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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海外子公司股權結構配置文獻探討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影響海外子公司股權結構配置文獻探討

本節將針對廠商投資海外股權結構配置影響因素進行探討,期能藉由過 去文獻之彙整與分析,決定出影響投資股權結構配置的重要因素,提供後續 研究實證模型分析所需的解釋變數。

首先本研究將影響因素分為四類,第一類「廠商因素」與廠商本身的能 力、經驗及產業特性較相關,包含子公司獲利能力、技術層次及行業別;第 二類「資源移轉因素」參考高長與陳威如(1998)廠商移轉專屬優勢的分類,

將象徵資金移轉的投資規模及技術移轉的技術來源歸類為資源移轉,第三類 是「策略因素」,主要係與策略行為直接相關的投資動機,最後是政策因素,

因陸資開放僅六年餘,本研究認為投資「時間長短」實非影響陸資來臺之重 要因素,因應政府各階段開放行業及程度不同,陸資的結構配置可能有所不 同,爰本研究將進入時間歸類為政策因素,另外尚包含地主國之政策限制及 納入國有企業因素再考量後之地主國政策因素(李文瑞,2000;尹建橋與柳 愛民,2001;Lin and Jiang, 2009)。

一、 廠商因素

(一) 子公司獲利能力與股權結構配置

本研究認為子公司獲利能力可能為影響股權結構配置的重要因素,並參 考吳克等(2010)將獲利能力視為廠商財務績效的指標,于卓民(2004)研 究臺商國際合資的股權策略,認為合資企業中子公司財務績效與股權比例為 正相關;Fagre and Wells(1982)藉談判力量理論的角度切入,以子公司的營 業額與資產總額衡量財務績效,預估財務資源可增加廠商談判能力,提高股 權比例,但上述兩者實證結果皆不顯著。Bae et al.(2012)實證結果則能證明 獲利能力與股權比例為正相關,然因 Mani et al.(2007)與 Bowe et al.(2014)

皆以資產報酬率表示獲利能力,認為資產報酬率越高,投資廠商持有股權越 高,實證結果也獲得支持,爰本研究第四章亦將參考其定義將資產報酬率訂 為衡量獲利能力的方式。

(二) 技術層次與股權結構配置

歷年來探討股權結構的文獻,必定將技術層次視為重要影響因素,以內 部化理論為基礎的文獻認為廠商技術層次若較地主國高,為保護產權知識、

避免技術外溢及節省技術移轉產生的交易成本,可能會傾向持有較高股權

(Gatignon and Anderson, 1988;于卓民,2004;陳進忠,2005;Quer et al., 2012;

Larimo and Arslan, 2013;Bowe et al., 2014)。而 Fagre and Wells(1982)及 Lecraw

(1984)則以談判力量理論為依據,認為技術能力優於地主國,即技術層次 較高,可增加廠商之談判力量,藉以獲得較高股權。

雖有許多文獻以上述兩大理論證實技術層次與股權比例為正相關,仍有 部分文獻如 Gomes-Casseres(1990)、Chen et al.(2002)、Brouthers(2002)、

Mani et al.(2007)及高長與陳威如(1998)雖亦假設其為正相關,但實證結 果並不顯著,Bae et al.(2012)研究韓國廠商之實證結果則顯示其為負相關,

且僅在將對外投資對象依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分類時才具顯著性。

(三) 投資行業別與股權結構配置

為利於分析,本研究將在臺陸資廠商行業別分為製造業及服務業兩類,

經檢視過去文獻,Brouthers(2013)以歐盟企業為樣本,檢視其如何選擇獨 資或是合資經營模式進入國際市場,實證結果製造業傾向以獨資進入,然 Chadee and Qiu(2001)研究在中國的合資企業,提出服務業較製造業外資持 股比例高,即外資廠商在投資服務業時傾向持有較高股權,而張遠等(2009)

以談判力量理論分析,製造業受中國政府保護程度較高且常為國有企業,政

府擁有較大的談判能力,外資廠商較難取得高股權。兩文獻研究在中國之外 資企業,皆提出廠商投資服務業時較製造業持有較高股權之結論,我國亦對 陸資製造業廠商設立較嚴格之股權限制,爰應可參考上述研究之結論。

二、 資源移轉因素

(一) 投資規模與股權結構配置

投資規模相關文獻之研究結論較為分歧,張遠等(2009)依據談判力量 理論,認為當外資投資金額較大時,地主國獲得這筆投資的意願增強,有助 於廠商獲得期望的股權比例,且投資廠商會傾向於持有較高股權來保證合資 企業的經營權,爰提出投資規模與股權持有比例為正相關之結論。 Tsang

(2005)研究在越南投資之外資廠商,提出若投資金額與母公司廠商規模為 正相關,則廠商投資金額越大即代表其規模越大,廠商會傾向找當地夥伴來 獲 取 互 補 的 資 產 , 因 此 提 出 投 資 規 模 與 股 權 持 有 比 例 呈 現 負 相 關 , Gomes-Casseres(1990)之文獻提出相同結論,其以子公司資產為衡量依據,

認為為追求規模經濟,廠商可能投資大規模廠房設備,資產規模越大,越傾 向於尋找當地廠商合作,廠商本身持有較低股權,亦與 Gatignon and Anderson

(1988)、Chadee and Qiu(2001)、Bae et al.(2012)及 Bowe et al.(2014)

