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影響離婚調適的因素
本研究立基於家庭壓力理論 Double ABCX 模式的觀點,故以下將分 別從直接及中介關係來回顧壓力源事件、家庭資源及個人認知與離婚調適 之間的關係。
一、直接關係
在探討壓力、資源或認知因素對離婚調適的影響中,研究多支持這 些因素對調適存在著直接的影響,以下將分別探討之。
(一)壓力源事件(aA 因素) 1、主要壓力源事件--離婚
相關研究多已支持離婚對調適具有負向的影響,如:離婚的人較多沮 喪、酗酒的情形(Cunningham & Knoester, 2007),有較高的長期性壓力、更 多的負向生活經驗(Cairney, Boyle, Offord, & Racine, 2003),有顯著高的負 向生活事件(Garvin, Kalter, & Hansell, 1993)。此外,研究也發現即使個人 再婚後,其離婚的經驗仍對健康存有長期、不利的影響(Hughes & Waite, 2009)。
2、累積的壓力源事件
離婚之後,常要面對生活中的許多改變,像是:經濟的變化、親職角 色的改變及與前配偶的互動常是離婚之後要面對的首要課題,當這些事件 同時發生,或接二連三的發生,常為離婚者帶來許多負向的影響。
(1)經濟改變
在經濟改變部份,相關研究常比較不同婚姻狀況者的經濟福祉,指出 離婚後的經濟問題應該被關注。Lyons 及 Fisher(2006)就以負債償還為主 題,比較已婚者及離婚者對於債務償付情形有無不同,結果支持了離婚者
比已婚者具有較高比例的欠債情形。
離 婚 女 性 的 經 濟 弱 勢 常 是 離 婚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 Peterson(1996)以 1977-1978 年間洛杉磯的離婚樣本進行分析,比較兩性離 婚後的經濟變化情形,其發現:就女性而言,離婚後生活品質下降了 27 個百分比,但男性卻是上升了 10 個百分比。同樣在探討離婚女性的經濟 弱勢情形,Smock、Manning 及 Gupta(1999)採取不同的分析策略,其比較 不同婚姻狀況的女性,但也有類似 Peterson 的發現,也就是說,如果這些 離婚女性仍舊待在婚姻中,那麼她的經濟福祉將會比離婚之後好,可是並 不會和一直留在婚姻中女性有同等的狀態;而如果已婚女性離婚,那麼其 經濟福祉就會變差,和離婚女性一樣。
同樣的,離婚男性的經濟改變情形也受到部份學者關注。Stroup 及 Pollock(1999)試圖了解男性的經濟改變是否也受害於離婚的因素,答案是 否定的,西班牙男性並不因離婚而有經濟改變的情形,顯示男性比較不 因為離婚而降低經濟福祉,而女性較是。但是也有研究者(Kalmijn, 2005) 主張男性亦受害於離婚,因為離婚會帶來情感及心理問題,也會溢出到 工作中,在離婚後,男性更可能找一分薪水較低的工作,出現向下流動 的情形。
從這些研究來看,多支持女性在離婚之後其經濟狀況大多會變差,而 男性則有不一致的看法,但整體來看,相關研究仍多是支持離婚比未婚的 人有較差的經濟福祉,顯示經濟的改變是離婚後必須面對的重要挑戰。
經濟的弱勢也常為個人福祉來帶來負向的影響。經濟緊張與單親父母 親的酗酒之間有正向的關係,也就是說,經濟緊張分數愈高愈可能會酗酒 (Cunningham & Knoester, 2007)。此外,Hilton 及 Kopera-Frye(2004)研究也 發現:對兩性而言,收入的失去、經濟緊張與沮喪增加有關,較低的家庭 收入、較多的經濟緊張與福祉降低有關;但是低的家庭收入可以預測有監 護權的離婚母親有較高的沮喪及敵意,但對父親的影響則未見顯著,此一 結果顯示,相較於父親,收入的壓力對母親而言是更嚴重的問題,而缺乏 收入對母親來說,會有較高的敵意及沮喪。因此,當加入性別因素之後,
經濟因素對離婚調適的影響呈現了更複雜的關係。
(2)親職角色
對離婚者而言,親職調適的內容與子女同住與否有關,因為與子女同 住通常代表了監護權的擁有,而對有監護權的一方,子女照顧是日復一日 的重任,同時父母也必需協助其子女去調適父母的離婚,處理子女的行為 問題或心理壓力,而對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則是要與子女維持互動的關係,
這些對離婚者而言都是壓力來源,對離婚後調適具有侵蝕性(undermine)的 影響(Williams & Dunne-Bryant, 2006)。
子女同住此一因素調節了離婚對父子/女關係品質及父親的心理福 祉,Shapiro 及 Lambert(1999)發現,當離婚父親不與子女同住時,親子關 係較差,但是父親離婚且與子女同住時,其幸福感反而較低。這種矛盾的 狀況,從林莉菁及鄭麗珍(2001)的研究中也可以看出端倪。
