪 與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相 鄰 , 東 北 方 以 頭 前 溪 與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相 接 鄰 為 界 , 新 竹 市 屬 台 灣 北 部 區 域 , 介 於 台 北 市 與 台 中 市 之 地 理 中 心 位 置 , 市 內 有 新 竹 平 原 , 係由 頭 前 溪 、 鳳 山 溪 沖 積 而 成 , 新 竹 縣 市 兩 條 主 要 河 川 的 沖 積 平 原 , 先 後 孕 育 了 新 竹 市 縣 行 政 區 域 : 新 竹 市 、 竹 北 市 。 而 水 系 主 要 以 頭 前 溪 、 客 雅 溪 與 鹽 水 港 溪 為 主 ; 其 發 源 地 多 來 自 東 岸 山 脈 地 區 , 頭 前 溪 可 上 溯 自 大 霸 尖 山 , 客 雅 溪 則 上 接 青 草 湖 調 節 池 , 鹽 水 港 溪 則 以 牛 埔 山 、 香 山 一 帶 為 源 頭 , 新 竹 市 主 要 三 條 河 川 水 量 、 特 性 殊 異 , 及 結 合 新 竹 市 17公 里 長 海 岸 線 , 共 同 架 構 極 為 豐 富 的 地 理 與 生 態 景 觀 。 整 市土 地 面 積 104.0964平 方 公 里 , 約 佔 台 灣 土 地 總 面 積 0.29%。 二 、 地 形 環 境 新 竹 市 範 圍 內 主 要 有 二 種 地 形 , 分 別 是 沖 積 平 及 丘 陵 。 新 竹 市 大 部 份 為 沖 積 平 原 , 一 般 標 高 在 100 公 尺 以 下 , 屬 新 竹 平 原 , 與 湖 口 台 地 之 間 , 為 竹 苗 地 區 海 岸 之 中 段 , 平 原 北 、 東 、 南 三 面 環 繞 丘 陵 , 僅 西 面 開 口 臨 海 , 平 原 地 形 沿 縱 貫 鐵 路 兩 旁 向 西 南 沿 海 一 帶 延 伸 , 直 與 苗 栗 相 接 。 介 於 竹 東 丘 陵 與 湖 東 南 地 區 部 份 屬 丘 陵 地 帶 , 地 形 較 為 陡 峻 , 地 勢 大 致 由 南 向 北 逐

(31)

漸 降 低。新 竹 平 原 的 東 側 為 寬 闊 的 頭 前 溪 沖 積 河 床,餘 為 低 矮 的 丘 陵 地 形 , 屬 西 部 山 麓 帶 的 最 西 緣 , 北 隔 竹 東 斷 層 與 竹 東 丘 陵 相 接 。 頭 前 溪 與 丘 陵 地 間 之 狹 長 台 地 為 更 新 世 時 期 之 頭 前 溪 河 階 堆 積,其 高 度 約 在 135 公 尺 至 180 公 尺 之 間 。 ( 一 ) 新 竹 沖 積 平 原 新 竹 沖 積 平 原 係 由 鳳 山 溪 與 頭 前 溪 搬 運 的 砂 石 堆 積 而 成 , 北 與 湖 口 台 地 及 鳳 飛 山 丘 陵 銜 接 , 南 與 竹 東 丘 陵 鄰 接 。 ( 二 ) 竹 東 丘 陵 竹 東 丘 陵 地 勢 為 由 東 向 西 漸 降 , 為 頭 前 溪 與 中 港 溪 之 間 的 切 割 台 地 , 又 稱 為 竹 東 台 地 , 其 東 以 大 平 地 斷 層 為 界 , 西 則 鄰 近 香 山 海 岸 ; 區 內 水 系 成 樹 枝 狀 分 佈 , 向 水 源 侵 蝕 之 現 象 相 當 普 遍 , 故 有 許 多 河 谷 與 河 溝 散 佈 期 間 , 平 時 乾 涸 , 雨 季 或 大 雨 時 則 匯 集 成 流 。10 三 、 人 口 概 述 ( 一 ) 人 口 數 與 人 口 密 度 新 竹 市 民 國 94年 第 2季 底 人 口 數 為 388,887 人 (如 下 表:新 竹 市 人 口 概 況 統 計 表 ),較 民 國 71年 底 之 288,880 人,增 加 100,007 人,增 加 率 為 34.61%。 新 竹 市 人 口 受 自 然 環 境 的 影 響 , 大 都 集 中 在 新 竹 平 原 , 尤 以 舊 市 區 人 口 密 度 更 高 , 丘 陵 地 大 都 為 農 業 人 口 , 密 度 較 低 。 人 口 密 度 由 71年 底 之 每 平 方 公 里 2,775.12 人,增 加 至 94年 第 2季 每 平 方 公 里 3,735.84 人,每 平 方 公 里 增 加 961人 , 在 臺 灣 地 區 23縣 市 中 排 名 第 6。 ( 二 ) 戶 數 與 戶 量 由 歷 年 資 料 觀 察,新 竹 市 94年 第 2季 平 均 每 戶 人 口 3.13 人 較 上 年 之 3.16 人 低 , 東 區 平 均 每 戶 3.08 人 , 北 區 3.07 人 , 香 山 3.47 人 , 顯 示 傳 統 大 家 庭 制 度 已 漸 趨 向 小 家 庭 制 度 , 尤 以 都 市 化 程 度 愈 高 地 區 愈 明 顯 。 ( 三 ) 94年 第 2季 各 行 政 區 人 口 概 況 新 竹 市 94年 第 2季 各 區 現 住 人 口 分 布,就 人 口 數 而 言,以 東 區 186,385 人 10洪鴻智(民 93),都市地震防災空間系統規劃與HAZ-Taiwan(TELES)系統應用整合之研究:子計畫二-新 竹市之防災空間系統規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32)