認為大型投資計畫傾向尋找夥伴共同分攤投資成本之結論相同。

另尹建橋與柳愛民(2001)研究中國之境外投資股權模式,對中國廠商 及投資強國廠商之海外投資提出不同意見,其認為中國廠商海外投資規模越 大,越需要尋找當地夥伴分攤其資源需求的壓力,傾向持有較低股權,與 Tsang

(2005)、Gomes-Casseres(1990)、Gatignon and Anderson(1988)、Chadee and Qiu(2001)、Bae et al.(2012)及 Bowe et al.(2014)所得之結論一致。另針 對投資強國如美國,為保持其對所投入資源的控制力,當其投資海外的相對

資源越多時,越傾向持有較高股權,與張遠等(2009)所得之結論相同。

(二) 技術來源與股權結構配置

過去文獻普遍支持技術若由母公司提供,會增加股權比例,因談判力量 理論認為投資廠商擁有專屬優勢最能增加談判力量,獲得較高股權,而技術 資源是所有優勢中最具主導地位的,故提供技術資源的一方可擁有較高談判 地位,較具談判優勢,特別是地主國缺乏此種技術時更加明顯。與技術層次 越高,廠商越傾向以獨資進入地主國市場的概念相同,若技術由母公司持有,

廠商有動機以擁有控制權保護特殊技術外洩及節省技術移轉的交易成本。實 證分析亦皆支持技術來源母公司者,廠商持有較高股權之結論(Fagre and Wells, 1982;Lecraw, 1984;高長與陳威如,1998)。

三、 策略因素

(一) 投資動機與股權結構配置

對外直接投資之投資動機在眾多文獻中皆有不同詮釋,其中較常被提出 者有開發當地內銷市場動機,且李文瑞(2000)及尹建橋與柳愛民(2001)

皆認為以內銷市場為策略動機之廠商傾向持有較低股權,另外是全球策略布 局的動機,文獻皆支持擁有越強烈全球化動機者,傾向持有較高股權(尹建 橋與柳愛民,2001;Lin and Jiang, 2009)。

文獻亦提出策略動機為在當地生產加工、推動廠商專屬優勢在海外分支 機構間的轉移及資產蒐尋皆傾向持有較高股權;若為執行多角化策略,則傾 向持有較低股權(李文瑞,2000;尹建橋與柳愛民,2001;Lin and Jiang, 2009), 另外高長與陳威如(1998)將廠商投資動機分為利用當地勞動力動機、內銷 市場動機及利用當地資源動機,惟皆未達顯著性。

若針對陸資來臺之動機深入分析,譚耀南等(2015)認為不外乎獲取技 術、建構兩岸分工體系及吸取高階人才等,另外響應中國對臺投資政策,可 藉拓展臺灣市場完成全球化佈局,本研究參考上述文獻及問卷資料中較多廠 商勾選之投資動機,將陸資來臺投資動機分為內銷市場動機及國際合作動機。

四、 政策因素

(一) 進入時間與股權結構配置

研究進入時間影響股權比例之文獻提出兩種結論,Lecraw(1984)以 1960 年為基礎衡量外資廠商進入美國市場的時間,認為地主國的經濟及政治環境 會隨著時間改變,股權談判能力也隨著時間越來越強,相較之下廠商談判能 力越來越弱,即進入時間越晚之廠商,持有之股權越低。而 Chadee and Qiu

(2001)研究外資在中國發展時以投資廠商的立場提出不同結論,其認為中 國的外資廠商持有股權比例隨著時間增加,因為投資廠商可能越來越熟悉中 國的投資環境,故廠商進入時間較晚者,持有較高股權。

然本研究之樣本為在臺陸資廠商,由於開放陸資來臺始於 2009 年 6 月,

採正面表列方式分三階段開放,至今僅 6 年餘,且每階段開放業別及股權比 例限制等皆不相同,2009 年 6 月 30 日第一階段開放主要包括製造業 64 項、

服務業 117 項,以及公共建設 11 項,此階段主要配合三通且偏重臺灣具較大 優勢的產業,爰成效並不佳,主要集中於批發零售業及電腦電子製造業。

2011 年 3 月 7 日開始第二階段開放,主要包括製造業 25 項、服務業 8 項,及公共建設 9 項,此階段開放重點為 5 項關鍵技術產業被限制參股不得 超過 10%,且需經專案審查,嚴苛的規定影響開放成效,此階段較具規模的 仍只有批發零售業,第三階段開放始於 2012 年 3 月 20 日,其中包括製造業 115 項、服務業 23 項,以及公共建設 23 項,該年亦與中國簽訂投保協定,陸

資開放比例已提高至 67%,此階段雖大幅開放製造業,但半數以上設計了不 同於僑外資的嚴苛限制條件,爰陸資投資仍集中於限制少且審批簡單的服務 業(熊俊莉,2015)。基於上述開放條件及產業限制,討論陸資在臺投資股權 比例時將無法排除政策因素,爰本研究將進入時間依開放三階段分類後作為 影響股權結構配置之解釋變數,應可使後續研究結論更為準確,Bae et al.

(2012)亦以韓國廠商對外投資各階段做為解釋變數,分析其對股權比例之 影響程度,且各階段皆能達到顯著性。

(二) 地主國政策限制與股權結構配置

(二) 地主國政策限制與股權結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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