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人事部門執行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政策的分析

第四節 影響政策執行力的因素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四節 影響政策執行力的因素分析

壹、政策目標分析

本研究首先針對現行法規命令對政策目標進行理解與分析,依照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於民國 101 年訂頒的「強化退休公教志工人力運用機制之推動原則」第 一條,政策目標為「為協助各機關積極運用退休公教志工人力,以減少政府人力 成本支出並提升行政效能及政府服務品質」,再依照行政院於民國 104 年訂頒的

「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政策目標為「鼓勵公教員工參 與志願服務,以拓展服務、關懷及公民參與之意識,豐富精神生活內涵及回饋社 會,特訂定本要點」,可知兩個現行法規對於政策目標的訂定並不一致,目前退 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政策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政策目標,人事行政總處訂頒的 法規較著重人力運用,主要的目的為協助各機關更妥適的透過運用公教志工,減 少機關人力成本,並提高人力運用效能。而行政院的法規較著重各機關承辦人如 何透過各種方法鼓勵退休人員參與志願服務,重視退休公教人員個人的照護,以 及提升其參與服務的意識。就政策目標的差異,本研究者在訪談退休公教人員參 與志願服務政策的主管機關受訪者 D1 後有更深入的了解,參照受訪者 D1 的說 法,過去法規訂定比較著重機關的人力運用,從機關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運用公教 志工、運用多少志工,而去年行政院修定的法規,比較著重退休公教人員個人的 關懷,因此政策的核心為如何從當事人的角度鼓勵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從退 休前就開始培養志願服務的意願。

注意看那個法規,他一開始就是著重機關端的人力運用面,但是現

人中,有五位表示知道政策目標(受訪者 A1、A2、A3、A4、A5-1),有兩位承 辦人認為政策目標的立意良善(受訪者 A2、A3)。就各機關同仁對於政策目標 份可以由志工負責的業務交由志工負責(受訪者 A1;A2;A3;A4;A5-2)。受 訪者 A2 指出,部分學校的退休老師在退休後擔任志工,工作內容是再次回學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一個方式。(A2)。

基本上就是希望藉由他以前的經歷,也許可以回來授課傳承,也可以 類似在服務台,可以解答,像我們海關他可以協助解決,幫一般民眾 解決通關上的問題,我覺得主要是借重他們的經驗,變成幫助機關的 一種人力。(A5-2)

就培養關懷社會的精神而言,受訪者 A1、A2、A3 認為透過鼓勵退休公教 同仁參與志願服務,能夠使更多人在從事志願服務的過程中,培養本身關懷社會 和為他人付出的想法,進而願意以實際行動進行公民參與。

就照護退休公教同仁而言,指政府透過鼓勵退休同仁參與志願服務的方式,

使同仁持續與人群互動,繼續讓退休後的生活有事情、有目標可以去做,自己去 規劃自己退休後的生活,變相達到政府協助照護退休同仁的目的。受訪者 A3 也 指出藉由參與志願服務,退休的公教同仁能在退休後看到更多的自我價值。

退休人員在退休生活上可以更加多元化,其實他也是在照顧退休人員 的生活,希望退休人員退休以後不要沒有目標,從生活照護上不要跟 社會脫節(A4)。

上述政策目標雖然受到各機關承辦人的理解,其中兩位同仁也認為政策立意 良善。然而全部的受訪同仁卻也同時對於這些目標持有質疑的態度,包括政策目 標不適用於全部性質的機關單位(受訪者 A1、A2、A3、A4、A5-1)、目標設定 過於狹隘(受訪者 A4),以及僅特別針對退休公教同仁進行規畫(受訪者 A6)

備受質疑。首先就政策目標並非一體適用於各種不同性質、層級的機關單位係指,

並非所有行政機關的業務都適合交由志工處理與協助,各機關因為本身業務性質 和層級不同的狀況,對志工需求的程度不同,對志工業務著重的程度也會有差異,

A1、A2、A4、A5-1 指出部會層級的機關大多屬於政策制定與決策單位,機關性 質比較封閉,能夠讓志工協助的工作有限,有的甚至不會有志工需求,例如內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有些東西你不可能讓退休人員做,你不可能承辦公文啊,我覺得還是 要看他機關業務的性質,就我們署來講,我們中央機關是屬於政策決 定機關,他還是比較封閉,不是對外的,所以推動的有限,能夠真的 讓退休人員投入的有限(A4)。

我們機關的性質本來就不是完全適合用志工這一項,我們已經盡量的 考量處裡的業務,考量可以用志工的地方請志工來幫忙。像另一個就 是圖書館。所以你說,有考核我們答案也是那樣,沒考核,我們答案 也是那樣,但是我們的標準永遠不可能像那些醫院或什麼社福單位,