最 多 , 占 全 市 人 口 的 47.93%, 其 次 為 北 區 134,503 人 , 占 34.59%, 再 其 次 為 香 山 67,999 人,占 17.49%。( 如 下 表 所 示:新 竹 市 各 行 政 區 人 口 概 況 表 ) 11 表2-2-1 新竹市人口概況統計表 年(季)底別 Number of 戶數 Households 總人口數(人) Total Population (Person)

戶量 Volume of Households 人口密度 Population Density 性比例 Sex Ratio 結婚率 Married Rate 離婚率 Divorce Rate End of Year (Quarter) (戶) Household s 計 Total 男 Male 女 Female (人/戶) (Person /Households) (人/平方 公里) (per/km2) (男/女*100) (Male/Female*100) (對/每千 人) (Couple/1,000) (對/每千 人) (Couple/1,000) 民國 91 年底 118,570 378,797 192,464 186,333 3.19 3,638.91 103.29 8.14 2.74 第二季底 116,841 375,862 191,198 184,664 3.22 3,610.71 103.54 2.12 0.70 第三季底 117,795 377,219 191,805 185,414 3.20 3,623.75 103.45 1.61 0.76 第四季底 118,570 378,797 192,464 186,333 3.19 3,638.91 103.29 2.34 0.69 民國 92 年底 120,984 382,897 194,178 188,719 3.16 3,678.29 102.89 7.79 2.96 第一季底 119,146 379,938 192,880 187,058 3.19 3,649.87 103.11 1.98 0.68 第二季底 119,829 381,035 193,371 187,664 3.18 3,660.41 103.04 1.84 0.76 第三季底 120,520 381,845 193,782 188,063 3.17 3,668.19 103.04 1.48 0.75 第四季底 120,984 382,897 194,178 188,719 3.16 3,678.29 102.89 2.49 0.77 民國 93 年底 123,246 386,950 195,542 191,408 3.14 3,717.23 102.16 6.36 2.82 第一季底 121,304 383,655 194,347 189,308 3.16 3,685.57 102.66 2.20 0.68 第二季底 121,926 384,843 194,752 190,091 3.16 3,696.99 102.45 1.29 0.71 第三季底 122,706 385,771 195,124 190,647 3.14 3,701.06 102.35 1.12 0.73 第四季底 123,246 386,950 195,542 191,408 3.14 3,717.23 102.16 1.75 0.70 民國 94 年底 第一季底 123,762 387,861 195,807 192,054 3.13 3,725.98 101.95 1.87 0.54 第二季底 124,376 388,887 196,227 192,660 3.13 3,735.84 101.85 1.72 0.64 本季與上季比 較(%) 0.50 0.26 0.21 0.32 -- 9.86 -0.10 -0.15 0.10