林莉菁及鄭麗珍(2001)指出,單親父親在離婚後,失去另一半的協 助,開始單親的角色,而離婚單親的父親取得親職角色之後,其親職角色 的重塑並非完全沒有困難,是一段充滿壓力與挑戰的歷程,單親親職扮演 的心理壓力,單親父親在初期面對親職時,或是自己單親獨力扶養子女的 過程中,或多或少都出現過「自我否定」、「愧疚感」、「不知所措」等心理 壓力反應,例如像是當小孩發生其無法預期的問題時,可能會對自己能力 沒有信心、或是不知該如何處理的狀況。此外,在與異性子女相處上是離 婚單親父親的困擾,當面對青春期的生理問題、出外時,女兒單獨到女廁 所的安全、女兒的生活習慣等等,因性別經驗而導致的相處問題;同時兼 負母親角色的扮演對單親父親而言亦是一種壓力。
(3)和前配偶接觸
子女常是離婚後的兩人會接觸的原因之一,為了小孩,離婚者需與前 配偶在親職互動之間重新建立一個規則,同時他們也需要再調整他們的婚 姻角色。雖然美國離婚多將子女監護權判給母親,但離婚並不代表男性會 完全從親子關係中退出,Hallman、Dienhart 及 Beaton(2007)指出,當男性 在離婚或分居之後其仍渴望與子女保持聯繫,則會做出很多的努力以達到 與子女互動的目的,如:回絕掉須要搬遷的工作機會、放棄約會以確保子 女仍是位於生命中優先地位的。在此種情況之下,與前配偶的互動是不可
避免的。
對離婚父親而言,在與前配偶互動的過程中能夠到前配偶的支持,則 對其心理福祉有正向的影響,Stone(2002)認為這可能是因為擁有監護權的 母親大多在無監護權的父親與孩子之間扮演一個守門員(gate-keeping)的角 色,當母親抱持一個開放的態度讓父親得以與子女多親近時,則父親會認 為前配偶多給予支持,以致於有助於離婚父親的心理福祉。相反地,當妻 子擁有監護權時,如果不贊成父親接近子女,亦可能會形成男性親職角色 執行的障礙,有害其心理感受。
除了獨自肩負親職責任之外,共親職也是離婚夫妻的另一種選擇,當 夫妻選擇共親職的方式來照顧子女時,也會增加兩人接觸、互動的機會。
Baum(2004)的研究以離婚的兩人為對象,並分析出離婚後的三種的親職模 式。第一類,合作型的親職行為,兩個人都認為有好的共親職關係、中度 的親職功能、中度的妥協程度及低的攻擊,最高是共親職關係,最低是衝 突管理的攻擊模式。兩個人的理解與行為是顯著的相似(striking similar)。
第二類,相似型的親職行為(parallel parenting)中兩個人皆認為有中度的共 親職關係、其中一人認為有中度的親職參與行為、母親認為高妥協行為,
父親認為中度妥協、母親認為中度攻擊,父親認為中高度攻擊,換言之,
此形式與合作型不同的是母親較多妥協的傾向(propensity)、父親較多攻擊 傾向。第三類衝突型的親職行為(conflictual parenting),兩個人都認為有不 良的共親職關係、母親認為中度親職參與,父親認為低度親職參與、母親 有低妥協父親有中度妥協、兩人皆認為高度攻擊,此類型相對於合作型,
其有著最高分的攻擊模型,最低分的共親職合作。
但 是 沒 有 小 孩 也 不 代 表 , 夫 妻 離 婚 之 後 不 再 與 前 配 偶 互 動 , Masheter(1991)探討究竟有多少人在離婚之後還會繼續與前配偶互動,答案 是半數以上,而且和有小孩的人相比,沒有小孩的人反而與前配偶的接觸 較和善、也較少爭執。此外,Masheter 也認為受訪者對前配偶覺得友善或 敵意與福祉無關,而是與前配偶爭吵與福祉有負向的關係,顯示衝突對福 祉可能存在負向的影響。
綜合來看,這些伴隨離婚之後出現的壓力源事件對個人福祉產生不同 的影響,在經濟改變部份,大多研究支持離婚之後經濟福祉會下降,而沮 喪或酗酒等問題可能會增加,而這當中的關係在男性樣本有不一致的發 現;在子女照顧部份,擁有子女的監護權同時也代表著肩負子女照顧的重 責,對男性而言,研究比較支持這樣會為男性帶來壓力的感受,但在女性 部份並未發現有類似的現象;而與前配偶接觸的部份,雖然有小孩是配偶 離異之後常會接觸的原因之一,但研究也顯示就算沒有小孩離婚之後的兩 人仍可接觸,而接觸之後的互動品質可能才是影響福祉的重要因素,而非 接觸與否。不論如何,這些壓力源事件與調適之間的關係都值得再加以探 究。
(二)家庭資源(bB 因素)--社會支持
社會支持被視為壓力管理中家庭資源的一個部份,當個人或家庭獲得 社會支持將有助於家庭減緩壓力的影響。Yilmaz 及 Fisioglu(2005)就指出,
得到較多的社會支持,則有助離婚父母有較好的離婚適應,王慧琦(1992) 亦有類似的發現,當離婚者的支持系統愈強,其生活適應就愈好。而除了 得到支持,進一步了解支持的內涵及來源,亦即”誰”提供了”什麼樣的”支 持(McCubbin, Joy, Cauble, & Comeau,1980),將更有助於了解不同的社會支 持類型如何減緩家庭壓力。
在比較不同的社會支持類型對離婚、未與子女同住的父親其心理福祉
在比較不同的社會支持類型對離婚、未與子女同住的父親其心理福祉