像他們的成果這麼輝煌、人數那麼多(A5-1)。

國發會那邊沒有志工。因為性質不一樣,我們那邊都沒有對外。這邊 有一些陳情,我們幫忙接電話。經建會那邊沒有,因為都是沒有對外 的服務。他們不需要,他們都給保全(B9)。

如研究者到勞保局訪談志工時觀察到,相對於部會單位通常只有一兩名志工 坐在櫃台或是機關的辦公室內協助業務,勞保局因為本身的業務內容的一部分是 需要辦理許多勞工權益申請的業務,平時有很多民眾會來辦理和詢問勞工保險相 關業務,正式的人力光是受理業務就很忙碌,因此有非常多的志工需求,有些志 工在服務台負責提供民眾辦理業務需要的表單,有的志工在大廳定點提供民眾諮 詢業務,有的協助民眾影印相關文件、資料等,大廳內可見不同位置都有輪值志 工駐守,因此單位還有設置專門負責志工業務的督導,負責聯絡、安排、管理全 部的志工同仁,同樣的狀況也可以在醫院或是國立科學教育館等看到,以科學教 育館而言,有很多志工負責展場管理、解說導覽、展覽品操作等,在館內隨處可 見穿著背心的志工阿姨、志工叔叔。這些較屬於開放式或是較需要和民眾互動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圖 7 圖 8 勞保局志工台與一樓大廳

圖 9 國立科學教育館解說志工

其次是對志願服務政策目標過於狹隘的質疑,受訪者 A4 並不認同只有志願 服務才能達到退休人員在利用的目標,他認為政策的目標是追求機關能更妥適的 進行退休人力資源再運用,人力資源再運用並不應該僅限於從事志工,有一些退 休長官、同仁回機關提供意見、出席會議,雖然他們會領出席費或是兼職費,也 應該是一種回饋機關的作法,人力資源再運用的作法不應狹隘地做限制,他認為 這也是一種方式,並非只有擔任志工才是,若政府欲使機關更妥適的在運用退休 人力,應做更廣泛的思考,做法並非只限制於志工。

我們的長官、比較高階層的文官,他們回來,機關可能會聘他當機 關的顧問或是開一些委員會,請他來提供一些意見,在我看來這也 是一個退休人員回饋機關的作法,只不過是他可能會領出席費、領 兼職費,但是他一旦領了,感覺好像他就不是志工了?所以這個定 義怎麼說呢?你在定義要不要把他當成志工?但就整個政策的意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來講,他等於他願意回機關再在提供他的經驗與服務,我覺得這也 是一種人力在運用的方法,但我們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可能比較狹隘

(A4)。

最後是對不應狹隘的針對退休公教人員做規劃,如受訪者 A6 指出志工人力 應該不需要特別針對公教同仁做另外的規劃或規定,無論是從公部門退休,或是 從私人企業退休,他的身分其實都是一樣的,應該是機關針對需求去招募志願人 力,不需要特別針對退休公教同仁進行規劃。

我個人覺得不用特別去針對退休公教人員去做什麼服務,因為我覺 得公教人員跟一般勞工其實都是一樣的,退休之後其實都是一樣的 身分,所以我覺得特別針對退休同仁這一塊去做他們的規劃,我覺 得還滿奇怪的,我覺得應該一視同仁(A6)。

綜上所述可知現行法規定訂的時間不同,主要的政策目標也不一致,退休公 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是為了使機關能更有效的使用本身的人力資源,還是以退休 公教人員的角度出發,照護其退休生活,鼓勵參與志願服務,並無法現行法規中 得知,只能歸納出目前政策目標包括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推廣公民參與服務意 識、豐富退休同仁退休後生活和回饋社會,輔以訪談主管機關可知,目前主管機 關政策推動走向是以關懷與鼓勵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為主,然而各機關人 事承辦人對於這些政策目標的執行仍有質疑與疑慮。

貳、 人事人員的態度分析

在訪談數個機關的志工業務人事單位承辦人後,可以發現幾乎全部的人事單 位承辦人對於機關人事單位要負責推動退休公教人員從事志願服務業務,並且作

的業務單位負責,並非人事單位負責的業務(受訪者 A1、A2、A3、A4、A6)。

部分機關志工業務有編制專責的業務單位,部分機關會在業務單位另外成立志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你還是要看單位的編制,像你如果像附設醫院那樣,他會有另一個單位、

組別在人事之外負責志工的部分,那就不一定要跟人事掛在一起阿,你 硬要把他規在人事,他們就會很難做。就一定會在那邊呱呱叫。(A2)

有的也不是由人事單位推,業務單位有那個需求,他可以比較,譬如說

有的也不是由人事單位推,業務單位有那個需求,他可以比較,譬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