(33)

圖 2-2-2 新竹市人口數統計圖 新 竹 市 人 口 數 350,000 355,000 360,000 365,000 370,000 375,000 380,000 385,000 390,000 91(3) 91(4) 92(1) 92(2) 92(3) 92(4) 93(1) 93(2) 93(3) 93(4) 94(1) 94(2) 年 ( 季 ) 底 人 表2-2-2 新竹市各行政區人口概況表

總 計 Grand Total 東 區 East District

北 區 North District 香 山 Siangshan 年(季)底別 人口數 (人) 增減率(%) 人口數(人) 增減率(%) 人口數 (人) 增減率(%) 人口數(人) 增減率(%) End of Year (Quarter) Population (Person) Increase Decrease Rate Population (Person) Increase Decrease Rate Population (Person) Increase Decrease Rate Population (Person) Increase Decrease Rate 民國 91 年底 378,797 1.47 180,958 1.78 130,809 0.82 67,030 1.93 第二季底 375,862 0.79 179,466 0.49 129,958 0.31 66,438 0.54 第三季底 377,219 0.12 180,021 0.12 130,402 0.05 66,796 0.26 第四季底 378,797 0.18 180,958 0.19 130,809 0.19 67,030 0.10 民國 92 年底 382,897 1.08 183,381 1.34 131,919 0.85 67,597 0.85 第一季底 379,938 0.30 181,937 0.54 130,821 0.01 67,180 0.22 第二季底 381,035 0.29 182,652 0.39 131,032 0.16 67,351 0.25 第三季底 381,845 0.21 183,045 0.22 131,378 0.26 67,422 0.11 第四季底 382,897 0.28 183,381 0.18 131,919 0.41 67,597 0.26 民國 93 年底 386,950 1.06 185,530 1.17 133,497 1.20 67,923 0.48 第一季底 383,655 0.20 183,868 0.27 132,137 0.17 67,650 0.08 第二季底 384,843 0.31 184,731 0.47 132,679 0.41 67,433 -0.32 第三季底 385,771 0.24 184,934 0.11 133,078 0.30 67,759 0.48 第四季底 386,950 0.31 185,530 0.32 133,497 0.31 67,923 0.24 民國 94 年底 第一季底 387,861 0.24 186,009 0.26 133,833 0.25 68,019 0.14 第二季底 388,887 0.26 186,385 0.20 134,503 0.50 67,999 -0.03 本季與上季 比較( 人 ) 1,026 — 376 — 670 — -20 —

(34)

四 、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94年 度 考 評 縣( 市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計 畫 中 , 有 關 新 竹 市 政 府 94年 度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考 評 辦 理 情 形 內 容 提 出 , 新 竹 市 政 府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共 528,195,680 元 ( 含 災 害 防 救 第 二 預 備 金 5 千 萬 元 在 內 ) , 約 佔 新 竹 市 94年 度 總 預 算 ( 159億 ) 3.3%之 比 例 ,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數 據 整 理 如 下 表 所 列 。 表2-2-3 新竹市轄區災害防救特色簡述表 項    目 內    容 新竹市人口數 388,887 人 新竹市總面積 104.1 平方公里 新竹市主要天然災害 颱風災害、水災、地震災害 新竹市 94 年度災害防救預算 528,196 千元 年度災害防救經費平均數(1): 災害防救預算/總人口數 1358.2 元/每人 年度災害防救經費平均數(2): 災害防救預算/(總人口數*總面積) 13.05 元/(每人*單位面 積) 貳 、 新 竹 市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現 況 本 第 貳 大 點 主 要 目 的 在 說 明 新 竹 市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現 況 , 體 制 之 架 構 , 第 一 部 份 說 明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擬 訂 演 進 與 類 別 ; 第 二 部 分 說 明 新 竹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主 要 現 況 與 內 容 架 構 概 述 ; 第 三 部 分 說 明 新 竹 市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架 構 。 一 、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演 進 及 類 別 概 述 對 於 國 內 地 區 或 地 區 防 救 災 計 畫 的 擬 定 , 主 要 源 於 民 國 83 年 4 月 發 生 華 航 日 本 名 古 屋 空 難 後 , 將 原 內 政 部 擬 定 之 「 天 然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擴 大 , 而 於 83 年 7 月 行 政 院 會 議 通 過 , 再 於 8 月 4 日 核 定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 作 為 行 政 院 各 相 關 部 會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的 依 據 。 該 方 案 規 定 應 由 中 央 防 災 會 報 訂 定 「 防 災 基 本 計 畫 」 , 由 主 管 之 行 政 機 關 或 公 共 事 業 依 防 災 基 本 計 畫 , 就 其 所 掌 事 務 或 業 務 訂 定 「 防 災 業 務 計 畫 」 , 而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之 地 方 防 災 會 報 , 則 依 之 訂 定 「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 。

(35)

訂 有 颱 風 、 豪 雨 之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 作 業 要 點 」 , 及 地 震 、 重 大 火 災 、 重 大 建 築 工 程 災 害 、 重 大 爆 炸 等 中 央 災 害 處 理 中 心 「 作 業 要 點 」 。 另 針 對 各 部 會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訂 有 「 編 組 作 業 要 點 」 與 縣 市 政 府 之 「 防 災 作 業 手 冊 」 等 。 惟 原 有 的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 在 民 國 88 年 9 月 21 日 的 集 集 大 地 震 發 生 後 , 對 於 當 時 的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造 成 重 大 之 衝 擊 , 故 於 民 國 89 年 7 月 19 日 頒 行 「 災 害 防 救 法 」 , 而 於 90 年 8 月 24 日 , 由 行 政 院 會 議 核 定 「 災 害 防 救 法 施 行 細 則 」 。 依 「 災 害 防 救 法 」 所 定 ,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的 擬 定 可 分 為 三 級 , 第 一 級 為 行 政 院 擬 定 之 「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十 七 條 ,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 ; 第 二 級 為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農 委 會 與 環 保 署 擬 定 之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 第 三 級 為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擬 定 之 「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 綜 合 上 述 依 「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及 「 災 害 防 救 法 」 的 相 關 規 定 , 可 依 不 同 之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性 質 劃 分 為:(1) 基 本 計 畫;(2) 業 務 計 畫; (3)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 與 (4) 災 害 發 生 時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操 作 程 序 四 類 , 其 性 質 差 異 可 分 別 敘 述 比 較 如 后12 : ( 一 )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為 中 央 政 府 針 對 全 國 性 防 災 相 關 業 務 推 展 所 擬 訂 的 長 期 性 、 綜 合 性 、 指 導 性 綱 要 計 畫 , 內 容 涵 蓋 平 時 減 災 、 災 前 備 災 、 災 時 應 變 與 災 後 復 建 等 各 階 段 防 救 災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向 或 規 範 , 以 作 為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 指 定 公 共 事 業 研 擬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及 防 災 業 務 計 畫 之 依 據 。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於 民 國 90 年 6 月 20 日「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第 一 次 會 議 核 定 通 過。計 畫 內 容 主 要 涵 蓋 災 害 防 救 之 政 體 性 計 畫、揭 示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事 項 、 及 揭 示 擬 定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與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要 點 。 另 於 民 國 92 年 5 月 26 日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第 六 次 會 議 核 定 增 列「 空 難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編 , 依 災 害 種 類 劃 分 為 四 編,計 風 災 與 水 災、震 災、空 難 與 其 他 類 型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12陳亮全、賴美如(民 89)「地區防災計畫研擬之初探」,發表於第四屆全國防災學術研討會,內政部消 防署主辦,桃園; 張建與(民 90),災害防救法解說,台北:鼎茂圖書。

(36)

( 二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十 九 條 , 相 關 之 公 共 事 業 需 依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擬 定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 送 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 另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 就 其 主 管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 擬 定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報 請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實 施 。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所 掌 事 務 或 業 務 訂 定 之 各 項 防 災 相 關 措 施 , 屬 於 單 一 業 務 需 求 導 向 , 並 以 之 作 為 各 層 級 政 府 相 同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縱 向 貫 徹 執 行 防 救 災 業 務 計 畫 , 其 內 容 亦 大 致 涵 蓋 平 時 減 災 、 災 前 整 備 、 災 時 應 變 與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等 各 階 段 之 防 救 災 工 作 , 但 較 偏 重 於 平 時 減 災 與 災 前 整 備 階 段 ;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共 事 業 每 二 年 應 依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相 關 災 害 預 防 、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對 策 及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事 項 等 進 行 勘 查 、 評 估 、 檢 討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必 要 時 亦 可 隨 時 辦 理 之 ; 例 如 河 川 流 域 防 洪 預 警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 山 坡 地 開 發 防 治 計 畫 、 都 市 防 災 計 畫 以 及 電 力 、 電 信 、 自 來 水 、 瓦 斯 等 事 業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並 作 為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相 關 項 目 之 制 定 基 礎 。 各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辦 理 各 項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計 畫 與 業 務 。 以 新 竹 市 為 例 , 目 前 新 竹 市 政 府 已 完 成 下 列 之 防 救 災 業 務13 : ( 1) 市 府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 民 政 局 、 財 政 局 、 教 育 局 、 建 設 局 、 社 會 局 、 警 察 局 、 消 防 局 、 工 務 局 、 衛 生 局 、 環 保 局 、 兵 役 局 、 文 化 局 、 交 通 局 、 都 市 發 展 局 、 行 政 室 、 主 計 室 、 計 畫 室 、 北 區 區 公 所 、 東 區 區 公 所 、 香 山 區 區 公 所 、 稅 捐 稽 徵 處 、 地 政 局 、 人 事 室 等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暨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 2) 新 竹 市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單 位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新 竹 營 業 處 、 台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三 區 管 理 處 、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新 竹 營 運 部 、 經 濟 部 水 利 處 第 二 河 川 局 、 公 路 局 第 一 區 工 程 處 新 竹 工 務 段、農 委 會 北 區 糧 食 管 理 處 新 竹 辦 事 處、新 竹 縣 瓦 斯 管 理 處、中 國 石 油 公 司 天 然 氣 營 業 處 所 新 竹 服 務 中 心、中 國 石 油 公 司 桃 竹 苗 營 業 處、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新 竹 電 力 段、新 竹 農 田 水 利 會 等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暨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數據

圖 2-1-4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示意圖 指揮官(1 人) 副指揮官(1 至 3 人)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支援協助︶︵請求支援︶︵支援協助︶︵請求支援︶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相
圖 2-2-1 新竹市地位置圖  二 、 地 理 位 置 環 境   新 竹 市 位 於 臺 灣 西 北 部 , 北 連 桃 園 縣 、 南 與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銜 接 、 西 為 臺 灣 海 峽 、 東 以 關 東 橋 溪 流 -柯 子 湖 溪 與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相 鄰 , 東 北 方 以 頭 前 溪 與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相 接 鄰 為 界 , 新 竹 市 屬 台 灣 北 部 區 域 , 介 於 台 北 市 與 台 中 市 之 地 理 中 心 位 置 , 市 內 有 新 竹 平
圖 2-2-2 新竹市人口數統計圖  新 竹 市 人 口 數 350,000355,000360,000365,000370,000375,000380,000385,000390,000 91(3) 91(4) 92(1) 92(2) 92(3) 92(4) 93(1) 93(2) 93(3) 93(4) 94(1) 94(2) 年 ( 季 ) 底人 表2-2-2 新竹市各行政區人口概況表
圖 3-1-2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歷年登記/實收資本額 19 表 3-1-1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歷年登記/實收資本額 20 年  累    計  入區家數   登      記 資  本  額  (台幣百萬元) 實      收 資  本  額  (台幣百萬元)  76  77   17,354  10,560  77  94   21,683  15,832  78  105   35,407  28,223  79  121   51,689  42,692  80  137   63,597  55,11
+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In 2007,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carried out by the Laboratory of the Civic and Municipal Affairs Bureau indicated that the quality of the potable water of the distribution

Basing on i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auses which An Shigao adopted the strategy, and discusses the influences exerted by word-creating methods used by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

* School Survey 2017.. 1) Separate examination papers for the compulsory part of the two strands, with common questions set in Papers 1A & 1B for the common topics in

Microphone and 600 ohm line conduits shall be mechanically and electrically connected to receptacle boxes and electrically grounded to the audio system ground point.. Lines in

Because of path planning and refuge activity for a community shelter will cause disaster increasing and result second disaster, hence it has a great relationship between refuge

The government, under pressure from the public, gave the central task of disaster relief, at this time and in the future, to the military and in July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